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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集体构建:原始社会组织形式及其“人-人”的共同体

如果说原始社会的集体表象世界以及宗教仪式的集体行动意向代表着原始人从抽象意义上体察自我、观望灵界的最原始形上文化逻辑,那么,立足于现世,从血缘意义上对关涉人类生存与发展的社会组织建构则代表着原始人“个体-集体”秩序逐渐深化的最现实形下社会逻辑。美国著名人类学家摩尔根说:“人类在蒙昧阶段的后期和整个野蛮阶段之中,一般都是按氏族、胞族和部落而组织的。在整个古代世界,这些组织到处流行,遍及各大陆;它们是古代社会赖以构成、赖以团结的手段。” 从中可知,摩尔根将原始社会的组织形式界定为氏族、胞族以及部落,但其实如果再往人类社会形成初期看,原始群以及血缘家庭也可以成为原始社会组织形式的早期雏形,二者与氏族、胞族以及部落都是一脉相承的关系,共同反映着原始社会集体组织的具体建构。

一 原始群及其共同体意识萌芽

自人类社会诞生以来,曾出现了或因性别年龄而分、或因地域民族而分、或因财富等级而分的各类群体集团,这些群体集团的存在,构成了人类社会的基本社会组织。伴随着人类诞生而聚合的“原始群”则姑且可看作人类社会最原始意义的社会组织。所谓原始群,它是旧石器时代初期人类为了简单的生存而组成的松散不固定的群体集团。在原始社会初期,山高险阻、森林茂密、杂草丛生、飞禽走兽等使得作为幼年时期的人类时刻都面临着强大自然力量的威胁。因此,为了自身的安全,早期人类不得不借助群体的力量防御外界侵害而确保生存安全。当然,更为重要的是,早期人类要维持生命力的延续而又不得不联合群体的力量采拾野生植物、猎捕野生动物以及进行其他生产活动而获得基本的物质保障,正如马克思所言:“我们越往前追溯历史,个人,也就是进行生产的个人,就显得越不独立,越从属于一个更大的整体。” 但是,由于当时人们的思维能力毕竟低下有限,所以这种联合并不是幼年人类自觉的有意识行为,而只是一种为生存而斗争的本能联合行为,它有分有合,随时可解散。所以,从真正意义上而言,原始群也并不能称作一个社会组织,因为它只是一个任意性和暂时性的群体集团。人类文化学将社会组织界定为:“一群人根据一个固定的——而非任意的——原则结合成的一个集团,这个集团中,所有人都有特定的地位和义务,由此构成了相互义务网络。” 而原始群并没有一个固定的原则,也没有相应的权利义务,一切都是恣意而为,那里没有婚姻和家庭的伦理组合,有的只是杂交的自然组合,当然这一切的杂乱,按照恩格斯的说法,在那时也并不受习俗伦理所限制。正如“昔太古尝无君矣,其民聚生群处,知母不知父,无亲戚兄弟夫妻男女之别,无上下长幼之道”(《吕氏春秋·恃君》)。即便如此,我们无以否认,原始群的存在仍然具有历史的合理性,它不仅说明了人类早期“人-人”共同体意识的萌芽,同时也成为人类社会组织真正意义上发展的必经阶段或必要条件。

二 从血缘家庭到部落联盟:“人-人”共同体的秩序建构

随着人类自身的繁衍以及思维本身的发展,实践经验逐渐丰富,生产范围逐渐扩大,人类幼年时期原始群的分裂及其重新建构也成了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恩格斯说:“思维逐渐丰富,对自然界中的事物,认识能力也有所提高,与此同时,人类开始懂得把鱼类作为食物,从而扩大了生产的范围,自从有了这种新的食物以后,人们就不受气候和地域的限制了,他们沿着河流和海岸,甚至在蒙昧状态中也可以散布在大部分地面了。” 因而,在这个意义上,原始群由初始的不自觉性聚合体逐渐分裂为若干个小集团,而这种小集团都是一个母亲及其子孙后代自觉而有意识的组合,于是作为血统意义上的“血缘家庭”逐渐形成,其特点是允许年龄相近的一群男子与一群女子互相通婚,但禁止长辈与晚辈之间的通婚,所以就出现了兄弟是姐妹共同的丈夫以及姐妹是兄弟共同的妻子的局面。对此,在我国少数民族的记事文本中存在这种内婚制记载:丽江纳西族“动、生两兄妹,结缘成一家”; 苗族“太古之世,有兄妹二人,结为夫妇”; 哈尼族“巨大的洪水泛滥成灾,淹没了全人类,只有索罗、索白两兄妹躲在葫芦里幸免于难。后来,经神撮合,只好兄妹通婚,才繁衍了后代”。 以上例子还有不少,甚至在现今其他一些少数民族仍然存在这种内婚制形式,这就进一步确认了原始血缘婚的存在,所以在原始社会,作为具有共同血缘的夫妻双方所组合的家庭叫作血缘家庭,这种家庭形式由人们自觉而有意识地固定下来,形成了原始社会真正意义上的“人-人”共同体组织,马克思称之为人类社会第一个社会组织形式。

