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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保障环境安全

20世纪90年代初,美国、欧盟和日本都遇到了农业增长对环境施加的压力。过去认为,农业是环境健康和可持续的产业,是农村地区的主导产业,稳定增长的农业收入是确保农村经济充满活力的基础,这也是实施农业支持政策的依据。但现在的认识有所不同。大规模、集约化、以化学品投入为主的农耕制度是不可持续的,这样的“现代”农耕不值得支持和鼓励。对于化学农业的态度,美国的转变已经非常明显,欧共体也正在转变之中。所以,农业支持政策要激励农场主采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农业生产方式。随着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社会上关于消除化学农业负面影响的呼声越来越大,关于重视环境安全的要求越来越高。针对这种变化,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在政策上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一)美国农业环境政策支持

1985年,针对长期实施与环境保护脱节的农业生产者补贴带来的生产者的污染行为,美国国会通过了《食品安全法案》和“农夫条款”,将农业补贴与环境保护联系起来,要求在易遭受侵蚀的土地上耕种的农民执行“水土保持计划”和“保护承诺计划”,并自觉定期检查自己农场所属区域的野生资源、森林、植被情况,对土壤、水质、空气进行检验测试,并向有关部门提交报告,否则会失去政府的财政补贴。

为了以规划为依托开展农业生态保护工作,2002年以来美国先后制订了一系列规划。主要有土地退耕、休耕规划,防止水质污染补偿规划,湿地保护规划,草地保育规划,水土保持规划,环境质量激励规划,野生生物栖息地保护规划等,并通过现金补贴和技术援助等方式,引导农民自愿参与农业生态保护规划。而后,联邦政府和多数州政府又对生产使用农药、化肥造成环境污染者征收环境污染税,用于资助农业环保规划。2002~2007年,联邦政府对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补贴金额为220亿美元,每年参与到农业生态保护规划的农田超过1200万英亩。

2009年,美国农业部对使用缓控释肥的用户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公顷30~50美元,这一举措加快了缓控释肥的推广应用,减少了农业面源污染。

自然保护规划是2014年的美国农业法案的三个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新的自然保护规划仍然分为自愿参加和强制规定两部分。其中,休耕储备规划(Conservation Reserve Program,CRP)、耕地规划(Working Lands Program)、地役权规划(Easement Program)和区域合作规划(Regional Partnerships Program)属于自愿参与部分,为激励生产者和土地所有者参加这些规划,政府给予他们财政和技术援助;资源保护条款(Conservation Compliance)和草场保护条款(Sodsaver Provisions)属于强制规定部分,政府通过提供作物保险补贴,达到控制生产者种植行为的目的。由于休耕储备规划(CRP)不仅可以很好地保障土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还可以有效地解决农产品过剩、价格过低的问题,自1985年实施以来迅即成为所有自然保护规划中最受关注的规划。耕地规划中的环境质量激励规划(Environmental Quality Incentives Program)和保育守护规划(Conservation Stewardship Program)的地位亦逐年上升。这两项旨在运用技术和资金手段支持种植者在生产中保护资源的规划预算占2014年农业法案中全部自然保护规划预算的50%以上。

事实上,20世纪30年代颁布的第一部农业法案就把自然保护规划作为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该规划最早致力于解决土壤侵蚀和土壤肥力流失等问题,后来逐渐演变为为整体生态环境提供全方位服务和支持。时至今日,该规划已经拓展为保护土地资源、水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和其他自然资源的综合规划。2014年的农业法案基本保留了自然保护规划的整体内容,并将作物保险补贴额度和自然资源保护行为连接起来,鼓励并督促农业生产者在从事生产活动时尽可能地减少对环境的破坏。

