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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农民财产权保障相关基本概念辨析

一、财产与财产权

财产概念见诸哲学、政治学、经济学、法学等学科。不同学科关注的重心不同,对财产概念的理解也有所差异(见表1-1)。哲学侧重于从“主体与客体”的二元划分中理解财产的概念,即财产是主体认识和改造世界的对象和结果,是与主体对应的客观存在。政治学侧重于从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二元结构理解财产的概念。财产是个体在社会生活中生存与发展的基础,是捍卫自由的物质条件。在防范公权力滥用或肆意扩张方面,财产起到基础性作用。经济学主要从社会资源的角度理解财产的概念,认为财产是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物品。财产具有保障社会主体基本生活以及财富保值、增值等社会功能。法学层面的财产概念是哲学层面财产概念的具体化,分为公法层面的财产概念与私法层面的财产概念。公法层面的财产概念类似于政治学层面的财产概念,侧重个体与国家之间的关系,被理解为保障个体自由、生存与发展的基础条件;私法层面的财产概念关注人与物(包括有体物与无体物)之间的关系。“财产是一组权利。这些权利描述一个人对其所有的资源可能占有、使用、改变、馈赠、转让或阻止他人侵犯。”

表1-1 对财产概念的理解

虽然不同学科对财产概念的理解不同,但是均不否认财产概念中隐含的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关系。财产并非自然科学中纯粹的物理性存在,而是一个社会科学领域中的概念,需要在人类社会的关系脉络中探寻其意义和价值。在法学层面,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关系主要通过权利的形式体现,此时财产与财产权并无实质差异。财产是财产权的载体和外在表现形式,财产权是财产的内容和法律上的体现,两者之间是一体两面的关系。“财产与财产权相伴而生,并且是同质同义,属于同一范畴。”

将财产与财产权理解为形式上有所区别,实质为同一的概念,使得社会大众时而将两者区别对待,时而又将两者等同。两者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剪不断、理还乱”。财产概念富有弹性的特征显现,即当财产概念向物品的方向延伸时,它被理解为与财产权相区别的概念,财产是财产权指向的对象;当财产概念向权利方向延伸时,它被理解为财产权概念的同义语(见图1-1)。将财产与财产权等同,描述了财产在法律体系中特殊的表现形式,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存在以偏概全之嫌,因为它将财产概念的内涵进行了人为限缩,使其呈现出单一化倾向。

严格法律意义上的财产概念蕴含着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关系,并不是与主体毫不相关的客观存在。但是,财产概念与财产权概念并不同一,不可将两者混淆。财产是财产权指向的对象,作为财产权载体的财产除了具有权利属性外,也具有义务和责任的属性。

图1-1 财产与财产权的关系

二、财产权与财产所有权

关于财产权与财产所有权之间的关系,存在同一说和区分说。持同一说观点的学者认为,财产权与财产所有权为同义语,可以混同使用。“在西欧,财产权与所有权的意义已经被同化。” 而持区分说观点的学者则认为,财产所有权只是众多财产权类型中的一种。

从语源学的角度来看,财产或财产权的概念兴起并盛行于英美法系国家。与之相对应,大陆法系国家通常使用物或物权的概念。我国在制定《物权法》的过程中,有学者曾就财产权与物权的概念进行过广泛而深入的研讨,最终立法机关选择将财产区分为有形财产与无形财产,并在此基础上构建了我国的财产权法律体系,即以规范有形财产为中心的物权法体系和以规范无形财产为中心的债权法律体系与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此外,为适应现代社会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物权法》在价值取向上倾向于“物尽其用”,发生了从归属到利用的转变。理解财产权与财产所有权的关系,必须首先明确两者概念指向的对象以及随时代发展价值理念产生的转变。

