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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传统土地征收补偿制度

土地征收是国家基于公共利益需要,利用公权力强制取得或消灭土地权利的行为,是财产权存续保障的重大例外。土地资源的稀缺性与不可替代性加之发展公共事业的需要,使得土地征收补偿制度成为社会发展和进步过程中不可或缺的制度。强调所有权神圣不可侵犯的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确定了事先予以适当补偿的公益征收制度,为后世各国立法所效仿。我国于2004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首次在征收条款中加入“公正补偿”的字样。同时,《物权法》《土地管理法》也对土地征收补偿进行了相对细化的规定。 zCN6S/qennNgegZsXgV4Q6gDyJNLXUd7W38vfsOFNjXT/YPG9PcI+nfPVKqMTY8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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