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古希腊时期,雅典城邦的大部分官员由抽签产生;只有将军等需要特殊才能的官员,才由选举产生。在作为最高权力机关的公民大会上,公民主要是以举手表决的方式来进行决策;陪审法庭则主要采取秘密投票的方式进行决策。
在古罗马时期,选举制度出现了两个特色:一是集团投票原则,即首先在集团内部按照多数原则进行表决,再以集团为单位按照多数原则进行表决;二是作为表决机构的人民大会主要有三种表决形式:库里亚大会、百人团大会、特里布斯大会或部落大会(Comitia Tributa)。
在库里亚大会上,古罗马人已经开始通过投票的多数原则决定会议结果;部落大会按地域部落组织召开,不分等级和财产资格。
尽管相对于古希腊的选举而言,古罗马享有选举权的主体有所扩大,但由于被选举权的配置和按等级投票等制度安排,古罗马的政体实质上是一种寡头政体,选举只是民众对精英掌握权力的一个确认过程。
在西方国家中,英国选举制度的产生最为典型。英国选举制度的产生与封建社会的议会有着密切关系。1215年,英国国王约翰在贵族威逼之下签署了“自由大宪章”。该宪章规定,由封建主选出一个由25人组成的委员会来监督国王是否遵守宪章。英国国会由此肇始。1343年,国会分为两院:贵族院(上议院)和平民院(下议院)。1688年英国“光荣革命”之后,资产阶级夺取了国家统治权,英王威廉三世于1689年和1701年先后被迫接受了《权利法案》和《王位继承法》等一系列宪法性文件,确认议会是凌驾于国王之上的最高立法机关,宣布国会议员实行直接的“自由选举”,至此,具有近代意义的英国资产阶级选举制度得以建立起来。
1832年代表英国资产阶级利益的辉格党在人民要求普选权的声浪中,提出了第一部选举制度改革法——《英格兰与威尔士人民代表法》,重新分配了议席,增加了城市代表的名额,降低了选民与候选人的财产资格限制。此后,英国先后于1867年、1872年、1883年、1884年、1885年进行了多次较大的选举制度改革。1918年,《国民参政法》在议会获得通过,女性开始拥有了选举权。此后经过多次修改选举法,英国终于在1969年实现了普遍与平等的选举原则。
在法国,1302年国王菲利普四世为解决国王与教皇之间的冲突向城市市民征税,召开了第一次“三级会议”。后来,随着资本主义发展和资产阶级力量的增长,资产阶级代表开始作为第三等级参加会议。此后,通过巴黎人民武装起义,政权从王室转移到议会。随后通过多次立宪活动,法国建立起了近代选举制度。然而,尽管通过1791年后的一系列立宪活动,法国确立了君主立宪政体和选举制度,但规定只有拥有一定财产和纳税的人才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直到1875年,法国再次修改有关选举的法律,规定年满21岁且享有公民权的男子、在选举区居住6个月以上,即享有选举权,废除了对选民财产及教育程度的限制。从此以后,法国的选举制度才基本稳定下来。
在德国,1871年通过帝国宪法确立了普选的原则,但由于后来法西斯独裁政权的破坏,德国选举制度形同虚设。直到法西斯政权垮台之后,在1949年,前联邦德国新宪法和选举法才重新确立了普遍、平等、直接选举的原则。
美国的选举制度建立于独立战争后。1787年,美国制宪会议在费城召开,制定了《美利坚合众国联邦宪法》,并于1789年正式生效。按照宪法规定,国会参议员、众议员分别由公民间接和直接选举产生;“总统由每个州委派的选举人选举产生。”
1919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联邦宪法第十九条修正案,规定“公民的选举权不得因性别而被加以拒绝和限制”,实现了男女平等的选举权。但对选民的财产、教育背景等方面仍旧有一定要求。直到1971年,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二十六条才确定了18岁公民即有选举权。
从总体上看,以西方国家为主要代表,19世纪之后选举权的普及大致沿着两个方向展开:一是享有选举权的主体不断突破财产的限制,逐渐在成年男性公民中普及,直至所有的成年男性公民均享有选举权;二是选举权不断突破性别、种族、年龄和受教育程度的限制,直至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将选举权确定为一种基本人权。
