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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公社体制被打破与农民收益的变化

20世纪80年代初,权力高度集中、政社合一、统一经营的人民公社体制基本瓦解。 由于生产责任制普遍实行,“交足国家的,留够集体的,剩下都是自己的”,农民出工不出力、低效劳动或无效劳动的情况基本绝迹。 尤其是1985年开始逐渐取消实行了30多年的农产品统购统销制度,农民获得了更多的经营自主权,生产、创新的积极性被进一步激发。 在很短的时间内,农产品短缺的情况就得以缓解,长期困扰中国人的吃饭问题基本解决。1982~1984年,农业生产发展的速度超过了所有人的预料,运输、仓储等严重落后于产品增加的速度,计划经济下的商业体制也无法适应新形势,导致油、麻、大豆、兔、茶、毛料等品种出现调销困难。 粮食产量由1978年的3048亿公斤迅速增加到1984年的4073亿公斤,年均增长率为6.7% ,到1983年就出现了卖粮、储粮、运粮三难。一些产粮区的农民还提出:保口粮,保“皇粮”,不再多种粮。洞庭湖区挖田养鱼,滁县地区挖田种藕,有些地方改两熟为一熟。

1978~1984年中国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实现了巨大飞跃,农民收入的实际年增长率达到15.1%,成为历史上农民收入增长最快的时期之一。农村贫困线以下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由1978年的33.3%下降到1984年的11%。

表面上看,农民经济权益的获得是以高度组织化的体制被打破为前提的。一方面,在这一时期,片面强调“统”的不利之处已经被人们熟知;“分”的积极作用则正在显现,其缺陷尚未完全暴露。因此,打破高度组织化的人民公社体制、实行小岗村式的分田到户,成为“以人民利益为重”“勇于改革”的先进标志。另一方面,长期以来国人由于视野的局限,对“组织起来”的理解过于单一,不知道世界上还存在各种各样的组织与合作形式。很多人听到“农民组织”就自然地联想到疾风骤雨的合作化运动和共同贫穷的人民公社。谈“合”色变、谈“组织”色变也就不难理解了。

其实,人们在评论新中国的合作化历程时往往忽略了制度环境对集体组织的重要影响。比如,在去工业化、去商业化以及严格的统购统销政策之下,“工农商学兵”结合、“农林牧副渔”共同发展的人民公社变得功能残缺。全国众多人民公社成为纯粹从事农业生产劳动的基层组织。 几亿农民搞饭吃,农村经济和农民生活怎么可能不困难呢?历史上,大量人民公社确实存在现金分配拮据、社员贫困的问题,这既有公社内部的原因,也有公社外部的原因。现在看来,国家宏观政策等外部原因也应该纳入一并考虑。否则便无法解释为何保留至今或重新形成的集体经济组织在当下仍能焕发活力,积累了雄厚的集体资产,成员也得以过上小康甚至小康以上的生活(更详细的内容可参考第五章的“集体经济型”)。

因此,把困难完全归因于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至少是片面的。即便人民公社制度本身存在无法克服的缺陷,也不意味着在市场经济和家庭经营的新条件下,其他合作组织形式必然不能成功。人民公社与现代合作社的本质区别已被众多学者和官员反复提及,本书不再赘述。

随着开放程度日益加深,人们逐渐发现,中国的农业、农村与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差距不仅表现在生产力方面,如机械化、电气化程度、高新科技应用等,更表现在生产关系方面,如经营者的组织形式、组织程度等。现代合作事业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因此世界历史上第一个成功的合作社是1844年英国纺织工人自发成立的“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越是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农民参与合作组织的情况越普遍。“在工业化国家,生产者组织 是家庭农场成功的基础,至今仍是生产组织的主要形式。在美国,奶制品合作团体控制了80%的奶产品生产,而加拿大主要的特产作物以合作经营的方式生产。在法国,十分之九的生产者至少参加了一家合作团体,参与生产资料合作团体的比率为60%,参与生产合作团体的比率是57%,参与加工合作团体的比率是35%。” 由于合作比单干更具竞争力,合作发展良好的地区,其社会经济环境亦更优越,形成了相互促进的良性循环。

紧随着人民公社解体而在民间自发产生的合作现象(参见第四章),表明了弱势的农民在经营中确实存在重新合作的需求。提高组织化程度,是农民维护和扩大自身权益的客观需要,不会由于某些人持不同意见而改变。因此“组织化程度越高,农民的权益越容易受到侵害、越没有劳动积极性;组织化程度越低,农民的权益越能得到保障、越积极劳动”是个伪命题,而且带来了明显的消极作用。随着中国农村和农业向市场经济转轨,农业增收越来越难以依靠单家独户来实现,客观上存在互助合作的需求。但这种需求切忌被任何外部的组织和个人垄断,要切实避免农民“被代表”。

农民应该拥有决定是否合作、以何种形式合作的权利。事实上,不管是不是能令所有人满意,从民间自发到民办公助,新时期的农民互助合作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出现,并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为了避免人们产生负面的联想,主流舆论为改革开放后陆续出现的农民合作现象与合作组织加上前缀,称为“新型”农民(农村)合作、“新型”农民(农村)合作组织,以示与人民公社体制的区别。另外,本书使用的“现代合作社(或现代合作组织)”,专指最早出现在西方,以平等协商、民主管理、共同所有为特征的长期性契约组织,它与中国传统以地域、血缘、亲情为纽带的合作形式存在区别。

新时期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目标是“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这其中,“生产发展”是重心,是新农村建设的经济基础和根本动力。因此,对直接作用于“生产发展”的农民经济合作进行研究,也就尤为迫切。事实上,现有的关于中国农民互助合作的研究,绝大多数亦与经济合作直接相关。有鉴于此,本书对农民合作的研究亦集中于经济领域,不直接涉及社会管理、文化娱乐等其他方面。但笔者毫不怀疑,不同领域和功能的互助合作,存在强力的相互促进作用。笔者亦不赞同,只有合作起来从事经济活动,才能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 9lP9DdzCNkdMOMCuR+fFi/Z8ygU8WtspCz0LR3DuOEnLjk7UQ748WHWj1YfSqR1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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