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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政治基础:血缘宗法制的政治形态

血缘关系是人类社会最初始的组织关系,以血缘纽带所组构而成的氏族、氏族部落以及部落联盟是人类社会最原始的秩序共同体。在社会发展的漫长历史中,即便氏族制度趋于解体而步入阶级社会,血缘关系也并未因此而分解,而是呈现出一条以血缘关系的延续为冲力的直接由“氏族”过渡到“国家”的发展道路,这条道路有别于西方社会血缘关系彻底瓦解的“氏族→私产制→国家” 的发展进路。马克思将前者的发展时代称为以古代东方国家为代表的“亚细亚古代”,将后者称为以古代希腊为代表的“古典的古代”。我国著名史学家侯外庐先生对此也作过形象阐释,他认为“亚细亚古代”是“新陈纠葛,旧的拖住了新的,这是维新的路线”,“古典的古代”是“新陈代谢,新的冲破了旧的,这是革命的路径”,前者是“人惟求旧,器惟求新”,后者是“人惟求新,器亦求新”;前者是“君子的世界”,后者是“市民的世界”。 换言之,西方国家是基于私产制对血缘关系的分解而在个人关系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而古代中国则是基于对氏族制的渐进改良而通过血缘关系的延续来组建国家的。不言而喻,以血缘关系的延续为冲力的“氏族”→“国家”发展进路,其直接结果就是当且仅当原始社会步入阶级社会,原始家族将和新兴国家合而为一,氏族首领以及部落酋长就直接转化为国家政治领袖,从而呈现出了“家国一体”的血缘宗法制政治形态,这可以说奠定了集体主义形成的政治基础。

一 何谓宗法制

对“家国一体”血缘宗法制政治形态的理解把握,重点在于宗法制。何谓宗法制?有学者认为其是“以父权和族权为特征的、包括含有阶级对抗内容的宗族家族制度”, 也有学者认为其是“对于存在于父系家族内部的宗子法的命名,其内涵包括确立、行驶、维护宗子权力的各种规定” ,还有学者认为“宗法就是宗族之法,没有宗族便没有宗法,也就谈不上有关宗法的各种制度” 。而不管何种界定,宗法的本质来源都离不开宗族。就宗族之“宗”而言,“宀”指房屋居所,“示”指神灵祭祀,合而言之特指祭祀神灵的房屋祖庙,后引申为具有血缘关系的家族之尊主,诚如《白虎通义》所载:“宗者,尊也。为先祖主者,宗人之所尊也。”古代宗族呈现出了一些基本特征,如有共同的姓氏及财产、有共同的族长(宗主)、有共同的宗庙及祭祀祖先、有共同的墓地等。

然而,这些基本特征只是作为氏族社会的基本形态而已,一旦进入阶级社会,其蕴涵则有着进一步的深化,而尤为根本的一点在于具有了国家政治意味。宗族的政治蕴涵是以血缘关系的扩大延伸为纽带,以祖先宗主的尊崇敬仰为核心,以族内尊卑之序的等级区分为蓝本,以族员权利义务的规制为内容的制度化形成确认,它是阶级斗争的产物,也是政治发展的需要。著名学者晁福林先生所言:“宗族的根本特征在于它与政治发生了密不可分的关系。可以说,宗族是贯穿着政治线索的氏族,是以政治为灵魂的氏族,在宗族的机体内流动着的是政治与血缘相混合的血液。宗族是在一定历史阶段上,适应了政治需要的氏族。” 也正如此,宗族的血缘扩大化逐渐形成国家政权,当宗族发展到与国家政权一体化后,宗法国家也就形成,家即国,国即家,宗族之宗主也即国家之君主,这也就是宗法制的本质内涵。梁启超对宗法制阐述为:

