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
下载掌阅APP,畅读海量书库
立即打开
畅读海量书库
扫码下载掌阅APP

第四节
解放战争时期

抗日战争结束后的1946年,国共内战再次爆发,共产党的互助合作运动进入解放战争时期(也称为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

1946年5月4日,作为对国民党大举进攻解放区的回应之一,中共中央颁布了《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其中明确提到:“各地党委在广大群众运动面前,不要害怕普遍的变更解放区的土地关系,不要害怕农民获得大量土地而地主则丧失了土地,不要害怕消灭了农村中的封建剥削。”“各地群众尚未发动起来解决土地问题者,应迅速发动解决,务必在今年底以前全部或大部获得解决。” 这标志着共产党的土地政策已从实行减租减息转变为耕者有其田,即从削弱封建土地制度转变为消灭封建土地制度,土地改革就此开始。

在1947年9月13日的全国土地会议上,《中国土地法大纲》获得通过,10月10日正式公布。其中第一条即提出:“废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第六条规定了土地分配的办法:“乡村中一切地主的土地及公地,由乡村农会接收,连同乡村中其他一切土地,按乡村全部人口,不分男女老幼,统一平均分配,在土地数量上抽多补少,质量上抽肥补瘦,使全乡村人民均获得同等的土地,并归各人所有。”第八条规定了除土地外其他物品的分配办法:“乡村农会接收地主的牲畜,农具、房屋、粮食及其他财产,并征收富农的上述财产的多余部分,分给缺乏这些财产的农民及其他贫民,并分给地主同样的一份。分给各人的财产归本人所有,使全乡村人民均获得适当的生产资料及生活资料。”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土地革命时期的土地制度中也提出了“耕者有其田”的口号,但土地的所有权属于政府,农民仅仅获得土地的使用权,所以这种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并不完整。而在解放战争时期,农民分得的土地在法理上具有较为完整的私人产权,可以出租、转让、买卖。这也导致局势稳定和生产恢复之后农村逐渐出现新的阶级分化,部分土地再次向少数善于经营的人集中。

一 互助合作的背景和概况

随着土地改革的不断深入,曾因保留封建土地所有制而无地或少地的老区农民也获得了土地、耕畜、农具,新解放区的农民更是直接平分了土地等生产资料。一般而言,实行土地改革后,广大翻身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大为提高,但对整体的农业生产而言,却不一定有利,因为生产资料平均分配的做法,使本来已经不足的耕畜和农具更加分散,实际使用中的效果就减弱了。比如,在东北解放区一些地广人稀的地方,农业劳动所需要的耕畜和人力甚多。个体农户如果没有能套1付犁、1挂车的三四头耕畜,自己就种不了地。耕地、趟地、送粪和拉庄稼都需要三四匹马,扣地需要6匹马。因此种地和使马都需要至少两三个劳力一起干,否则便不能进行。当地的中农每户也不过两三匹马,土改后的贫雇农每户平均只有半匹马到1匹马, 仅此便不难想见单家独户种地之困难。

国内的战争局势,亦由抗日战争的以游击战为主,转向解放战争的大规模运动战为主。随着战争的不断胜利和战场的日益扩展,需要动员和组织的战斗兵员和支援前线的民工越来越多。以陕甘宁边区为例,1947年5月至1949年7月,共动员支前民工2854万人,畜工1251万人,平均每名男劳动力服战勤195.9天,每头牲畜服战勤111.7天。晋冀鲁豫解放区的农民,在解放战争期间平均每人服战勤60多天。在国民党军队重点进攻的地区和具有决战性质的大型战役中,动员的支前民工就更多了。1945年9月至1949年10月,山东解放区动员了95万人参军,动员了1106万民工支前,动员大车1468万辆、牲口78.5万头、担架43.5万副。淮海战役动员民工225.1万人;渡江战役(1949年4月1日至5月17日)共动员支前民工323.38万人,支前船舶2万艘。 如此大规模的战争动员,使农村由于土地改革而出现的土地、农具、耕畜相对分散以及长期战争消耗、敌人破坏所造成的人力、畜力、生产工具严重不足的问题更加突出。比如,陕甘宁边区政府、西北局在《开展一九四八年春耕运动的指示》中提到:“经一年来蒋胡匪军残暴凶狠的烧杀和抢劫,全边区损失公私粮食二十五万石,牛驴六万余头,农具二十三万件;减少耕地三百六十余万亩,青苗被践踏摧毁者五十余万亩……一年来边区劳动力减少约计百分之二十(加上战勤达百分之三十),耕畜减少约计百分之三十至五十。” 故此,虽然大生产运动与互助合作运动已经开展了好几年,但农民的生产条件并未明显改善,相较于抗日战争之前,农户独立生产的困难有增无减。

