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介,是能使人与人、人与事物、事物与事物之间产生联系或者发生关系的物质;被隔离,被边缘化的残障群体,需要与社会产生更多的联系,发生更多的关系。因此,我们拿着放大镜,观察一切能够促使联系产生、关系发生的蛛丝马迹。
2016年末,我们已经是第四次评选残障十大权利事件。这一年,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成为媒体竞相关注的议题。2016年12月3日,第25个国际残障人日的主题是“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建设人人向往的美好未来”。在实现“没有一个人会被落下”的口号大背景下,重新审视这一年残障人士权利的保障与变化,有了更多意味。
自2013年以来,我们确认,每一年,回顾这一年度中国发生的残障权利事件,以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为准绳进行分析评论,寻找以人权为基础的社会模式带给我们的更多可能性,这在新闻学研究领域和新闻报道的实践领域都是件有重要意义的大事。它不仅能让我们重新反省从残障人权利框架报道残障人事件的意义和伦理原则,也督促新闻报道充分发挥其影响社会的作用,共同创造一个“适合残障人生存与发展的世界”。而重新梳理残障人士关心关注并推动的残障权利事件,对未来DPO的工作也起着借鉴与指导作用。
2007年联合国开放签署的《公约》是全球残障人及其家属以及关心社会公平与人类发展的人士经过几十年努力积极倡导推动的结果。许多专家认为这一《公约》是到目前为止最先进、最全面的国际人权宣言。《公约》的序言对“残障”做出了这样的阐释:
残障是一个演变中的概念,残障是伤残者和阻碍他们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充分和切实地参与社会的各种态度和环境障碍相互作用所产生的结果。
也就是说,残障不仅仅是人的生理或心理差异所产生的结果,社会环境及态度起到同样重要的作用。因此,面对残障,接纳残障,消除障碍,不仅是每一位残障人自身的问题和责任,也是社会及每一位公民应该关心的问题。更关键的是公平、包容性、无障碍的社会环境和人文环境有利于每一位公民的生存和发展。
《公约》是国际社会在21世纪通过的第一个综合性人权公约,它标志着人们对待残障的态度和模式,从个体的问题到社会的障碍,发生了“示范性转变”;
《公约》的核心是确保残障人享有的、作为人所固有的、与非残障人同等的权利和基本自由,并以公民的身份生活,有平等的机会,全面参与各项事务,为社会做出应有贡献;
《公约》不是为残障人创造新权利,而是重申残障人与其他人共有的一切基本权利和示范这些权利对残障人的特别意义和有效实现方式;
《公约》涵括了残障人应享的各项权利,如享有平等、不受歧视和在法律面前平等的权利;享有健康、就业、受教育和无障碍环境的权利;享有参与政治和文化生活的权利等。
《公约》的原则是:
-对固有尊严和个体自由的尊重,包括自我决策的自由和独立自主;
-不歧视;
-全面和有效地参与和融入社会;
-无障碍;
-尊重差异和接纳残障人作为人的多样性的一部分和人类的一分子;
-机会均等;
-男女平等;
-尊重残障儿童能力不断发展和保持其身份特性的权利。
如何在媒介报道中依循公约的原则,体现残障人的主体性,是每年十大权利事件评选的一个目标。从2013年至今,我们观察到,在与残障相关的新闻热点事件中,残障人及其代表组织DPO、家长组织的声音越来越被重视。同时,媒体素养也在不断提高,对于热点事件的敏感度把握与引导能力也不断增强。事实上,2016年的诸多事件背后,均有DPO以及残障自倡导者们努力的身影和意见的表达。
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发展,网络媒体、自媒体如雨后春笋般出现。渠道的多元,以及不亚于传统媒介的影响力,也使残障人士的声音越来越多地被公众听到。而诸多残障自媒体在群体内外的影响力也日渐壮大。
自2013年开启“年度十大残障权利事件”评选以后,我们尝试了专家投票、公众选择、机构自我选择等方法。终于在2016年迈出了关键一步,集合了来自全国各地的DPO(包括家长组织)和残障自倡导者代表共40名,根据媒体报道的事件与残障权利的相关性,以事件的媒介传播影响力以及促进残障权利发展的实践意义为框架,又考虑到残障议题的复杂性,兼顾了残障类别的平衡、议题的平衡和区域的平衡,通过提名,投票与商讨等环节,最终选出了十个事件,并就此展开分析。纵观过去四年的十大权利事件,我们发现,2016年与法律相关的事件明显增多,不再是大多属于单纯意识层面的公众传播事件。这样的变化,在这样的背景下,让我们看到了残障人参与的力量,参与的变化。
由于时间仓促以及组织者水平等原因,加之,这样的集体遴选也属首次尝试,环节中错漏与不足之处在所难免,请读者批评指正。万分感谢!
