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5年8月15日,日本宣布无条件投降。美国以“盟军”的名义对日本实行单独占领。9月,盟军最高司令官总司令部(GHQ)(以下简称“盟军总部”)移至日本。作为盟军最高司令官,麦克阿瑟被授予了至高无上的权力。当月22日,经过杜鲁门总统批准的《日本投降后美国初期对日方针》由美国政府正式公布,确立了在日本推行“非军事化”和“民主化”政策的基本精神。
“非军事化”政策首先被推行。1945年9月,美国占领当局发布了第1号指令,宣布解散日本陆军、海军、空军,并解除所有日本军队武装,强行规定停止军工生产,废弃有战斗力的军备。截至当年10月,日本本土336万日军被解除武装。截至1946年底,海外375万日本军人的解散与复员工作基本完成。大量军事机构、军事科研机构被解散。在乡军人会、大日本政治会、大政翼赞会、翼赞政治会等147个法西斯军国主义团体也被解散。
与“非军事化”政策同时推行的“民主化”政策,涉及日本的政治、经济、教育等各个领域。
在政治领域,主要实施了惩办战犯、废除军国主义治安法令、释放政治犯、解除公职等政策。
首先,逮捕和审判战犯。盟军总部于1945年9月发布了逮捕战犯的命令,包括东条英机、岸信介、荒木贞夫、土肥原贤二、板垣征四郎在内的100多名甲级战争嫌疑犯被逮捕。1946年1月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正式设立。历经两年半的审判,100多名甲级战犯嫌疑人中,28名被起诉,其中7名被判处绞刑,18名被判处终身监禁或有期徒刑,1名因患精神病中止审判,2名因在审判期间死亡免于追究。
其次,废除军国主义法令,大批政治犯获得释放,人民获得自由民主权利。1945年10月4日,“盟军总部”发布了《关于言论及新闻自由的备忘录》、《关于日本新闻规则的备忘录》、《废除对新闻、电影、通讯的一切限制的法令》、《关于废除对政治、公民、宗教自由限制的备忘录》以及《治安警察法》、《治安维持法》等13个法令,摧毁了法西斯军国主义对新闻、政治的控制,
标志着日本向民主化的道路迈出了重要一步。1945年10月,2400名政治犯和思想犯从全国各个监狱获释。其中包括在狱中度过18年的日本共产党员德田球一和志贺义雄。同年12月,日本历史上第一部承认工人有建立工会的自由和团结斗争的权利的法律——《劳动组合法》公布。1946年元旦,在“盟军总部”的劝告下,裕仁天皇发布了《人间宣言》,将日本民族从“天皇神格”的桎梏中解脱出来。
最后,解除公职。1946年1月4日,盟军总部向日本政府下达了《关于解除不适宜从事公务者公职之备忘录》和《关于废除政党、政治结社、协会及其他团体之备忘录》,这就是使日本政府感到震惊的“解除公职令”。“解除公职令”的整肃对象包括:战犯、职业军人、谍报机构和宪兵队的官兵及军属,极端国家主义团体、暴力团体及秘密爱国团体的骨干分子,大政翼赞会、翼赞政治会、大日本政治会的骨干分子,南满洲铁道株式会社(简称“满铁”)、东洋拓殖公司等与日本扩张有关的开发机构及金融机构的高级职员,殖民地与占领地的行政长官,其他军国主义者和极端国家主义者。
1946年2月,第一次解除公职行动开始,日本的政党、议会、政府各部门均受到审查与整肃。在1946年举行众议院选举前,盟军总部不仅在选举之前对候选人进行“事前审查”,还在大选结束后,发布了《关于国会议员的解除与排除》的备忘录,使当时准备组阁的众议院第一大党的总裁——鸠山一郎成为解除公职的对象。1947年1月“扩大公职解除令”公布实施,将解除公职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在中央从政界扩大到经济界和言论界,在地方从都、道、府、县扩大到市、町、村。据统计,在解除公职运动中,共有208926人成为被整肃的对象(其中有148人请求复审后免于整肃,所以实际遭到整肃的全部人数为208778人)。
其中,军人占79.6%,政治家占16.5%,超国家主义者占1.6%,官僚占0.9%,企业界占0.9%,言论报道界占0.5%。
尽管解除公职政策后来由于美国对日政策的转变而虎头蛇尾,但通过实施这一政策,1945年以前积极参与日本侵略扩张政策的人物被剥夺了参政资格,为战后日本政治朝着自由、民主的方向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
在经济领域,解散财阀和农地改革是民主化政策的主要内容。
