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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本章小结

本章讲述了名苑业主“因侵权而维权”的故事。房地产开发商“任意更改规划、房屋质量以次充好、配套缩水、涉嫌广告欺诈”等行为,严重侵害了名苑业主的物权利益。从2000年到2004年,随着“问题”的呈现和清晰化,业主由分散到聚合,维权由零散抗争到集体行动。在正常渠道无法实现业主利益诉求的情况下,名苑掀起了声势浩大的维权浪潮。

随着住房商品化和市场化改革的推进,居民对居住利益和社区环境也越来越关心,因为社区居住环境直接关系到住房的商业价值和家庭生活的质量。从这个意义上说,住房商业化唤醒了居民的物权意识。业主行动通过展示自我与他者、侵权与维权的边界冲突来进一步强化物权意识。在维权行动者看来,商品房小区不再仅仅是官方话语中的“国家治理单元”(杨敏,2007),它更是居民共同享有的公共生活空间。基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自觉参与社区事务的决策过程,积极维护居住空间的合法利益。

第一,由居住问题引发的集体维权行动,实现了邻里关系的生产和家园意义的营造,反之,邻里认同的增强和家园意义的建构,成为业主集体行动的深层动力来源。在资本侵权与业主维权的互动实践中,不同主体的利益边界和权利诉求日渐清晰。甚至可以说,由资本侵权引发的“问题”,实现了业主权益意识的“启蒙”。基于利益关联和共同权利的社区邻里关系,亦在侵权和维权的推拉中获得了生长机会,逐渐走向居民“共有、共建、共享”的生活共同体。一个个分散的“家”,经由日常问题的自然联结和社区邻里的关系实践,实现了从“各家各户”问题向“家园”问题的转化,在这个转化过程中,“家园”共同体意义得到了营造和体认。

社区邻里所营造的“家园”意义,既有别于开发商广告宣传所打造的“人文品位”,亦不同于房地产市场所包含的“购买-服务”的商业逻辑。对个体而言,“家园”意义镶嵌在普通居民的邻里交往、生活经历之中,类似于一种“社区感觉”的深刻体验(朱健刚,2011)。正因此,在“家园”意义的渲染下,名苑业主的集体维权行动已经超越了单纯的经济利益诉求,而是在左邻右舍的口耳相传中,实现了邻里关系的再生产。

在商品房住宅空间,业主与房地产开发商之间的持续冲突和激烈对抗,是一个讨价还价、无休无止的互动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彼此在试探着对方能够承受的“底线”,互相在碰触着对方可以进退的“边界”。业主们在行动中“呈现问题、表达诉求、维护权益”,虽然缺乏有效组织,没有明确纲领,但是,日常生活的维权实践,以及各自利益的有机联结,使他们之间的互动频率极大提高,水平联系逐渐增强,慢慢从陌生走向熟悉,从分散走向聚合。从此,在问题化生活、共同化利益和冲突化事件的缠绕和引导之下,原子化业主开始出现局部的联合,形成一个崭新的邻里共同体。反过来说,邻里生活的孕育、共同利益的寻求、公共空间的拓展,为业主集体维权行动提供了一个意义生产和共享平台,成为共识行动的意义来源和内在动力。

追求居住品质、维护物权的话语已经在行动过程当中广泛地传播,它激发了人们寻找另一种社区的空间意义,一种不同于官方版本的社区意义。而这种新的社区认同是基于社区内的业主和公民权利的。从这个意义上说,集体行动本身是推动社区认同再生产的重要力量(朱健刚,2010a:265)。业主反对开发商的行动及其实践经验重建了社区认同。

第二,“守法逻辑”构成了业主维权的行动边界,使业主的集体行动被严格限定在政府允许和容忍的范围之内,它也从反面进一步强化了国家权威,实现了国家意识形态的再生产。改革开放以来,地方政府借助于“经营城市”和“城市开发”(陈映芳,2008),从土地转让交易和房地产开发中获取巨大利益。地方政府的经营型形象,使其代表性与合法性饱受基层民众的质疑。在人们的意识中,地方政府和国家发生了显著的分离。通过观察名苑业主的物权维护过程,邻里行动者,包括维权领袖,都声称他们完全没有反对国家。相反,业主认为他们的所作所为正是为了帮助国家纠正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和房地产开发商的不当行为。为证明其运动与政治无涉,他们将自身的行动和要求严格地限制于社区内部(朱健刚,2010a:262)。从邻里话语中,我们发现了业主自身认同存在的张力。他们试图在国家许可的范围内挑战房地产开发商、相关部门的权威,从而保卫自己的权利,这种文化框架(culture frame)能使集体行动免遭压制,但也制约了行动影响的公共转化。

在声势浩大的“护法维权”中,业主一直强调自身行动的“合理合法”“有理有据”。他们仔细研究各类政策、法规、条例和文件,并将这些由国家制定的规则文本和房地产开发商的实际操作“对照”,努力发现其中于己有利的“差异”和“距离”,并采取有针对性的维权行动。业主依法、以法行动,既是对个人权益的合法诉求,也是对法律尊严的维护,其背后的逻辑实际上是对国家权威的认同和顺从。业主正是站在政府的立场上“护法维权”,而不是站在政府对立面去“无理取闹”,才获得了集体行动的信心和勇气。业主赋予维权活动“捍卫法律尊严和国家权威”、“反对官商勾结”和“捍卫居民正当权益”之意义时,我们发现了一种建构合法性的草根主义策略,觉察出一种依赖权威的国家主义伦理。

总之,为了获得维权的胜利,业主行动不能单纯建立在权利话语之上,而是应该将法律条款所赋予的权利与国家权威所生产的话语结合起来,从中获得集体行动的持续动力和合法性来源。国家权威所生产的话语成为业主行动可以依托的重要资源。然而,这种依靠国家的守法逻辑,一方面,制约着业主群体的集体行动,使它小心翼翼地行驶在依法抗争的轨道上;另一方面,在依法维权的实践过程中,实现了国家治理技术和意识形态的再生产。 AEzuhBX2wlW8XzoSv0fMuDTVV2s7dafiYWiPEXVM074TuUBmsFszHShxQf65ie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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