女教师因单眼失明拿不到教师资格证 起诉教育局
撰写者:杨仁良 视力障碍 展融文化
【事件回顾】
在浙江义乌做了8年多幼儿园老师的王丽鸽是一位单眼视力障碍女孩。她参加并通过了2015-2016年的教师资格考试,2016年6月底也通过了面试。在7月初的体检中却因为“单眼视力为零”而被认定不合格,从而无法获得教师资格证。她向义乌市教育局申请撤销原来的认定,被告知依据《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及医院体检结论不能给其颁发教师资格证。而后向金华市申请行政复议同样未果,无奈之下她将两教育局告上了法庭,并于11月17日开庭,法院将择日宣判。
【分析评论】
当事人不仅执教8年,而且已经通过了笔试和面试,唯独因与工作要求无直接关系的单眼失明而没通过体检,直接凸显了中国教师资格体检制度在实现平等就业中的局限。
诸如选美一样的体检标准,对不合理的功能的要求,从中央到地方,从政府机关到医院到学校,不知限制了多少本可以实现自我价值的残障人士的就学与就业。但似乎这一切都理所当然。视力障碍与不是一位合格的老师之间存在的,是大众的偏见。而且,偏见还以制度的方式出现。
根据《公约》,基于与工作要求无关的因素而拒绝录用求职者,导致其就业权利受损的,已经构成基于残障的歧视。
虽然《残疾人就业条例》与《就业促进法》已经奠定了我国平等就业的基调,但目前还没有统一的教师资格体检标准,各地教师资格体检标准参差不齐,目前除了广东省之外,其他地方的体检标准都涉嫌对残障群体乃至其他群体有歧视性规定。虽然教育局辩称依据《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及医院体检结论不给其颁发教师资格证,但这些体检标准本身违反了《残疾人保障法》等上位法,该是清理的时候了。此前通常只能从法理上论证这些标准的不合理、不合法,而这个案件,从事实上对这些做法予以反驳。
我们也看到了残障人维护自身就业权益的决心与勇气。我们需要更多这样的案例和行动者,为扫除教师资格体检等制度性限制奠定基础。
教育部拟授权四川试点残障人员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
撰写者:杜银玲 听力障碍
【事件回顾】
按规定需要提交普通话证书,口语面试,听力体检,很多聋人无法圆其教师梦。2015年11月3日开始全国30个省份的30位听障人士以“一天一人一信”的方式连续30天向教育部和中残联提出申请,希望两个部门公开对聋人参加教师资格考试能否获得免除普通话考试、将口语面试改为手语面试以及通过体检等合理便利予以支持。
2016年两会期间,有答复透露,教育部拟授权四川省开展听力残障者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试点,四川省开始了积极筹备试点工作。
【分析评论】
师者,传道,授业,解惑也。但没有办法用口语表达,就否认其能成为老师,与对视力障碍的限制相同,过于武断。近年来,国家连续出台各类促进残障人就业政策,确认残障人士的平等就业权利。为听障人士提供合理便利,也符合这些法律政策中保障并鼓励实践残障人士平等参与和融合发展的精神。限制残障人士参与资格考试的体检标准,不仅与这些精神不符,还违背《公约》规定的平等就业权利。
通过社群的参与,听障人士的诉求有了回应。来自教育部门的积极作为,使得听障人士充满了期待和希冀。四川的试点工作,值得书写。它将是一段新的历程的开始,是听障人士从语言,到文化,被承认,被尊重的见证与新起点。这个起点,源于环境,更源于听障人士权利意识的觉醒。
但在试点筹备的同时,我们也看到更多地方仍在发生残障歧视。所以,有些事,需要试点,摸着石头过河。但消除残障歧视,提供合理便利,是不应该等着试点来论证是否可行的。
残障考生参加自考获30%延时,向考试院写感谢信
撰写者:望星 残障自倡导者
【事件回顾】
在4月16日举行的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上海市教育考试院为一名书写困难的残障考生田晴(化名/脑性麻痹)按照30%的比例延长了考试时间,以便她能够顺利答完试卷。4月20日,田晴特意向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写了一封感谢信,感谢他们在自考中对残障考生的人文关怀。
