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基斯坦专利法保护的主体为专利登记簿中登记的专利权人,以及获专利主管部门授权的在册的相关利益主体。
在巴基斯坦,满足以下条件的人可以申请专利保护:(1)声明其是相关发明真实的第一发明人;(2)第一发明人的代理人;(3)已故发明人生前的法定代表人。
创造发明的人是发明人,而提交专利申请的人(或公司)是专利的申请人、持有人或所有者。在某些情况下,发明人也可能是申请人,二者也可以是不同的实体,这可能发生在申请人是雇用发明人的公司或研究机构。然而,在这种情况下,所有者以及发明人的姓名必须在专利登记申请表中提及。无论发明人是否准备使用发明,应尽可能早地在巴基斯坦提交专利申请。在巴基斯坦,“申请在先”(Prior Application)可以获得优先权。因此,发明人首先申请专利授权是非常重要的。此外,为了保护发明人的所有权,发明人可以在公开任何有关本发明的细节之前,签署不公开协议,这将确保发明细节的保密性。此外,还应尽早签署确定其关系和各方权利义务的其他框架协议。
在巴基斯坦,发明人有以下几类。
一是员工发明人(Employee Inventions)。在巴基斯坦,在受雇过程中创造的发明的所有权不会自动分配给雇主,除非有具体的协议,或者雇主须证明在不使用雇主的设施、设备等必要的情况下,发明是不可能创造出来的,这项发明的所有权才能归雇主所有。然而,即使在发明具有特殊的经济价值的情况下,员工发明人也将有权享有公平的报酬,同时也需考虑其职责的性质、工资和雇主的利益。
二是独立发明人(Independent Contractors)。除非另有明确说明,公司雇用开发新产品或方法的独立发明人拥有发明的所有权。这意味着,除非独立发明人与公司商定将该发明分配给该公司,否则即使支付费用,公司也不能拥有所有权。
三是共同发明人(Joint Inventors)。当一个以上的人对发明的创造和实现做出重大贡献时,则将其视为共同发明人,并在专利申请中提及。如果联合发明人也是申请人,则将被共同授予专利权。
四是联合所有权人(Joint Owners)。如果两个以上的人共同注册为专利所有权人,则在没有任何具体协议的情况下,每个人将有权享有该专利中相等的权利,并有权使用、实施和销售专利发明创造的权利。但是,在未经联合所有权人中的任何一人同意的情况下,都不能进行专利许可。
巴基斯坦专利法案明确规定,任何具有可专利性、新颖性和在工业应用中有创造性和可操作性的发明,均受到专利法保护。发明包括技术和方法两种形式。
然而,以下情况不属于专利保护的范围:发现、技术理论或数学方法;文学、戏剧、音乐或艺术作品,以及任何纯艺术的创造;智力活动、游戏、商业的策划、规则和方法;信息报告;存在于自然界的物质或提取物。
即便某项技术或方法具备了申请专利的条件,但其出现下述情况时,将不被授予专利权:不利于人权保护、动植物生命健康、环境保护的商业开发所产生的发明,或者任何法律禁止的商业开发所产生的发明;微生物以外的涉及植物和动物的发明;关于人类或动物的诊断、治疗和手术方法;已存在的产品或程序的新用法或后续使用方法;同一种生产方式生产出来、外表没有发生变化的化学产品,没有达到可专利性标准的发明。
在巴基斯坦申请专利,必须具备四个条件:发明、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产业应用性。
(1)发明。在专利术语中,发明一般被定义为新的和创造性的技术解决方案。它可能涉及创建一个全新的设备、产品、方法或过程,或者是对已知产品或过程的改进。发现已经存在的东西一般不符合发明的条件,必须涉及足够的人力和创造力。虽然目前大多数发明是研究与开发(R&D)等大量努力和长期投资的结果,但许多简单而便宜的技术改进,同样具有很大的市场价值,已经为发明家或公司带来了巨大的收入和利润。
“发明”与“创新”之间有明显的区别。发明涉及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可能是一个创新的想法,也可能是工作模式或原型的形式。创新是指将发明“翻译”成可销售的产品或过程。企业创新的动因有:改进制造流程,节省成本并提高生产率;引进满足客户需求的新产品;保持竞争优势和扩大市场份额;确保开发技术以满足业务及客户的新需求;防止本公司技术依赖其他公司的技术。在当今的经济发展中,管理公司内部的创新,需要管理者对专利制度十分熟悉,以确保公司从自身创新能力中获得最大利益,与其他专利所有人建立有利可图的合作伙伴关系。产品周期短、竞争加剧给企业发展带来巨大压力,企业需要通过创新在国内和出口市场上保持竞争力。专利所提供的专有权对创新型公司在挑战与机遇并存的商业环境中保持发展态势至关重要。
