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意义”的研究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期,在柏拉图形而上学理论中,意义被看作“超自然的、独立的、不变的实体”,是“绝对精神”的产物。亚里士多德则提出了事物的“本质”问题,他认为一个事物的本质属性决定了这个事物的概念内涵,当本质从事物中抽离出来的时候,与相关词语符号结合,就成为这个词语符号的意义。此后,许多研究者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形形色色的意义理论。
有的研究者基于语法和逻辑研究意义,着重考察词语符号与对象事物之间的对应关系。这样的研究思路认为,人们对外界事物进行指示或指称,使得事物获得了“名称”,这个名称相对于所指示或指称的事物而言,便获得了“意义”。或者,当一个表达式在使用时,其意义的获得不在于表达式所指称的对象,而在于表达式与对象之间的关系,正是这种关系构成了表达式的意义。这种思路不研究词语和对象之间的衔接环节,也不去分析语言符号产生的特定环境,不注重语言和语言使用者之间关系的探究,也不顾及语言使用者的心理因素及其带来的行为效果,因而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有的研究者注意到语言活动与社会实践的密切联系,变静态的研究为动态的把握,强调了语境的功用。这样的研究思路认为,只有在语句所处的语境中,才能找到语句的意义所在;不要只是研究单个字词的意义,只有在语句或命题中才能确定意义为何。这种思路强调词语的意义在于其使用,在于词语处于特定语境下所完成的功效。例如,在日常的人际沟通中,我们如果知道了一个词语“bye-bye”的意义是“再见”,也就大概知道了这个词语的功用,在人们分开的时候用作道别;反之,如果知道了“bye-bye”主要用于道别的场合,也能揣摩出它的基本意思。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词语的意义和词语的使用是完全对等的,只知其“用”而不知其“意”,或者只知其“意”而不知其“用”的情况还是经常存在的。
有的研究者看重语言行为在接受者身上所引起的反应,从而强调词语的效果带来意义。这是一种意义的“行为论”,即在“刺激—反应”公式下以语言行为所产生的直接、有效结果来阐释意义。但是,人类的语言行为极其复杂,作为社会的产物,语言行为在接受者身上所带来的反应,不是依靠简单的“刺激—反应”公式就能定论的。也有的研究者从心理的角度出发,认为意义是观念共鸣的产物。语言表达思想,思想是由人们意识中的观念集合而成,人们使用词语来外化自己的观念,这些词语如果恰好能够唤起他人内心相同的观念,则词语的使用就是恰当的,意义因此而产生。但是,以“观念”这个模糊、抽象的概念去诠释“意义”的生成,既不准确也不全面;观念共鸣的说法充其量只是一种假说,无法得到科学的证实。
英国学者C.K.奥格登和I.A.理查兹在《意义的意义》一书中,梳理了有关“意义”的16种定义,其中很多定义都是从关系的角度来界定意义的。历史唯物主义认为,意义并不是什么高深莫测、虚无缥缈的东西,它是人类社会存在和社会实践的产物。“意义体现了人与社会、自然、他人、自己的种种复杂交错的文化关系、历史关系、心理关系和实践关系。” 因此,概括地说,意义就是人们对事物的认识,包括为对象事物赋予的含义,是人类以符号形式传递和交流的精神内容。
在这种理解下,意义的内涵相当宽泛,人类沟通中所传递的一切精神内容,包括意向、意图、意思、认识、知识、价值、观念等,都包含在意义的范畴中,“大到历史事件、自然现象、科学理论、文化产品,小到一句话、一个动作、一个表情甚至一个眼神,无不具有一定的意义……我们无法想象一个没有意义的社会”。 虽然意义属于人们精神活动的范畴,但它来源于人的社会存在和社会实践,人们在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活动中,不断地认识和把握对象事物的性质、规律,并从中抽取意义、建构意义。意义看不见摸不着,既抽象又无形,但是可以通过语言或其他符号得以表达和传递。由此,符号是意义的物质载体和表现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