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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幸福感的界定

随着经济的发展与科学的进步,关于幸福的探讨逐渐从哲学领域向科学领域迈进。在现有的关于幸福的社会学实证研究中,幸福与幸福感常常通用,但又存在一定的区别。从社会学视角看,幸福是一个既涵盖主观,又包含客观的概念(朱翠英等,2011:37~38)。幸福在客观上主要体现在身体健康、家庭和睦、经济充裕等客观现实层面,而幸福感则是个体对幸福状态的体验与觉知,会受到环境、社会比较和自我认知的影响,依托于客观存在,又有心理主观认知加工的主要参与。此外,幸福也包含福利的概念。生活质量与生活价值反映了福祉中的个体或群体的幸福状态,而福利则是促使幸福状态获得与保持的重要支撑。它既表达了一种对生活相对长久稳定的令人满意的幸福状态,一个从人们与周围环境的互动中产生的动态的过程(Bradshaw et al.,2011),又包含了社会所能够提供的,个体或群体能够获得的,保障人们幸福状态的福利。

图2-1 幸福感类别结构(引自苗元江

在心理学领域,美国心理学家威尔森(Wilson,1967)在美国心理学会的顶尖杂志 Psychological Bulletin 上发表了题名为“Correlates of Avowed Happiness”(“自认的幸福的相关研究”)的综述性文章,这篇文章标志着古老的“幸福”问题进入心理学科学实证领域。基于不同的哲学传统,现代幸福感研究沿着西方哲学传统快乐论(Hedonic)与实现论(Eudemonia)两种走向,出现了以快乐论为哲学基础的主观幸福感 (Subjective Well-being,SWB)理论,以及以实现论为基础的心理幸福感(Psychology Well-being,PWB)探索 (彼得森,2010:42~44)。主观幸福感是个体对自身生活产生的评价以及情绪的体验,认为人的幸福是由人的情感所表达的,幸福就是对生活的满意,拥有相对多的积极情感和相对少的消极情感。而心理幸福感则认为幸福并不只局限在情感上的体验和满意度的评价,而更应该关注个人潜能的实现,是以生活目标、个人成长等心理认知因素为主的多维概念。

此外,社会幸福感是更为晚近才由社会心理学家提出的概念,是对人们的社会生活与社会认知的强调。社会幸福感可以更好地体现出个体与社会的紧密联系,让幸福感的概念更加全面与完善(Keyes,1998;苗元江、赵姗,2009),凸显人的社会属性。

(一)主观幸福感

主观幸福感一词最早出现于19世纪50年代,它作为对人们生活质量的反映,不是单一维度结构,而是具有一定联系的多个成分构成的多维度概念。人们关于幸福的主观体验,既可以是对生活满意度的整体评价,也可以是针对某一具体领域的评价,比如工作满意度、婚姻满意度等。此外,人们对幸福的理解也可以是基于情感,依据在生活中体验到的情感类型(比如心情是快乐的,还是悲伤苦恼的)来衡量自己的生活是否幸福。

总体上来讲,主观幸福感包含了认知成分与情感成分两个部分。认知成分是指人们对于生活环境的整体认知以及对生活满意与否的评价,包括总体生活满意度(Global Life Satisfaction),以及针对具体领域的满意度(比如学习、工作、婚姻、健康、休闲等),称为领域满意度(Domain Satisfaction)评定。情感成分是指人们在生活中的情绪体验与情绪反应,它可以是长时期的心境状态(比如一年、两年,甚至更长时间),也可以是比较短期的情绪体验(比如几天、几周、几个月)。人们的情绪体验与情绪反应可以是积极的(愉快、自豪、欢欣鼓舞、热情等),也可以是消极的(悲伤、内疚、担忧、抑郁、嫉妒等)。人们越多地在生活中体验到积极情感,越少在生活中体验到消极情感,就会感到更加幸福。由此可见,主观幸福感主要由三个要素构成:生活满意度、积极情感(positive affect)和消极情感(negative affect)(Diener,2000;Diener,Suh,Lucas & Smith,1999;DeNeve & Cooper,1998)。

总体上,主观幸福感具有主观性、整体性与相对稳定性三个基本特点(吴明霞,2000)。主观性是指个体依照自身设定的标准来衡量主观幸福感。整体性是指主观幸福感是一种综合评价,要考虑认知与情感两方面的因素。相对稳定性是主观幸福感具有一定的稳定性,更多地反映了长时间的心境状况,而非短时间的随情境而变的情绪体验。

