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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选民的流程

第一,确认选民的资格。宪法规定的选民资格为:年满21周岁的马来西亚公民。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应取消其选民资格:因心智不健全而被拘留,或正在服刑中;在选举日前曾在英联邦的任何地区犯既定罪,被判处死刑或12个月以上的监禁者。 2013年,旅居海外且已登记为选民的马来西亚公民可以申请成为邮寄选民,申请期限截至国会或州议会解散日当天。欲成为海外邮寄选民,须符合3个条件:必须是合格的选民;在国会或州议会解散前的5年内,须在国内逗留至少30天;住在海外(泰国南部、新加坡、文莱和加里曼丹除外)。定居在邻国泰国南部、新加坡、文莱及加里曼丹的马来西亚公民不符合申请为邮寄选民的条件,必须亲自回到马来西亚,在投票日当天投票。

第二,选民进行登记。选民仅在一个选区登记,只能进入一个选区的选举名册。马来西亚公民每年可以向选举委员会申请登记为新选民,可直接到各地选委会办公室,以及选委会设立在邮政局、购物中心、娱乐场所、住宅区以及政府大学等地点的柜台进行登记。选民可以更换投票选区地址。

第三,公布选民名单。根据《2002年选举条例》,新选民登记名册14天内在全国935个地点展示,这些地点包括各州选举办公室,配有电脑系统的邮局、政府部门、土地局、地方议会及市议会、民众会堂或睦邻计划等。提出申请者可到有关地点检查自己的名字是否被展示,也可以通过官方网站检查自己的名字,如有任何疑问,可电联选举委员会总部或州选举委员会办公室。任何人士若要针对新选民登记提出反对意见,可以填写表格提出申请,但一个人只能针对不超过20人提出反对意见。

第四,确认竞选议员的资格。宪法规定的竞选资格为:年满21岁的马来西亚公民,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参加竞选:被认定或被宣布为精神不健全者;未清偿债务的破产者;因犯罪被任何法院判一年以上监禁或2000林吉特以上罚款而未获无条件赦免者;具有双重国籍(已取得马来西亚籍而未放弃外国国籍)者。 在同一届选举中,一人可同时进行国会和州立法议会的竞选。

第五,竞选提名。大选提名日由选举委员会宣布。在大选提名日,大选候选人到各自选区的提名登记中心进行登记。竞选提名时,需用马来文填写表格,同时缴纳押金(竞选国会议员缴纳押金1000林吉特,州议员为500林吉特)。若竞选者所得选票不足本选区所投有效选票的1/8,押金将全部被没收。若在投票之日前死亡或退出竞选,押金可退还。 2012年选委会修改选举法令条例,规定提前投票、国州议席候选人的提议人和附议人必须是该选区选民,候选人可在提名日当天早上10点前撤回提名,过后则无法撤销候选人资格。此外,若候选人的提名表格没有遵守条例,或没有资格成为候选人,提名站官员有权拒收提名表格。

第六,选民参与投票。选举委员会一般选择把周末或公共假期列为大选投票日。在大选投票日,选民在一个选区投票,选出国会议席和州议席的议员。根据2012年选举(修正)条例,凡拒绝出示左食指验证、拒绝点墨或已点墨的选民将不获选票。投票站主任或赋权执行任务者必须记录选民的上述行为,若发现选民编号或名字已记录接过选票而手指有墨迹,可拒绝发出选票给有关选民。新条例也写明投票程序,即当选民索取选票时,选举官必须喊出其编号及名字,而选民须出示左食指,以鉴定是否已被点墨,一旦确认没有发过选票记录及无点墨,选举官会为选民点墨及发出选票。对于盲人或其他身体残缺的选民,投票官可依照选民指示代为划选票。若选民没有左食指或左食指无法点墨,选举官可在左手任何手指进行点墨,若选民没有左手指,则可点在右手食指或其他手指。如果选民完全没有手指,那可点在左手或右手尾端。选民的投票结果在当天晚上公布。 UmBsjJvMMFEkzsNN/AfUaI93ySpPF6ayER7mD/laLnhlOFDvA85gSAARAudal8d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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