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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

非洲商法协调组织是非洲大陆上一个致力于商法协调化和统一化的重要地区性组织,它的法语名称是“Organization pour l'harmonisation du Droit des Affairs en Afrique”(简称“OHADA”),英文名称是“Organization for the Harmonization of Business Law in Africa”(简称“OHBLA”)。人们一般用“OHADA”来作为该组织的简称。该组织成立于1993年,但国内很多人甚至是非洲学界的人士对该组织也了解甚少。2005年,我开始关注这一组织的,当时我在湘潭大学非洲法律与社会研究中心从事非洲法方面的研究。通过对该组织的初步了解,我认为这一组织在推动非洲商法统一化方面独树一帜,成果显著,对于中国在该地区的投资具有重要的意义,当时就萌发了写本书向国内系统介绍该组织的想法。此后,2007年我在澳门大学参加了“非洲商法协调化及其对中国在非洲投资的好处”(The Harmonization of Commercial Laws and Its Advantage for Chinese Investment in Africa)的国际研讨会,对非洲商法协调组织及其法律制度有了进一步的了解,接着2008年我在莫桑比克蒙德拉内大学参加了“首届地区一体化和南部非洲发展共同体法律国际会议”(the First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the Regional Integration and SADC Law)”,会上一些来自非洲国家、西方国家以及联合国非洲经济委员会的专家、实务人士对非洲商法协调组织给予了很高的评价,这更加激发了我对该组织的研究兴趣。此外,我在进行非洲法的研究过程中,经常收到国内对非投资企业有关非洲商法协调组织法律制度的咨询请求,这使我认识到研究非洲商法协调组织的法律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为此,我在2008年翻译了鲍里斯·马特(Boris Martor)等人所著的《非洲商法:OHADA与统一化进程》( Business Law in Africa OHADA and the Unification Process )。 但十分遗憾的是,该书当时是由英国全球市场简报出版公司出版的,国内的读者不太容易买到。时隔数年,在2014年我又翻译出版了《非洲统一商法:普通法视角中的OHADA》。 该书是由美国杜兰大学法学院的迪克森教授组织尼日利亚、喀麦隆等一些非洲国家的学者编写的一本有关非洲商法协调组织的论文集,它只是对该组织的某些方面进行了分析和评价,而没有对该组织进行全面的系统介绍。在此期间,我也在国内外的一些期刊上零星撰文,对该组织进行了介绍,并分析了该组织的法律制度对中国企业投资非洲的意义。 [1] 但由于琐事缠身,这么多年来竟然一直没有机会将此前的想法付诸实施。2015年9月我调入中国社会科学院西亚非洲研究所工作,恰逢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组织编写《列国志》丛书,其中包括对非洲重要地区性组织的介绍,于是我就在2016年申报了《非洲商法协调组织》一书的出版项目,并荣幸入选,这才使我多年前的想法能够得以实现。

非洲商法协调组织及其法律制度在国际上引起很多学者、实务人士的关注。有关该组织及其法律制度的文献层出不穷,围绕该组织及其法律制度所召开的各类研讨会亦很多。例如,单从非洲商法协调组织的商业网站(www.ohada.com)上“最新信息”栏提供的信息就可以清楚看出,每年在世界各地围绕该组织及其法律制度召开各种各样的研讨会; 从该网站“书店”栏可以看到,目前所出版的有关该组织及其法律制度的书籍种类繁多,内容多样,几乎涵盖了该组织法律制度的所有方面; 而该网站“理论和文献”栏所发布的各类有关非洲商法协调组织及其法律制度的文章数以千计,蔚为大观。

与国际上对非洲商法协调组织及其法律制度的强烈关注相比,国内有关该组织及其法律制度的研究还相对冷清。自我在国内期刊撰文介绍该组织及其法律制度以来,国内开始有人关注这一组织及其法律制度。例如,湘潭大学非洲法律与社会研究中心的研究生曾围绕非洲商法协调组织的不同法律制度撰写过几篇法学硕士论文, 外交学院有两位硕士研究生围绕非洲商法协调组织的创立条约撰写过硕士论文, 还有一些在国内大学攻读博士学位的非洲留学生也围绕非洲商法协调组织的法律制度撰写了博士论文,如在武汉大学留学的马里留学生姆多撰写的博士论文,题目是《OHADA国际商事仲裁法与中国国际商事仲裁法的比较研究》, [2] 另一位在武汉大学留学的非洲留学生申科撰写的博士论文,题目是《中国与非洲统一商法组织(OHADA)法域合同法若干方面的比较研究》。 [3] 湘潭大学非洲法律与社会研究中心的李伯军老师在2016年翻译出版了《理解非洲商法协调组织》一书, 该书内容十分简略,只是重点介绍了《非洲商法协调条约》与非洲商法协调组织的组成机构,可以对中国读者了解该组织的概况提供一定的帮助。总体上来看,国内对非洲商法协调组织及其法律制度的关注还远远不够,与中国在该地区的投资十分不相称。

为了便于国内读者对非洲商法协调组织有一个全面的认识和了解,本书将分五章进行论述:第一章简单介绍非洲商法协调组织的成立背景、成立过程以及该组织的法律地位;第二章将分别介绍该组织的五个组成机构及其职能和权限;第三章将探讨该组织所制定的统一法,将详细分析统一法的制定过程、它们的性质及适用,并对已通过的所有统一法的内容做一概要说明;第四章专门阐述非洲商法协调组织的争端解决程序,包括诉讼程序、仲裁程序和调解程序;第五章将对非洲商法协调组织取得的成就及面临的挑战进行分析;在余论部分将简要分析非洲商法协调组织及其法律制度为中国在该地区的投资带来的好处。

2017年12月30日


[1] 朱伟东:《非洲国际商法统一化与协调化》,《西亚非洲》2003年第3期,第66~72页;朱伟东:《非洲商法协调组织述评》,《西亚非洲》2009年第1期,第49~53页;朱伟东:《OHADA法律制度简析及其为对非投资带来的好处》,《海外投资与出口信贷》2010年第5期,第19~22页;朱伟东、冯琳:《OHADA仲裁法律制度述评》,《仲裁与法律》2008年第110辑,第57~72页。ZHU Weidong,“OHADA:As a Base for Chinese Further Investment in Africa”, Penant ,vol.129,No.89,2009,pp.421-428.

[2] Mamoudou Samassekou, A Comparative Study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Law OHADA and the People ' s Republic of China ,Doctorate Dissertation,Wuhan University,2011.

[3] Moussa Sékou TRAORE, A Comparative Study of Some Aspects of Contract Law between China and OHADA Area ' s Countries ,Doctorate Dissertation,Wuhan University,2012. gT1Qb2RxzfZawTNshKQZJ/mhw38QNmZIzcWyVudYSCXYbs4kM6LZkQXc23H94ae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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