总之,土地改革和大规模内战是这一时期互助合作运动的社会背景,在认知和研究的过程中必须优先考虑。由于生产和战争的需要,共产党领导的互助合作也有了进一步发展。

过去近20年组织农民的成功经验,自然使共产党在寻求解决(缓和)问题的办法时倾向于更加广泛地发起互助合作运动,以此提高劳动效率和生产力。解放战争期间,各解放区特别是比较巩固的老解放区农业方面的互助合作都有很大发展。根据当时各地汇报的材料,参与互助合作的劳动力一般占当地劳动力总数的一半以上,多者占70%~80%。 总的来看,这一时期的农业互助合作有以下特征:

(1)生产与战勤相结合,前方与后方大变工。如前所述,解放战争以大规模的运动战为主,战勤动员广泛、数量庞大。如何既做好战勤又不耽误生产,成为领导生产和支援战争的中心环节。最普遍的做法是战勤组与互助组合一。比如有的地方,服战勤的青壮年结成战勤组,不服战勤的半劳力结成拨工组,然后二者合一,结成“战拨组”,平时共同拨工生产,战时战勤组外出支前,拨工组继续生产。有的地方实行全村大拨工,生产委员会每天统计全村应做的农活,统一分配劳动力去完成,打破户界、地界,依序突击,全村如同一大家。有的地方还组织支前民工利用战争空隙帮助驻地农民生产。

(2)农业互助与副业互助相结合,农业副业大变工。通过互助合作,工作效率提高了。在克服支前与农业生产矛盾的基础上,组织剩余的劳力、畜力、资金、工具进行各种副业生产,增加农民收入,这在各地农村也很常见,且效果很好。

(3)互助合作的形式、内容、范围等因地制宜,灵活多样。由于各地战事情况不同,自然条件、经济条件不同,以及群众的生产生活习惯、党的组织基础不同,因而互助合作也多种多样。每个地区往往同时存在多种形式的互助组织:有单纯从事农业生产的互助组,有农副业结合的互助组,有群众间互相提供技术服务的互助组,有妇女家务劳动互助组,有大组套小组、大小组相结合的互助组,有男女老少分编的互助组,有男女、整半劳力混编的互助组……且每种互助形式在实践中还不断发展变化,群众在此过程中展现出惊人的创造力。

除此之外,从土地革命时期已经发挥作用的供销、信用、手工业合作社也有很大发展。例如,在晋冀鲁豫解放区的太行区,1947年8月底合作社发展到5491个村庄,有社员74万人、资金23亿元。有的地区不仅发展了村级社,还建立了区联社。在东北解放区,1949年农村基层供销合作社发展到7500多个,占全区行政村总数的22%,社员349万多人。这些合作社促进了农业的恢复和发展,活跃了农村经济,改善了人民生活,支援了解放战争。

二 土地改革、互助合作中的偏差及纠正

互助合作运动的好处在前文已经谈及,此处不再赘述。下文集中介绍互助合作运动在操作层面存在的普遍性缺陷和偏差。

从当时保留下来的资料可以看到,土地改革和互助合作运动在实践中呈复杂的张力关系。在土地改革中,一方面,广大贫农、雇农分得了田地、房屋、劳动工具、耕畜等,激发了劳动和生产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农民又怕努力生产的成果在未来被“割韭菜”,被“均产”。从减租减息削弱封建剥削,到实现耕者有其田消灭封建剥削的政策发展,被部分农民看作是共产党“一直斗富”思路的体现。中农害怕最终会斗到自己头上,翻身贫农也顾虑自己富起来之后会挨斗。有的农民说:“可亏了咱是个中农,要不还能跑得了。”因此他们满足于维持现状,不求发展。普遍的反应是“不能不动弹,也不能很动弹,够吃够喝就行了”。不少农民根据本村各阶层财产的平均状况,把自己的家当约束在一定的水平内,时刻警惕着不要超越过去。抱有这种思想的农民,往往只图眼前吃喝,不做长远打算。太行区有的翻身农户提出“(要)丰衣足食不(要)耕三余一”,也有中农说“要敢发就是耕二余一也不难,就是不敢”。 这种状况自然不利于丰富社会物资供应和提高生产力,违背了土地改革的初衷。

