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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非洲商法协调组织的成立过程

从提出法律协调化的构想到非洲商法协调组织的成立,这中间经历了漫长的过程。根据相关事件发生的顺序,可将非洲商法协调组织的成立过程大致分为以下几个阶段:酝酿阶段、筹备阶段、条约签署阶段以及条约生效阶段。

一 酝酿阶段

前已提及,早在非洲国家独立时,就有非洲学者呼吁对法律进行统一化和协调化。1963年5月,在由法国著名比较法学家勒内·达维德主持召开的非洲各国司法部长会议上,对非洲各国法律进行协调的建议被明确提出。此后,这一设想经过非洲各国法学家的广泛讨论,并最终促成非洲及毛里求斯联盟(L'Union Africaine et Mauricienne,UAM)和非洲及马达加斯加共同体组织(L'Organisation Commune Africaine et Malgache,OCAM)的设立。非洲及马达加斯加共同体组织成员国之间签署的《关于司法合作的一般公约》第2条规定:“为了协调它们各自的商业法律,并使这些法律的内容及适用保持协调一致,本条约的缔约方承诺接受本条约的所有条款。”1975年7月签署的有关设立非洲及毛里求斯联盟的条约第3条规定成立一个非洲与毛里求斯立法研究局,以帮助成员国协调各自的法律规则。但由于这两个组织没有得到成员国政府的充分信任,它们的工作并没有得到有效开展。不过,有关非洲法律协调的构想却在多年后被人重新提起。

二 筹备阶段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非洲大陆经历了严重的经济危机。许多非洲国家开始反思本国的法律制度是否有利于商业的发展,但直到20世纪90年代初期,有关法律协调化的观念才再次引起人们的关注。1991年4月,非洲法郎区财政部长会议在布基纳法索首都瓦加杜古召开,各国代表开始探讨非洲商法协调化方案。同年10月,在巴黎召开的非洲法郎区财政部长会议上,与会代表决定成立一个由7个成员国代表组成的“考察团委员会”,以对成员国的商法立法及实施状况进行考察。这个委员会的代表主要由来自7个成员国的商法专家和法学家组成,委员会的主席由柯巴·姆贝耶先生担任。1992年3月至9月,考察团委员会成员到非洲法郎区不同成员国进行了调研。1992年9月17日,柯巴·姆贝耶先生代表考察团委员会向非洲法郎区财政部长会议汇报了有关法郎区各国商法立法和实施状况的报告,并提出了完善法郎区商法立法和司法的建议方案。1992年10月5日至6日,法国及非洲各国首脑会议在加蓬首都利伯维尔召开。在此次会议上,各国首脑及其代表团“最终同意了由法郎区各国财政部长提出的商法协调方案,并且决定即刻着手实施这一方案,还要求各国的财政部长及所有相关国家的司法机构将其列入优先考虑的事项”。同时,非洲法郎区国家首脑们采纳了上述7位专家组成的委员会所提出的建议方案,并任命其中3位专家组成理事会,专门负责协调非洲商法协调条约的起草准备工作。该理事会由姆贝耶法官担任主席,其他两名成员分别是法国最高法院的名誉法律顾问、巴黎律师公会律师马丁·格西先生以及法国国家委员会诉讼部门主任米歇尔·让多。在同年12月在达喀尔召开的非洲法郎区司法部长会议上,各国司法部长要求理事会筹备未来的《非洲商法协调条约》,并且就各国商法领域需要优先考虑进行协调的事项列出一份清单。

三 条约起草及签署阶段

为了广泛听取非洲法郎区国家有关本地区商法协调的意见,1993年4月在科特迪瓦首都阿比让专门召开了一次有关商法协调的研讨会。在此次研讨会上,与会各国代表深入探讨了三人理事会所设想的各种法律文本的准备方面的技术性工作,还建立了由成员国代表组成的国家委员会,以协助商法协调的各项工作。同年7月在加蓬首都利伯维尔召开的法郎区各国司法部长会议上,理事会提交了有关非洲商法协调的条约草案。1993年9月21日至22日,在阿比让召开的法郎区各国司法部长和财政部长联合会议上,《非洲商法协调条约》草案最终得以定稿。