【分析评论】
教育部发布的《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暂行)》实施一年有余,主要应用于普通高考,2015年、2016年高考中就有很多残障考生申请到合理便利措施。但是,将这个规定应用到自学考试中,此次上海市教育考试院的做法在全国尚属首创。该规定虽然从名称上看是针对高考的,但是里面提到,残障考生参加其他国家教育考试需要提供合理便利,也可以参照执行。上海市教育考试院把这个规定引入自学考试,是一种很好的制度创新,既符合国家的立法精神,又能够体现教育部门对残障考生平等考试机会的重视和保障。我们期待从自考,到司法考试,心理咨询师考试,研究生考试……合理便利的多米诺骨牌效应迅速到来。
民法总则“尊重被监护人意愿,激活监护监督条款”
撰写者:李红 北京融爱融乐心智障碍家庭支持中心总干事
【事件回顾】
《民法总则(草案)》(二审稿)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二审稿对监督制度作了进一步修改,在未成年人父母指定的监护人不一致、监护人资格恢复等情况下,“尊重被监护人意愿”成为诸项监护权利义务关系生效的法定前提。基于此,2016年7月19日,由中智协、心智障碍者家长组织联会、有人文化等多家机构联合举办,有律师、研究者等政策制定者共同参与的相关研讨会在北京召开,共同探讨残障者的自我决策权如何在法律中体现。随后,全国各地的家长组织也在网上向家长们征集了该法的修改意见,进行了一次动员。
【分析评论】
这个事件看似跟残障无关,却恰恰关系重大。基于此条款,在残障领域终于有了首次大规模把《残疾人权利公约》的第十二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作为核心进行对话的机会与基础,第十二条应该是《公约》所有相关权利条款中最有代表性的条款,因为它主导的号召从替代性决策模式向支持性决策模式转变,更深刻地体现了残障的权利模式,抛弃个体模式!
因此,无论法律条文结果能否如愿,开始探讨这个过程本身已经是一次很好的讨论、对话和倡导。作为专业工作者和倡导组织,当我们邀请、推进心智障碍者家庭参与进来推动民法总则监护制度的完善时,大家似乎都没有准备好,法律语言太抽象是一方面,另一方面家长因为出于不同的身份,面对现实的诉求,可能会没有搞清楚状况时就提出了违背残障者权利实践的需求。因此,在推动政策有实质性改善前,社群组织首先要把握时机进行社群教育和引导,进而达成利益统一体,推动制度完善。最终,全国各地几十个家长组织在短时间内充分动员了几千个家庭参与其中,也是一个社群内的正向传播和引导!
视障人士申请入户4年无果,深圳落户拒残障人士被指不公
撰写者:张玉娟 律师
【事件回顾】
因体检不合格无法入户深圳,2012年底至2015年底,视障人士肖光庭和朋友多次去深圳人社局反映情况,多次向媒体求助并被报道,也找过深圳人大代表向人大提交提案,均没有作用。2015年底肖光庭起诉了深圳市人社局及卫计委,被法院认定为不符合立案条件,被驳回。2016年8月,肖光庭再次起诉,法院立案,尚未开庭。肖光庭同时向深圳市人社局及卫计委申请对体检标准进行合法性审查,因对两部门的答复不满意向广东省政府法制办、人社厅、卫计委申请行政复议,因广东省政府法制办不受理其复议申请而起诉广东省政府。该案已经于2016年11月开庭,尚未做出判决。
【分析评论】
深圳市政府制定的体检标准认定残障人属于身体不健康,因此不符合入户标准。根据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国际功能、残疾和健康分类》,残疾说明身体功能有所下降、社会交往部分受限,但不属于不健康。退一步说,就算认定残障人士不健康,残障人士也应当享有与非残障人士同样的权利。《残疾人权益保障法》规定:“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
肖光庭期待突破的是深圳市政府对残障人设置的入户障碍,争取的是和其他公民平等的入户权利。这起事件的背后,还有人们对残障人士无能与社会负担的刻板印象,肖光庭遇到了很多不理解与挑战,但不断争取权利的过程也是残障人的声音不断被听见的过程,是社会逐渐了解并认可残障人士能力、价值与贡献的过程。最近,深圳市政府已经出台了新的入户政策,预计肖光庭能够顺利入户,这其中既有他的一份努力,也有媒体的支持。