财阀是日本法西斯军国主义的经济基础。1945年10月,盟军总部命令三井、三菱等15家日本财阀提交关于营业内容和资本结构的报告,并冻结其资本。在美国的督促和压力下,日本政府于同年11月发布了《关于解散控股公司问题》的声明,宣布解散控股公司、排除财阀家族对企业的控制、分散财阀股票等。
财阀解散计划由此开始实施。通过解散财阀,日本经济体制由原来的资本和经营结成一体的体制转变为资本与经营相对分离的新体制。同时,由于控股关系被切断,战后日本的产业结构发生了改变。原来的子公司成为独立公司,具有了经营的独立性与灵活性。解散财阀不仅革除了日本垄断资本主义中基于血缘的、家族的封建主义因素,还消除了财阀家族以股票垄断经济的控股关系的可能,防止了垄断的复活。
在解散财阀的同时,农地改革也如火如荼地开展起来。明治维新以后建立的土地私有制,令大量无地或少地的农民不得不租种地主的土地。高额的地租导致农民饥寒交迫、无力扩大再生产,阻碍了农业生产的发展。不仅如此,农民消费水平低、国内市场狭小还成为军国主义对外扩张的原动力之一。战后,农地改革成为革除军国主义经济基础的重要内容。农地改革要求所有不在地的地主把两英亩以上的耕地转卖,而自己耕种的土地所有者则可以保存7.5英亩的土地。500万英亩的耕地因此而易手,自耕的土地一下子由所有土地的53%上升到87%。
农地改革废除了农村半封建的生产关系,基本实现了小农化,从根本上铲除了军国主义的经济基础。值得注意的是,经过农地改革,原来握有大量土地的地方名望家阶层被破坏,
对农村社会关系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教育领域,1945年10月,“盟军总部”民间情报教育局公布了《关于日本教育制度的政策》的备忘录,接着又发布了《关于教员和教育行政官的调整、解职、任命问题》的指令,要求删除教材中有关军国主义和超国家主义的内容,普及符合和平与人权的思想。数千名具有军国主义和超国家主义思想的教员被解除职务,一部分反对军国主义、主张自由主义的知名教授被恢复职务。
1947年3月《基本教育法》颁布,规定教育要培养具有独立人格、热爱科学、追求真理、正义的人才,尊重学术自由,反映了民主主义教育的基本原则,
彻底粉碎了战前建立的军国主义思想的教育体系。
非军事化政策以及在政治、经济、教育领域实施一系列的民主化改革,使日本战前的国家统制体制迅速解体,为战后新的资产阶级民主主义政治体制的建立扫清了道路。
1889年制定的《大日本帝国宪法》奠定了近代日本天皇极权的政治体制,战后,颁布新宪法以改革政治制度成为日本政治改革的重要内容。
战后日本新宪法的制定,是在“盟军总部”的直接干预下实现的。1945年10月,麦克阿瑟在接见刚上任的日本首相币原喜重郎时,提出了“五大改革指令”:①赋予妇女参政权;②鼓励成立工会组织,加强工人发言权;③实行教育自由化;④废除专职机构;⑤促进经济制度民主化。
与此同时,麦克阿瑟还提出:“为了改变日本的传统秩序,宪法的自由主义化也是必要的”,
并指令日本政府起草新宪法草案。此后,尽管币原内阁成立了以国务大臣松本烝治为首的宪法问题调查委员会,但该委员会却极力维护天皇专制主义制度,对修改旧宪法持消极态度。
1946年1月,美国政府为日本新宪法的制定确立了基本原则,即“天皇制的去留要取决于日本国民的自由意志,如若保留天皇制,也不许天皇有任何实权。”盟军最高司令官麦克阿瑟认为,“天皇具有超过20个师团的战斗力”,如果对天皇处理不当,“可能引起日本人反抗美军占领”。为使占领统治顺利进行,需保留天皇和天皇制。
除以上对天皇的处理原则之外,麦克阿瑟还提出了另外两项原则,一是放弃战争这一国家主权,放弃以战争作为解决纠纷保护自我安全的手段,不允许日本拥有陆军、海军、空军,否认交战权;二是废除日本封建制度,除了皇族,华族的权力仅限于现在活着的一代人。今后即使授予华族的称号,也不包括公民的政治权利。
根据上述精神,“盟军总部”民政局起草了《日本国宪法草案》,规定“皇帝是国家的象征,又是国民统一的象征”,“不拥有政治上的权限”;日本“绝不允许设置陆、海、空军及其他战斗力”,“废弃作为国家主权的战争”。
在占领当局的强大压力下,《日本国宪法》(又被称为“和平宪法”或“1946年宪法”)于1946年11月3日公布,并于1947年5月3日正式实施。
