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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正式建立根据地之前

早在正式建立革命根据地之前,中国共产党就已经开始了对农民互助合作运动的探索。由于共产党此时仍未建立起自己的军队,所以当时的互助合作运动并未和武装斗争的实际需要结合起来。

一 共产党成立初期

早在1921年9月,共产党员沈玄庐 创办了浙江萧山衙前农民协会,这可能是共产党人创办的第一个农民合作组织。他还领导起草了中国现代农民运动史上第一个革命斗争纲领——《衙前农民协会宣言》和《衙前农民协会章程》,提出了土地应该归农民使用、由农民所组织的团体保管分配等革命主张,并做出了“三折还租”(按原租额3折交租)、取消“东脚费”(地主下乡收租时由佃农负担的路费)、反对交预租等规定,得到了广大农民的拥护。受其影响,在短短两个多月里,萧山、绍兴、上虞三县方圆150公里内有82个村建立了农民协会,会员超过10万人。同年12月18日,各村农民协会在衙前召开联合会议,政府派兵包围了会场,逮捕了并杀害了协会的农民领袖,又强令解散各地农民协会,当地农民运动暂时转入低潮。

1921年5月,广东省海丰县人彭湃从日本留学返回海丰,从此全力投身中国农民的革命和解放事业。他于当年7月组织了社会主义研究会,学习和研究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十月革命的经验,探讨中国革命问题。随后又组织了劳动者同情会,以了解劳动者情况,宣传革命道理,为劳动者争取权益。1922年7月29日,彭湃在住处与5名当地农民成立了农民协会,这是广东省第一个农会(有些地方简称为“农协”)。农会成立后,针对海丰地区存在的农民互相夺佃、地主加租易佃的现象,彭湃等人制定出条例:凡会员,未经本人许可和农会批准,其他会员不得夺佃;如非会员夺耕会员之地,农会劝告非会员让其交换耕地;凡地主对会员加租易佃,未经被易佃会员声明放弃和农会批准,无论何人,不得佃耕。如果地主不同意农会的决定,便实行“同盟非耕”,让地主的土地荒起来等。条例公布以后,农会会员之间的争执消失了,地主也不敢对会员任意加租易佃。此后,农会的威信进一步提高,会员或非会员之间发生了事端都来找农会,而当地的司法衙门却冷冷清清。由于“农会是贫人的会”的思想日益深入人心,从1922年9月开始,赤山、平岗、银镇等乡级农会相继成立。从1923年1月1日,海丰县总农会成立,彭湃任会长。加入农会者已达2万户,管辖的人口有10万人,占全县人口的1/4。这是全国第一个县级农民协会。1923年4月,彭湃亲自到陆丰筹备组织县总农会。6月,陆丰县总农会成立,入会者3.5万余人、7000余户。

在彭湃的领导下,两县农会领导人不断总结经验,制定了农民运动纲领。纲领的主要内容有:谋农民生活之改善;谋农业之发展;谋农村之自治;谋农民教育之普及。他们还明确提出农会斗争的目标:“(一)对付田主;(二)对付官厅。即经济的斗争与政治的斗争并进,使农民有经济斗争的训练及夺取政权的准备。”有了斗争纲领和目标后,海陆丰的农民运动发展更为迅速。惠阳、紫金、普宁等县的农民也纷纷起来组织农民协会。1923年5月,海丰县总农会改称惠州农民联合会,各县分设县联合会;7月,又将惠州农民联合会改为广东省农民联合会,推举了13人组成执行委员会,彭湃任委员长。

此外,湖南衡山岳北地区也在共产党员的领导下,于1923年9月成立了岳北农工会,并迅速发展到会员4万余人。但在当年11月就被军阀刘恒惕镇压而转入低潮。

1922年11月,陈独秀在《中国共产党对于目前实际问题之计划》中专门论述了“农民问题”。他认为,“中国共产党若离开了农民,便很难成为 一个大的群众党”。而中国的一般农民遭受着如下痛苦。

