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子兵法》开篇指出:“兵者,国之大事,死生之地,存亡之道,不可不察也。” 战略威慑的价值在于以各种手段进行威胁,造成对方心理的恐惧或知难而退,从而无须实际行动即可达到预期的目的。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战略威慑的重要手段——核威慑成为国外战略文献中频繁使用的术语。虽然对核威慑的界定众说纷纭,划分类型也多种多样 [1] ,但其实质就是通过战争威胁手段达成和平或安全的目的。战略威慑的成功实现最为突出的标志就是促进对方改变代价与收益分析。 [2] 认清战略威慑的概念及其内涵,是深入研究战略威慑和正确运用的基本条件。
概念作为思维的基础,是反映客观事物本质属性的一种思维形式。同时,概念又是理论成果的结晶,或者说是科学理论的成果形式。军事概念是对运用特定军事特性和能力达成所述目标方法、方式的阐述。只有当人们对被接受的概念进行论证和认可并对其具有足够的信心后,概念才能成为力量规划的基础。因此,战略威慑作为一门科学理论,也必须从这种思维形式出发,并通过概念系统表现出来。
在这里,我们不打算一开始就给战略威慑下一个冗长的政论式定义,首先谈谈战略威慑的基本要素——威慑。战略威慑无非是战略层次上的威慑。如果我们想要把构成战略威慑的无数个要素作为一个统一体来考虑,那么最好想象一下两个人之间威慑的情况。“在其最一般的形式上,威慑就是让对手相信,他为采取某种行动而付出的代价或所冒的风险会大于收益。” [3] “威慑是指通过恐吓,让对手打消某种念头,它并不是冷战所特有的。在历史上,国家常常通过增加军备、缔结同盟和发出威胁,来阻止其他国家发动进攻。” 长期以来,威慑成为人们用来保护自己利益,实现自己目标,防止他人得利或达到目的的一种路径选择。个人与群体,国家与国家集团,都会自觉不自觉地产生威慑心理,运用威慑手段为自己服务。
中国古代的军事著作十分重视体现威慑观念在军事战略上的应用。2500年前的《孙子兵法》中说:“是故百战百胜,非善之善者也;不战而屈人之兵,善之善者也。”“故上兵伐谋,其次伐交,其次伐兵……” 就提出了鲜明的慑战思想。而威慑一词古已有之,在我国最早见之于书的是东汉张衡的《西京赋》,赋中写道:“威慑兕虎,莫之敢伉。”另外,三国的曹植也在《七启》中写有“威慑万乘,华夏称雄”的著名诗句。这些都反映了我国古代军事家和思想家对威慑概念朴素的理解和认识,但受战略视野、战略手段的限制,人们对威慑的研究还不够深入,理解还不够深刻,方法运用还比较片面,威慑并没有真正成为一种战略选择。《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语》对威慑的解释为“国家或政治集团之间,通过显示武力或表示准备使用武力的决心,以期迫使对方不敢采取敌对行动或使行动升级的军事行为”。 这一定义,反映了我国当前对威慑的认识,从一定侧面揭示了威慑的本质。
在古代欧洲,修昔底德和马基雅弗利虽然没有直接使用“威慑”一词,但人们可以在他们的著作中找到威慑的实例。自近代欧洲国际关系形成以来,无论是在拿破仑战争后欧洲的百年均势体系中,还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的凡尔赛—华盛顿体系下,当各国通过派遣海军舰队、交换军事观察员或缔结同盟条约等活动,向对方“传递信号”或发出警告时,威慑也就寓意其中了。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西方有关国际关系或战略理论的著作中没有出现过威慑一词,虽然自19世纪下半叶以来,法律理论家曾用它为惩罚辩护,以此证明惩罚是阻止他人不走上犯罪道路的正当手段,但是,正如美国学者伯纳德·布罗迪所写,自从发展了核武器,“这一术语不仅得到特殊的强调,而且被赋予一种独特的含义”。 [4] 1973年,美国防务问题专家约翰·柯林斯在出版的《大战略》一书中指出:“自有战争以来就有威慑这个概念,但它成为现代国家的大战略的一个突出的组成部分,却是在全面核战争的含义深入人心之后。” 核武器的出现以及冷战期间东西方对峙的特定战略环境,使得核威慑理论形成并系统化发展,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和西方安全防务和战略结构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在此基础上引申出来的战略威慑,不仅成为一种防务理论,更成为一种战略选择。
美国军方认为,战略威慑是指阻止威胁国家重大利益和/或国家存亡的敌对侵略或胁迫。战略威慑通过对敌对方决策施加决定性影响,促使其放弃危害性行动。这里的国家重大利益包括,维护美国的领土完整,保持美国基本的政治和社会统一,防止美国民众发生重大伤亡,保护支持人们的基本生活水平和经济活力的美国和国际的关键基础设施(能源、电信、基本服务等),支持美国盟国的防务。针对未来安全环境的不确定性,国家高层领导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确认重大利益。战略威慑必须足够强大和灵活,以适应形势的变化。战略威慑架构的灵活性还可防范敌对方误判其行动在美国决心和反应的“敏感范围”之外。根据以上分析,战略威慑的定义可以概括为以下内容。
战略威慑(strategic deterrence),主要是指国家或国家集团之间通过显示武力或表示准备使用武力的决心,并使对方信服使用武力将给自身带来难以承受的损害,以期迫使对方不敢采取敌对行动或使行动升级,从而达到特定战略目的的军事行动。
由此可见,战略威慑是军事威慑在战略层次的运用,主要针对的是对方决策者的心理。战略威慑通常以优势的军事力量为后盾,通过一定程度的武力行动,造成兵临城下的军事压力,使对方面临得不偿失或可能遭到无法承受的报复的危险,从而产生畏惧心理,放弃某种企图。当国家需要使用军事手段配合政治、外交达成一定的政治目的,但又不希望发生战争时,实行战略威慑,就可以较低的风险和代价获得较高的效益。
战略威慑是主体作用于客体的一种行为方式,不只是物质行为,也是一种意志表达的思维行为。其奥妙就在于把军事实力与心理影响巧妙地结合起来,以实力为后盾,向对方明确表示在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时将采取坚决的行动来捍卫,从而迫使对手却步和收敛,不直接交兵就能使敌人屈服。战略威慑的目的在于“不战而屈人之兵”,包含两层意思,一是指不必投入实战,而依靠实战的能力和准备来遏制战争的爆发;二是指用有限规模的警告性或惩戒性打击,遏制战争强度的升级,以避免大战的爆发。战略威慑的这种特性,使它可以避免暴力(战争)方式所造成的巨大破坏,并获得与使用暴力相同甚至更好的效果。
战略威慑作为一种特殊的军事斗争形式,总是从属于一定的政治、经济和军事目的。从克劳塞维茨时代开始,人们普遍认为,战争是政治通过另一种手段即暴力手段的继续。列宁用更加简明的方式进行了表述,“战争=‘以剑代笔’的政治” 。“政治是不流血的战争,战争是流血的政治。” 虽然核武器的出现使核威慑对经典理论提出了挑战,但是,和政治与战争的关系一样,战略威慑同样是政治的继续。政治与战略威慑是目的与手段的关系,没有脱离政治的战略威慑。
战略威慑表现为行动目的的“政治性”和行动方式的“非战争性”。重在巧妙地运用军事力量,以非暴力或暴力手段,从心理上遏制对方的行为。战略威慑并不是展现千军万马的搏杀,而是一种潜在的战争状态。通过对彼方构成危险,造成心理上的不安全感,破坏对方的心理平衡,以遏制对方或使对方屈服。从某种意义上说,战略威慑也就是报复力量发挥遏制作用的客观反映。存在利益对抗的国家或武装集团,根据双方的综合实力对比,对未来可能发生的战争不断进行模拟和预测,评估可能造成的利害得失。在这一过程中,当一方感到另一方的军事压力时,也就产生了遏制作用,进而形成辐射效应。
