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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农民财产权保障的类型

一、存续保障与价值保障

传统财产权保障以“物权保护”为中心,强调对物以及物权的存续状态进行保障。“此之‘物所有权’并扩及‘所有权之权能及其他债法上之请求权,以及无体财产权。’” 存续保障是农民财产权保障的重要内容,它关系到农民的基本生存与发展,在有形财产权理论和制度体系中占据极为重要的地位。

农民财产权的存续保障最显著的特征体现为对实物(如对土地)的占有。农民财产权是围绕占有形成的权利体系。农民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原则上以其实际占有和利用该土地为权利存在的表象。对宅基地使用权、农地使用权进行确权、登记是近年来制度改革的新生事物。以占有为核心的农民土地财产权保障体系强调农民对土地直接进行支配和使用,适应小规模、机械化程度不高的社会发展阶段的生产需要,能够保障农民的基本生存与发展。在高度机械化的大规模农业生产方式下,以占有为核心的农民财产权保障体系的权属分割造成的弊端被暴露。从存续保障向价值保障的部分转变成为财产权观念变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财产权保障从存续保障转移到价值保障是20世纪财产权保障观念及制度设计的重要特征。它是财产权中的收益、处分权能逐渐受到重视的体现。对财产进行有形的占有和使用固然重要,但这并非绝对有利于财产权人的利益,不是行使财产权的唯一方式。随着农业生产规模化、集约化以及劳动力人口迁移等现象的出现和普及,农民土地财产权的价值保障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越来越高。

存续保障的限制条件相对苛刻,集中在规制行为上;价值保障的限制条件相对宽松,集中在对价或损失上。“财产权的保障首先是‘存续保障’,然后才是‘价值保障’,而‘存续保障’不能轻易滑坡为‘价值保障’。” 农民土地财产权的价值保障是在存续保障的基础上衍生或变形出来的,是以无形价值形式体现的合法权益的保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基于农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产生的抵押权等体现了价值属性的权益。2016年3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农民通过抵押土地经营权、房屋财产权向银行申请贷款的规定,沉睡的农地权利价值属性苏醒。第二,以农地使用权投资入股,分享农业经济组织生产经营成果。农地使用权从有形物权转化为无形股权,农地利用从使用价值形态转化为交换价值形态。农民放弃对农地使用权的直接享有,进而获得参与分配农业经济组织生产经营成果的资格,农地使用权成为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来源。第三,商业化利用的农地上的财产权还包括基于农地所有权或使用权派生出的商业经营权益。农民土地财产权从存续保障转化为价值保障,即农地的土地权益以价值形态存在。

农地被征收,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发生移转,土地上原有的他物权消灭,农民的土地财产权无所依附,无法存续。农民财产权的存续保障以及常态下的价值保障转化为征收状态下的价值保障,通过征收补偿的方式体现出来。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征收补偿收入是农民财产性收入的主要来源。征收补偿收入的多寡将直接影响失地农民的生活状况,尤其是对移居城镇的失地农民而言,征收补偿收入直接影响其生存和发展的状态。征收补偿不足或者截留征收补偿款,违背农民财产权价值保障的要求,极易诱发群体性冲突事件,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二、以生存权为中心的保障与以发展权为中心的保障

我国农民财产权保障强调农民的生存权保障。就具体制度设计方面而言,无偿供给的宅基地使用权是为了满足农民居住的需要,而按人口数量供给的农地使用权则主要是为了满足农民日常生活的需要。以生存权保障为中心的农民财产权保障与我国农业人口众多以及社会、经济发展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状况相适应,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不可否认的是,以生存权保障为中心的财产权保障体系存在扩大城乡差距,将农民群体排除在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成果的分享主体之外的弊端。

伴随社会发展进步,农民群体的利益越来越多地被关注。在社会弱势群体利益倾斜保护的价值理念下,以发展权为中心的农民财产权保障观念开始盛行。农民享有和行使财产权不再仅仅满足于为自己及家人提供必要的生产和生活资料,还需要有所节余,以便改善教育、医疗、卫生条件等,分享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成果。 4yuuuEJHicqYR+3RYf8Xi728PciZ6g3+U1avTF1nGpoSB3QCO8M06JeeuIA0sjD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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