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洲商法协调组织是一个地区性国际组织,为了实现《非洲商法协调条约》赋予的各项任务,它必须设立相应的机构。《非洲商法协调条约》第55条规定,本条约一旦生效,第27~41条所规定的机构就应设立。该条约第27~41条专门就组织机构做了具体规定。根据这些规定,非洲商法协调组织的组成机构有国家和政府首脑大会、部长委员会、司法与仲裁共同法院、常设秘书处和地区高等司法培训学校。下面将具体分析每一机构的构成及职能。 p4Kzoi/qAfeKeMYYGZt45ydsJVethOS2ApaWF0fD1jujU1xlsBcRTbau3pIoXAC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