(二)欧盟的农业可持续发展支持政策

1.设置农业生态补偿基金

1994~1999年,欧盟从农业结构基金中划拨91亿欧元用于欠发达地区的农业生态补偿基金,主要包括如下方面。(1)生态敏感区保护补贴。在生态敏感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户,由于保护生态环境而造成收入的减少,可以获得补偿。根据生态环境的敏感程度,每公顷农地可得到的生态补偿金额为25~200欧元。(2)环境保护补贴。欧盟各成员国根据实际环境容量,制定了适合本国环境要求的农业生产标准,如单位土地最大化肥施用量、单位草地最大载畜量、坡地耕作条件等,这是农民不可突破的底线。对减少化学肥料、农药用量和强化耕作条件的农户予以环境保护补贴。1993~1997年,欧盟共拨出约50亿欧元用作环境保护补贴。如果农民违反要求,将削减乃至取消补贴。(3)生态补贴。对保护农村自然风光和生物遗传多样性的农业生产活动,以及采取休耕和把农田变为草地、林地,以利于野生动植物生长和水源涵养的行为,给予补贴

2.收取生态环境保护税

欧盟为保护农业生态环境而计征的税种主要有垃圾税、水污染税、土壤保护税、地下水税、超额粪便税,还有依据氮、磷含量征收的化肥税等。

3.健全生态标识制度

鉴于农区的生态环境对农产品品质有重要影响,欧盟一些国家制定了农产品标识,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区及其他特定保护区标识等生态标识制度。德国是最早制定生态标识制度的国家,农场主必须按照有机农业的标准进行农业生产,并贴有有机产品标识。贴有生态标识的农产品的价格较高,它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政府对农民保护生态的活动的补偿。

4.农业可持续发展支持政策

从20世纪90年代起,欧盟农业政策越来越关注农业可持续发展。为了鼓励农民按照“良好农业规范”的要求应用适宜的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生产模式,引导农民将农场7%的土地用于环境保护,CAP新议案提出,在维持原有支持规模的基础上,将30%的SPS补贴用于农业环境保护。欧盟法规列出了每个国家的“良好农业规范”的最低要求,涵盖了防止水土侵蚀、保留土壤有机质、保持土壤结构和防止栖息地退化等保护措施。

除了SPS,英国还注重支持农村发展。2007~2013年苏格兰农村发展资金预算总额为10亿英镑,其农村发展支持计划有3大项。一是欠肥沃地区支持计划(Less Favoured Areas Support Scheme),每年的资金总额为6000万英镑,欧盟和苏格兰政府各承担50%,向1.2万个农场提供支持,主要是养殖肉牛和羊的农场。补贴数额依据农场土地的质量和区位的远近来测算,低的5~10英镑/公顷,高的30~40英镑/公顷。该计划与SPS相同,是普惠性的,大部分或所有农场都能得到。二是土地经营者选择项目(Land Managers Options),每年的资金总额为2000万英镑,欧盟和苏格兰政府各承担50%,用于小规模的环境保护或培训项目。该项目不是普惠性的,只有申请者能够得到,一个农场的年资助额最多不超过5000英镑。三是乡村优先项目(Rural Priorities),每年的资金总额为6200多万英镑,欧盟和苏格兰政府各承担50%,用于支持大型、复杂的乡村发展项目,如禽类保护、农地环境保护、社区发展项目等。该项目也不是普惠性的,有些项目要求申请者配套部分资金(农业部欧盟农业政策考察团,2012)。

(三)日本

日本于1999年出台了新农业法,该法的内容主要有四个方面。(1)提高食物的自给率。日本的食物自给率从当时的40%提高到2010年的45%。(2)发挥农业多功能的作用。除了生产功能以外,强调农业在涵养水源、净化空气、提供优美景观和继承传统文化等多方面的作用。(3)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通过调整农业结构、保护农业环境、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制定保护农业资源与环境的政策等措施,建立一个可持续发展的农业生产系统。(4)振兴农村。通过加大对山区的投入,实现地区及城乡的协调发展。


[1] 资料来源:Sally H.Clarke Citation, Regulation and the Revolution in United States Farm Productivity ,Austin:University of Texas,July,2002。

[2] USDAERS, Agricultural Act of 2014: Highlights and Implications:Crop Insurance ,http://www.ers.usda.gov/agricultural-act-of-2014-highlights-and-implications/crop-insurance.aspx 1/3. Yx4kUpnqr9birWcr1MaFVbNxcKASAX7TOXqoYbLUNwvro7G+Jz4Eohf3M5BM4Yg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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