在巴基斯坦,一项发明也可以申请商业秘密保护,但商业秘密的实施比专利要困难得多。商标秘密是在《商标法》(2001)第67条关于不公平竞争的相关规定下进行保护的。商业秘密根据员工、顾问、客户和业务伙伴的合同条款,受合同法保护。
(2)新颖性。新颖性是指一个发明必须是前所未有的,没有任何人就同样的发明向专利局提出申请,并且它不只是构成技术的一部分。凡是发明的实质内容在申请日之前未被公众使用就具有新颖性。实质内容被公众使用是指在任何国家(地区)向公众披露、公开或口头披露无形内容,但不包括传统开发、现有知识或本国(地区)的产权。
如果发明不是“现有技术”(State of the Art)的一部分,则具有新颖性。一般来说,“现有技术”是指专利申请首次提交之前,在巴基斯坦国内外出版物公开发表、在国内外公开使用,或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出版物包括各种专利、专利申请和非专利文献。
在巴基斯坦,在提交专利申请之前,必须以口头传播、展示或其他方式公布该发明的“现有技术”状态。原则上,一旦该发明在科学杂志上、会议发言或在商业中已经被使用,则该发明不具备新颖性,也就不具备申请专利的条件。因此,在提交专利申请之前防止意外泄露发明的信息十分重要。专利代理人对于明确“现有技术”状态来说至关重要。
(3)创造性。创造性是指与已有技术相比,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实用新型,有进步意义。例如,Khawaja Muhammad Hanif在巴基斯坦获得了汽车独特前灯玻璃镜头的专利权,该专利描述了制备头灯玻璃的创新方法,具有较强的新颖性。
突出显著的进步(Inventive Step),是巴基斯坦专利法的特点。发明有显著的进步性,是指相对于现有技术,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这一发明是非显而易见的。如果发明是其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通过逻辑分析、推理或有限的经验可以得到的,则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如果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能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则它就具有显著的进步。例如,一项发明克服了现有技术中存在的缺点和不足,或者为解决某一技术问题提供了一种不同构思的技术方案,或者代表某种新的技术发展趋势。
在巴基斯坦专利审查实践中,不符合创造条件的一些例子包括改变尺寸、使产品便携、部件的倒转、材料的变化,或仅仅通过替换等效的部分或功能。
(4)产业应用性。产业应用性即实用性,是指一项发明的初衷是基于工业生产或其他生产的需要,并且能够产生显著效益。获得专利保护的发明必须能够促进产业发展或出于商业目的,即它应该能够被制造,或以其他方式用于生产。发明不能仅仅是理论现象,它必须有用,并能提供一些实际的利益。术语“产业”应该在最广泛的意义上被认为是与纯粹的知识或审美活动不同的东西,其中也包括农业。
例如,秘鲁发明家Jose Vidal Martina在巴基斯坦获得了一项用于在玻璃和陶瓷上制造孔洞的钻头的专利(专利号:US2002137433),该项专利转化成了商业产品,并在巴基斯坦实现了工业上的应用与推广。
在其他国家对产业应用性有不同的表述,有称作“实用性”(Utility)。实用性要求对于未知的实用程序的遗传序列的专利申请而言是非常重要的。
在巴基斯坦,获得专利授权后,专利保护的期限为自申请之日算起二十年。如果在规定期限内或延长的期限内未支付费用,专利将在付款续期费用期限截止时停止生效。在向专利主管部门提出请求后,延长期限截止之前支付续期费用和规定的附加费用,则延期支付续期费用的期限应延长至不超过六个月。