然而,血缘家庭作为旧石器时代的基本社会组织形式,我们姑且不问其本身存在的历史缺陷,就其是否适应人类社会发展的需要而言,它必然存在一个形式递进转化的问题,否则人类社会无以进步。于是,随着原始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以及人类文明的演进,氏族作为人类社会的又一组织形式诞生了。何谓氏族?按照马克思的概括,“氏族是出自于一个共同的祖先,具有同一氏族名称并以血缘关系相结合的血缘亲族的总和” 。从这一概括来看,氏族的本质特征仍然在于它的血缘性,即它是血缘关系的联合建构体,但它又完全不同于人类社会幼年期的血缘家庭。首先,血缘家庭由原始群分裂而来,这种分裂是对原始群的直接改革,而氏族则直接从血缘家庭演化而来,这种演化仍然根植于血缘家庭的内在血统。其次,血缘家庭流行的是内婚制,允许兄弟姐妹通婚,而氏族社会对此则明显禁止而提倡族外婚制,由这种婚制而组成的家庭在摩尔根那里叫作对等的“普那路亚家庭”,所以恩格斯说:“氏族制度,在绝大多数的场合下,都是从普那路亚家庭中直接发生的……当一切兄弟与姊妹间,甚至母方最远的旁系亲族间的性交关系的禁止一经确定,上述的集团便转化为氏族了。” 最后,血缘家庭只是家庭成员的单向型繁衍集体,而氏族则是家庭的复合型演化建构,它以共同的祖先为血缘根基,同时也以诸如蛇氏族、狼氏族、巢氏、神农氏以及熊氏等共同标志为氏族名称。从以上两大基本的原始社会组织形式的对比来看,一则较好地凸显了氏族的基本特征,二则反映出了氏族的出现是伴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而对社会生产关系的重新建构,这一点不论从婚姻制的转折革新还是从氏族名称的标志变化都可以得到体现,例如从母系氏族社会到父系氏族社会的演进,“动物的名称就不再用来标志氏族,而为个人的名字所代替。自此以后,赋予氏族名称的祖先,就与时俱变了” 。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反作用于生产力,二者的矛盾运动共同推动着人类社会的向前发展。

那么,氏族在这么一种语境下是如何发挥其功用而推动人类社会发展的呢?毫无疑问,主要是依靠集体的凝聚力。一方面,氏族依靠族长的威信而自觉团结互助,共同维护社会秩序,那里没有国王贵族,没有监狱警察,一切都无制令而民从,如“神农之世,男耕而食,妇织而衣,刑政不用而治……”。 另一方面,氏族依靠集体成员的齐心协力、集体劳动,从而结成一定的生产关系,创造能够共同分配和消费的物质产品,实现集体的共同生存与发展,这一点在母系氏族社会表现得尤为显著,“生产资料公有制,共同劳动,集体生产,产品平均分配,共同消费” ,等等。所以,在氏族社会(母系或父系),基于血缘关系的共同组合,氏族所承载的集体凝聚力依托于原始生产力的发展和生产关系的变革而逐渐使得原始人的集体意识得到进一步强化,使得原始社会“人-人”共同体组织形式也得到进一步的发展。

但是,这种以血缘为基础的氏族毕竟具有某些狭隘性,它从根本上仍然无法摆脱强大自然界的羁绊和束缚,所以原始人类在认识和改造自然的过程中必然困难重重,实感自然如此陌生,世界如此广袤,眼前人类社会关系显得如此的微弱。正如恩格斯所言:“全盛时期的氏族制度,如我们在美洲所见到的,其前提是生产极不发达,因而广大地区人口极度稀少,因此,人类差不多完全受着陌生的、对立的、不可理解的外部大自然的支配。” 所以,胞族又应运而生。所谓胞族实际上就是几个具有共同血缘关系的氏族组合而成的社会共同体。随着人口的不断繁衍以及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原有的一个氏族将分化成好几个氏族,然后又由这几个氏族联合而成一个胞族,摩尔根说:“胞族一词,从字面可以看出,是指兄弟同胞的关系;这种组织则是由氏族组织自然产生出来的。这是同一部落中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氏族为某种共同目的而结成的一种有机共同体或联合组织。凡结成一个胞族的氏族通常都是原先由一个母氏族分化出来的。” 所以,胞族本质上就是一个大氏族集团,它以中间环节的角色存在于氏族与部落之间,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氏族-胞族-部落之间并不是时间先后上的因果递进,一则因为胞族不是一个普遍存在的社会组织,没有胞族可以存在部落,但没有氏族则无法建构部落;二则因为胞族的职能侧重于社会性和宗教性事务而很少涉及政治性事务,也即胞族大多只对氏族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以及参与主持胞族内的节日、丧葬、宗教集会等活动,正如摩尔根所言:“胞族是一种偏重于社会而不偏重于政治性的组织,但氏族、部落和联盟却是政治观念发展中合乎逻辑的必然阶段。” 但不管怎么说,胞族作为中间性社会组织形式必然强化着氏族本身的凝聚力,对于增强大氏族集团的集体意识仍然发挥着重要作用。

