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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业主集体行动的策略与边界

作为实践展开的基本原则,策略并非行动者凭空“制造”的,而是他在生活情境中逐渐养成的(董海军,2008:229)。在布迪厄看来,策略即是惯习的实践性产物,而惯习则是行动的结构化逻辑。实践和结构共同塑造着行动的场域,在具体行动过程中,行动者利用各种策略来维护自身在场域中的位置,反过来,行动者在场域中的位置决定了其在博弈中的策略。因此,行动者的行动策略取决于其在实践场域中所处的具体位置。正如董海军(2008)研究指出的,在行动过程中,各个位置具有不同的“势”,场域是由“势”结构而成的行动空间。在他提出的“依势博弈”解释框架中,核心是用势,贵在谋势,即造势和借势。本书尝试着从借势、造势和用势三个方面,阐释维权业主的行动策略。

一 借势、造势、用势

面对房地产开发商在力量上的强势和在资源上的优势,邻里行动者并非无可奈何,而是通过积极主动的行动策略,在制度限制之中开辟话语表达、权利维护的机会空间。恰如一些社会运动研究者所发现的,抗争机会并非先于社会运动而存在,而是社会运动参与者通过策略选择和运用而创造出来的。从这个意义上言之,政治机会结构不是完全封闭的,而是相对开放的,它对抗争者如此,对抗争对象亦如此。因此,维权业主借用利己之势、营造对抗之势,成为一种因势利导的策略之举。

1.“借势”与“造势”

第一,借用政治社会形势。业主利用国家对社会稳定的强调、对社区和谐的关注、对公民权利的保护等,这些绝对正确的政治口号作为对抗的理由;业主将房地产开发商塑造成蛮不讲理的强者,将自己塑造成孤苦无依的弱者,从而博得社会对弱势群体的同情;利用上访、“集体跳楼”、“堵路”等群体性事件施加压力。

而房地产开发商则反其道而行之,利用政府改善软环境、招商引资、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等政策,要求政府对“极少数牟取个人私利、既不上诉也不友好协商的业主”加强管理,从而维护房地产市场的正常秩序和开发商的合法权益。

第二,联合外部力量造势。在名苑业主维权进行之初,北江希望路沃尔玛业主的维权斗争正在展开。更为巧合的是,一些业主就居住在名苑,希望将两边的业主维权活动结合起来、壮大声势,一起将矛头对准义兴集团,共同“逼迫”义兴集团给出说法、解决问题。部分业主还进京上访,希望引起政府高层的介入。

事实上,作为维权对象的房地产开发商更是如此,它将部分干部、本地媒体、部分业主纳入己方阵营,形成坚不可摧的房地产利益集团,从而占据力量对比的绝对优势,影响维权对抗的基本走势。

第三,邀请新闻媒体造势。在集体维权过程中,业主认识到新闻媒体的监督权力与影响力是可资借用的资源,于是他们充分利用“邻里事件”,及时向各媒体打电话甚至亲自上门邀请记者。当本地媒体不约而同地保持“沉默”时,业主们又远赴北京,联系中央媒体。一些媒体记者纷纷前来采访,并做了大篇幅报道,对房地产开发商造成了较大的舆论压力。业主通过跨越地理界限,在可能被压制的背景下寻求舆论突围,使名苑社区问题放大成为社会公共议题。

针对业主主动邀请媒体记者前来采访的策略,房地产开发商往往采取“收买”等策略应对。据维权业主回忆,当时他们虽然联系了多家报纸、电视台,但有的媒体采访后并没有公开报道,有的媒体在短暂报道后没了下文。

第四,强化邻里维权氛围。业主维权以小区名人广场为中心,形成了一个热闹、喧嚣的维权场景。这一场景经过标语、口号、条幅、宣传画、传单等形式的实物装饰,以及业主演讲、聚众议论、口口相传、“集会”、“游行示威”、“摆地摊”等途径的行动渲染,逐渐使社区邻里空间“剧场化”。在这一维权“剧场”中,一幕幕“行动剧”上演,“实践的增量”使特定情境的“剧场效应”进一步强化。面对“傲慢”的房地产商,业主之间的情绪互相传递、彼此感染,对自身遭遇的根源和居住问题的归因更加清晰,参与行动的热情空前高涨。

面对业主的“闹”与“缠”,房地产开发商往往采取“拖延”战术应对。面对纷繁复杂的权利诉求,“拖延”在此发挥了微妙的“过滤”作用(应星,2011:124)。房地产开发商与相关部门通常采用“拖延”策略来“静观其变”“避其锋芒”,从而“过滤”出不得不解决的“真问题”。此外,为了防止引起不稳定的社会风险,酿成不可控制的意外后果,房地产开发商和相关部门也需要适时地结束“拖延”。

