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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中国发表对“二十一条”的总体意见

1915年2月5日,召开第二次会议。会议一开始,日置益直接要求中国从速进行谈判,对“二十一条”要求提出总体意见。陆征祥发表中国政府对“二十一条”要求的总体意见,即第一、第二号可以商议,第三、第四、第五号不予商议,特别是坚持不议第五号。接着,又逐号逐款说明了中国的意见。在以后的谈判中,中国代表基本上以这次会议所提意见为参照,与日方代表展开一次又一次激烈的辩论。

一 对第一号的总体意见:可商议,但目前商谈尚早

陆征祥指出,现在商谈第一号第一款为时过早。第二款,在上次争论谈判程序时,中国代表已坚决拒绝商谈,所以他解释说,因为中国绝不愿以自己的土地或岛屿让与或租与他国,才在前次会议将此款删除。不过,现在急需说明的是,对于此款,中国政府拟另行提出一款作为补充。

第三款,烟台或龙口建造铁路之事,可以商议,但中国政府持不同意见。由于中国与德国关于烟潍铁路曾有成议在先,中日协议必须与此项成议不相抵触,才能商办。日置益追问中德关于烟潍铁路的成议内容是什么。陆征祥回答说,是中国建造烟潍铁路如借用外国资本之时,须先向德国商议。

陆征祥还说明第一号第四款亦可商议,但中国政府仍然另有意见。这些只不过是中国暂时的意见,一时是无法达成协议的。

二 对第二号的总体意见:可商议,但要慎重考虑杂居问题和吉长铁路借款问题

对第二号各条款,陆征祥语气稍稍缓和了一些。在中国政府看来,日本人在南满洲已经具有特别地位,似乎无须订定条约,但既然日本政府已经提出条件,中国为两国“亲善”起见,将于无可设法之中酌筹办法。

日置益问道:“谓日人在南满洲已有特别地位,无法再行订约乎?” 陆征祥解释:“第二号之第一款为延长租借地期限事,本国政府多年以来受租借地之影响甚大,方冀期限一满,即行修改此项条件,本国政府仍为重视贵国政府之意思,可与磋商,但原约之期限系二十五年,又安奉铁路系十五年,南满铁路系三十六年,期限全然不同,将来讨论之时,尚当彼此细商。第二款,东部内蒙古因与南满洲毫无关系,拟提出另议。所云盖造工商业应用之房厂或为耕作云云,范围太大,又欲得土地之租借权及所有权,此与中国与贵国及中国与他国之条约不能无所抵触,因条约中除商埠外系不允杂居者,如能免除此种条约上抵触,未尝不可商议。”

曹汝霖强调,因东部内蒙古系另一问题,因此可以另行提议。陆征祥又补充说明对第三款的态度:“第三款删除东部内蒙古。本国政府对于此款之意见,与第二款略同。任便居住往来,即系内地杂居,此与条约大有关系。本国政府期于收回领事裁判权后,行内地杂居之制,贵国昔年曾亦如此。盖轻许日人任便居住往来,或恐他之外国人起而效尤。此款俟研究与条约不相抵触,再行商议。”

陆征祥提出,对各款都要商议。对第五款,他说明,这一款如果将东部内蒙古删除,也可以考虑商议,但第二项所说的各项税课,范围太广,中国政府另有意见,而且中国的盐税和海关税早已经作抵。对第六款,陆征祥同样坚持除东部内蒙古外可以商议。对第七款,陆提出:“查吉长铁路原系借用贵国政府之款所建造者,将来各项事业再向日本借款之事必多,若因该路系借日本之款,而不数年间,即以全路之管理权归之日本,恐于此后两国经济合办事业致有影响,中国资本家商人必皆闻而生畏,不敢再向日本借款矣。故为贵国政府设想,此款为不利益之举。”

三 对第三号、第四号的总体意见:不予商议,第四号由中国政府自行宣言,无修正案

陆征祥就第三号发表意见:“第三号汉冶萍公司事,该公司系商业之性质,外国政府对于商业公司均思设法保护,今中国政府不惟不保护之,而反以之与外国订约,殊觉为难。且现即定与贵国订约,日后商民若起反对,反无以对贵国政府,此节应请贵公使体察之。” 他强调:“碍难商议。本国政府对于汉冶萍公司已有种种为难情形,且该公司已借有日本之款,无订约之必要。”

无论日方如何逼问,陆征祥都表示没有磋商的余地。随后,陆征祥继续发表对第四号的意见,并表示:“第四号,本国政府碍难允商,因独立国绝无以沿岸港湾及岛屿让与他国之理,此节不便与他国约定。”