互助合作运动也类似,一方面在提高劳动效率、增加生产、改善农民生活等确有明显效果;另一方面也引起部分群众认为“组织起来”就是“慢共产”的思想顾虑,在发展生产和经营副业上疑虑重重,不少人就在合作组织中混日子。东北解放区的一些村干部说:“见你们(指上级干部——笔者注)就怕(被干部问——笔者注)问‘组织起来还费工?’怕说不团结,发财也不是一家发的,一家发也不行!” 农民在自上而下的动员中,怕别人说他自私、落后、丢脸,因此有些时候在集体劳动中吃了一些亏也不愿意说出来,但要让他认真劳动那也是很困难的。有的群众说:“现在是填坑补平,谁‘钉架’ 干,填人家的坑,马马虎虎干填咱的坑,你何必‘钉架’干呢!” 这样做自然也违背了互助合作运动的初衷。

在这种情况下,农民单干实际上受到了限制和压力。缺乏劳动力的家庭,普遍不敢雇工和出租土地,以免被说成是“剥削”。有的农户不具备单干的条件,又不敢通过正常的市场行为解决困难,不得不加入互助合作组织。另外,一些出身或成分不好的农民产生了不安全感,因为害怕被斗争而不敢不参加互助组,一些较为富裕的中农甚至积极主动地要求“进步”。比如,东北解放区的洮安县青山区有一个合伙组,在工作队宣布组织可以自愿之后,2个中农和1个雇农就拆伙分出来了。后来这两个中农寻思“自己是个中农,退出来怕人家将来斗尖头”,要求再次加入。最后这个小组仍然以散伙告终,浪费了人力物力。

平均主义在农村工作中的负面影响引起了毛泽东的注意,1948年4月1日他在晋绥干部会议上发表讲话,对土地改革中的错误倾向和绝对平均主义提出了严厉批评:“土地改革的一个任务,是满足某些中农的要求。必须容许一部分中农保有比较一般贫农所得土地的平均水平为高的土地量。我们赞助农民平分土地的要求,是为了便于发动广大的农民群众迅速地消灭封建地主阶级的土地所有制,并非提倡绝对的平均主义。谁要是提倡绝对的平均主义,那就是错误的。现在农村中流行的一种破坏工商业、在分配土地问题上主张绝对平均主义的思想,它的性质是反动的、落后的、倒退的。我们必须批判这种思想。”他还对土改的对象和目的做出了说明,明确了哪些群体不能侵犯:“土地改革的对象,只是和必须是地主阶级和旧式富农的封建剥削制度,不能侵犯民族资产阶级,也不要侵犯地主富农所经营的工商业,特别注意不要侵犯没有剥削或者只有轻微剥削的中农、独立劳动者、自由职业者和新式富农。”

为了进一步纠正农村中普遍存在的错误思想和做法,当年的7月27日,中共中央批准以“新华社信箱”的名义,发表了《关于农业社会主义的问答》(以下简称《问答》),以进一步解释毛泽东在晋绥干部会议中所提到的农业社会主义“是一种什么思想?它为什么是反动的?”。《问答》首先指出:“农业社会主义思想,是指在小农经济基础上产生出来的一种平均主义思想。”它“企图用小农经济的标准,来认识和改造全世界,以为把整个社会经济都改造为划一的‘平均的’小农经济,就是实行社会主义,而可以避免资本主义的发展”。而它“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带有革命与反动的两重性质”,即“仅仅在平分封建的土地财产上,有其革命性……除开这种场合以外,农民的平均主义,我们都是不能赞成和实行的”。它反动的方面在于“要平分社会上其他一切阶级、农民一切阶层(例如中农和新式富农)和其他一切人等的土地财产,还要平分工商业,并把这种一切平分称为‘共产’或称为‘社会主义’。这就是一种绝对平均主义,这就是反动的、落后的、倒退的”。这是因为,这样做“就是要平均主义地破坏工商业及一部分中农和新式富农的土地和财产,因而也要打击广大工业和农业生产者的向上积极性。这样,就不独不能提高社会生产力,而且必然要使社会生产力大大降低和后退”;就是要把已经发展了的农业、工业、商业都还原为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