(1)由于外货输入,“一般物价增高率远高于农产物价格增高率,因此自耕农民多卖却其耕地降为佃农,佃农则降为雇工,或流为兵匪”。

(2)“水旱灾荒使各种农民一律受苦”。

(3)“兵乱及灾荒使农民大为迁徙,其迁徙所至之地方遂至佃农雇工均供过于求,因同业间竞争,地主及雇主所要求的条件日加苛酷”。

(4)以上三种原因导致“农民食用不足,遂不得不受高利盘剥之痛苦,此项痛苦以无地之佃农为最甚”。

要想解除农民的痛苦,陈独秀认为应该采取“组织农民消费协社”以及“组织农民借贷机关”等一系列措施。

总体而言,虽然这一时期共产党已经对农民在国民运动中的重要性有一些认识,但工作还是围绕着城市来展开,在城市的学生和工人阶级自然成为其群众工作的核心对象。除极个别地区外,对农民的互助合作缺乏实际的推动措施,更没有明确的土地改革纲领,真正意义上的合作社几乎没有。对于农民的具体工作,尚处在宣传和组织农民协会、扩大共产党在农村的影响、启发农民阶级觉悟的阶段。

二 大革命时期

大革命时期(也称为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 ,由于国共合作,共产党人及其领导的组织有了公开、合法的身份,这为其开展农民合作运动创造了更宽松的条件。1924年1月,在广州召开的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重新阐释了三民主义,确定了联俄、联共、扶助农工三大政策,标志着国共第一次合作正式形成。在这次大会上,国民党专门针对农民提出了政纲——《农民运动之宣言》。其中写道,国民党“当对于农夫工人之运动,以全力助其开展,辅助其经济组织,使日趋于发达,以期增进国民革命运动之实力”。 会后,国民党在中央设立农民部,作为全国农民运动的领导机构,共产党员林伯渠任部长,彭湃任秘书。这既肯定了共产党在农民运动方面所取得的成绩,也体现了共产党在全国农民运动中的领导地位。

农民部成立以后,积极开展宣传活动,创办了《中国农民》(月刊)、《农民运动》(周刊)等刊物。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还规定每月拨款1.8万元作为全国农民运动经费。 1926年1月,根据共产党人的提议,中国国民党召开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大会提出了《农民运动决议案》,指出“引导农民,使成为有组织之民众,以参加国民革命”,以及“从速设立农民银行,提倡农民合作事业”;组织方面,规定“各省党部均应设立农民部,并与中央农民部,发生密切关系,实行中央党部之统一运动计划……各省区市党部之宣传部,须与各该省市之农民部发生密切关系,尤须与中央农民部发生密切关系,使此种运动,成为本党之整个的统一的运动”。

为了培养农民运动骨干,共产党派出了彭湃和毛泽东帮助国民党举办了广州农民运动讲习所,每期都由共产党人讲授“农村合作”课程。

在这种环境和条件下,共产党领导的农民运动有了长足发展,其中以广东、广西、湖南、湖北、江西、河南等省最为积极。广东、广西、河南、湖北4省更是率先成立了省级农民协会。 值得一提的是,由于彭湃等人坚持不懈的努力,广东不仅是国民革命的发源地,亦被认为是全国农民运动最先兴起的地方。