袖珍人诉国家工商总局政府信息公开案
撰写者:金希 视障 心法之声
【事件回顾】
近来,由于相信百度推广中的医院信息而遭遇医疗事故的报道频频见诸报端,并以“魏则西事件”达到高潮,由此引发舆论对于百度竞价排名是否合理、百度推广是否应受《广告法》规制等问题的热议。2016年4月26日,袖珍人袁纳纳向国家工商总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工商总局对2013《北京市工商局关于百度推广是否应依据司法判决认定为广告的请示》的批复内容”。2016年5月11日,工商总局做出《工商公开字(2016)126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称申请事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规定的政府信息。袁纳纳对此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工商总局重新做出明确答复。
本案一审法院支持被告主张,裁定本案不予受理。袁纳纳不服一审裁定,目前已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分析评论】
与以往残障人提起的多数司法诉讼不同,作为罕见病群体一员的本案原告并非百度虚假宣传的直接受害者,而是为了其他社群成员及更广泛的社会公众的健康权提起行政诉讼,符合人们对于最纯粹的公益诉讼的认知;本案被告是堂堂的国家工商总局,所涉事项又是与“莆田系”、“魏则西”等年度热词直接相关的百度医疗推广。足见残障人也能在公共话题的讨论中发出自己的声音,并能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在公共事务的参与和决策中占据一席之地。一个更为多元包容的社会需要更多人的担当与行动,“各扫自家门前雪、休管他人瓦上霜”的行为模式下,没有人会知道达摩克利斯之剑何时会落到谁的头上。回归百度推广本身,这毫无疑问是一起涉及公民健康权与知情权的公共事件,其中受害最深的便是令多数医院一筹莫展的罕见病群体,他们更依赖于互联网资源在更广的范围内寻求医生救命之道。而当我们在残障领域热议教育、就业等权利时,健康权这原本最容易被与残障联系在一起的权利也不应被忽略。因此,袁纳纳的起诉看似“多管闲事”,实则是对CRPD“没有我们的参与不能做出与我们相关的决定”这一原则在更为广泛与深远的层面上的诠释。
八省十位残障人士致信中国残联:可否将“助残日”改成“残障节”?
撰写者:望星 残障自倡导者
【事件回顾】
2015年全国助残日前夕,几位残障人士在微信号“残障之声”上面向全国残障人士开展了一项有关助残日的网络调查。调查结果显示,有77%的残障人士并不喜欢“助残日”这个名字,78%的被调查者认为残障人应该拥有自己的节日,71%的被调查者建议将助残日改名为残障节。在此基础上,5月15日助残日当天,来自八个省份的10位残障人士,起草了一份《关于将助残日改名为残障节的建议信》,寄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分析评论】
1990年12月28日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14条规定:每年五月第三个星期日,为全国助残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从1991年5月15日开始实施,全国助残日活动即从1991年开始进行,到今年已经有26年了。这么多年过去了,我国残障事业得到突飞猛进的发展,特别是我国2008年签署并批准《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以来,我国的残障事业逐渐与国际接轨,残障社会模式在我国也落地生根。
