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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家和政府首脑大会

国家和政府首脑大会(La Conférence des Chefs d'Etat et de Gouvernment)是根据2008年修正后的《非洲商法协调条约》的规定所成立的一个新的的机构。此前1993年的《非洲商法协调条约》并没有规定这一机构。成立这一机构,一是为了弥补非洲商法协调组织之前不存在一个最高权力机构的缺陷;二是为了通过这一机构减轻部长委员会所面临的政治压力。 如果不设立这样的机构,涉及条约修正等此类重大问题就无法进行。因为《非洲商法协调条约》是由国家和政府首脑会议通过的,此类条约的修正相应地也应由此类机构通过。作为一个超国家的地区性组织,即使其职能仅限于制定和实施商法,也会不可避免地遇到很多政治方面的问题,甚至会引起成员国之间政治关系的紧张和冲突,而此类问题也只能由成员国的国家和政府首脑协商解决更为合适。

根据《非洲商法协调条约》第27条规定,非洲商法协调组织的国家和政府首脑大会由成员国的国家和政府首脑组成。每次大会的召开由担任部长委员会主席国的成员国的国家和政府首脑主持。国家和政府首脑大会可以决定涉及条约的所有问题,包括条约的修正与修订。经部长委员会主席国或三分之一成员国的提议,可以召集国家和政府首脑大会。但只有三分之二的成员国代表与会时,国家和政府首脑大会才能有效召开。国家和政府首脑大会的决议应协商一致通过,在无法取得协商一致时,应由出席会议的成员国代表的绝对多数表决通过。会议的这种表决程序有利于通过的决议取得成员国的认同和支持,同时又可以避免因绝对的协商一致导致某些决议无法通过,很好地实现了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结合。 VKj3u/qzoJFT01xMW+x7JJx1nGmQyqKOu0lSceOwRTUT2qj2pzniLKsXo1njNgU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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