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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政治体制运作的特点

一 选举委员会的功能

选举委员会是马来西亚的选举指导机构。在马来西亚大选中,从宣布马来西亚大选日期、大选提名日期及竞选期,到统计大选的票数并宣布大选结果,选举委员会都是不可或缺的角色,因此选举委员会在马来西亚的政治体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选举委员会设正、副主席各一名,另设5名委员,其中沙巴州和沙捞越州须各有一名。选举委员会成员均由最高元首任命,可任职至年满65岁,也可随时向最高元首提出辞呈。若某成员是尚未清偿债务的破产者,或从事其他有报酬的职业,或当选为议会两院或州立法议会的议员,最高元首可下令将其罢免。

选举委员会有责任任命选举官员和选民登记官。选举委员会需为每个州任命一名州选举官和若干州副选举官,为每个选区任命一名选举主任和若干助理选举主任,以及一名执法人员和若干名助理执法人员。任命选民登记官时,选举委员会首先须任命一名马来西亚首席选民登记官,其次是各州的副首席选民登记官。必要的时候,选举委员会还要为每个登记区域任命一名选民登记官,以及多名副选民登记官和助理选民登记官。

宪法规定,选举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组织议会及各州立法议会的选举,拟制与修订选民名册。选举委员会每年进行选民登记工作,按规定的方式为登记区域编制、发布和修订指定的选举名册,在宪报公布最新的选民名册。将为国会议会和州议员制作的选举名册合并为一个登记表。当选举名册已被认证或重新认证,而且认证或再认证的公告已经在宪报刊登,选民名单应被视为最终的和有约束力的,不再受到法院质疑、上诉、审查、撤销或搁置。选举委员会委任海外大使馆或领事馆负责选民登记。为确保海外邮寄选票程序顺利进行,选举委员会与马来西亚驻外国代表办公室及大使馆合作,提供培训、行动守则指南,以及通过视频讲解邮寄选票程序。此外,在布城总部设一个24小时运作的海外邮寄选票管理单位。

监督选举活动和选举名册上的选民也是选举委员会的责任之一。选举委员会有责任敦促所有选举官员公平、公正,必要的时候为选举官员提供指导,以确保遵守和有效执行相关法规。选举委员会可以委任政党和本地非政府组织担任大选的本地观察者,邀请泰国、印尼、柬埔寨、缅甸及菲律宾等邻国担任大选的国际观察者。选举委员会负责统计选民人数,包括申请登记成为新选民的人数,也将展示从选民册中删除的选民名字,这些选民是已经逝世或被剥夺公民权的人。

经过最高元首的批准之后,选举委员可以对选民登记及所有附带事宜做出规定。选举委员会规定各选区选举名册的保管和维护,以及选举名册的类型和形式;规定准备和出版选举名册应遵循的程序;规定选举名册的准备或修改的时间,以及修订时应遵循的程序;规定当选区的边界已明确或者更改,编制和公布选区新的选举名册应遵循的程序;规定在制定和确定因任何名称插入选举名册,或者反对选举名册插入或包含任何名称,而要求索赔应遵循的程序;因受到无合理理由的异议,反对将他的姓名列入任何选举名册而感到委屈者,应支付不超过1000林吉特的赔偿金;授权登记或评审官,依据法律处理任何申请、要求、反对和上诉,管理任何目的的宣誓;规定任何申请、通知、请求或反对的费用及收费的方式;规定选举名册或新的或经修订的选举名册须经核证的方式;更正选举名册中文书的错误;授权或要求登记员向人们提供所需的任何选举名册的副本或其一部分,是否免费或支付费用,另有规定;将选区划分为登记单位。

经国家最高元首批准,选举委员会即可对马来西亚下议院和立法议会的选举行为及所有附带事宜做出规定。规定通知举行选举的方式;规定候选人的提名以及反对提名的程序,选举委员会批准在选举中使用符号,但不批准与任何宗教或教派有关联,或与良好的秩序或道德不相容的符号;负责公布具有争议的选举即将进行投票的日期;规定候选人或代表候选人不得拥有超过2万林吉特数额的存款,一旦超过可能被没收;规定投票站须提供的便利,在投票的日期允许进入投票站的人员,以及为每个投票站任命一名或多名监选官员和其他官员或职员;规定投票的地点和方式,确保用于选举的投票箱和选票的安全;当对投票人的身份进行确定时,提供进行确认的方式、人员和所提的问题;规定用于选举的选票和票根的形式;规定停止投票后,投票箱、未使用或损坏的选票、选举名册的副本、选票的票根和其他文件处理的方式;规定计算选票应遵循的程序,当出现选举主任和监选官员未经任命的情况,投票可能被拒绝承认;制作和公布选举当中选举主任的反馈和关于投票的声明;规定在选举中使用私人机动车辆的条件;规定选民有权邮寄选票并为邮寄选票提供便利;根据1954年选举犯罪法案,规定某些行为被视为非法。

选举委员会在划分选区、更改选区或建立新的选区之后,须把每个选区划分成投票区,指定一个地方或多个地方建立投票站或者区站,然后在宪报刊登公告宣布相关事宜。投票区的划分,可以根据选举委员会的要求而改变,在做出更改时,选举委员会须在宪报刊登有关的公告,详述划分的情况。除非选举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或适宜于个案的特殊情况,否则每一个投票区须有一个投票站。选举委员会可以在必要的时间和需要的场合,指定任一地方设立一个新的投票站以取代原先设立的,但须在宪报刊登一则有关新投票站详情的公告。在支付一定的补助金之后,选举委员会可以自由使用学校或学校的部分作投票站,也可以将公共建筑或经营场所作为投票站。当这些学校、建筑和经营场所被用作投票站时,选举委员会须对产生的损害进行赔偿,并支付维持秩序所产生的费用。 uHFowThGBG+GCXEWE57jY05KpfEiar30LAvh3RqislbEMxaSRXYh9FEiJOEChcb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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