此外,氏族与氏族之间的联合又构成了氏族部落,氏族部落有自己的标识性名称以便区分其他部落,也有本部落的领土范围以便划清界限、减少纠纷,也有部落成员共通的语言以便沟通交流,还有共同推选的议事会、军事酋长、人民大会以便决定部落内部的重大事件,等等,这些构成了氏族部落的主要特征,其主要职能也仍然在于维护本部落组织的安定团结,保护本部落的集体利益。在中国原始社会后期,比较著名的氏族部落主要有黄河流域的炎帝、黄帝和蚩尤,长江流域的苗蛮以及后继的尧、舜、禹时期的部落。随着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社会财富逐渐积累起来,此时私有制也不可避免地发展起来了,于是,部落之间利益的争夺以及战争的发动也随之爆发,这就从客观上促进了部落之间的联盟以对抗其他部落。例如,由于炎帝部落的对外扩张侵犯了蚩尤部落的领土,从而引起冲突,爆发战争,但炎帝部落最后被打败。为东山再起,炎帝求盟于黄帝部落,“赤帝大慑,乃说于皇帝” ,之后,二者毅然结为联盟共同对抗蚩尤,“与蚩尤战于逐鹿之野” 。最后,蚩尤被杀,炎黄部落联盟取得战争胜利,这就是历史上的“逐鹿之战”。然而,结盟以后的炎黄部落在后来的时间里,由于炎帝部落暴露了想当盟主的野心,于是二者之间又发生了激烈的冲突和战争,黄帝部落最终在坂泉之战中取得了胜利。不言而喻,蚩尤和炎帝的相继惨败,使得黄帝部落在黄河流域的势力逐渐壮大,并拥有了成千上万的氏族,最终形成了以黄帝部落为核心的部落联盟。当然,经过几百年的时间以后,黄河流域的氏族社会又进入了尧、舜、禹时代,而尧、舜、禹都是黄河流域相继而起的部落联盟盟主。在尧、舜、禹时代,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事件主要体现在三方面:一是三代盟主都致力于治理洪水,最终以舜时代的治水成功而永垂历史;二是三代盟主都对长江流域的苗蛮部落发动过战争,且都以凯旋而告终;三是尧、舜、禹盟主更替的推举禅让制开创,但后来禹之子“启”夺得盟主地位之后对推举禅让制进行破坏并最终开创了独裁专制的世袭制。随着生产力的向前发展,财富差距也逐渐扩大,私有制更是逐渐成熟,特别是伴随着作为独裁世袭制的诞生,阶级成分愈加明显,氏族制度趋于瓦解,这也即成为原始社会向奴隶社会过渡的重要标志。

从以上原始社会组织形式的发展脉络来看,最初只是一个“原始群”,然后相继发展为“血缘家庭”、“氏族”、“胞族”、“部落”以及“部落联盟”。不言而喻,无论何种组织形式,“人-人”共同体秩序建构始终都作为一根主线贯穿于其中。然而,在这个过程中可表明:就形式而言,它是原始社会组织形式的简单扩大化;就内容而言,它是对血缘关系网络的复合型建构;就现象而言,它是原始人群基于生存和发展需要的力量联合;就本质而言,它是人类社会个体逻辑向集体秩序推进并建构人类共同体的必然趋势。所以,从以上论述来看,原始思维方式的集体表象世界、原始宗教仪式的集体行动逻辑、原始社会组织形式的集体秩序建构共同诠释了集体主义的原始起源。


[1] Paul Radin, Primitive Man as Philosopher ,New York:Dover Publications,1957,pp.261-264. u3JycQjVQP7Zlby7Oho85XUSedM1m+kc03ma8Mq8m+1HOdZMdonU92U9KdtX/OS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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