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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选区划分

选区划分是马来西亚选举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马来西亚采取选区制,每个选区选举1名议员。全国共分222个国会选区,由数个州选区合组而成,设222个下议院议席。州立法议会选举共分576个州选区,设576个州议席。

(一)选区划分现状

1957年宪法规定了选区划分的原则,即以选民人数为主要考量的划分标准,各个选区不论地域大小,选民数量之差不超过15%。1960年,选举委员会宣布了一个选区划分计划,将全国划分为100个选区,每个选区的选民数量相近。由于在很多选区里,马来人选民并不构成多数,这个选区划分计划引起了马来人及巫统领袖的忧虑,担心非马来人因议席增多而拥有更大的政治权力。为了确保马来人在政治上的支配权,由巫统主导的联盟政府于1962年提出宪法修正案,剥夺了选举委员会在选区划分上的最终裁决权,并将选区划分的权力交给由马来人议员主导的下议院。下议院否决了选举委员会提出的选区规模差异更小的划分方案,放弃了以相近选民数为基础划分选区的原则,转而采取按地域大小的划分原则。1962年国会修改宪法,将各选区选民数量的差异由不超过15%改为不超过50%。1973年国会通过宪法修正案,各选区选民数量上的限制被取消。

独立以来,马来西亚多次重划选区。1958年,国会选区共有104个,州选区共有282个。1963年,马来亚半岛、新加坡、沙巴、沙捞越组建马来西亚联邦,全国有159个国会选区,西马104个,沙捞越州24个,沙巴州16个,新加坡15个。1965年新加坡退出马来西亚之后,1969年全国的国会选区数量恢复为144个,州选区数量为362个。1974年,全国的国会选区增加到154个,州选区数量增加到408个。1984年,全国的国会选区增至177个,州选区增至447个。1987年,全国的国会选区数量达到180个,州选区数量达到455个。1994年,全国的国会选区数量增至192个,州选区数量增至498个。1996年,全国的国会选区数量增加到193个,州选区数量增加到504个。2001年,全国的国会选区增至194个。2003年,全国的国会选区从194增至219个,州选区从504增至567个。2005年,全国的国会选区增至222个,州选区增至576个。

马来西亚共拥有222个国会选区及576个州选区,其中西马拥有166个国会选区,445个州选区。东马两州拥有56个国会选区和131个州选区,其中沙巴州拥有25个国会选区及60个州选区,沙捞越州拥有31个国会选区及71个州选区。

表2-1 1958~2003年西马国会选区和州选区变化

表2-2 1966~2003年沙巴州国会选区和州选区变化

表2-3 1968~2005年沙捞越州国会选区和州选区变化

(二)选区划分的影响

在马来西亚政治体制中,选区划分既是影响政党利益的重要因素,也是政党进行政治博弈的手段。长期以来,马来西亚多个政党展开了激烈的竞争,而以地域大小为原则的选区划分制度破坏了各政党公平竞争的基础,对马来西亚的政治格局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首先,现行的选区划分对马来人政党巫统最有利。现行的选区划分为巫统掌控执政联盟以及国家政权提供了条件。采用新的划分原则之后,人口稀少的乡村选区数量大量增加,人口密集的城镇选区数量明显减少。由于马来人人数占优,而且多居住于农村,因此新的选区划分原则实则是向马来人倾斜。现行的选区划分成功地扩大了马来人的政治代表权,也意味着国会和州议会的大部分议席从马来选区产生。由于“巫统长期得到70%~80%马来人的支持,即使在1990年面对46精神党的挑战,也仍能得到60%以上的马来人选票”, 有大量稳定的马来选民作为后盾,巫统可以轻易地拿到数量占优的马来选区议席。在选区重划的过程中,巫统的政治力量日趋强大。1974年选区重划之后,国会选区产生了很大的变化,以马来选民为主的国会选区数量大幅增加,马来选民超过50%的国会选区占西马国会选区的比例已从1965年时的56%上升至70%。1974年的选区重划同样改变了州选区的格局,“即使是马来人占少数的森美兰州、雪兰莪州和霹雳州,政权都稳稳地掌握在马来人手中”。 1984年选区划分后,西马国会选区一共132个,其中马来选民占50%以上的共有92个,马来选民占相对多数的有5席。 在2003年选区重划中,巫统获得65%的新增议席,仅国会议席就占53.42%。2008年大选之前的选举中,巫统主导的执政党联盟几乎都取得了“压倒性胜利”,即使所有的政党退出执政联盟,巫统仍可取得足够的国会议席单独执政。2008年大选以后,部分马来选民的选票流向反对党联盟,导致执政党联盟失去了国会2/3绝对多数的优势,但执政党联盟依然凭借选区划分优势获得选举胜利。

其次,受到选区划分的影响,执政党联盟中的非马来人政党在选举中处于劣势地位。除了巩固巫统的政治权力,调整选区划分亦有削弱非马来人政党之意。1973年通过的取消城乡选区人口比例限制的修宪案,实际上是为了防止出现1969年大选华人、印度人政党赢得不少席位的情况。选区划分调整后,非马来人选区比例更小。除了在有限的选区争取席位,非马来人政党不得不依靠巫统在马来选区赢得议席,从而加深了对巫统的依赖。由于非马来人的选区规模普遍较大,更进一步削弱了非马来人的选票作用。1984年选区划分后,在西马26个选民人数超过5万人的大型国会选区中,至少有18个是以华人选民为主的选区,而25个选民人数在2万~3万之间的国会选区中,马来人选区占23个。 选区规模差异使马来人的选举权扩大了约7%,华人和印度人的选举权分别缩小了约10%和7%。 由于选区划分,非马来人政党在执政党联盟中已处于从属地位,非马来人政党的政治影响力也已不如往昔。

最后,选区划分制度加大了反对党挑战执政党联盟的难度。1990年大选,国民阵线的得票率只有51.95%,却在国会赢得了127个议员席位,反对党的得票率是45.40%,却只在国会中占有53席。2013年大选,国民阵线的得票率是46%,低于反对党人民联盟近51%的得票率,却获得了133个议员席位,远远高于后者的89席。反对党在城市选区占优势,执政党在乡村选区占优势,但城市选区的选民数远远多于乡村选区的选民数。由于选区划分原则违反“一人一票”的原则,选区议席与选民选票数相背离,导致国民阵线在投票率输给反对党的情况下,仍可以以多数议席获得连任,而反对党即使在得票率方面占优,也只能得势不得“席”。 FDfp9ObGLwnwJsErI/dlezOpFR3SJChkPpV9HoVWC/ieMOnMWgjCVxknLc2TMS/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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