“农民在分得土地后,是作为小的私有主而存在的,他们的生产条件不可能完全相等,尤其不可能保持不变。”“农村中的经济竞争,不可避免地会有新的发展,并使农民之间不可避免地会有新的阶级分化。”而在新民主主义社会中,竞争与阶级分化是不可避免的,而且是被允许的,因为“只有允许这种竞争,才能发动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把农业经济广大地发展起来”。

中国“进行土地改革,发展新民主主义经济,这是农民解放的第一步……经过另一个阶段的历史斗争,实现社会主义,这是农民解放的第二步”。“但我们要达到社会主义……必须经过新民主主义经济一个时期的发展。”在此期间,“大量地发展公私近代化工业,制造大批供农民使用的农业机器,并因此将农民的个体经济逐步地转变为集体农场经济之后,才有可能”。《问答》再次强调了“各尽所能,各取所值”的原则:“即使在社会主义社会,也不能使所有人在生活上完全划一,也和农业社会主义者的反动观点完全不同……在劳动中生产得更多更好的工人与农民,他们取得的报酬就必定较多,而生产得较差的,所得的报酬就一定较少。社会主义社会决不容许不劳而食,也决不容许偷懒的人与积极劳动的人取得同样的报酬与享受同样的待遇。”

《问答》明确地批评了期待再次“填坑补平”等错误思想:“分得一定分量的土地财产的贫农与雇农,此后必须努力生产,改善生产,进行生产的竞赛,即依靠自己以及群众间变工互助的劳动,以提高自己的经济情况,决不能还等待什么分配又分配,或只寄托希望于民主政府的救济又救济。”否则“所得的结果,一定仍然是大家的一场贫困”。《问答》在最后还对党员提出要求:“必须特别对于贫农和雇农,认真地进行发展生产的教育……进行生产互助组织,以保障大多数农民都能生产发家,都能过富裕生活,乃是共产党员在农村中的根本任务。”

由此可见,“农业社会主义思想”在贫农和雇农之中表现得最为突出,而在经济条件较好的其他群体中并不流行,但引起了后者在生产和经营方面的顾虑,制约了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

为了进一步让社会各界明了共产党的农村和农业政策,纠正工作中的错误,确保有利于生产发展的一系列政策在各地得以执行,1948年8月14日新华社发表社论《把解放区的农业生产提高一步》。社论明确宣告:随着战争的不断胜利和土改的彻底完成,“到明年,便可能在全国一切基本解放区内开展一个完全没有封建束缚的、各阶层人民得以在自由平等的条件下比赛生产发富的普遍的生产运动”。为此,“首先,是要针对土地改革后所产生的新情况,解决一些有关农业生产的政策问题。这是开展农业生产运动的前提条件”。这些问题是:

(1)确定地权。凡属封建制度已经消灭,贫雇农得到大体上相当于平均数的土地,即便与中农所有的土地有一些差别,也应该“认为土地问题已经解决,不要再提土地改革问题”。“应当以户为单位,最后确定各阶层(包括土地改革前的地主、旧式富农在内)一切男女老少人口的地权财权,保障其不受侵犯。各解放区最高行政机关应当统一颁发土地执照……交各户主收执”,以后的土地转移、买卖即以此为依据。

(2)纠正错误。凡在“土地改革过程中曾经发生而尚未纠正的偏向,必须认真地、适当地、并尽可能迅速地加以纠正”。一切划错了的阶级成分,必须“公开地加以订正”。“因划错成份而没收的土地财物,能退回的应立即退回”,或者“尽一切公私力量,设法予以补偿”。“对于未曾分给或留给一份土地财物的地主、富农,应迅速地予以适当安置。务使一切农村人民都能得到一定的生活与生产资料,使之能维持生活并从事生产。”