1993年10月17日,在毛里求斯路易港召开的具有法国共同商议惯例的非洲国家会议上,《非洲商法协调条约》草案文本被提交给与会国家首脑签署。当时,14个法郎区非洲国家即贝宁、布基纳法索、喀麦隆、中非共和国、科摩罗、刚果(布)、科特迪瓦、加蓬、赤道几内亚、马里、尼日尔、塞内加尔、乍得以及多哥全都签署了该条约。几内亚和几内亚比绍随后加入了该条约。这样,《非洲商法协调条约》的最初成员国就有16个。 这16个国家中,除几内亚外,都是法郎区成员国。除分别说西班牙语和葡萄牙语的赤道几内亚和几内亚比绍以及喀麦隆说英语的省份外,非洲商法协调组织的成员国全部是法语国家。而且,除喀麦隆说英语的省份具有普通法传统外,其他成员国都具有大陆法传统。

四 条约生效阶段

1993年的《非洲商法协调条约》第3条规定,条约所设定的各项任务应由非洲商法协调组织负责推进。在条约签署后,为了使非洲商法协调组织尽快开展工作,条约签署国又马不停蹄地推动该组织各个机构的设立。1994年10月底,条约签署国的司法部长在多哥首都洛美召开会议,审查了关于建立地区高等司法培训学校以及筹建非洲商法协调组织其他相关机构的方案。1994年11月8日,在法国比亚利兹召开的法国与非洲国家首脑会议上,《非洲商法协调条约》签署国强调了条约的重要性,并就非洲商法协调组织各个机构所在地的确定进行了讨论。1995年2月,在中非共和国首都班吉召开的条约签署国司法部长会议上,与会代表们最终确定了非洲商法协调组织各个机构的所在地。

1993年《非洲商法协调条约》第52条规定了该条约生效的条件。根据该条规定,本条约应由签署国根据各自的国内宪法程序予以批准。条约自第7份批准文书缴存之日起60天后生效。但如果本条约的第7份批准文书的缴存日期先于条约签署后的第180日,则条约自其签署之日后的第240天起生效。1995年7月18日,尼日尔向条约文本保管国塞内加尔缴存了第7份批准文书。根据条约的上述规定,该条约自1995年9月18日开始生效。

对于条约生效后加入该条约的国家,1993年《非洲商法协调条约》第53条规定了该条约及根据该条约通过的相关统一商法对这些国家生效的条件。根据第53条规定,本条约一俟生效,即对不是本条约签署国的所有非盟成员国开放。对于不是非盟成员的其他非洲国家,一经本条约所有缔约国的一致邀请,也可加入本条约。对于新加入的成员国,在其加入前就已通过的本条约及相关统一商法自其加入书缴存之日起60天后对其生效。

1993年《非洲商法协调条约》第九章规定了条约的修正与退出。根据该条约第61条,本条约可以根据规定的程序得到修正或修订,条约的修正或修订应根据条约所规定的同样方式予以通过。但该条规定并没有规定条约修正案的生效条件,看来条约修正案的生效条件要依据每一修正案的具体要求而定。2008年10月17日,非洲商法协调组织成员国国家首脑在加拿大魁北克签署了《非洲商法协调条约(修正案)》。 该修正案对1993年条约中的第3、4、7、9、12、14、17、27、31、39、40、41、42、43、45、49、57、59、61、63条进行了修正。根据2008年《非洲商法协调条约(修正案)》第2条,条约修正案自第8份批准书缴存之日起60天后生效。塞内加尔在2010年1月20日缴存了第8份批准书,因此,修正后的条约已自2010年3月22日起生效。根据修正后的条约第62条,本条约无限期有效,成员国不得在条约生效之日起十年内以任何理由退出该条约。 DOTpY5N3cteRqOh5Ba4bLiokhrIMiZ69Wp+WKzX2Pfob8g7RZXMIOCUJs13lY87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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