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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战史和二战史视野下的战后中国对日索赔

◎ 吴景平

作为研究对象,战后中国对日索赔问题,首先应当属于中国抗战史的组成部分。

1945年8月15日,日本正式宣布投降,当然意味着中国抗战取得了胜利。当时中国政府还把9月3日确定为抗战胜利纪念日。但是,抗战胜利还必须有其他多方面的体现,比如受降、收复失地、接收和处理经济事业、审判战犯、遣返战俘与侨民以及对日索赔等。

由中国主导的日本受降,持续的时间相对较短。1945年8月21日的芷江受降,揭开了中国正式接受侵华日军投降的序幕。国民政府直接主持的16个受降区,包括台湾地区的受降和中国军队入越南的跨境受降,均在1945年完成了受降仪式。

中国收复遭日本侵占的失地,则基本与受降和解除在华日军武装同步进行。情况较复杂的西沙群岛、南沙群岛,也于1946年底收复。

对于原日本占领区经济事业的接收,情况比较复杂,涉及各个地区的多种资产、债权债务、房屋土地、器物、人员等方面的清点与查核,至于处理更是复杂。关内各主要收复区先后成立了行政院敌伪产业审议委员会和敌伪产业处理局,相关事宜在1946年左右大体完成。

另外,由国民政府主导的审判日本战犯和审判汉奸,以及遣返日本战俘与侨民,也都持续了相当长的时间,但基本上都在1949年之前宣告结束。当然,在中国本土的部分日本战犯的服刑改造,一直持续到1960年代。

中国提出对日索赔,同样是中国抗战取得胜利的不可或缺的体现。作为对日作战时间最长、受害最深的国家,对日索赔,是中国作为日本侵略战争的最大受害国和对日作战的主要战胜国双重身份应有的权利。进而言之,至少有如下问题是应当被列入研究范围的,比如中国的抗战损失调查和统计,以进行调查和统计的主体而言,就有国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中共;以遭受损失的空间而言,除了国内各地区之外,还有台湾及华侨华人居住的海外地区;遭受损失内容仅以种类划分而言就不下数十种。此外,就是中国是如何提出赔偿要求的,包括相关方针和重大政策的制定、赔偿机构的设立及其运作、要求日本提供赔偿的种类和数额等。

目前在民国史的研究中,较早问世的代表性著作通常将日本对华赔偿归为战争的善后问题,所占篇幅有限;更具体的安排,是将其作为抗战胜利后国民政府的善后外交的一部分,即对日管制诸问题之一。 甚至在最新问世的分量较大的民国史著作中,无论是对中国索赔还是对日本实际对华赔偿的论述,都没有独立的章的安排。事实上,海峡两岸业已刊行的有关战后赔偿史料文献,为数并不少。如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辑的《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中,赔偿问题被编入第五辑第三编(即战后时期)的外交卷,具体为“战后对日关系”的第一部分“抗战损失与赔偿问题”,在这一标题下收录了27份文件,起讫日期为1945年11月~1948年7月;另外在该卷的“远东委员会”专题之下收录了12份文件,亦不乏中国对日索赔问题的重要档案史料。 而由中国国民党中央党史委员会编印的《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对日抗战时期 第二编 作战经过》的第七部分即“抗战损失调查与赔偿”,具体分为“索取赔偿与归还劫物之基本原则”“抗战损失与劫物归还及赔偿”“附录(各省抗战损失调查统计)”,收录档案史料多达近400页。 另在《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对日抗战时期 第七编 战后中国》的第一部分“苏联侵掠东北”之中,也有一些涉及中国对日索赔的内容。 除了上述民国史档案资料之外,还有多种已刊资料文献与中国索赔问题有关,如《蒋中正总统档案·事略稿本》《王世杰日记》《翁文灏年谱》等。

如前所述,基于美军是战后占领日本的主要军事力量,美国当局实际是战后日本赔偿事宜的决策者、主导者,美方相关档案文献无疑是研究者首先应予以关注的。例如由美国国务院所编1945~1949年的《美国对外关系外交文件》中,在作为国别的“日本”名下,都有“战争索赔”(War Claim and Reparation)专题;即便在“远东—中国”卷中,不少关于赔偿的文件也是放在涉及“日本”的专题之下。据以上专题统计,1945~1949年,《美国对外关系外交文件》各卷中有关对日索赔文件约500页。在美国政府看来,对日索赔主要是对日问题,其中值得关注的基本性文件很多。