选举制度,是“与选出代表相关的手续的体系”。
其具体内容大体包括以下两点:①将选民的意愿、选择通过选票的方式明确表达出来所采取的方法;②选票即是促成议会席位、政府(内阁)的成立或更迭所采取的手段。除此以外,选举制度一般还包括:选民资格的确定方法;选举区(选出代表的基本单位);各个选区的代表数(定额);选举活动的方法;投票方法;开票、统计、当选者的确定;选举资金的收支等一系列的规定。
根据制度所强调的侧面不同,选举制度的类型划分有多种方法。按照选举规则划分,选举制度一般可以划分为以下三种类型。①多数代表制(Majority System),即候选人、政党或者政党联盟获得选区内一定多数的选票即为当选的制度。多数制反映选区中多数选民投票一致的制度规定。②比例代表制(Proportional System),指的是根据选区内参加竞选的各政党获得选票多寡按比例分配当选名额(议席),使各政党的得票率与议会内的议席占有率达至相近乃至相同的制度。
比例代表制,有利于使民众的意愿在议会得到真实的反映,也有利于使竞选活动围绕政党、政策来展开。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比例代表制有利于保护小政党的利益。③混合制。一些国家将多数代表制与比例代表制这两种选举制度组合在一起,形成了混合型代表制(Mixed System)。
选区划分是选举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选区,又称为选举区,是选民开展选举活动,直接选举产生国家代议机关代表的基本单位。在选举开始前,按一定的原则划分选区,不仅旨在使选民在一定区域内参加选举更为方便,同时也是为了更好地计算选票和实现选举目标。
根据选区大小及选区名额多寡,可以将选区分为小选区和大选区。小选区,即按一个选区只选举产生1名代表来划分的选区;大选区,即按一个选区产生2名以上代表来划分的选区。也有学者将按一个选区选举产生2名以上10名以下代表来划分的选区称为中选区,而将按一个选区选举产生10名以上代表来划分的选区称为大选区。
按照选区规模对选举制度进行分类,可分为小选区制、中选区制、大选区制。目前,英国、美国、法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实行的是小选区制,奥地利、瑞士等国家实行的是大选区制或称中选区制。
一般来说,在小选区制下通常实行相对多数制,只要获得最多数票(不一定超过半数)即可当选。这样,往往只有大党才可能在全国赢得足够多的选区,从而在国会拥有足够多的席位,而小政党则由于力量有限而难成气候。因此,一般来说,小选区制有利于大政党而不利于小政党的发展。
日本习惯根据选区规模对选举制度进行分类。以众议院选举为例:1889~1925年,日本曾出现小选区制与大选区制交替实行的情况。1925年以后,日本众议院选举实行中选区制,在每个选区选出3~5名议员。二战结束后,日本在1946年举行的战后第一次众议院选举中实行了大选区制。1947年3月,日本通过《众议院议员选举法修正案》,将大选区制改为中选区制。此后,日本在众议院选举中长期实行中选区制,直至1994年,通过选举制度改革,确立了小选区比例代表并立制。
无论在哪种选举制度下,解释选民投票态度的基本原因,主要有三个:政党取向、政策取向(也被称为“政党争议点取向”)、候选人取向。 [1] 第一,政党取向,指选民根据政党来决定自己支持态度的投票行动。第二,政策取向,指选民根据各党的政策决定自己支持态度的投票行动。从理论上讲,影响到投票行动的政策取向选举应具备三个条件,即选民关心该政策、具有针对该政策的个人观点并知晓每个政党对该政策相关问题的立场。第三,候选人取向,指选民根据候选人决定自己支持态度的投票行动。一般来说,在政党组织较弱的情况下,选民对候选人个人的评价往往会对其投票行动产生直接影响。美国斯坦福大学高级研究员布鲁斯·凯恩等学者还进一步指出,不管政党组织是强还是弱,只要采取对候选人直接投票的形式,就会有个人投票(Personal Vote), [2] 即候选人取向的投票。
一个国家的政治形态,深受在历史积淀中形成的传统文化的影响。在《论美国的民主》一书中,法国学者托克维尔曾经犀利地指出:美国的自然环境、法制和民情共同维护了该国的民主制度,但是“按贡献对它们分等级……自然环境不如法制,而法制又不如民情”。