四 对第五号的总体意见:完全否定,拒绝谈判

第五号是对中国主权侵害最为严重的。中国方面对第五号完全持否定和拒绝谈判的态度。外交次长曹汝霖曾记述袁世凯对第五号的意见:

日使辞出后,总统即对我说,日本觉书(指“二十一条”——引者注),留在我这里,容我细阅。余即回部。翌晨即召集外长孙宝琦、秘书长梁士诒、政事堂左丞杨士琦及余四人到府面谕。总统说,日本这次提出的觉书,意义很深,他们趁欧战方酣,各国无暇东顾,见我国是已定,隐怀疑忌,故提此觉书,意在控制我国,不可轻视。至觉书第五项,意以朝鲜视我国,万万不可与他商议。又说,容我细阅后再交部。各人唯唯,听命而散。……越日召我入府,他说我已逐条细阅批示,你与子兴(指接替孙宝琦任外长的陆征祥——引者注)即照此商议。觉书分五项……总统逐条用朱笔批示,极其详细,现只能记其大意,并嘱开议时,应逐项逐条商议,不可笼统并商。

在第二次会议上,发表完对第四号的意见,陆征祥问日置益,第五号,日本方面称是劝告性质的,是否需要发表意见?日置益要求中国仍需发表意见。陆征祥便表明中国的态度:“第五号中于本国主权有关系之事件甚多,不能商议,如聘请顾问买办军火之类,中国政府本可自行斟酌办理。第一次会议时业经谈及,现如郑永昌为盐务顾问,郑永邦为咨议,中国政府遇有必要之时,未尝不聘请顾问,但无受外国强迫之理。所幸此次贵国政府系劝告之意,如能取消,最为希望。”

日置益对这一说法不满,要求陆详加解释,并逐条发表意见。陆征祥指出:“第二条土地所有权,为中国之领土关系。第三条警察权,系一种之行政权,为中国之内政关系。第四条军械,为一国重要之物,且事实上中国距贵国最近,将来必须购买之时,如果价廉物美,自然向贵国采办。第五条铁路事,多系借款办理,无以建造权许与外国之理。第六条军港船厂,关系最大。第七条布教之事,民国以来人民有信教之自由,贵国教士来华布教,自亦欢迎,然无规定之必要。”

日置益迫不及待地打断陆征祥的话,并问陆征祥所说的教士,是否指日本僧侣而言。曹汝霖肯定地回答说,是专指日本僧侣而言。日置益问,为何美国、法国传教士可随意前往中国内地传教?陆征祥回答说:“此节应请贵公使见谅,因从前教案最为繁多,青岛租借地之事,即因教案而起,言之最为痛心。中国前以传教之事订入条约之中,亦系为外国所强迫,不得已而为之。现因教案过多,明白大势,不愿再以此事订之约中,且希望改正前之条约。贵国从前亦曾受传教之影响;谅已鉴及。贵国与我国同一佛教,自无反对之意,惟不欲订入约中耳。现在虽无成约,日本僧侣亦未尝无来华传教之事实。思中国与贵国之间,向无教案之交涉,是为一大幸事。教徒彼此互换学问,未始不可,若必欲订入约中,则因之生出教案交涉,是反多事矣。认为不必要。”

日置益要求陆征祥从第五号第一条开始,做一详细表态说明。陆征祥表态如下:

第一条聘请顾问之事,“中国政府拟自行斟酌办理,不必订约,即于必要之时随意聘请,如聘请有贺博士为顾问之类”。

第二条土地所有权之事,“此为中国领土权之关系,难以商议。虽无成文之规定,而事实上学校病院等已有永租办法,如大和俱乐部小学校及同仁医院等,即系如此办理”。

第三条警察之事,“警察为中国之行政权,碍难允议。凡一国之警察,可被外国干涉,惟南非洲摩罗哥一国,他国无有也”。

第四条军械事,分为二种,日本提出的要求是:一由日本采办军械,一在中国设立军械厂,聘用日本技师,并采买日本材料。“此二者均难商议”。

第五条铁路建造权,“此条碍难商议。一因日本一国欲有中国数省之铁路建造权;一因中国曾与他国订有成约,不无冲突之虞,盖有两种之困难也”。

对铁路建造权,日置益强调,建造权如改为借款修造,似乎与其他国家没什么关系。陆征祥则强调,借款修造,固无不可,但既然与外国有约在先,路线会存在冲突,仍难允议。

对第六条,陆征祥解释说,路矿海口船厂均包括在内,如果日本如此,则其他各国也将起而效尤,那中国将无法应付。

接着,日置益要求商议第五号。但陆征祥毅然回答,第五号全部不能商议。他指出:“今第五号之大意,业经遵贵公使之意思,详细告知。贵国政府所注意者,系订立条约一部分之事,本国政府对于条约一部分之事,提出意见,愿与商议。现拟逐条讨论,以期进行。”