2.“巧妙用势”

第一,“作为武器的弱者”(董海军,2008:235),即将群体弱势作为维权武器。在抗争博弈时,行动者会有意凸显自身的弱者身份或自我弱势化,吸引社会力量的关注与支持。与此同时,弱者身份还蕴藏着巨大的道德潜能,能够激发其他社会成员的同情与扶助。

在名苑业主维权过程中,由老人、小孩、妇女组成上访队伍,去“上访”“请愿”,或者老人、小孩等在售楼处大门前“摆地摊”“集会”抗议,成为维权活动的一道风景,特别引人注目。老人和小孩到售楼处门口一坐,开发商无可奈何!这些老人、小孩将自我标定为弱势群体,通过弱者形象的展示,衬托出强者的霸道和蛮横,从而获取社会的同情和道德的怜悯。老人、小孩和妇女的弱势身份还是一种自我保护机制,可以享受制度性或政策性庇护,使集体行动免除惩罚。

然而,主动示弱并非业主的专门武器,房地产开发商也将自己标定为弱者,他们习惯性地声称,“一些业主既不守法,也不讲理,实在难缠”。“一些业主抱着牟取个人私利的目的,不断‘胡搅蛮缠’,使公司无法正常工作,扰乱了园区生活秩序。”在面对媒体时,他们还展示小区保安被殴打受伤的照片,表明自己才是受害者。房地产开发商有意强调自身与业主博弈时的弱势处境,反衬出业主“无理取闹”的道德污点和“闹则得利”的自私心态,试图取得对抗过程的主动权。

第二,“作为象征的组织”,即将组织作为象征工具。在维权过程中,池长生将别墅区业主组织起来,成立了“业主联合会”,共有20多位成员参加。他们之间因为一样的议题和一致的诉求聚合在一起,池教授的权威和魅力使他自然而然地成为组织负责人。他们的目标较为明确,以“绿地改建别墅、擅自更改规划、房屋质量问题”等作为维权议题,维护自身的法定物权。但成员之间没有明确分工,仅池教授本人是“牵头人”,负责协调工作,收取维权经费,他们所有具有“重大意义”的行动,都是通过集体会议的方式决定的。池教授之所以要成立“业主联合会”,一方面是为邻里集体行动做组织准备,另一方面是要实现“人多力量大”的造势功能。笔者以为,由于“业主联合会”以社区近邻(“别墅区业主”)为组织成员边界,组织的代表性严重受限,从而使这种造势仅仅具有“虚张声势”的象征意义。

在整个集体维权行动中,名苑业主从未形成一个统一的组织,集体行动主要采取“口耳相传”“邻里关系”“相近议题”等松散动员形式,他们在话语上各自为政,在行动上分进合击,使集体抗争呈现出“无组织有纪律”的状态——目标上的默契统一,行动上的分头作业,手段上的自由发挥,结构上的去中心化或多中心化,使“分散抗争”富含“共意行动”的色彩,将邻里空间营造为“抗争剧场”。

名苑业主对组织化的有意回避,一是由于名苑属于特大型社区,不同业主的问题和诉求是不同的,很难整合到一起;二是可以降低组织化抗争的风险,成功地制造压力并迫使房地产开发商做出让步。中产业主深谙法律制度的运作规则,目前诸多法律对组织创建和运作进行严格限定,“聚众”“煽动”“非法集会”成为中产业主关于抗争底线的共同认知,因而,抗争应在法律框架内开展。从上述意义上说,“去组织化”成为一种介于个体抗争和有组织抗争之间的策略选择。

二 守界、试界、越界

所谓“边界”,是指“区分相互冲突的某些群体、组织或结构之间的自我规定,也是形成它们之间相互活动、彼此作用的重要中介,同时也是特定时空、历史时期的各社会结构、系统的存在范围和活动领域”。在实践过程中,各个社会主体和结构要素之间的复杂边界具体呈现为彼此之间的互动关系,决定了行动者的策略选择和行动界限。反过来,社会资源和机会结构所赋予行动者的行动能力和行动策略,能够塑造不同主体之间的力量对比关系,改变边界的作用范围和相对界限。本书尝试从维权行动者对抗争边界的持守、探试、跨越三方面,来分析业主维权的行动策略及其限制。

1.持守行动的边界

就一般意义而言,“合法秩序的概念涉及到行动者们认为存在着这样一种作为规范的秩序之‘观念’的行动取向”(帕森斯,2003:728)。马克斯·韦伯认为,“行为,尤其是社会行为,而且特别是一种社会关系,可能以参加者的一种合法制度存在的观念为取向。这种事情真正发生的机会应该称之为有关制度的‘适用’”(马克斯·韦伯,2006:62)。纵观学术界已有的研究,结合名苑业主的维权过程,我们可以发现,一种为业主所认可的法定秩序是业主维权活动的基本前提。但问题在于,中产业主所遵循的“法定秩序”是什么呢?他们又是如何理解这种“法定秩序”的呢?