托克维尔所谓的“民情”,即是指美国政治文化中的法治传统。
著名的日本人类学家中根千枝在谈到近代以来日本的发展时指出,“日本在其现代化进程中,自西方输入了许多文化内容,但这些舶来文化支离破碎,始终未能渗入到我们的体制中来”。
“现代化并不是由于改变了原有的结构,而恰是由于依靠它才得以实现的。”
“非正式的体制才是日本人社会生活的原动力,它是在纯纯粹粹的日本文化中哺育出来的道地的日本因素。”
政治制度的发展深受一个国家传统文化的影响,源自西方的选举制度在日本的发展同样由于受到日本传统文化的影响而具有鲜明的日本特色。在探讨日本选举政治中的独特现象——政治家后援会之前,我们有必要对日本传统文化的典型特征略做梳理。
首先,从生产和生活的历史传统来看,日本属于农耕文化圈,由此形成了集团主义文化。日本位于太平洋西岸,是一个从东北向西南延伸的弧形的海岛国家,地理面积狭小,山脉纵横,耕地面积较少,土质总体来看并不肥沃。公元前3世纪至公元前2世纪,先进的大陆文明经由朝鲜半岛传播到日本列岛,日本开始形成作为文明社会之基础的农耕文化,
以水稻为主要粮食作物。由于水稻栽培是以“在耕地共有和为保全耕地而需集体协作完成灌溉土木工程的基础上形成的农业共同体的集团生活”为前提的,
在以集体劳作、相互协调的方式种植水稻的过程中,日本人以家族和家族之间的协调合作为纽带,形成了稳固的地域社会。农耕文化中村落的家族主义性质和共同财产的存在,决定了资源的利用、生产的管理、生活的互助都在统一安排下有组织地进行。任何以自我为中心的行为举动都可能会给全体居民带来麻烦,因此人们不能以个人的意志行事,而是要按照集团的意志协同行事。共同协作的行为准则成为集团至高无上的法令。
日本的集团主义文化由此产生。
传统的集团主义强调集团行动的一致性。个人从属于集团,集团的意志决定个人的意志。因此,中根千枝曾经指出,在日本,“一名团体选手显然比一名个体更受人赞赏,集体精神比个人抱负更令人钦佩……正如日本一句俗话所说,‘出头的钉子要遭到敲’……合作精神、通情达理、体谅别人是最值得称颂的品德”。
其次,武士道的忠义、守礼、自我克制是日本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武士道,是要求或教导武士们遵守的道德行为规范。在武士荣誉的准则中,封建道德中所强调的对上级的崇敬和忠诚被强化,忠诚被认为具有至高无上的重要性。在日本,“孝”让位给“忠诚”。在武士道精神中,家族的利害与其成员的利益被联系成密不可分的整体。因此,即使君主落败,也要追随君主共患难。
再次,日本人将羞耻感纳入道德体系,形成了独特的耻感文化。美国著名文化人类学家鲁斯·本尼迪克特指出,日本文化是以“耻”为基调的文化,主要“依靠外部的强制力来做善行”。“羞耻是对别人批评的反应。一个人感到羞耻,是因为他或者被公开讥笑、排斥,或者他自己感觉被讥笑,不管是哪一种,羞耻感都是一种有效的强制力。”日本人将羞耻感纳入道德体系,十分注意社会对自己行动的评价,推测别人会做出什么样的判断,并针对别人的判断而调整行动。
最后,娇宠文化。“娇宠”心理的原型是母子关系中的幼儿心理。随着幼儿在精神方面的发展,长到半岁以后便能察觉到自己和母亲是各自不同的存在,并感知母亲的存在对自己来说不可或缺。于是,幼儿就想要和母亲贴近,这便是“娇宠”。
日本著名精神分析家土居健郎教授认为,日本的人际关系,是一种相互“娇宠”的关系。与“义理与人情”、“内与外”相关联的“客气”是日本的人际关系中所特有的东西。对大多数日本人来说,对于根据是否需要客气而区分的“内”与“外”持不同态度是理所当然的事情。对此,一些学者认为,“日语中的‘内’主要指个人所属的集团……在日本,西方那样的自由观念很难扎根。独立于集团之外的个人自由很难确立,因此缺乏超越个人或不同集团之上的公共精神”。
以上部分简要回顾了西方选举政治的起源与发展,介绍了选举制度、选区划分及选举活动中的投票行动,指出候选人取向、政党取向、政策取向是解释选民投票态度的三个基本原因,并简要回顾了日本的传统文化。那么,在日本的政治发展中,源自西方的选举制度在日本的土壤中是如何生根发芽、开花结果的呢?下面,我们将从日本近代选举制度的确立与政治家后援会的起源入手,分析日本的选举政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