(二)心理幸福感

心理幸福感是建立在亚里士多德提出的幸福论(Eudaemonism)或自我实现论(Self-realizationism)基础上的,认为幸福是个人的自我实现(张陆、左斌,2007)。心理幸福感(Psychological well-being)与主观幸福感相比,更强调个人的心理价值取向,是个体内在的积极精神体验的整合,反映了个体的积极生活态度。它与人们自我实现的积极心理特点关系密切,包含了自主、自我接纳、个体成长、对生活意义的追寻,良好的控制能力与人际友谊六个维度(Ryff & Keyes,1995)。

自我决定论(Self-determination theory,SDT)(Rayn & Deci,2000)也是心理幸福感研究中的重要理论分支。自我决定论认为,人们对自主、能力与和谐关系的心理需求是使个体获得持续满足与幸福感的关键因素,内源性的心理因素在人们的生活满意度与幸福感上起到了最重要的作用。

沃特曼(Waterman,1993)认为幸福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基于个人展现(personal expressiveness)的自我实现的幸福;另一种是尽情享乐(hedonic enjoyment)的幸福。他的研究表明,主观幸福感与心理幸福感有较高的相关度,但同时也表明它们是两种截然不同的体验。尽管二者都与驱力实现有关,但心理幸福感与那些能够给个体带来成长与发展的活动有更强的相关(张陆、左斌,2007)。

近年来对主观幸福感与心理幸福感的研究表明,两者之间既有相同之处,又有所区别。首先,Ryff的研究发现,心理幸福感中的自我接纳与环境掌控两个维度与主观幸福感有中等程度的相关,但是其他维度则相关性较弱(陈浩彬、苗元江,2012)。不难理解两者之间的差异来源于对幸福的不同哲学解释。但是,无论是主观幸福感还是心理幸福感,都有一些相同的影响因素。比如,年龄、教育程度和人格变量中的神经质与外向性,都可以比较有效地预测两种幸福感。

目前,关于心理幸福感与主观幸福感两者之间的作用机制仍然在研究探讨中,尚没有定论。有学者认为,主观幸福感测量中对生活满意的整体评价,也是认知评价的结果,自然会包含心理幸福感的内容。同时,只有个体对各个方面的评价都是积极的,才会有整体的生活满意度。而主观幸福感中对情绪的测量,偏向于对个体短期情绪体验的反映,心理幸福感则是对自己生活状态的认知,而情绪又会影响认知。它们之间的复杂作用机制,还有待进一步的明确(张陆、左斌,2007)。

(三)社会幸福感

社会幸福感与主观幸福感及心理幸福感不同,它关注的是个体在社会生活中的社会关系与社会责任,体现的是个体在社会关系中的适应程度(苗元江、陈浩彬、白苏妤,2008)。社会幸福感的概念由美国社会心理学家凯耶斯(Keyes,1998)提出,当时主观幸福感的研究已经相对成熟,但是他认为主观幸福感忽略了人们的社会认知因素,人们会依据社会标准来评估自己的生活质量和个人机能,积极心理的研究主题也应该包含更加宏观的反映社会层面的内容。因此,他整合了社会学理论中关于社会道德与社会疏远的主题,结合存在主义心理学中的社会整合的概念,对社会幸福感进行了比较细致的诠释。社会幸福感坚持幸福的真正实现不仅关乎个人,还取决于个人机能的实现是否能够积极地对社会产生价值(陈浩彬、苗元江,2012)。

社会幸福感是个体对自己的生活环境、社会功能,以及与他人、集体、社会之间关系质量的自我评估,具体来讲,社会幸福感包括社会整合(个体对社会的归属感,能从社区获得支持与安慰)、社会认同(对他人的认同感)、社会和谐感(认为社会是可知的、可预料的,能够感受到公平,关心社会)、社会贡献感(相信自我的社会价值,乐于贡献),以及社会实现(认为社会的潜能与发展是可以实现的,对此具有信任感)(苗元江,2009)。

社会幸福感与主观幸福感及心理幸福感之间的区别相对比较大。国内学者陈浩彬与苗元江(2012)的研究发现,心理幸福感中的一些指标诸如友好的人际关系、利他行为等与社会幸福感中的社会贡献、社会认同、社会和谐等维度存在相对显著的正相关。整体上,社会幸福感与其他两类幸福感在关系上似乎更加独立,主观幸福感与心理幸福感的关系更加紧密,但三者之间的影响机制尚未明确,还有待进一步的研究。 CTbs5SWxoaoUfMnUETc9ZUMB3NocAs8EPAJXe+dNJXXjkSxoUwKOYhY2pcgmS0a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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