《公约》的核心理念是“确保残障人享有与非残障人相同的权利,并以正式公民的身份生活,从而在获得同等机会的情况下,为社会作出宝贵贡献”。由此可见《公约》的精神充分体现了残障人作为一个独立社会成员具有的主体性和独立性,同时也明确了残障人作为社会群体一员为社会创造价值的能力。仅仅只有“助残”这一理念,将残障人士仍然视为需要帮助的群体,就显得相对滞后。如果将助残日改为残障节,更能体现我国残障人权益保障工作的水平,更加体现社会文明进步,也更能和国际先进理念接轨。而残障人士发出了自己的呼声,这本身就是主体性的一次体现。这样的呼声,需要社会的更多回应。
视障法律人代理《残疾人航空运输管理办法》第一案
撰写人:金希 视障 心法之声
【事件回顾】
2015年11月17日,两位轮椅人士战某与盛某通过阿里旅行客户端成功购买了19日从三亚凤凰机场飞往大连周水子机场的吉祥航空HO1032次航班的机票。乘机当天,二人被以“残疾人不能自理且没有陪同的,不允许上飞机”为由拒载。
在多次致电吉祥航空沟通无果的情况下,二人委托视障代理律师金希向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吉祥航空赔偿因拒载而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与精神损失,在其官网、微博与微信上公开赔礼道歉,并改善公司内部承运规程,确保违法拒载残障旅客的事件不再发生。
历经九个月、经过二审审理,双方于2016年9月20日达成调解协议,由吉祥航空向两位残障旅客当庭赔礼道歉,并支付经济补偿。法院据此制作调解书,并将向航空公司及民航局发出司法建议,要求其切实保障残障人平等出行的权利,案件就此告一段落。
【分析评论】
从去年到今年,航空公司以各种理由拒载残障人士的事情频频发生,在此案后,西部航空再次拒载一位轮椅乘客,扬子江航空拒载自闭症人士,一桩桩,一件件,伤害的不仅是残障社群,更让自身遭遇比承运残障旅客大得多的“麻烦”,人们内心对于残障的恐惧与拒绝最终将使得自己在内的每个人,都可能被以所谓的安全为由排斥与拒绝。
这是国内首次有盲人代理律师参与庭审,成功向法官展现了视障法律人的真实能力,法庭也基本保障了其各项诉讼权利,庭审过程中还曾允许一名旁听人员坐上原告席为其提供合理便利;对残障群体而言,这是中国民航局《残疾人航空运输管理办法》修订以来首起轮椅旅客拒载案,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法院以私法促进残障人的社会融合、航空企业的服务提升以及中国民航业更好地与国际接轨均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当然,案件背后仍然存在许多人将残障旅客与“正常旅客”不自觉地置于隔离乃至对立面,反歧视诉讼缺乏直接而明确的法律依据与责任形式,企业将规避自身责任而非障客户权益作为其工作的核心等问题,值得进一步反思与探讨。
一个自闭症孩子在康复机构的死亡
撰写者:蔡聪 视障 《有人》杂志
【事件回顾】
4岁的自闭症儿童嘉嘉,2016年3月初被从东北送至千里之外的广州,在一家名为“天道正气”的自闭症康复机构接受一种全新的、封闭式的康复训练。4月27日,远在辽宁的嘉嘉的妈妈突然接到机构老师的电话,称孩子已死亡。事后经调查得知,死亡前一天4岁的他穿着棉衣棉鞋拉练19公里。事件一出,迅速引发社会关注与讨论。
【分析评论】
从2015年引发争议的厌恶疗法,到2016年孩子的拉练死亡。残障作为一种需要被治愈的疾病,被纠正得不正常,已经付出了太多。其所冒的风险,不仅仅是身体与心理的健康,还有生命。其根本上,还是传统的个体模式(医疗模式)深刻地影响着人们的观念与行为,导致残障被视为一种悲剧与错误,其生命与价值被束缚,消磨在治疗与康复训练之中。在这个事件中,机构被指责,家长被指责,一片声讨,声讨庸医害人,声讨家长不负责任。然而,鲜有人真正体会到,一个生命被视为不正常,以这样一种方式逝去的悲哀。这种悲哀在社会的方方面面都有呈现,比如2015年的“出生缺陷阻断”,“弃婴岛”,对性少数群体的强制治疗等。这种对人的固有尊严的严重侵犯,到底要用多少生命才能终止,我们不得而知。
有些话,说多少遍都不够。
残障不是一种病态,不是一个错误,更不是不正常。我们并不反对医疗与康复,就像人们并不拒绝使用飞机和汽车。但请在医疗与康复之前,先接纳每个生命的固有尊严,尊重其差异,明白所有一切的手段,都不能凌驾于生命尊严之上,都只是为了这个生命获得幸福与自由而服务。
香港康桥事件
撰写者:彭玉娇 脑性麻痹 受残障影响女性小组
游家敏 轮椅人士 香港理工大学社工碩士
