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代相传的农耕生活方式给农民带来的不仅包括物质生活上的保障,而且包括满足其心理依赖的需求。土地被征收意味着农民在丧失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生产资料的同时,失去了习惯的生活方式以及建立在这一基础上的稳定感。征收过程中补偿数额不足,补偿方式不当以及分配方式不合理,会增加农民对未来生活的恐惧感。这种恐惧感会在一定的群体内形成共鸣、发酵或放大,进而引发群体性暴力冲突事件。
征收主体与被征收主体在征收补偿安置的具体方案上存在分歧,会延缓土地征收的进程,打乱征收主体既定的规划和工作安排,影响土地开发和利用的进度。部分征收主体会利用行政权力,对被征收人进行威胁,强迫被征收主体接受征收主体的条件,达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更有甚者,部分需用地者在政府及相关人员的明示或默示下,组织社会闲散人员对不满征收补偿安置条件的被征收人进行暴力攻击或人身伤害,强迫被征收主体让渡财产权或搬迁。
被征收主体依法主张征收补偿无可厚非。但是,试图通过威胁或暴力方式妨害国家正当行使征收权力,无论被征收主体是否具有正当理由都有悖于法治原则和精神。在现实生活中不乏被征收主体以生命为代价抗拒不公正的征收行为。这中间可能夹杂着被征收主体诸多的无奈与困惑,暴露了我国现行法治体系的不足。从情理上来说,这是可以理解和值得同情的,国家需要通过良法善治改变该状况。但是,即便基于正当理由,被征收主体采取威胁、暴力妨害等方式阻止国家行使征收权力,在事实上也破坏了法律秩序。极端的被征收主体在未能获得预期的征收补偿时,选择采用危及个人或公众生命、身体、健康的方式阻碍国家行使征收权力。无论是为权利而斗争的无奈之举,还是博眼球的策略,都是社会生活中极不和谐的音符,冲击整体社会秩序。而为获取额外的不正当利益采用威胁、暴力妨害的方式阻止行使征收权力,被征收主体的行为超过了权利保护合法利益的限度,属于权利滥用,既不具有合理性,也不具有合法性。
在法治化进程中,上述情况正在发生变化。随着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理念逐渐深入人心,征收主体与被征收主体的行为纷纷趋于理性化。一方面,在土地征收补偿过程中行使行政权力趋于规范化,越来越多的土地征收补偿纠纷通过沟通、磋商等方式得到解决。行政权力强制压服,甚至对被征收人进行威胁、人身伤害推进土地征收的现象减少。另一方面,农民集体组织或个体的权利意识增强,维权方式趋于理性化,纷纷采用申请行政协调、裁决、复议或诉讼等方式解决土地征收补偿纠纷。但是,拦路请愿、暴力抗法、冲击政府机关、自焚等激进的、非理性的维权方式仍然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