然而,即便在那些提及战后日本赔偿问题的论著中,上述已刊有关赔偿的档案史料及其他文献,也极少得以征引。

在未刊史料中,除了美国国家档案馆所藏大量赔偿问题档案文献外,最值得关注的是目前藏于台北“国史馆”的档案。仅从以“赔偿”为关键词进行初步检索的结果来看,档案数量最多的是赔偿委员会,以及有关资源委员会、外交部、行政院等机构的档案和蒋介石档案。以赔偿委员会档案为例,便有许多围绕日本赔偿这一总题目而展开的专门性文件,如《日本产业赔偿我国损失核算工作底稿》、《赔偿委员会工作报告案》(1945~1947)、《赔委会各种会议记录案》、《处理委员会记录案》、《日方在华资产之调查》,不下数千种的战时伤亡和财产损失调查资料,可资深入进行诸多重要的专题研究。此外,诸多在海外的个人档案中有关战后日本赔偿的史料,也是值得关注的。如美国斯坦福大学胡佛研究所藏蒋介石日记、宋子文档案、国民政府美籍顾问杨格档案;美国哥伦比亚大学珍本与手稿图书馆所藏顾维钧档案;等等。

上述已刊、未刊档案史料的基本状况表明,无论是从抗战史还是二战史的角度出发,加强战后对日索赔问题的研究,既有其必要性,也是可能的。

研究战后对日索赔问题,首先需要弄清这一问题在中国政府高层中的最初考虑。

根据蒋介石日记记载,1943年11月开罗会议蒋介石和美国总统罗斯福举行会谈之前,蒋介石曾亲笔拟定了《与英美会谈要旨》,其中“对美要旨”部分第一点就是“对倭无条件投降之处置”,另列出“会谈目的”六项,其中第六项为“在华之倭寇公私产业与商船等应作为赔偿损失之一部分”。 可见,当时中方已经决定要在开罗会议上提出包括赔偿在内的战后对日处置问题。

而在1943年11月23日蒋介石与罗斯福的会谈中,蒋介石所记“今晚所谈之要旨”为如下10个方面,即:

1.日本未来之国体问题;2.共产主义与帝国主义问题;3.谈领土问题,东北四省与台湾、澎湖群岛应皆归还中国,惟琉球可由国际机构委托中美共管,此由余提议,一、以安美国之心,二、以琉球在甲午以前已属日本,三、以此区由美国共管比归我专有为妥也;4.日本对华赔偿问题;5.新疆及其投资问题;6.俄国对倭参战问题;7.朝鲜独立问题,余特别注重引起罗之重视,要求其赞助余之主张;8.中美联合参谋会议;9.安南问题,余极端主张,战后由中美扶助其独立并要求英国赞成;10.日本投降后对其三岛驻军监视问题,余首言此应由美国主持,如需要中国派兵协助亦可,但彼坚主由中国为主体,此其有深意存也,余亦未便明白表示可否也,今晚所谈者尽此而已。

从蒋介石的日记可见,在开罗会议上蒋介石与罗斯福的会谈,重点在于战后处置日本的原则,其中之一为“日本对华赔偿问题”,虽然具体内容不明,但当时罗斯福显然希望中国在有关日本的各重大问题上,均能发挥重要作用。

再从美国国务院出版的《美国对外关系外交文件》来看,蒋介石在与罗斯福会谈中提日本赔偿问题时,曾经提出,战后日本对华赔偿,其中部分可以采取实物形式,大部分的日本工业机器设备、军用与民用船只、车辆等,可以移转给中国。对蒋介石的此项提议,罗斯福表示完全同意。 [1] 这表明,以日本本土资财和物品作为对华赔偿的组成部分,是中国政府高层较早便确立的目标,而且这一诉求为美国最高决策层知晓和认同。

综合分析以上文献,可以认为,在开罗会议期间,战后日本对华赔偿问题,是中美两国最高领导人正式会谈的内容之一,美国方面完全同意中国方面提出的意见,虽然这些意见还只是原则性的,而非具体的方案。

1945年8月日本投降之后,在部署和推进受降、接收等方面的重要事项的同时,国民政府于当年11月便确定了“索取赔偿和归还劫物性质不同,应分别处理”的基本原则。在索赔方面,提出了11项原则,其中最主要的为前四项,即:(1)以实物为辅、赔款为辅,且应由中国提出实物之种类、品质、数量与赔款之数目,以及两者交付之方式与期限;(2)中国对日索赔应有优先权;(3)中国(包括东北、台湾及澎湖群岛)境内之日本公私财产悉数归属中国政府,以作为赔偿之一部分;(4)在日本境内宜充赔偿之各种实物,应交与中国政府以作赔偿之一部分。 应当指出的是,这些原则是美国赔偿调查团来华之前,根据蒋介石的指示,由国防最高委员会秘书长王宠惠召集行政院及内政、经济、外交等部的代表两度专门讨论拟订,报蒋介石批准的, 并且成为日后中国方面开展索赔工作的指导方针。

