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分配过程的市场化和物业管理模式的专业化,使城市基层社会和社区结构形态发生了巨大转变。商品房住宅区的扩展、私有房产业主的增多、新型社区组织的引入、自我权利意识的觉醒,这些日益强化的结构性因素推动着社区权力格局更趋多元化、社会参与方式更显大众化、利益诉求内容更为多样化。这一嵌入、分化、重整的过程,在房地产市场不规范、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主体利益边界不清晰的现实境况下,伴随着复杂的利益纠葛与多方的权力博弈,充满了不确定性和非正式性。
在商品房住宅社区,多元行动主体存在大致相同的行动目标。无论是政府部门,还是房地产开发商、物业服务企业,抑或是一个个分散的业主,都以权衡利害关系为行为准则,以实现利益增值为行为目标。这些权利主体在规则制定、诉求表达、行动博弈的过程之中,塑造着权利边界、重构着权利关系、改变着利益结构。随着房地产开发商、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等社区组织兴起和涌入,在纯商品房住宅空间中,原来单纯的“街-居”管理体制受到了严重挑战,社区利益和权利结构发生了深刻变迁,社区生活逐渐迈入秩序缤纷的年代。基于此,国家、市场和社会三元互动的复杂权利结构渐趋形成。具体关系如图3-1所示。
图3-1 商品房住宅社区的权利关系轮廓
在商品房住宅社区,业主是房产及其相关物业的产权人。业主出资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小区,维护小区的公共秩序、生活环境和日常安全。受聘物业企业则按双方签订的契约来履行管理职责、提供相应服务。从此,商品房住宅社区的权利关系结构,通过市场联结和契约区分,实现了产权主体与服务主体的权利分离。为了维护业主群体的利益、提高公共生活的品质、实现共同利益的增值,分散而陌生的业主必须达成共识、成立组织。产权人的自主性是业主组织与行政组织的内在差别(孟伟,2007:40)。
商品房住宅社区的资本力量,以房地产开发商和物业服务企业为代表。房地产开发商、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之间是房产、物业与服务的买卖关系,这一关系以合同形式获得法律的确认和保障。但是,在具体实践中,业主与房地产开发商以及业主通过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契约”是一种“不完全契约”形态,即由于交易环境的不确定性、信息沟通的不完全性、博弈资源的非均衡性,房地产开发商和物业服务企业在利益最大化的驱使下,依靠资源优势、信息优势、组织优势、资本优势、话语优势,利用广大业主的“分散”“无知”“弱势”“忍耐”,与一些企业、相关部门结成利益集团、展开分利行为,违背合同所规定的承诺,侵犯业主所享有的权益。
一些学者的研究表明,房地产开发商、物业服务企业在与业主的互动中具有天然的优势,它们拥有丰富的信息资源、经济资源、组织资源、话语资源和联盟资源(王天夫、李博柏,2008)。这种不平衡的互动关系为侵权失信行为埋下了伏笔。
表3-1 房地产开发商、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的资源对比
包括市区建设局、房管局、小区办、物业办、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在内的政府相关部门,是商品房住宅社区的行政管理者,代表国家和政府行使行政权力。在“强国家”“大政府”的现实情境下,作为互动规则的制定者、政策资源的掌控者、利益分配的主导者,相关部门在商品房住宅社区仍然保持强大的权威性。同时,相关部门在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房地产开发商、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关系和冲突时,常常居中协调,扮演第三方仲裁者和调解者的角色,从而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区和谐。
在商品房住宅社区,社区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相关部门等组织虽然在制度文本中各行其是、并行不悖,但在实际运行中却功能重叠、角色冲突,伴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它们之间的矛盾和张力日趋显现和激烈,如以业主(产权人)为中心的物业管理模式和以街道-居委会为中心的行政管理模式之间的矛盾;以财产关系、利益关系等为纽带的业主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和以隶属关系、等级关系等为纽带的行政管理组织——街道-居委会组织之间的矛盾;作为业主“自治组织”的业主委员会与作为行政“末梢组织”的社区居委会的矛盾。如何处理这些组织之间的关系、厘清这些组织之间的边界,事关社区管理体制改革的成败,在城市基层社会建设中显得尤为重要。
综上所述,商品房住宅空间的三类权利主体各有自身的利益诉求和行动逻辑。作为国家权利的代表,“市(区)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遵从着权利本位和秩序优先的行动逻辑,旨在辅助国家政权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在社区中以街道-社区居委会为代表;作为市场权利的体现,“房地产开发商-物业服务企业”遵从效率本位和资本增值的行动逻辑,旨在追求市场利益的最大化和品牌形象的最优化,在社区中以物业服务企业为代表;作为社会权利的化身,“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遵从着权利本位和自愿参与的行动逻辑,旨在争取业主合法权利和实现物业保值增值,在社区中以业主和业主委员会为代表。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市场”“国家-社会”“市场-社会”的互动关系已经发生了深刻的转型,尽管如此,在实际社会生活中,“国家”的主导地位并未改变,“市场”的强势扩张日益凸显,“社会”的异军突起逐渐隐现。从这一角度出发,在微观社区生活中,“国家-市场-社会”的多边关系依然是影响不同社区行动者互动的权利结构模型。但是,它们的利益基础和行动逻辑并不完全一致,随着“侵权-维权-反维权”行动的展开,它们之间进行着错综复杂的博弈和冲突,新的“国家-市场-社会”的权利关系形态也在孕育和生长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