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一般是指通过正式及非正式的制度安排来协调该企业广泛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以保证决策和执行的有效性和合理性,从而维护和实现公司各方面的利益。公司治理理论是随着股份公司的出现而产生并发展起来的,由于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其核心目的是解决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利益不一致而产生的委托与代理关系。而公司治理的核心问题则在于,在公司利益群体之间剩余索取权与剩余控制权如何分配,这既包括公司内部股东与非股东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也包括公司之外的政治环境与公司内部治理的相互影响,公司内部的经济民主与外部政治环境的经济民主呈正相关关系。公司治理不可能是隔绝于政治的黑箱,在现代市场经济中解释和理解公司治理现象不应囿于私法的视野和传统,现代国家的政府规制政策是阐释和探索公司治理问题不可或缺的视角。长期以来公司法的私法属性限制了对公司强大权力的约束,公司被认为是无关道德范畴(amoral)的问题,面对公司所产生的外部性问题,传统的公司法特别是欧陆公司法比较英美公司法而言,既缺乏保护股东的效率,更缺乏对公司公共责任的关切。中国未来的国家战略,需要政府规制政策影响公司治理并逐步形成中国公司法制度的生成传统,通过公司内部的经济民主和合法性建构,进而与公司外部政治生态的经济民主与合法性建构实现良性互动。放眼中国近代历史,中国的公司和公司法是在政府推进背景下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中国国有企业至今仍在国民经济生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在中国,公司法文本的运行更是需要政府的规制政策辅助才能得以实现,如发改委、国资委、工信部、商务部、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等政府机构的监管实践中一系列有实际效力的经济法律政策(effective economic law and policy),广泛存在于公司的设立、经营、治理、并购、发行股票和债券、破产等各个环节。公司法文本也不限于狭义的公司法条文,还包括广义的如民法、信托法、证券法和破产法等立法文件中涉及公司的法律条文。本书的研究思路围绕政府规制影响公司治理的必要性、限度、途径,以及现代公司法进化的可能脉络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