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如有些学者所言,“意义积聚为人的居住”。从传统到现代,人们一直在意义的创造和建构中打理着安身立命的家园,在身份的流转和变换中营造着安居乐业的场所。从这个角度言之,意义的呈现、身份的形成、边界的生产是居住的必然结果。置于现代市场经济语境之下,作为“家园”和“场所”的商品房住宅社区,便是一个由房地产开发商、业主、小区建筑、住宅户型、物业管理、配套设施、地理位置、升值潜力等要素所共同编织的意义世界。它包括明晰而复杂的权利契约关系、新鲜而陌生的社区生活环境、共享而分殊的物业服务系统、崭新而变动的邻里认同观念,而业主则是居于其间的意义生产者、承载者和延续者。正如桑德斯所言:“亦如自然界的细胞组织一样,社区作为社会结构存在的一种形式,社区分化过程成为城市及城市社区发展与社会进步的一种表现形式。”(桑德斯,1982:25)随着商品房住宅社区的扩展,邻里权利主体日益多元和分化,权力关系结构渐趋复杂和紧张。
俗话说,“有房子,才有家”。1949年以后,在总体性支配体系下,城市社会建立了“国家所有”“单位分配”和“个人使用”的住房分配制度。住房分配制度是计划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之一。作为单位人的城市居民,依靠“国家统筹统建、低租零租分配”的福利性制度获得和使用住房。但是,产权的公有性、配给的福利性、身份的等级性等诸多特征,使城市住房制度和居住关系增添了浓厚的依附性色彩。在单位制度体系下,单位人失去了自主和独立的精神品格,养成了顺从和依赖的依附惯习。
20世纪末的名苑人,在入住商品房住宅社区之前,依旧是社会主义单位制度中的“一颗螺丝钉”,过惯了同质而单调、素朴而封闭的单位生活。作为典型的单位人,他们在单位组织的庇护之下,获得家庭生活所需的住房资源,实现了“居者有其屋”的梦想,延展着从“摇篮”到“坟墓”的生命历程。单一的样式、单调的格局、简单的养护,是单位住宅带给他们的集体记忆。单位住房对单位人来说,只有居住的功能,没有所有的意义。单位型社区是一个高度同质化的集体共同体,生活于其中的单位人彼此熟悉,对单位的依附和归属感把他们牢牢地整合在一起。
在20世纪90年代,继东部沿海城市之后,东北老工业城市在市场经济浪潮的席卷和冲击下,也进入了住房分配制度的商品化和社会化改革进程。随着改革的深入,单位制度虽然根深蒂固,但其影响和作用逐步弱化,包括住房分配在内的单位福利功能逐渐被剥离,转由新兴市场和社会主体承担。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的开发与销售、商品房住宅小区的兴起,构成了东北城市社会的一道新景观。作为北江市最早的商品房小区,名苑就诞生于北江市住宅商品化改革初期,引领着住房市场化、管理专业化的新兴潮流。
在住房市场化改革中,尚未完全脱离单位制度的人们开始买房置业。然而,被“卷入”住房市场化激流中的单位人,并未从传统计划经济的单位生活中“走出来”,对房地产开发商、地理位置、交通条件、设施配套、物业服务管理、住宅户型、建筑质量、外观形象、升值潜力、性价比等,只有初步的印象,没有确定、成熟的认知。初涉房地产市场的人们,一切都要从头学起。从日常生活的层面观之,看房、买房、装修、入住的一系列步骤,就是“学做业主”的实践过程,也是业主自我身份的生产过程,更是业主身份认同的强化过程。在此过程中,业主这一新的社会身份被生产出来,其标示的符号意义被不断赋予,所包含的社会记忆亦不断被强化。
就拿买房过程来说,业主对房产的所有权,需要通过一系列复杂的程序仪式来完成。首先,商品房正在建设之时,需要签订预售意向书,在开盘时要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对于许多居民来说,这是第一次接触法律合同文书。信息的不对称使合同签署过程中布满了“商业陷阱”。在合同签署时,有的居民是办理公积金和银行按揭的组合贷款,他们还需要去和律师事务所、银行分别签署抵押贷款合同和担保合同。这些文件签署以后,需要交付房款和税费,这样他们就被赋予了一个新的称呼:业主。房子交房以后一年左右,他们可以获得房产证。在这些新鲜、烦琐的法律手续中,业主的产权构成和权利的实际边界会被反复告知和提醒,可以说,购买商品房的过程,就是一个不断强化财产权的过程(孙哲,2008:27),亦是业主主体意识实践和强化的过程。