业主孙晓岚对笔者强调:“我们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做这个事情,不要乱搞。不管维啥权,在小区内部做事情是没问题的,我们不能跑到小区外部去闹。假设我们上访,也要在有理有据、合理合法的基础上,不能采取极端、暴力的行动。现在一些年轻人脑袋一发热,就要闹事。他们都很信任我,我就给他们出主意,我说‘你们维权一定要在法律框架之内,超出法律范围是肯定不行的’。”在笔者的访谈中,很多业主表达了相同的想法。

在维权过程中,业主有意将集体行动的空间范围限定在小区内部,从而在将矛头对准房地产开发商的同时,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业主维权的公共转化,限定集体行动的影响范围。正如一位记者在维权风潮正盛之时初到名苑的印象:

“记者刚进小区的时候,并没有见到想象中的狼藉一片、标语横飞的场面,甚至感觉绿化比北京大部分小区都强多了……但是越往里,各色维权标语渐渐多了起来,有的贴在外墙上,有的贴在门窗里。‘掀起一场全民抗击地产欺诈的黑色风暴’、‘公开公有建筑黑幕,把钱还给业主’、‘亲民政府,为民做主!’在接近最里层别墅区的位置,位于C-19区的一排连体房显得非常扎眼,从门窗到墙体甚至是顶楼,贴满了数以百计的各色标语和横幅……”(曾业辉,2014)

记者以生动、鲜活的笔触勾勒出一幅“城堡维权风暴”的景观。从外部看来,名苑生活安宁、有序,但越往里面,维权行动的“剧码”渐趋增多,它表明,在某种意义上,业主有意将小区的空间边界作为行动的地理边界,防止公共影响的扩散。

在维权精英看来,他们展开维权抗争行动的限度就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他们无论是宣传造势,还是集体上访,抑或建立非正式的组织网络,都将自身的行动严格限定在“合法”这个边界之内。但是,如果我们进一步深入探究,就会发现,在实际生活中,他们所言说的“合法”更多的是一个实践性概念,有着十分复杂的含义。正如许多研究者所发现的,中国人对于“法律”的理解和认定有着某些特殊的意义(于建嵘,2010:122),业主维权活动所依据的“法”,不仅包括国家立法机构制定的正式法律,还包括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建设部等部委的有关文件,甚至高层领导的讲话,他们都称之为“法”。他们在抵制开发商和地方政府的违法行为时,利用的是中央的政策和法律。在这一点上,业主、农民和工人有着极为相似之处。

2.探试行动的边界

业主在利用法律作为维权武器、探试行动边界的过程中,有时亦会游走于法律和政策的边缘地带,采取一种介于合法与非法之间的模糊策略。对于这种探试边界的模糊策略,于建嵘、应星等本土社会学家早有关注,于建嵘(2010)称之为“打擦边球”或“走钢丝”,应星称之为“踩线不越线”的“问题化”行动策略:“即在向政府诉苦的同时,运用有节制的群体聚集手段,边缘性地触响稳定和秩序的警铃,有分寸地扰乱日常的生活,以危及秩序的信号来唤醒官员们解决问题的诚意”(应星,2011:135)。

在集体维权中,一些业主为了阻挠开发商施工,将汽车开进工地、围堵施工现场,业主甚至集体闯入工地抗议;一些业主打着签过名的条幅,在小区“游行示威”“高喊口号”,他们从别墅区出发,途经小区广场,最后抵达名苑售楼处;又在售楼处门口举行“集会”活动,控诉地产商的“侵权行径”,要求地产商出面说明情况;有些业主(主要是老人)统一着装、打着条幅到省人大“堵”正在开会的领导,到政府门前“静坐”;一群孩子在家长的带领下,去政府、电视台“上访”,孩子们身披“从小学做人,长大不欺诈”的绶带,举手高呼:“我要上学。”