【事件回顾】
2014年香港康桥之家院长张建华性侵女院友被报出,同年8月14日,香港律政司正式提出起诉张建华“与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人非法性交罪”。案情审讯持续两年,并于2016年5月17日决定撤销指控。原因是因为诉讼方也就是案主在2014—2016两年期间,先后接受六次医疗评估被诊断为患有创伤性压力症及智力障碍。如果强迫要求诉讼方上庭作证可能会对他的精神状况造成巨大伤害。而2016年9月20日,张建华提出律政司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提出检控,导致案件审讯拖长,对其造成精神压力和巨大负担为由,申请赔偿诉讼费用。2016年10月14日法官做出裁决,拒绝张建华讼费申请。
此项决议及诉讼,在香港各界引发巨大反应,成为个各大报纸媒体的头版头条。
【分析评论】
绵延两年的事件闹得沸沸扬扬,有人在督促吊销张建华的社工执照,有人在质疑香港托养机构的管理制度不完善,肢体障碍与精神障碍不可以住在一起,有人在探讨香港的司法程序是否应该改变,有更多人在惊恐中,担忧心智障碍人士的性安全与保护。一切都围绕着心智障碍人士的需求在展开,但在社工系统如此发达的香港,我们仍然没有能够看到居住在托养机构里的心智障碍人士的支持性自主决策。我们不断地讨论,去完善管理的制度,专业人员的认定制度,保护心智障碍人士的方法以及司法的正义,讨论什么样的心智障碍者应该接受什么样的服务与对待。然而,困守在机构之中的他们,仍旧只是生活中的他者。在他们的世界里,性只有危险与麻烦,生活只有照顾与服务,失去了太多属于人的美好与表达,挫折与经验,最终被淹没在关注的喧嚣里。
每一次十大权利事件的评选,都是一次非常纠结的过程。因为我们总是无法尽数这一年发生在残障领域的所有事情。今年尤其纠结。
原因之一是,在评选过程中,因为有了更多小伙伴们的参与,因此对我们的协调能力产生了巨大考验。面对每一个提名的事件,以及最后确认要进入十大的事件,小伙伴们都据理力争,决不轻易让步。我们深深地感谢大家对权利、对自身认真负责的态度与精神,却又不得不努力说服小伙伴们有所妥协。
原因之二是,今年的残障领域,可谓是百花齐放,争春斗艳。我们看到了越来越多的残障人及其组织愿意站出来,在涉及我们的权利的时候发出声音,同时还主动推动社会的改变。让我们在选择的过程中无比纠结。仅仅是视障领域,就有视障者起诉12306的无障碍问题,支付宝无障碍的社群推动,视障社群针对新Uber中国APP无障碍出现问题后发起的“一星行动”,小米发布盲人模式引发争议等,每一桩每一件,都值得大书特书,却又不得不忍痛割爱。
我们只能劝慰参与者,评选十大权利事件,一个很重要的事情,是在年末新闻媒体做盘点的时候,能够有来自残障的声音,让我们残障人不被落下;同时,也是自己再次制造一次传播事件,通过十大这样的名头,不断地唤起社会对残障人权利的关注。所以,我们只能有所放弃。
尽管我们考虑了诸多平衡,但仍然发现,在今年的十大权利事件中,有不少重复之处。譬如教师资格证,譬如考试等。但与诸多理念的传播相比,来自社群的小伙伴们认识到,有一些实实在在的法律层面的改变,给残障人生活带来的,将是暴风骤雨般的改变。
这是目前残障领域的生态,它在不断地流动与变化。也许因为它并不全面,所以才促使我们必须要更加关注,并且抓住每一次机会,进行表达和传播,让更多关于残障的议题进入主流的媒介话语空间,最终让媒介生产同样拥有残障的敏感和权利的报道框架。
为了尽量不留下遗憾,经过讨论,我们将此前小伙伴们提名的事件及内容以附录的形式附在了本报告的最后,供读者参考,也欢迎就这些事件,来信与我们做更进一步的探讨。
在刚刚过去的2016年,残障领域还发生了许多事情。有人问,为什么中国残联主席张海迪就任康复国际主席,类似这样重要的事件没有被提名,从公众传播的价值、对中国残障事业发展的影响力考量,它确实非常重要。但我们尊重每个小伙伴提名的意见,也将这样的问题,留在本报告的结尾,给我们更多关于评选方式,关于残障权利思考的空间。
再次感谢每位在残障十大权利事件的评选与发布过程中,积极参与,提出宝贵意见与建议的伙伴、同行和专家老师。我们保持开放的心态,理性地思考,乐观地期待。
2017,我们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