(3)“明令允许雇佣劳动(包括请长工、短工等)的继续存在。”“事实上目前雇工种地的人大部是家中缺少劳动力,这种雇工是应当提倡的,以免荒芜土地,并造成一部分人的生活困难。”

(4)“允许特定条件下的租佃关系。”“凡因孤寡废疾,或因参加革命军队及其他脱离生产的革命工作,或因进入工厂作工及改营工商业等,因而不能耕种自己所分得的土地者,或政府所有公荒须招人投资开垦者,均应允许出租其土地。”

(5)“明令保护在废除高利贷以后的私人自由借贷。”“此项新的债权,不问其所属阶级如何,一律受到法律的承认。”

(6)“调整或改订农业税(公粮)。”社论对此未做具体规定,只是笼统地要求“使一方面有利于支援战争,另一方面能鼓励农民生产情绪,有利于改善农民的生活”。不过社论还列举出一些“可供各地参考”的办法:“有些解放区已宣布凡土地改革已经完成地区,一律废除农业累进税则,改用无累进率的比例税收制,并规定一律按各块土地常年平均产量计征,不按当年实际产量计征;凡因勤劳或改良作务 所增加之收入,一律不增加负担,使人民多生产者能多得利。”“规定统一村款收支,平衡各地负担,严禁一切额外征收,力求减轻人民负担。”

以上社论中提到的6个政策问题,实际上说明了实行土地改革以来,各地普遍出现了与此相应的6类严重阻碍农村经济和农业发展的错误倾向和做法,社论对此都进行了明确的说明和规定。在笔者看来,社论既切中时弊,又合情合理,清晰地体现了共产党以发展生产、改善人民生活为目标的变革思路和执政理念。

从1948年4月1日毛泽东在晋绥干部会议上的讲话开始,在四个半月的时间内,党和政府连续对土地改革和互助合作中的错误偏向发出明确指示。这说明了此前在农村出现了普遍且显著的问题,也说明了当时共产党的核心领导层确实能够较为及时、完整地了解农村的实际情况,而且能够对问题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和认识,提出的纠正措施也是具体有效的。笔者在此对以上3个指示进行简单的总结和对比:

(1)毛泽东在晋绥干部会议上的讲话总结了解放区在土地改革和整党工作中的经验,着重纠正一些地方在这两项工作中发生的“‘左’的偏向”,讲话的主要对象是党内干部。

(2)《关于农业社会主义的问答》以毛泽东在晋绥干部会议讲话中批判的绝对平均主义思想为引子,回答为何“绝对平均主义的思想,是一种农业社会主义的思想”以及“它为什么是反动的”。实际上就是要求各个解放区批判和纠正在土地改革中发生的以绝对平均主义为代表的“左”倾错误。《关于农业社会主义的问答》从理论上详细地分析和解释了绝对平均主义的社会经济基础和来源,其革命与反动的两重性,以及它对经济恢复和发展的破坏性,阐述了新民主主义经济的特点。虽然这篇指示的对象并不局限于党员和干部,但它的特点是理论性较强,广大基层工作者和群众在理解和贯彻上有一定困难。

(3)《把解放区的农业生产提高一步》是共产党通过报纸向各解放区直接发出的指示,传播对象包括了所有人。它对一些普遍存在争议的政策问题做出了“明令允许”“明令保护”等具体的、可直接操作的指示,在内容上更贴近农业生产和农村工作的实际情况,对党的政策进行了清晰、全面的说明和宣传。

三 “强迫命令”及“放任自流”