如是国内各部分人民,各以“同姓从宗,合族属”(《大传》)而统之于君,故曰:“君有合族之道”(同上)焉。其立法精神何在?盖利用人类通性而善导之。故曰:“人道,亲亲也。亲亲故尊祖,尊祖故敬宗,敬宗故收族。”(同上)人莫不亲爱其父母,因父母而尊父母所自出之祖先,因祖先而敬及代表祖先之宗子,卒乃以宗子关系联络全族。似此大规模的家族组织,遂成为政治上的主要原素。……吾侪若能对于宗法精神根本明了,则所谓“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孟子》),所谓“欲治其国者,先齐其家”(《大学》),庶几乎可以索解矣。

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宗法制政治形态绝非只是简单的由血缘关系构成的父权家长制宗族形态,而是以血缘关系表达和建构的政治关系,是宗君合一的家国同一体。

二 夏商周血缘宗法制的政治形态及其意义

夏、商、周是中国古代最早建立国家的三个时期,也是“家国一体”血缘宗法制政治形态形成并趋于成熟的关键时期。关于宗法制具体产生于哪一历史时期,学界普遍的看法是援用王国维先生的“由传子之制而嫡庶之制生焉……周人嫡庶之制,本为天子诸侯继统法而设,复以此制通之大夫以下,则不为君统而为宗统,于是宗法生焉” 之论断进行佐证并认为,宗法制产生于西周。如果依照是否有嫡庶之分来作为判别标准的话,那么西周之前也存在着嫡庶萌芽,如《吕氏春秋·当务篇》载曰:“纣之同母三人,其长曰微子启,其次曰中(仲)衍,其次曰受德,受德乃纣也,甚少矣,纣母之生微子启与中衍也,尚为妾,已而为妻而生纣,纣之父、纣之母欲置微子启以为太子,太史据法而争之曰:‘有妻之子而不可置妾之子。’纣故为后。” 既然如此,我们就不能否认商代的嫡庶之制,也不能说商代或者之前不存在宗法制,笔者认为,宗法制是氏族社会宗族的血缘扩大化和关系政治化,其必然是伴随着阶级的产生而产生。故此,我们应该说,宗法制产生于氏族社会末期,经过夏、商,而在西周达到了成熟状态和完整意义。

夏朝作为上古时期所建立起来的第一个奴隶制国家,统治者通过血缘关系以及因此而形成的宗法文化来实现对国家政权的控制和对社会秩序的治理。《尚书·尧典》载曰:“克明俊德,以亲九族;九族既睦,平章百姓。” “九族”一般指曾祖之下的九代男性后裔,他们具有共同的家族血缘关系,而“百姓”则是区分于不同宗族的各类社会群体。因此,统治者首先通过对血缘关系内部的家族成员以亲亲尊尊的宗法观念来建立国家政治秩序,然后以此突出宗君合一的道德表率功能,以宗族式的宗法治理达到对宗主国全体百姓以及地方政权的治理。又如《史记·夏本纪》记载曰:“禹为姒姓,其后分封,用国为姓,故有夏后氏、有扈氏、有男氏、斟寻氏、彤城氏、褒氏、费氏、杞氏、缯氏、辛氏、冥氏、斟戈氏。” 这种以分封形式所建立的姓氏地方盟国,实际上就是以血缘宗法关系的政治建构来实现夏王朝的宗法统治目的,《吕氏春秋·用民》载曰:“当禹之时,天下万国。”

到了商朝,统治者同样基于血缘关系的政治建构来体现宗君合一的政治形态,即商王朝统治者就是宗族的族长,又是国家的领袖,而且呈现出了较夏王朝政治运行更加明显的宗法制迹象,如《史记·殷本纪》记载曰:“帝乙长子曰微子启,启母贱,不得嗣。少子辛,辛母正后,辛为嗣。帝乙崩,子辛立,是为帝辛。” 此外,从商汤讨伐夏桀的历史檄文中亦可以得知,与商汤王同姓的子姓族众非常之多,这可以表明在以氏族为建立基础的商朝政治组织中,同姓血缘宗族仍然占据重要地位,而且发挥着重要的政治统治作用,《尚书·汤誓》记载:

王曰:“格尔众庶,悉听朕言!非台小子敢行称乱;有夏多罪,天命殛之。今尔有众,汝曰:‘我后不恤我众,舍我穑事而割正(夏)?’予惟闻汝众言,夏氏有罪。予畏上帝,不敢不正。今汝其曰:‘夏罪其如台?’夏王率遏众力,率割夏邑。有众率怠弗协。曰:‘时日曷丧?予及汝皆亡!’夏德若兹,今朕必往。尔尚辅予一人致天之罚,予其大赉汝。尔无不信,朕不食言。尔不从誓言,予则孥戮汝,罔有攸赦。”

按照晁福林先生的观点,檄文中所涉“众庶”实质上就是商王朝的子姓族众。不管怎么样,血缘宗法制产生于氏族社会末期,经过夏商宗法文化的传承和革新,在西周时期得到了制度化形成并使家国一体化的宗法政治形态趋于成熟,如孔子说:“殷因于夏礼,所损益可知也;周因于殷礼,所损益可知也。”

在西周,宗法制达到了鼎盛阶段,统治者将宗族的组织原则和国家的政治制度统一起来,以制度化的形式建立了一个真正完善的家国一体的政治实体,并最终通过血缘关系基础上所形成的嫡长子继承制和分封制推动西周社会的政权运行。我们知道,宗族内部都是由若干个辈分不一的族员组成,但王位只有一个,当且仅当王位发生权力交接和财产继承时,哪一血缘辈分可以有资格获得承接,西周因此而确立了嫡长子继承制。所谓嫡长子,即嫡妻所生的长子,这就对嫡妻诸妾之子、长幼之子作了明确区分,而只有嫡长子(宗子)才具有宗族内的权力承接、财产继承、祖先祭祀等权利。嫡长子继承制的确立目的就在于避免继统、权力、财产等方面的僭位与争夺,以确保宗主和君主的合一,保证宗族内部的有序和国家政权的稳定,《吕氏春秋·慎势》对此作了明确阐述:“故先王之法:立天子,不使诸侯疑焉;立诸侯,不使大夫疑焉;立嫡子不使庶孽疑焉。疑生争,争生乱,是故诸侯失位则天下乱;大夫无等则朝廷乱;妻妾不分则家室乱;嫡孽无别则宗族乱。” 而与此同时,分封制也相应产生,其主要目的在于两方面:一是以宗法血缘的延伸分权于地方城邑以确保中央政权的巩固和维护;二是防止中央政权内部因血缘系统的逐渐庞大而导致争权夺利、四分五裂。因此,按照嫡长子继承制的政治原则,嫡次子、庶子则将被分封为诸侯,派往地方组建政权,因此而形成以中央宗子为核心的地方诸侯国。同理可言,诸侯的嫡长子也即继承诸侯之位,余子则被封为卿;卿再以这一原则分封出大夫,大夫再分封出士,士以下为庶民,故而士的余子不再封,这也就形成了以宗法等级关系为建构原则的“天子-诸侯-大夫-士”的分封制,并相应区分了大宗与小宗之宗法等级之称。清代儒者陈立有曰:“天子以别子为诸侯,其世为诸侯者,大宗也。诸侯以别子为卿,其世为卿者,大宗也。卿以别子为大夫,其世为大夫者,大宗也。大夫以别子为士,其世为士者,大宗也。天子建国,则诸侯于国为大宗,对天子而言则为小宗。” 应当说,分封制尽管体现着强烈的等级色彩,但是在周王朝仍然以“天子建德,别子为宜”的文化基点建构出了家国一体、宗君合一的政治格局,而其宗旨或尤为重要的意义则体现在对集体凝聚力的强化,这种强化是对嫡长子继承制的政治展开,也是对政治格局视野下的文化价值观发展所做的政治铺垫或导向。总之,不管是嫡长子继承制还是分封制,其作为西周宗法制的具体表现形态,事实上已经流露着历代王朝建构政治共同体的强烈需求,但是究竟如何在政治共同体的制度建构中获得意识形态话语,从而以某种凝聚力确保王权地位的稳固呢?这个话语可以从神权政治的内在理路说起。 i2rTxbFINaIpnLzAtttbv48Z5eUv5I7NMtbyogO/621M/F8L4De6JXgtmRIsP7s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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