首先,财产权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见图1-2、图1-3)。广义的财产权泛指一切与财产利益相关的权利,既包括对有形财产的权利,也包括对无形财产的权利。我国《宪法》《刑法》通常在广义上使用财产权的概念。狭义的财产权基本等同于物权,是与债权、知识产权等相对应的概念。在广义财产权层面,财产权与财产所有权之间不存在一一对应的关系,债权、知识产权难以涵盖在财产所有权概念之内。只有在狭义财产权的层面,财产权才存在与财产所有权混同的可能。有学者就认为:“从严格意义上讲或狭义上讲,财产权是指物权而非债权,而财产是财产权的对象,而且更多的是所有权的对象。”

其次,财产权观念转变对概念体系产生影响。传统财产权观念强调归属、忽视利用,对所有权的关注超越了其他类型的权利。以所有权为核心的财产权观念在现代社会发生了一定的转变。社会资源的稀缺性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之间的矛盾,使得社会主体对财产的关注逐渐从归属转向利用。虽然所有权在财产权体系中的核心地位并未发生动摇,但是所有权不再是财产权领域唯一被关注的对象,其中心化的地位出现淡化趋势。在财产权观念转变的背景下,即便是在狭义的财产权概念体系中,财产权与财产所有权的概念也存在明显的区别。将财产权与财产所有权的概念混同使用,只是在非严格法律意义上的习惯用法而已。

图1-2 广义的财产权概念

图1-3 狭义的财产权概念

三、财产权与农民财产权

财产权概念与农民财产权概念之间是种属关系。财产权是农民财产权的上位概念,农民财产权是基于特定主体和语境对财产权进行具体化的结果。农民财产权概念具有特殊性,在理解该概念时不能简单套用关于财产权的一般抽象理论或规则。

首先,农民财产权概念指向的主体与对象存在模糊性,并非精确的法律概念。从主体而言,农民财产权涵盖农民集体财产权和农户财产权或农民个体财产权;从内容而言,农民财产权涵盖土地财产权、生活资料财产权等。农民财产权是针对农村生活这一特定场景中财产权的模糊性描述,并非精确的法律术语。进行法学理论分析与研究以及规范设计时需要对该概念进行分解或细化,明确其指向。

其次,土地财产权在农民财产权中占据核心位置,农民财产权保障体系是围绕土地财产权构建的。相较于一般财产权保障体系而言,农民财产权保障体系承载着更多的社会保障功能,是农民生产、生活的基础性保障,对农民的基本生活和未来发展影响甚大。因侵害或剥夺农民财产权而引发的矛盾冲突往往因涉及农民群体或个体的基本生产或生活保障而显得格外激烈。暴力冲突、自焚等现象在农民财产权纠纷案件中的发生频率相对较高。

再次,财产权指向的对象呈现多样化、异质性特征,不同财产权主体之间相互联络或共同感知较少。农民财产权指向的核心利益相对集中,针对的群体相对特殊。农民群体、农户以及相互之间关注的农民财产权往往存在类似之处。在对农民财产权造成侵害或可能造成侵害的情况下,不同财产权主体之间相对容易达成共识。即便是利益未直接遭受侵害的财产权主体也可能为防范未来可能遭受的财产损失而加入保护农民财产权的行列。农民财产权矛盾纠纷往往呈现大规模、群体化的特征。

最后,农民财产权的功能定位以及相关观念随时代变化而变化。在传统中国,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以占有为中心的农民财产权体系以土地和土地权利存续为前提,农民财产权承载着为农民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社会功能。故土难离,农民群体普遍不愿为获得金钱对价而舍弃赖以生存与发展的土地的权利。随着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城市化进程加速,人口流动性增强,农民财产权的基本功能与观念悄然发生变化。直接对土地进行耕种并获取收益的方式仍然普遍存在,但是农民对土地利用的认识发生了改变。农民不再强调对土地进行直接占有并获取收益的权利,而转向将土地作为资产获取收益。城乡一体化社会保障体系以及现代农业生产方式的推广降低了农民直接占有土地的心理需求。为获取经济利益,转让、分割甚至放弃土地权利越来越容易被农民所接受。 O147KNxgH+dnkKvL/Qr6wRuz3Hsqrk8xNoMD6qyvn+H4KjLZD1AFo4DSsENCh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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