在组织劳动互助方面,解放战争时期仍然存在强迫命令的问题。强迫命令集中表现在两个方面:强迫合作以及强迫不等价交换。

(一)强迫合作

强迫合作在当时又被称作“强不愿为自愿” 。笔者以一个合伙组从建立到垮掉的过程为例,从中可以看出强迫合作为何必然不能维持。在东北解放区有一种叫“榜大把青”的生产组织办法,即把自家的土地、牲畜、劳动力、粪都拿出来折算成相应的股份入“伙”,共同生产,秋收后按股份分粮食和其他收益。洮安县在全县、区干部会议上介绍了这种组织的7大好处,青山区区长接受之后到了陆家窝棚村,要求该村组织大合伙组。因为群众不接受,所以区长头几次召集开会时群众都说要搂柴没有工夫,无人到会。区长就生气了,认为不接受的人都是落后分子,决定停工3天,开会讨论,反正就要组织起来。大家见状只得入“伙”。开会时有中农提出了不同意见:“你说这种办法能种好地,我看这样非(撩)荒不可。”可是这个意见不但没被区长采纳,反而认为他是中农,所以从中捣乱。组织起来第3天就有3个小组垮掉,区长就把那个中农扣押起来。自从这样组织后,群众生产情绪很低,捡粪的人很少,只够给不到1/4的地上粪。叫妇女去捡粪,她们就跑到村里学校去躲着,农会主任到学校去讲话、动员,妇女们又各自溜达回家。全村搂了几天柴火,可每家还是只有1车多柴。生产效率之低可见一斑。

该村的第三组已经集体立起伙来,大家买了1口大锅,还有盆钵和油盐酱醋,以及绳套犁铧等。只有水缸是没花钱借用的。有一次县里的领导干部来到三组,问打头的(组长):“你们这样搞法,能团结好吗?”回答是:“你放心吧,我们团结的‘蹬蹬’的。”领导又问大家:“你们在一起吃饭省呢?还是各在各家吃省呢?”就有人说:“当然各回各家吃省,在家里能少吃一碗就少吃一碗,在一块吃大家都死吃。”后来领导与村干部谈起吃粮问题时又问:“这样你们吃粮能够吗?”这时干部说出真心话:“我就是担心这个问题。”此后,省委研究室有人到村里,问大家怎样组织起来的,都说是自愿,问大家这样干活是否还起劲,大家都说自然不跟给自己干起劲,后又问大家,除了这个办法组织外,是否还有别的办法?大家叽叽喳喳了半天,有人反问:“是你说了算?还是区长说了算?”研究室的人说:“不管谁说了算,反正你们愿意怎样组织就怎样组织。”这样一讲,当下大家一哄而散,分头拆锅台、搬东西、牵牲口,立即有5个组散了伙。

虽然这个案例由《东北日报》在1948年4月18日发表,但个别领导的强迫、蛮干以及群众的反应,与10年之后“大跃进”时期群众被组织进人民公社、吃公共食堂的表现如出一辙。对比起来看,令人不禁唏嘘:如果这些在各地早已发生过的小范围失败教训能得到上层的总结和重视,也许就能避免后来严重的人祸了。好在当时干部强迫推行的范围小,而且上级发现、纠正得早,所以没有造成严重危害。

(二)强迫不等价交换

强迫不等价交换在当时又被称作“强不等价为等价” 。具体的表现又有几种:

(1)畜工换人工的不等价。这在耕畜较多的东北解放区是较为普遍的现象。有的是1个马工换1个人工,草料由马主负担。有的是2个马工换1个人工,草料由马主负担。甚至有4个马工换1个人工。只有个别地区是1个马工换1个人工,草料由用主负担,或1个马工换2个人工。这就令有马户吃了亏。由于耕畜不分大小强弱,一律等价换工,有好马的户吃亏更大,因此有马户普遍发牢骚:“这样变工法,眼望着就把马变进去了!”

(2)人工互换的不等价。人不分老少强弱,一律等价换工,结果是劳动力强的人吃亏:“这简直就是叫勤苦人白拉帮干活弱的,白给二八月庄稼人帮忙”。这种现象当时在许多地区都存在。

(3)重要农具的无代价使用。以用大车为例,车主还要负担车油,损坏了也要车主自行修理。有车户就气愤地说:“什么生产致富啊?这年头儿还是有车马的拉帮穷人,不然,就说你是尖头,说你不讲团结。”

(4)规定公平但不执行。一些地区,马工、人工的使用表面规定都很公平合理,但实际上是不评分不记账,或者仅仅评分记账,并未清工还账。吃亏的群众反映说:“互助组就是糊涂组,帐都写在水瓢底上了!”

