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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关于英藏Fr.80号吐蕃文文书

英藏Fr.80号吐蕃文文书内容反映的是有关沙州被吐蕃占领后发生的一次汉人起义,以及当地秩序的恢复等情况,与S.1438背《书仪》有关内容有较密切的关系,故一直为国内外研究者所注意。F.托马斯(Thomas)先生最先将此文书进行译解,认为该文书作者可能是一位唐朝降蕃官员 。戴密微先生则否定了托氏关于此文书出自唐人官吏的说法,并排除了将此文书作者与S.1438背《书仪》作者勘同的可能性 。杨铭先生将此文书重新进行了译解,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现将杨先生对Fr.80号文书的译文转录如下:

1.温江岛宫用印颁发之告牒:诸座听悉:

2.[赞]普取得沙州城池、百姓和财物……

3.[汉人]不满王政,杀死吐蕃上等臣民……

4.任命……巴为都督节儿。七年时,亦被沙州……

5.杀死。之后,节度使致力恢复[秩序]……

6.以我的办事能力,命我作节儿。至十年……

7.已无内患与不和发生。上司[粮]……

8.未断。向上亦交贡品。我……

9.心未认。对此恳求颁布一批复告牒……

10.颁布告牒者:噶论·赞热与论[宁]……

11.盖印发出。

杨先生认为此文书内容与S.1438背《书仪》有关记载相同,两件文书作者是同一人。笔者则认为Fr.80号文书明确记载作者被任命为节儿(rtse rjer,rjer即rje),敦煌文书的有关记载表明,蕃占时期在敦煌曾设有等级不同的数位节儿,其中级别最高的为当地最高军政长官。由于实行民族压迫政策,这些节儿都由吐蕃人担任,汉人不得充任 ,所以Fr.80号文书作者只能是吐蕃人。而笔者前文已考证出S.1438背《书仪》作者为沙州都督(to dog)索允,因此吐蕃文文书Fr.80与汉文文书S.1438背《书仪》的作者不可能是同一人。

杨先生举出P.2341背《燃灯文》的有关记载,并引用邵文实先生的观点,认为据此斋文内容可知蕃占时期汉人和吐蕃人都可以担任节儿 。P.2341背《燃灯文》的记载如下:

皇太子前星景丽,少海澄清;诸王式固维城,业隆盘石;公卿辅相,姿(滋)法雨于身田;蕃汉节儿、诸官僚宷,润提湖(醍醐)于法海;颙颙化庶。

窃以为P.2341背《燃灯文》中的“蕃汉节儿、诸官僚宷”是指敦煌当地节儿以下各级官吏中既有吐蕃人又有汉人,而不是说担任节儿之职者既有吐蕃人也有汉人,所以这件文书并不能证明蕃占时期汉人可以担任节儿。

Fr.80号文书中记载:“[赞]普取得沙州城池、百姓和财物……[汉人]不满王政,杀死吐蕃上等臣民……任命……巴为都督节儿。七年时,亦被沙州……杀死。”这正是指S.1438背《书仪》所记述的“自敦煌归化,向历八年,歃血寻盟,前后三度,频遭猜忌,屡发兵戈”等情况。“任命……巴(pag)为都督节儿(to dog rtse rjer,即to dog rtse rje)”,此时都督(to dog)与节儿(rtse rje)并未分开,合为一职,该职当是蕃占初期的敦煌最高长官,担任者为吐蕃人。都督为当地最高级别节儿的特别称号,以与其他级别节儿区分开来。汉文文书P.3481号背《愿文》也记载敦煌汉族抗蕃领袖阎朝率众投降后,虽然保留着河西节度的称号,但只担任了“大蕃部落使” ,而且不久即被吐蕃人毒死。由于当地汉族民众的激烈反抗,吐蕃人官员“巴”在吐蕃占领敦煌的第七年(793)被杀,此后吐蕃瓜州节度使开始调整统治策略,即文书所称“节度使致力恢复[秩序]”,在敦煌地区将节儿与都督分开设置:节儿由吐蕃人担任,级别最高者为当地最高军政官员,亦称乞利本(khri dpon,万户长)、节儿论(rtse rje blon);都督则由汉人担任,为汉人最高官职。

吐蕃当局对统治政策的调整逐渐收到效果。S.1438背《书仪》的作者索都督于蕃占第八年(794)上任,在795年或796年夏收时节发生玉关驿户起义,将节儿等吐蕃官员杀死,身为汉人的索都督为吐蕃当局效忠,设计将驿户镇压(当然此举可能也包含有使敦煌一地不再遭受吐蕃大军压境、生灵涂炭的目的)。此后,瓜州节度留后使又派来新节儿担任当地最高长官,安抚百姓,组织恢复生产,重建秩序,取得成效。《书仪》残卷中多次提到:“已蒙留后使差新节儿到沙州,百姓俱安,各就农务。”“节儿到上讫,所税布麦,诚合全输。属热风损苗,犯颜申诉。尚论仁造,半放半征。凡厥边氓,不任胥悦。”“蒙咨留后发遣专使,城池获安,实赖其力。” 经过一段时间,就到了蕃占第十年(796)底,这正与Fr.80号文书所载“以我的办事能力,命我作节儿。至十年……已无内患与不和发生。上司[粮]……未断。向上亦交供品”的情况相合。

另外,S.1438背《书仪》残卷中还保留着索都督写给新任节儿的一封书信:

执手未几,但增驰望,秋冷,伏惟论兄动静康愈。某蒙免,官寮等并平安,诸务寻常,事了,早赴州抚宰百姓,所望所望。未及相见,驰心尚,谨。

笔者以为,Fr.80号文书的作者就是S.1438背《书仪》中记载的、在公元795年或796年沙州玉关驿户起义被镇压后由瓜州节度留后使派来的新节儿,而上面这封书信正是索都督写给这位当时因公外出的节儿的问候函件。“论兄”即为节儿,“论”(blon)为吐蕃文“官员”之意。他到任后采取措施使当地生产秩序得到恢复,故于敦煌被吐蕃占领的第十年(796)上书蕃廷要求予以嘉奖支持。

吐蕃沙州汉人都督在吐蕃占领敦煌初期便已设立,并有大、小都督二职,一直是当地汉人(包括粟特人)担任的最高官职,为吐蕃人担任的敦煌乞利本、节儿监军的副手,排位也在二者之下。该职务在归义军初期仍然设置,前面提到归义军初期文书P.3410《(索)崇恩析产遗嘱》末尾署名有侄都督索琪,他应是在归义军政权中担任都督,负责管理一些军政事务。归义军初期文书S.1164号背《发愿文》在当今大唐圣主、令六和尚、尚书、安妣、二侍御、尚书孩子、教授等人之后出现有都督公。 P.2854第七篇《竖幢伞文》云:“其谁施之?则我释门僧政和尚爰及郡首、都督、刺使(史)等奉为当今大中皇帝建兹弘业也。” 但是由于归义军政权是由敦煌汉人建立的奉中原王朝为正朔的地方政权,最高长官节度使为当地汉人张氏、曹氏担任,此时都督一职的设置已经没有太大实际意义,所以不久之后这一职官便不再见于归义军职官名录。 IWzrlGo0PGte22+o7mFpPAsNxvFGYnlaI14rk9JFHQk8CVnC2tFUgtwYxGz5PEj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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