中国政府公开提出的关于对日赔偿问题的正式主张,体现在1946年8月拟订的《对日赔偿问题提案纲领》中,共7条,包括构成日本对盟国赔偿公额的日本资产范围、中国公私物资损失总额及在前述日本赔偿公额中应占比例、中国对于赔偿公额内之物资与现金的优先取得权、不计入盟国共同分配之赔偿公额的中国政府应得日本赔偿、关于日本境内指定为对华赔偿之工业设备迁移时期中国得设定必要之条件、中国对于被苏联迁移之日本在东北之工业设备及其他物资应有之权利、日本政府应负责归还中国政府但不作为赔偿的物品物资范围。 这一提案纲领的提出过程、关键性内容(如关于中国损失总额)的由来、国民政府围绕提案纲领与有关国家政府的沟通以及在远东委员会开展的工作,都是值得深入探究的。

那么,在国民政府之下有哪些机构参与了对日索赔工作呢?有关史料显示,除了行政院及外交部、军政部、交通部、资源委员会等常设机构经办着大量的索赔事务外,首先值得关注的便是1946年10月在行政院之下新设立的赔偿委员会,其职掌具体为:关于赔偿原则之拟定事项;关于赔偿方案之调查统计事项;关于损害赔偿之调查统计事项;关于指定赔偿之工厂或物资拆迁计划之拟定事项;其他有关赔偿之重要事项。该委员会由行政院副院长兼主任委员,另简派副主任委员一人,委员包括行政院秘书长及内政、外交、国防、财政、经济、交通、农林、社会各部部长,资源、侨务各委员会委员长及主计长兼任,并得聘专家充任之。 虽然从职掌和组成而言,不可谓国民政府不重视战后日本赔偿问题,但是从成立的时间来看,要比美国政府设立赔偿委员会晚了一年多。除了行政院赔偿委员会之外,资源委员会下设的日本赔偿拆迁委员会、远东委员会中国代表团、中国驻日代表团等机构也与对日索赔问题密切相关,是研究时必须加以注意的。

应当指出,中国对日索赔要求,理应得到国际社会尤其是反法西斯同盟各成员的尊重。但是,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与日本宣战的国家很多,而直至日本战败投降,直接遭受过日本军事侵略、占领和侵害的国家和地区更多,甚至亦有多个国家的在华利益在日本侵华战争期间遭到攫夺或损失。日本战败投降之后,在国际法意义上这些国家和地区都具有提出对日索赔的资格。事实上,除了中国之外,战后正式提出对日索赔的就有澳大利亚、加拿大、法国、印度、荷兰、新西兰、菲律宾、苏联、英国和美国等,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情况复杂。其中,美国是出兵占领日本的主要国家,也是战后在日本赔偿问题上具有主导性乃至支配性地位的国家。苏联虽然直到1945年8月才对日宣战,但苏联红军是最早进入中国东北的盟国军事力量,因而一度控制了在东北的接收和对日本留存各种工矿设施和资财的支配处理。

由是,战后中国政府关于日本在华资产的主张,便有是否为其他国家接受或赞同的问题。例如在东北地区,“受降—接收—处理”各环节实际上均不受中国方面的掌控,大量日本工业设备器材在国民党军队抵达之前,便被苏军作为战利品拆运往苏联;在后续的中苏会谈中,中方虽有美国方面一定的支持,却没有实质性进展。

然而,以日本本土资源为对象的索赔,则演变成同盟国之间的博弈。中国政府虽然进行了诸多努力,但中国的索赔诉求是否能够实现、如何得以实现,基本上不是中国自身可以决定的。事实上,中国的索赔诉求并没有得到其他同盟国成员充分的理解和应有的尊重。从抗战结束一直到1949年国民党退居台湾,中国对日索赔在法理和实践两个方面都没有画上句号。此后,随着国际局势的变化及两岸对峙局面的形成,解决对日索赔问题的实际进展并不尽如人意。从这个意义上说,中国抗战的胜利还是带有缺憾的。而作为研究对象,战后中国对日索赔问题,就不仅是民国史的研究范围,还必须引入世界史特别是二战史的视野。