以上情况导致一系列不良后果:马多的户要卖马,有好马的户要卖掉好马,换回来坏马;有车马户及劳动力强的人生产情绪低落,导致大部甚至全部互助小组垮台。这就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群众的生产热忱,降低了农村的生产力,搞乱了农村社会的阶级关系,经常增加新的纠纷与矛盾。《东北日报》的记者提醒道:“这种搞法就会影响党与群众的关系,就会削弱党在农村中的领导。”因此他指出:“根据各地经验证明,那里比较认真执行了等价交换的原则,那里劳动互助组织就搞的好些,那里违背或不适当的执行这一基本原则,那里的劳动互助就组织起来的少,而垮下去的多。”

由此可见,仅仅重新估量群众的社会主义觉悟程度,对群众进行耐心的说服教育,改善领导干部的工作方法,并不能解决互助合作运动中的核心问题。仅靠漂亮的口号和政治压力把农民组织起来,却不能给他们带来实实在在的好处,即便组织不垮台,农民也只是合起来混日子,远没有单干的工作效率高。因此,早在1944年5月,《新华日报》(太行版)就发表社论提出警告:“违反了互利自利这个原则,是脱离群众、脱离现实的主观主义,是要把互助组织搞垮台的……事实证明,尽管群众表面在说‘吃些亏没啥’,而最后必然弄得怨声载道,散伙垮台完事。” 毛泽东于1948年4月在晋绥干部会议上发表讲话时也明确提出:“过去被官僚主义分子所把持的、对于人民群众有害无益的那些变工队和合作社都垮台了,这是完全可以理解的,并且是毫不可惜的。”

新华社1948年8月14日发表的社论《把解放区的农业生产提高一步》明确要求:“组织合作互助:第一、必须是自愿结合的。由任何方面对于任何人实行强制而建立起来的生产合作组织,没有不失败的,因为如果这样就不能发挥劳动积极性。所以在一切生产合作互助组织中必须严禁强迫加入。第二、必须是平等互利、等价交换的。某些地区在合作互助中,片面强调贫雇农利益,强制地主、富农甚至一部分中农给贫雇农作无偿劳动或不等价交换,都是破坏生产的错误行为,必须严格纠正。第三、一切劳动人民都可以成为组织合作互助的对象……转向劳动的旧地主参加农民的合作互助,也是允许的;组织中农和贫农的互助,尤其重要。某些地区只单独组织贫雇农生产互助,是不好的。因为这样不但不能推动整个农村的生产运动,也不能解决贫雇农自身的许多困难。”

总之,在1948年和1949年,中国共产党在各个解放区对互助合作运动和土地改革进行了全面整顿,反复强调必须坚持有利于生产发展和自愿互利的原则。一些在强迫命令下办起来的组织或解散或重组,一些组织中不等价交换的现象也得到改善,一些互助合作组织也因此得到巩固和发展。

(三)“放任自流”问题

与强迫命令同时存在的是所谓“放任自流”问题,即领导干部片面强调农民自愿,不去领导、教育、组织农民,“认为领导不用管才好,什么时候群众需要组织就组织”,“农民不能独立劳动时就得互助合作,不去组织也如此”,等等。笔者认为,这一所谓“问题”,理论上可以避免违背农民的自愿原则,而且也不至于给农民和农村带来混乱和额外的麻烦。但长期以来党内却把基层干部“放任自流”的做法看得相当严重,认为是“崇拜群众运动的自发性,而否定使自发运动带着觉悟的和有计划的性质,否定党应在群众前面行进,否定党应把群众提高到觉悟的水准,否定党应领导群众运动”。

正如前文所言,由于部分地方在土改和组织农民方面出现了一些错误做法,加上农民个人对中国共产党政策的理解存在差别,客观上农民的自愿选择很可能表现出非理性的倾向,甚至出现明显的错误和违法行为。一些翻身贫农未能大胆放手求发展,他们考虑的是:“现在是他们 填咱们的坑道?”部分贫农分得土地后等着再分胜利果实,只图吃喝不认真劳动,太行区武乡有翻身贫农说:“急甚,将来还怕不再分给咱一份?”有的表示:“填吧,咱这个窟窿可不是一次二次能填满的。”还有部分农民害怕变天,分得的好房子不敢搬进去住,不往分配的地里送粪。 《杜润生自述》中记录了农民一些性质更为恶劣的行为:“对群众的过火行为,采取纵容态度,一切由群众说了算。‘搬石头’斗干部,结果几天工夫就打死了一批基层干部。晋绥、冀鲁豫最厉害,如晋绥领导干部刘亚雄、牛荫冠的父亲,都是开明士绅,一直支持我们,本想保护一下,但就是通不过。有些地方群众乱杀人,反映了部分群众怕变天的心理,怕报复,因此不斗则已,斗则斗死。”