1925年5月,广东省农民协会第一次代表大会通过了《农村合作运动决议案》。其中写道:“……在根本改造目的尚未达到以前……合作运动就是改革目前农民生活状况的一种有效方法。所谓合作运动,应即是农民间基于互助精神而组织的一种合作事业,其作用在于抵制资本家地主奸商的垄断和重利盘剥,按之农村现在的情况,当急速组织者有下列三种:(一)购买合作……(二)贩卖合作……(三)借贷合作。”《农民合作运动决议案》除了再次提及督促成立上述3种合作社外,还指出:“生产合作社,确能增加并改良农民之生产,而使其生活上有余裕。”1926年12月举行的湖南省第一次农民代表大会通过了《农村合作社问题决议案》,除了指出“信用合作社”“贩卖合作社”“消费合作社”是农民“最为迫切”的需要外,还明确指出:“为谋农田水利之改进,农业生产力之增加,亦可组织‘生产合作社’。”“为谋对农产品之加工(如将谷子加工做成米,将木头加工锯成木板),及其他使用之便利(如共同使用水车),亦可组织‘利用合作社’。”1927年3月举行的湖北省农民协会第一次全省代表大会,在《农村合作社问题决议案草案》中指出了“信用合作社”“购买合作社”“贩卖合作社”“利用合作社”“生产合作社”的重要作用,还明确要求“以上各种合作社之组织,为不可缓之举,各地应努力以求普遍的实现”。

1925年10月10日,中国共产党发表了《告农民书》,指出各级农民协会的“执行委员会均得指定会员若干人组织特殊团体,办理自卫军、消费合作社、教育会、水利局、害虫检查会等公益事业”。

毛泽东在1927年3月写成的《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中,也把“合作社运动”作为农民在农民协会领导之下所做的14件大事之一。他认为:“合作社,特别是消费、贩卖、信用三种合作社,确是农民所需要的。”

武汉国民党政府农民部曾对全国农民协会会员进行统计,截至1927年6月,全国有县级农会201个,区级农会1102个,乡级农会16144个(其中湖南有13207个),村级农会4011个,总会员数为9153093人。值得注意的是,湖南的会员有4517140人,占了全国会员总数的一半。

这一时期,在农民运动蓬勃发展的地区,一些专门为农民生产、生活服务的合作社开始出现。首先是在广东省广宁县,由澎湃领导的减租运动取得胜利后,农民的积极性大为提高,于1925年“成立了几个合作社,在社岗、折石方面合作社的宣传很甚,社岗农民很辛苦的去做合作社运动,合作社成立时就差不多有500人,现在 有1500人了”。

1927年,在湖北省一些农民运动有所发展的县,“农村经济多陷于恐慌地位,其原因很复杂,或是有因不能出卖,或是谷米价格受限制,甚至禁米出口,而有钱的人又实行闭货,这都是乡村经济恐慌的重要原因,所以建设农民银行,为合作社,已是刻不容缓的了,现在有许多地方已成立合作社,他们的基金,是没收的财产,有许多合作社,已出了流通小票,信用很好,但是没有转合作社的人材这是困难的”。

由于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政局动荡,而且各地农会维持的时间较短,关于合作社方面的资料保留下来的很少,因此笔者无法更加详细地展现合作社当时合作社的发展情况。

总体而言,这一时期虽然出现了一些由共产党组织的合作社,但影响非常有限。主要的原因在于以下三个方面。

(1)共产党领导的合作运动处于初创期,欠缺经验。即便在农会影响所及的地方,传统的互助合作方式仍然占据主流。

(2)国民党在1927年发动了“清党运动” ,共产党在全国遭到残酷镇压,各省执行“合作运动决议”的时间太短。广东只有两年时间,湖南、湖北只有不到1年的时间。这些初创的合作社未及建立较为明晰、稳定的体系和业务范围,就随着第一次国内革命的失败而解体。

(3)多数地方还未制订相应的章程来推动合作社的筹办。毛泽东在《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中也提到:“大问题,就是详细的正规的组织法没有。各地农民自动组织的,往往不合合作社的原则,因此做农民工作的同志,总是殷勤地问‘章程’。假如有适当的指导,合作社运动可以随农会的发展而发展到各地。”

另外,由于土地改革未真正进行,根据地也未建立,真正发挥作用的农民合作社以消费、贩卖、信用为主,生产和利用合作社则未及实施,生产方面的互助合作仍然由农民依照传统的办法自发进行。 71CFm0x65Y2TP+tO6Amlp8hM57dg0ebFjYi1eVyDPnQC8tsNLt7EoUiAdxg/IFW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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