研究战后中国对日索赔问题,尤其应当关注美国政府的相关政策和中美之间进行的一系列交流沟通。

主导战后日本赔偿问题的,无疑是美国。而谈到美国对于该问题的态度,必须提到杜鲁门总统的特使、同盟国赔偿委员会美方首席代表埃德温·W.鲍莱(Edwin W.Pauley)。鲍莱在日本宣布投降之前便已经得以委任。1945年8月8日,鲍莱与美国驻苏联大使哈里曼达成共识,应将包括中国东北和其他任何地区的一切日本资财,均列入对各遭受日本侵害国家的赔偿范围,为此应在大国之间达成协议; 8月10日,鲍莱在莫斯科致函杜鲁门总统,建议美军应尽可能多地进入朝鲜工业地区和中国东北。 随着日本投降,对日索赔问题提上议事日程,鲍莱率领美国代表团先赴日本调研,然后来中国访问。中美之间的磋商和交涉,也明显多起来了。

至于中美两国政府高层关于战后赔偿问题的讨论,从日本投降伊始就开始了。1945年8月17日,美国总统罗斯福与来访的国民政府行政院院长宋子文在华盛顿会谈时明确表示:中国抗战八年,苏对日作战仅数日,向日本要求赔偿,中国自应居首位,其次为菲律宾,再则为美国,至苏联不应要求;五外长会议,美当注意东三省敌人财产之处分。 这无疑使中方在对日索赔问题上,对获得美国的有力支持抱有很大的希望。

1945年9月3日,国民政府外交部照会美国驻华大使赫尔利,指出自1931年九一八事变以来,中国遭受日本侵略损失重大,为了补偿这些损失,中国政府决定没收所有在华的日本公私财产,希望得到美国政府的支持。 在与有关盟国代表讨论各国获得赔偿份额的过程中,中国方面对于可能获得的赔偿份额表示不满,为此与美国方面进行了多次交涉,希望得到美国的支持。

1945年10月31日,经杜鲁门总统批准,鲍莱提出了美国关于日本赔偿政策的四点声明,即:(1)废除日本的军事工业以确保日本不再成为世界和平的威胁;(2)把日本的工厂赔付给东亚国家,日本不得保留能够制约其任何邻国的关键性加工业;(3)日本留下的工业仅限于可以生产最低数额的出口品,以换得必要和许可的进口品(如食物);(4)重点在于扩大日本食品生产和食品加工。声明最后强调,美国的目标在于战后东亚的复兴,日本在复兴之后的亚洲可以有一席之地,但不再居于领导和支配地位。 鲍莱四点声明中虽然没有直接提到中国,但其立足点显然在提出索赔要求各国的权益而非日本,这无疑与当时中国的取向是一致的。1945年11月鲍莱率领美国调查团来到中国,到东北以及平津、青岛等地调查,并在重庆会见了蒋介石、宋美龄、宋子文以及其他与赔偿问题相关的人士。根据蒋介石日记记载,蒋本人于11月22日下午会见“美国对日赔偿会”会长即鲍莱,为了这次会见,蒋介石还提前一天“研究要求赔偿之方针”。 稍后,鲍莱向美国政府提出,基于东北丰富的资源,应立即把日本的重工业设施移往中国。 可以认为,在对日索赔问题上,国民政府非常重视获得美国方面的支持。

至1945年12月底,鲍莱率领的赔偿调查团与国民政府行政院院长宋子文指派的专门代表进行了较深入的会谈。美方表示,对于日本不需要机器设备及货物或劳力之赔偿,但拟协助中国及菲律宾得到相当之工业设备,俾环日本者皆为富强之国,印度或可得到部分,澳洲则所需甚少。根据调查结果,日本之可供中国利用者有:(1)蒸汽电力厂设备甚多;(2)钢铁厂毁坏情况甚慰,设备甚佳,大可利用(日本约需保留每年产200万吨之设备);(3)化学工业(但炼油设备毁坏较大,人造橡皮厂亦有几个);(4)工具厂有余甚多,制造工具之工厂亦可迁移;(5)重电机制造、电话、无线电工厂及电线电缆厂;(6)造船厂因正在利用,拆除较迟;(7)铁路机车车辆及其制造厂;(8)铝及镁炼制工厂;(9)各种兵工厂及其试验所,内容极完美,大可利用,其工具机尤佳;(10)人造丝厂及纸厂;(11)少量之汽油储存及少量之纺织机。美方并建议,中国应在盟国赔偿委员会正式成立之前,先提出“急要之赔偿品清单系”Interim Reparation Program,以供参考;中国被日本拆除盗窃之设备或文物可首先要求索回,此事应置于赔偿之先。 鲍莱调查团访华后不久,驻中国的美军司令官魏德迈将军于1946年1月8日向蒋介石提交了一份关于日本赔偿问题的意见书,告知美方正在日本、朝鲜和中国东北进行调查,建议蒋介石尽早聘请美国工业家,与中国官员一起,“迅速决定中国可以接受赔偿装备之数量及种类,盖当分配装备时,吾人将须证明吾人之地位,并或确保吾人可以获得中国所需装备数量及种类,职对此甚感关切,拟恳钧座同意采取适当办法”。蒋介石旋以国民政府主席的名义将魏德迈的这份意见书转知行政院院长宋子文和经济部部长翁文灏,明令“速即办理,并具报为要”。 可以说,当时美国政府在中国对日索赔问题上态度非常积极,急切希望中国尽早提出具体的要求,以便在此问题上取得主动。