有鉴于此,毛泽东于1948年4月1日在晋绥干部会议上做出了较为明确的要求和指示:“党和群众的关系的问题,应当是:凡属人民群众的正确的意见,党必须依据情况,领导群众,加以实现;而对于人民群众中发生的不正确的意见,则必须教育群众,加以改正。地委书记会议仅仅强调了党应当执行群众意见的方面,而忽视了党应当教育群众和领导群众的方面,以致给了后来某些地区的工作同志以不正确的影响,助长了他们的尾巴主义错误。” 不过,由于“强迫命令”和“放任自流”之间的平衡在实际中甚难把握,不少地方的干部不断地在两者之间摇摆、反复,这一状况在共产党的农村工作中长期未能得到根本解决。杜润生在回忆土地改革的时候也认为,其中“有个大问题,即放手发动群众和认真贯彻政策、遵守法制的两难问题……几个阶段都是反‘左’出右,反右出‘左’,总是这个规律,来回反复,从‘大革命’一直延续到解放后”。

四 互助合作加速了解放战争的胜利

取得辽沈、淮海、平津三大战役的胜利之后,国民党军队的主力基本被消灭,中国共产党取得全国胜利已经不是遥远的事情。为此,1949年3月中国共产党在河北省西柏坡村召开第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毛泽东在会上做了报告,指出了中国由农业国转变为工业国、由新民主主义社会转变为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方向及基本途径。讲话中有一段影响深远的内容,指明了中国的农民、农村、农业必将走向集体化:“占国民经济总产值百分之九十的分散的个体的农业经济和手工业经济,是可能和必须谨慎地、逐步地而又积极地引导它们向着现代化和集体化的方向发展的,任其自流的观点是错误的。必须组织生产的、消费的和信用的合作社,和中央、省、市、县、区的合作社的领导机关。这种合作社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在无产阶级领导的国家政权管理之下的劳动人民群众的集体经济组织。中国人民的文化落后和没有合作社传统,可能使得我们遇到困难;但是可以组织,必须组织,必须推广和发展。单有国营经济而没有合作社经济,我们就不可能领导劳动人民的个体经济逐步地走向集体化,就不可能由新民主主义社会发展到将来的社会主义社会,就不可能巩固无产阶级在国家政权中的领导权。谁要是忽视或轻视了这一点,谁也就要犯绝大的错误。国营经济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合作社经济是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加上私人资本主义,加上个体经济,加上国家和私人合作的国家资本主义经济,这些就是人民共和国的几种主要的经济成分,这些就构成新民主主义的经济形态。”

到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时,全国有200多万个比较巩固的临时互助组,其中有副业生产和公共积累的常年互助组近10万个。此外,还有少量类似于新中国成立后的初级社,有叫“合伙组”的,也有叫“农业生产合作社”的,东北最多。 但当时党内的主流意见是先发展新民主主义经济,条件具备之后再向社会主义过渡。因此,中共中央东北局认为这类合作社把个体小农经济要持续“‘颇长时间’的时间规定性,与逐步前进的方法都忽略了”。“某些地方脱离实际、脱离群众要求而提出的‘农业合作社’及‘合伙种地’、‘大伙房’、‘大把青’(农民中一种伙种、伙分、伙吃、伙用的办法)、‘集体喂马’等”都是错误的,其“基本根源,是空想的农业社会主义思想在农业生产中的反映”,只有坚决克服与认清这种思想,“才能正确地实现毛主席所指示的新民主主义经济发展的方向”。因此,东北局在1948年10月明确规定:“取消某些农会或贫农团、换工队等各种形式的财产公有制,恢复农民的财产私有制。”此后,这类组织大多迅速解散了。 dsRRg1fdHPXw9+yp8csdnS+V7L4hLe1UHTYjsJIIb9harcSmUkK4xCOhxcxj3ay0

点击中间区域
呼出菜单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