集体维权行动,不仅越出了小区的空间边界,并且具体过程较为激烈,目的在于引起更广泛的社会关注,寻求更高层的权力干预。这些边缘性的、轻微的干扰手段,虽属非常规的做法,给地产商带来一些小困扰,尚不会危及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因而不会为抗争者招来太大的麻烦(应星,2011:129)。一些部门和房地产开发商只能对业主试探边界的行为采取“容忍”和“冷处理”的姿态,从而“静观其变”。

如果业主在运用这些手段时注意拿捏分寸、掌握火候,那么可能产生立竿见影的效果,因为它们触及了治理的痛处——对秩序不安的担忧,同时,它们又尚未明确跨越法律的界限,触碰体制容忍的底线。对此,相关部门有可能采取“开口子”的方式来解决维权业主所要求的问题,以迅速缓解紧张的局面,如北江市规划局“撤销公示方案”,由业主代表和规划设计人员“重新拟订规划”。但是,这些手段也可能非常危险,因为他们在运用中很可能越界、失控。故而,开发商就可以用冲击办公秩序、扰乱社会治安、破坏公共交通等罪名将抗争组织者交付司法机关处理。名苑业主“堵路事件”就是一个十分典型的案例。

3.跨越行动的边界

利益格局的分化、调整和失衡是社会转型时期的一种常态现象。然而,面临利益冲突所带来的社会张力,中国社会仍然缺乏完善的利益诉求机制和应有的“安全阀”制度。居住权利受到侵害的业主,不仅实际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而且心中的怨气还无从释放,其结果是心理不平衡感较强,有时情绪甚为激烈。业主群体和房地产利益集团力量对比的结构性失衡,决定了利益冲突和权利对抗往往难以通过制度化、理性化的方式获得解决。

在这种背景之下,正式制度的约束在一定程度上控制和压抑了业主的怨恨情绪,使维权行动能够限定在以政策和法律为武器的依法抗争轨道上。另外,业主的不满进一步积累、强化和扩散,他们寻求以非制度化、非理性方式释放的时机。在一些偶然因素或特殊事件的刺激下,业主的依法抗争行动会越出国家赋予的边界,转化为群体性事件。

对一些业主的利益诉求,义兴集团一直采取消极回避的态度,试图一拖再拖,最后不了了之。相关部门也态度模糊、暧昧。鉴于这种情况,业主们一方面试着与更高一级的政府取得联系,争取他们的同情和支持;另一方面决定采取一些强硬措施。因“堵路事件”被治安拘留的张小力说:“咱和他(房地产开发商)讲理吧,他不理你,走协商的维权渠道吧,走不了。走法律的渠道吧,也走不了,太难,官司也打不赢,这些方式都不好使。”在此情境下,群体性“跳楼事件”和“堵路事件”应运而生。

恰如李连江、欧博文(1997)研究所发现的,“依法抗争的组织者们没有像他们最初宣示的那样,保证每个行动都要符合国家的政策和法律”。事实上,在一定情况下,维权行动者还会铤而走险,采取“用违法对抗违法”的办法。但是,这种异于常规、跨越边界的维权行动是一把“双刃剑”。它常常形同玩火,一般不为人所用(应星,2001)。

“2004年‘堵路’这个事情。这个事情咱承认是违法。政府从严处理‘堵路’的问题,也是应该的。其实上楼‘跳楼’也是违反治安管理条例,扰乱社会秩序的表现。”(根据对张小力的访谈资料整理)

“这个时候你要一堵路,那义兴集团肯定要报警,公安局就出动,因为你堵路肯定是错误的,不管你有什么原因。这样,维权业主成为义兴集团的‘替罪羊’了嘛。但是你堵路本身肯定就是不对的。”(根据对孙晓岚的访谈资料整理)

事到如今,很多维权业主仍然承认,集体“跳楼”和“堵路”行为肯定是违法的,对公安机关的治理也表示理解。名苑业主对“惩罚性正式制度”(刘爱玉,2005:119)的认可主要体现为,相当多的人都认为这些行动不符合国家规定,是违法的、非理性的和不合适的,理性的公民应该懂法、守法、用法。在笔者访谈中,诸如集体跳楼、游行、堵路、围堵政府等行为被很多中产业主界定为“瞎胡闹”“不理性”“错误”,而参与行动的业主不但确信遵守这样的制度是应该的,而且也相信此种行为选择对自己是有利的。 i5f5JFcqUbWkKtA/C+ArQa0RkE3mUwy0OKUlNPmgEpXJIlniqh66FETm6UxKTs0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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