嗣后,中国政府先后拟订和提出过较具体的索赔方案。如军政部主持制定的《抗战军事损失要求日本赔偿备忘录》,其中除了赔偿要旨和赔偿原则外,主要是赔偿种类与数量,包括应以实物赔偿者14种,应以资金赔偿者8种。 又如行政院拟定过关于抗战损失和日本赔偿问题说帖原则共10条,其中对日本本土应予以拆迁的赔偿物资有较详细的规定。 这类索赔方案无疑是中国方面主持制定的,但得到了来自美国方面的直接帮助。除了前述1945年12月鲍莱调查团成员与国民政府有关人士的专门研商之外,笔者还从美国斯坦福大学胡佛研究所藏宋子文档案中,发现了一份题为《日本可用以赔偿的工业设施库存清单(修订版)》的英文文件。篇幅长达143页,详细注明了不同领域、不同部门工业设施的具体所在地、种类和数量,并在前言中注明系根据远东委员会的要求,在驻日美军的监视之下进行清点的。 事实上,没有美方的支持帮助,中国方面无法有针对性地提出关于日本本土的赔偿物资清单。

另外,在上述索赔方案拟定之后,国民政府方面还多次与美国政府的代表商议沟通,以求获得美国的谅解和支持。关于这一方面,中美双方公布的史料中有颇多记载。

1946年8月21日,驻美行政院购料委员会主任委员王守竞与美国助理国务卿克莱顿会谈时,提到日本赔偿是中国战后复兴的五大经济来源之一,中国担心原先的索赔要求得不到满足,届时日本将超过中国。克莱顿解释了美国政府的立场,即对日本有特殊的责任,但表示,只要日本有能力付出的赔偿品,就应当事先归于中国。

1946年11月,行政院副院长翁文灏向在华的美国特使马歇尔将军提议,中美共同成立一个秘密小组,专门研究赔偿问题。翁指出,目前盟国间关于赔偿问题的安排,对中国是不公平的,为此他将就如何处理在日资材赔偿问题致函麦克阿瑟将军。 而行政院院长宋子文在致马歇尔的函件中,提议设立多个共同规划机构,拟订中国战后经济发展短期和长期计划,包括对日本赔偿物资的使用。 可见,当时国民政府高层试图把中美在对日赔偿问题上的合作,列入构建两国间更高层次的全面合作关系的框架之内。

至于中美两国在日本赔偿方面的最具实质意义的合作,应当是在远东委员会的历次会议期间,尤其是各国围绕赔偿比例等问题展开折冲的情况下。远东委员会存续时间较长,中国代表团全程参与,相应的史料文献十分丰富,值得战后中国对日索赔问题的研究者进行较深入的探究。

总之,对日索赔研究,应当列入抗战史的研究范围;与此相应,抗战史的研究,应当跨越“1945”,应当关切与日本战败投降、中国取得最后胜利直接相关的诸问题。对日索赔的主体无疑是中国,但研究中国对日索赔还应当引入二战史的视野,要关切日本赔偿与盟国战后对日处置之间的联系,尤其是与战后中美关系和美国远东政策演变之间的联系。


[1] 《美国对外关系外交文件》( FRUS )1943年开罗会议、德黑兰会议卷,美国政府出版署,华盛顿,1961,第324页。 x35AJW9fDDeT8zUSwEt1aVauqNZBFQoYPbxX3UUXyLTdmLdKxwPxHPUgPhBBXi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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