新宪法的主要内容有:废除封建专制的天皇制,建立以国民主权为基础的象征性天皇制,规定“主权属于国民”;效仿欧美资产阶级议会民主制,建立以立法、司法和行政“三权分立”为基本原则的议会内阁制,改革司法制度;确立人权与自由观念;确立地方自治制度;明确规定放弃战争的条款。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在国会两院——众议院与参议院——的关系上,新宪法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国会是日本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唯一的国家立法机关。国会实行两院制,参议院议员任期为6年,众议院议员任期为4年。宪法规定,除非在众议院被解散时期参议院召开紧急会议,两院应同时活动,即两院的统一意志是为国会的意志。”
“如果两院的意见不一致,则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在一般情况下众议院的意志高于参议院。例如,在法律草案的表决方面,如果法案被参议院否决,只要众议院再次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即成为法律。又如,在预算审议和表决方面,如果两院意见不一致,可以召开两院联席会议协商,如果意见仍然不一致,则以众议院决议为国会之决议。再如,在条约批准以及内阁总理的提名方面,如果两院表决结果不一致,其处理程序与预算表决相同。”
但在宪法修订方面,两院权限相等。新宪法规定,“修改宪法的动议须分别获得两院议员三分之二的赞成方能得以通过。”
从新宪法的上述条款可以看出,众议院与参议院的关系主要有三个特点:第一,两院之中任何一个都不能单独代表国会意志,两者的统一意志方为国会的意志;第二,在讨论一般法律草案时,一旦两院意见相左,众议院的意志高于参议院的意志;第三,在修改宪法方面,两院的权限相同,均需超过三分之二的赞成票方可通过。宪法条款的该项规定,增加了未来日本宪法修订和改动的难度,确保了《日本国宪法》的相对稳定。
新宪法对明治以来的政治体制做出了重大变革,革除了政治制度中严重存在的封建主义、法西斯军国主义等因素,贯彻了民主主义、和平主义、权力分立主义原则,集中反映了资产阶级思想理论体系,是一部比较完整的资产阶级宪法。它从根本上改变了日本国的政治结构,确立了资产阶级民主主义的政治体制。
1946年颁布的《日本国宪法》对“国会”做出了如下规定:“国会是国家权力的最高机关,是国家唯一的立法机关。国会由众议院、参议院两院构成。”
“众议院议员的任期为四年。但在众议院解散时,在其任期期满前告终……参议院议员的任期为六年,每三年改选议员之半数……关于选举区、投票方法以及其他选举两院议员的事项,由法律规定之。”
为了确立国会两院议员的选举方式,制定新的选举制度成为战后初期日本民主化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1945年12月,日本国会两院通过了《众议院议员选举法修正案》。该修正案规定享有选举权的公民年龄从25周岁降至20周岁、享有被选举权的公民年龄从30周岁降到25周岁,女性也获得了相同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根据1946年4月的人口调查,当时具有选举权者为3687万人,约占全国人口总数(7580万)的48.6%。
选举区采用大选举区制,原则上以都、道、府、县为单位,但在议员数额超过14名的地区分为两个选区。结果全国分为53个大选举区(每个选区分别选举2~14名议员),共选举产生466名众议院议员;投票方式采用有限连记投票制,即在选举3名议员以下的选区每位选民只能选举1名候选人,选举4~10名议员的选区每位选民可选举2名候选人,选举10名议员以上的选区每位选民可选举3名候选人;
开放第三者从事选举活动的自由,取消个别谈话以及电话从事选举活动的限制,规定由地方首长公告或揭示候选人姓名等。
从内容上看,首先,《众议院议员选举法修正案》不仅降低了对选民和候选人的年龄限制,还赋予了女性选举权。这意味着,从1889年日本第一部选举法的制定到1945年《众议院议员选举法修正案》的颁布,历经半个多世纪,日本终于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普选”。其次,它改变了1925年《普通选举法》确立的中选区制,转而实行大选区制。再次,它放宽了对选举期间宣传活动的限制,令选民拥有了更多了解候选人的途径。