日置益最后要求中国提出整体修正案,以利日方比较研究。陆征祥解释说,中国要费很多时日才能全部提出,又因有条约的关系,不能不详细研究,一时难以办到。

五 中国做出让步,提出第一次修正案

1915年2月9日,中国外交部提出第一次修正案。修正案中宣布:第四号由中国政府自行宣言,无修正案;第五号碍难商议。

日置益对中国修正案颇为不满,并大发雷霆。又经几次交涉,外交部做出让步,同意将第三、第四号列入讨论范围。

中国之所以敢于坚持第五号不予商议,是因为日本政府做贼心虚。当日,曹汝霖电告陆宗舆有关情况:根据俄国公使的密告,日本已通告俄国大使及俄国政府,但通告内没有提到第五号各条,第二号内也没提到税租不得抵押一款。加藤还称,第二号内满蒙内地杂居,似乎也较难办理。而且,日本公使提出此次提案时,曾声明一二两号绸缪订约,三四两号互换文书,五号系劝告性质,希望实行等语。既然日本政府不承认事实上提出的第五号要求,中国完全有理由予以拒绝。

在日本的陆宗舆此时断定日本一时没有向中国开战的动向,他在11日给外交部的电文中说:日本朝野均无与中国启衅之意,故而,坚决要求拒绝开议第五号,同时毋须声明理由,以免日本乘机寻找战争借口。

日本一再逼迫商议第五号,并表示不议第五号则不能继续开议。中国则始终坚持不允商议第五号。外交部令陆宗舆向日本外相重申中国的态度。

1915年2月12日,陆宗舆访晤日本外相加藤,再三说明中国政府同意商谈前四号,已是让步达于极点,万难再议第五号。

加藤说,第五号中有多条中国现在都与各国实行,为何独止于日本?如警察欲聘瑞典顾问,何独不聘日人? 陆宗舆回答说,因中国与各国的亲善关系,诚有实行之事,而对于日本实行的则更多,如果与一国专门订立条件,则丧失国权自由,万难允议。加藤说第五号为中国政府任意实行,不为明约亦可,但决不能全体拒绝。他还说:五号三铁路,两为旧议,何妨实议。三号以日资所在,政府如不见谅,当以实力保护。四号则全为保全中国领土起见,日本并无所利。二号除开东蒙之议,万难照允。对满蒙条件,他说,中国实际上已将外蒙送出给俄国,而青岛乃是日本战胜而得,中国没有要还之权利。若日本另为中日关系起见,或尚有相当之考量,但看中政府应允程度如何。

两人反复辩论,加藤甚至多次使用迫胁之词。但陆宗舆在致外交部的电文中仍提出自己的意见,请求坚持不议第五号,而宁愿再议其他各号。

在中国北京,日置益不断逼迫中国外交部就第五号进行商议,外交部始终不予松口。2月17日,外交部将这一情形告知陆宗舆,要他再次向加藤说明中国的为难处境和所持态度。

昨日日公使奉训来称:中国政府不能商议第五号理由,日政府殊难了解,力请对于第五号中国政府允以可与商议云云。答以第五号碍难商议各情,业已一再详细说明,此次条件,日政府力催速议,我以条款纷繁,逐条分期讨论,以期议一条得一条之结果,贵使力请先发表大体意旨,当即勉从。贵使又请先将一二号区别愿议者,同时提出修正案,再议,又照办。嗣贵政府尚不满意,力请再加考量,中国又于困难中顾念力求亲善之意,允将三号为主义上之商议,并言明第四号之办法,实于五号之中已允商四号,让步不可谓不多。第五号各条中亦有业已实行者,惟不便预为约定,致近束缚政府自由之行动。万一他国效尤,尤为彼我之不利。此次会议,贵使来访一次,即与商一次之效果,谈判一次,即有一次之让步。中国诚实友好之意,谅贵使所洞悉,此次务请转达贵政府,原谅中国政府实在为难情形,勿过坚持,益征我亲善互让之意,盼望早日开议等语。希本此意,婉告日外郡。

2月18日,陆宗舆致电外交部,告知加藤以为中国完全拒绝商议第五号,日本政府将非常难堪,体面全无,他也将因此视中国政府为毫无诚意。

几经折冲,时至22日第三次会议,日方代表才勉强将中国关于第一、二、三号的修正案收下,转达东京。 QnmeNte0KhmXGHKxYgXIocNObv9Aa307rXRf/EfGXOyfKhKhK3k7CONRZAOfNQ7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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