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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地区高等司法培训学校

地区高等司法培训学校隶属常设秘书处,其总部在贝宁首都波多诺伏。作为非洲商法协调组织的一个机构,地区高等司法培训学校具有自己的法律人格,享有行政和财政方面的独立性。同时,它拥有自己的国际身份,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非洲商法协调条约》的所有成员国也是地区高等司法培训学校的成员,随后加入该条约的成员国在条约对其生效后,自动成为地区高等司法培训学校的成员。

部长委员会在1995年10月通过了地区高等司法培训学校的管理章程,该章程对学校的组织机构、功能、资源以及学校的津贴等问题做了详细规定。根据该章程,地区高等司法培训学校的机构包括一个负责学校管理的董事会、一个确保学术水准的学术委员会,以及一个由部长委员会任命的校长领导的管理部门。学校董事会由作为董事会主席行事的非洲商法协调组织常务秘书、司法与仲裁共同法院院长或其指定的代表、成员国国内最高法院的3名代表、2名来自国内培训中心的代表,以及地区高等司法培训学校永久职员的2名代表组成。学校的管理部门包括校总务办公室,教学、实习和培训办公室以及财政与行政事务办公室。

地区高等司法培训学校的主要职责是发挥作为培训中心和文献研究和传播中心的作用,改善成员国的法制环境。作为培训中心,它要通过提供课程培训,提高非洲商法协调组织成员国的法官及其他法律人员如律师、公证员、鉴定人、书记员、司法执达员等有关统一化的商法方面的能力建设。它提供的培训课程主要涉及下列内容:非洲商法协调组织通过的各类统一法、其他各种非洲共同体法律,以及一些具体的法律领域,如经济犯罪、腐败和跨国犯罪、公私合营以及知识产权等。经学校董事会的同意,地区高等司法培训学校也可招收来自非成员国的法律人员接受该校的培训。地区高等司法培训学校的培训人员都是权威的法律职业人士和学者,他们在非洲商法协调组织法律方面造诣精深、经验丰富。他们不是学校的固定职员,而是作为访问教授受雇的。地区高等司法培训学校也可与其他致力于培训法律职员或教授法律的机构或组织进行合作。

作为文献研究和传播中心,地区高等司法培训学校的主要职责是启动并促进有关非洲法律问题的研究,与司法与仲裁共同法院和成员国的最高法院通力协作,致力于实现非洲商法协调组织通过的各类统一法在成员国内得到统一的解释和适用,扩大非洲商法协调组织统一法在成员国内的传播推广。地区高等司法培训学校创办的文献中心向公众开放,该中心资料丰富,涵盖了众多领域,如非洲商法协调组织统一法、共同体法律、一般商法、会计法、税法、仲裁法、合同法、保险法、公司法、证券法、破产法等。该中心还有一个电子图书馆,收集了3000多种文献档案和340多种期刊。


[1] Weidong ZHU,“Arbitration as the Best Option for the Settlement of China-Africa Trade and Investment Disputes”, Journal of African Law ,2013,vol.57,No.1,pp.152-155. bshfAXQZ459QwPm7p7Ogn8Cd9AWSoIekwFBVscfF/Q/PhAwH/9ykJZ4X7dACmQ8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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