根据这一选举法修正案,1946年4月10日,日本举行了战后第一次众议院选举。在这次大选中,候选人达到2770名,相当于众议院议员总定额(466人)的5.94倍。其中,首次参选的候选人2624名,女性候选人97名。参加竞选的政党共计353个。
有的地区仅一个府县就有340个政党的候选人参选。一人一党的政党数目达到184个。
经过这次选举,日本自由党获得140个议席,日本进步党获得94个议席,社会党获得92个议席,分别成为众议院中的第一、第二、第三大党;日本共产党首次进入国会,拥有众议院5个议席。
然而,由于在本次选举中任何政党都未取得众议院的多数席位,因此均不能单独组阁。
大选区制实施以后,出现了小党乱立、革新政党迅猛发展的局面。面对这种情况,保守系三政党(自由党、进步党、国民协同党)共同推动国会于1947年3月再度通过了由内务省制定的新《众议院议员选举法修正案》。该选举法修正案规定:将大选区制改为中选区制(即每个选区选举3~5名议员),全国划分为117个选区(其中选举3名议员的选区数目为40个、选举4名议员的选区数目为39个,选举5名议员的选区数目为38个),共选举产生466名众议院议员。由各级议会议员选举管理委员会代替地方首长管理选举事宜;取消有限连记投票制,恢复无记名单记投票制;候选人保证金被提高至5000日元。
通过再次修改选举法,大选区制被改为中选区制:全国选区数目由原来的53个增加到117个,每个选区的议员定额减少为3~5名。从客观上来说,中选区制有利于拥有资源(资金、人力等)优势的大党在议会中获得更多的席位。与此同时,候选人参加选举保证金额度的提高也减少了候选人过多的混乱情况。此后的几十年中,尽管选区数目、议员定额均有所调整,但保持了中选区制的长期稳定。从1947年中选区制确立到20世纪90年代选举制度改革前的最后一次选举,日本在中选区制下共举行了17次众议院选举。
在新的《众议院议员选举法修正案》颁布的同年,《参议院议员选举法》也被通过。该法律规定:参议院议员选举实行与众议院议员选举大体相同的制度:参议院议员总定额为250名,其中100名为全国选出议员,即全国为一个大选举区,从中选出100名议员。150名为地方选出议员,即以都、道、府、县为单位选区选举产生。
1982年,日本国会再度通过法案,将参议院议员选举改为拘束名簿式比例代表制:各政党先将本党候选人名簿提交中央选举管理委员会,然后向选民公布。选民在投票时只能选择政党,不能选择候选人。各政党按得票比例分配议席,政党所属当选议员则按名簿排列的顺序决定。
由于在国会两院产生争议时,众议院的意志高于参议院的意志,且众议院中各政党的议员比例直接影响到内阁的产生,因此在历次大选中,众议院选举所受的关注程度一般要高于参议院。众议院议员大选区制在战后仅实行过一次(战后第一次大选:1946年4月10日),就被中选区制所取代。自1947年确立中选区制到1994年选举制度改革之间的几十年里,长期实行众议院议员中选区制一直是日本选举制度的最主要特点。
1950年,《众议院议员选举法》和《参议院议员选举法》被并入“适用于众议院议员、参议院议员、地方公共团体议会议员及首长之选举”的《公职选举法》。根据宪法精神,《公职选举法》对选举权及被选举权、选区及议员定额、选民名册、候选人、投票、开票、选举活动及选举费用、违反选举法的诉讼及惩罚都做了具体的规定和说明。
除此以外,《公职选举法》也规定了竞选费用申报制和最高限额制,即国会议员候选人应任命一名出纳负责人,负责有关竞选费用的收入与支出,并编制报告书,自选举之日起的15日内提交所属选举管理委员会。与此同时,《公职选举法》还规定了众议院议员候选人选举经费最高限额的具体计算方式:选举公告日登记在册的选民人数除以选区内议员定额,再按每位选民7日元相乘计算,例如人口10万~20万的中等城市,最高限额大致为44万日元;在参议院选举中,参议院议员全国选区为每位选民2.65日元,地方选区的选举经费限额与议员定额相关:议员定额为一名的选区为每位选民1.75日元,议员定额两名以上的选区为每位选民2.65日元。
由此可见,战后日本的选举法不仅加强了对选举程序、选举活动等方面的明确规定,甚至分别对众议院、参议院议员候选人的竞选费用的计算方法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从制度层面来看,选举法对选举活动的监管愈加严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