公约申请(Convention Application)的有效期从该公约所在国家提出有优先权的最早申请日期开始算起。
专利是一种强大的商业工具,可让新产品在上市过程中获得排他性,占据市场主导,并通过许可获得额外收入。例如,由阿根廷发明家Hugo Olivera、Roberto Cardon和Eduardo Fernandez设计的起泡饮料已在20多个国家获得专利。发明人注册了商标Descorjet,所产生的产品由发明人建立的公司在世界各地开展商业化转化。克罗地亚公司Pliva生产的抗生素阿奇霉素的专利,在过去十年中赢得了数百万美元的收益,该专利获得另外一家大型外国制药公司的专利许可。
一个复杂的产品(如相机、手机或汽车)可能会纳入许多由多个专利所涵盖的发明,这些专利可能由不同的专利所有人拥有。根据专利法案规定,在巴基斯坦获得有效专利权的人具有以下权利。
(1)若专利保护的内容为产品,有效专利权人可以阻止未经其同意的第三方制造、使用、销售或出口该产品。
(2)若专利保护的内容为方法,有效专利权人可以阻止未经其同意的第三方使用该方法的行为,以及阻止使用、销售、出口通过使用该方法直接生产的产品。
(3)有效专利的持有人也有权根据许可合同分配或转让专利。
(4)专利权人还可以采取补救措施或行动,对没有经过专利权人同意的任何侵犯专利的人提起诉讼,并对发生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5)邮件申请用以保护药用或与农业化学产品有关的发明,在1995年1月1日之后获得营销批准的,授予五年专有销售权期限,直到产品专利被授权为止。在巴基斯坦产生与制造的任何产品,通过邮件申请已获得专利授权和营销批准的专利权人,可获得为期五年的独家销售权,或直至专利权被取消为止。
专利权不包括的范围有:专利权人或授权人以其他合法方式(如强制许可证)在世界任何地方上市该专利产品的行为;其他国家的飞行器、陆地车辆或船只等物品临时或无意进入巴基斯坦领空、领地或领海;仅用于与专利发明有关的实验目的的行为;在巴基斯坦获得专利授权,但在优先权填写、声明和获取的日期之前,使用该项发明做相关用途的行为;在专利期满后对产品进行商业化及测试审批的行为;在教育或研究机构中的教学行为。
在一些国家,建立于计算机软件功能改进基础上的数学算法可以受到专利的保护,然而在巴基斯坦,专利法案均没有涉及计算机程序的专利性问题。
与中国不同的是,巴基斯坦专利法案中规定,专利权不授予所有权人自由使用或开发专利所涵盖的技术的权利,而只授予排他权。例如,如果某人发明了一项产品,该产品可以作为另一项专利产品的一部分,即使这项产品已获得产品专利,也可能无法使用。但是,由于这项产品已经获得了专利授权,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任何人都不可以使用。虽然这似乎是一个微妙的区别,但了解专利制度和多个专利如何相互作用是至关重要的。事实上,他人拥有的专利可能与自己的专利存在重叠、包含或补充关系。因此,在巴基斯坦申请专利,申请人需要获得相关专利人的许可,才能将自己的专利发明商业化,反之亦然。此外,在某些发明专利(如药物专利)商业化之前,也需要获得其他许可,例如需要联邦政府根据《药物法》(1976)给予营销许可。
增补专利是指对发明的改进。如果一项发明的效用是改进或进一步发展申请人已经获得专利保护的另一项发明,那么就可以申请增补专利。只有原专利权人才能申请增补专利,而非原专利人做出的改进可申请改进专利。增补专利对基本专利有一定的依附性,它随基本专利的撤销而撤销。如果增补专利的申请文件提交时间与基本专利的时间相同或晚于基本专利申请文件的时间,该项专利可以被授权为增补专利。在主体发明授权之前,增补专利不得更改权利范围。但在基本专利授权之前,增补专利可以更改权利范围。
增补专利有效期。增补专利获授权后有效期与基本专利有效期一致,其有效期直到基本专利停止生效为止。如果基本专利的期限延长,则增补专利的期限也可以相应地延长。基本专利如果被撤销,则法院或专利主管部门视情况而定,可以将其增补专利转变为独立的基本专利,该增补专利将作为独立专利继续有效,并且不得追加增补专利续期费用。任何此类专利成为独立专利后,费用应在相同日期支付,与原独立专利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