对于久居单位空间的市民而言,这些仪式过程是以前从未经历的,他们往往觉得非常复杂,又感到特别正规。在相关知识缺乏的情况下,他们对住宅空间产生了和单位分房极其不同的认同感。买房过程对于一般家庭来说,类似一种神圣的仪式,通过这种契约化、程序化仪式,居民能够对自己的财产权利有一个从模糊到了解再到明晰的认识过程(朱健刚,2010:73)。当被赋予了新的业主身份,他们觉得自己拥有一种切实的权利,也对房子连带的邻里产生了更多的认同感。这种认同感不仅依赖于一种长期的邻里交往,也包含着共同的经济利益。财产权主导的市场交换逻辑开始进入邻里的文化脉络之中。
此类买房的仪式过程和学习过程,是对物业所有权的日常生活建构,使人们特别珍惜得来不易的房产。在购房的过程中,他们逐渐形成了对个人权利的认同,增强了对业主身份的理解。邻里的空间不再只是国家权威主义抑或家庭亲缘关系的延伸,还包括市场交换的产权和购买的相应服务。业主成为市民的新身份,物业成为业主的流行语,物业服务亦成为社区生活得以正常运行的基本保障。人们的业主身份认同和物业的所有权观念,使得在国与家的邻里之间,开始有市场的文化渗透进来。
正式入住之时,人们从城市各处会聚到一个空间,结成了空间聚合、生活交织、关系陌生的邻里网络,开始了新的社区生活和空间实践。不过,此时的社区只是一个具有居住功能的物理空间,还不是交往互动的关系共同体。尽管在同一个小区中,业主们常常具有不同的社会背景、相异的个人经历、疏离的交往网络,但他们却往往拥有相似的社会地位、相近的收入水平和相同的群体属性。居住小区的阶层化、同质化、封闭化(唐晓岚,2007:209),在类似名苑的高端商品房住宅区尤其明显。对新环境的适应、新制度的接纳、新身份的内化、新关系的理解,造就了陌生、分散的中产业主们的保守、谨慎心态。
新兴邻里生活是陌生业主以商品房住宅区为空间边界的共同生活。商品房住宅区、陌生人聚集的特征使崭新的邻里生活本身具有相当程度的“自然性”。在新兴商品房住宅社区,什么是合理的利益关系和权利关系;怎样整合一个个分散的居民,建构广大居民的社区共同体认同;如何建构多元而有序的邻里生活秩序等,都是尚未找到答案的社会难题。
虽然各级政府部门努力完善法律规章体系,使制度建设跟上商品房住宅社区扩张的速度,但现实情况却是,规则仅具有最基本的宏观指导意义,是粗线条和宽口径的,预留出很多法外行动的自由空间,难以展现实质的规范效力,而且这些规则往往建立在“辅助国家政权建设”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立场之上。它与商品房住宅社区应以产权人为关系主体的产权人逻辑产生了冲突,为商品房住宅社区频频上演的权利冲突埋下了伏笔。这一切表明新兴邻里生活基本处于“半自然状态”,尚未进入成形的制度化运行轨道(孟伟,2007:46)。
需要指出的是,刚刚获得业主身份的社区居民是在住房制度改革中由单位生活情境“被动”成为业主的,对于“何谓业主、何谓业主的应有权益和应尽义务、业主在商品房住宅区扮演的角色和地位”等议题缺乏清晰认识。由于“社会主义新传统的延续”(华尔德,1996),在单位庇护下养成的权威依赖、关系信任,缺乏必要的规则和法律意识,没有合理的边界与限度意识等,仍然是业主这一新身份群体所具有的传统惯习。
总之,商品房住宅社区的兴起和扩展,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居住关系的内在本质和邻里空间的支配逻辑,使单位制度下依附型的居住关系,转向市场制度下“自主与独立”型的居住关系。具体来说,计划经济时代国家统筹、统建、统管、低租零租的住房分配体制退出历史的舞台,而在市场转型时代,住房供给商品化、房屋买卖契约化、物业管理社会化渐成社会的主流。居住关系的变革和住房产权的确立,为社会成员提供了自主选择、可以自由支配的居住空间,并用契约的形式、合同的条款、法律的约定将人们从依附性单位带入自主性社会,从而成为制度文本意义上的邻里权利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