从本质上看,战略威慑就是通过可能的战争来达到现实战争所要达到的目的,立足点是制止战争,或制止战争的扩大,而不是利用战争。在攻、防双方的战略威慑中,防御一方实行有效的战略威慑,可使进攻者望而生畏,担心受到报复,因而放弃进攻。进攻的一方实行有效的战略威慑,可使防御一方产生一种防御无效心理,从而达到“不战而屈人之兵”的目的。敌对双方的互相威慑,互相制约,可以达到暂时的平衡,使战争得到抑制。
战略威慑与战争相伴而行,战略威慑与和平同时存在。预防战争,争取和平,是战略威慑的两个方面。遏制战争,是战略威慑的首要和基本的课题,营造和平环境,又是防止战争爆发的逻辑延伸与实践拓展。战略威慑是一种对军事力量运用的形态,能在战争与和平之间充分发挥调整与控制作用。战略威慑具有遏制战争和服务和平的职能,它开始于战争之前,又贯穿于战争全过程。战略威慑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种情况。
一是维护和平,遏制战争爆发。“威慑的目的是促成局势稳定,即促使敌对双方在面临战争的可能性时谨慎从事。稳定并不意味着敌对双方都有使对方受到难以忍受的惩罚。” 在局势有利、战争爆发可能性不大时,战略威慑重在维护和平,防止社会向战争状态发展;在局势相对不利、爆发战争的危险性较大时,战略威慑重在推迟或延缓战争的爆发,以期最大限度地为国家做出其他政治选择创造有利条件,使国家找到促使形势重新趋向缓和、推动战略环境发生于己有利而不利于敌的转化途径和手段;在局势极端不利、战争爆发迫在眉睫时,战略威慑重在为进入战争创造有利的军事态势,以期寻找制止战争的最后机会。
二是适应战争需要,限制战争的规模与升级,立足于通过不战或小战而达成战略目标。战争过程中的战略威慑,则主要是适应战争需要,为赢得战争胜利创造条件。战略威慑贯穿于包括战前和战后整个阶段。我国古代兵书《兵家领要·先声篇》中讲:“兵有先声而后实者,谓以先声夺敌之魄,故敌不烦兵而服也……故张我军实,张我先声,俾敌闻之,或恐惧投降,或未战自溃,皆兵之机,所谓用力逸而成功多也……” 就是战略威慑的形象写照。战略威慑通常使用非战争手段,如和平时期的军事动员、演习训练、展示武力、调整部署等,都可以向对方暗示或显示力量和决心。当然,战略威慑也是一种具体的军事实践活动,包括以小战制止大战的“以战止战”行为。
从战略威慑的定义中可以看出,战略威慑的目标、途径等都具有与作战概念不同的特点。其中的基本含义是“用实力求和平”。“和平”代表战略威慑预期达到的特殊目标,实力是战略威慑必备的手段,“求”指一系列以威胁使用或实际使用实力达到“和平”目标的特殊方法。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战略威慑理论就是寻求“用实力求和平”的规律和最佳方案的理论。
战略威慑追求的目标区别于传统战略理论所追求的目标。战略威慑重视从心理上战胜敌人,它以敌人的(有限)屈服为目的。与歼灭对方的实战战略相比,无论从目的本身还是从达到目的的途径来看,战略威慑都显得非暴力一些。因此,战略威慑所强调的目标与传统的战争理论的目标有许多不同点。
传统战争的目标具有绝对性,战略威慑的目标具有相对性。传统战争的目标是指敌对双方中一方对另一方的彻底消灭或绝对控制。它的出现往往以引起战争的那些敌对矛盾的彻底解决为标志;战略威慑的目标是一方通过高压手段对另一方的慑服,它是双方敌对状态下的一种相对稳定的局面,它的存在并不意味着敌对矛盾的解决。可以说,传统的战争理论追求的是没有危险的和平,而战略威慑理论追求的是在危险环境中的相对和平。
传统战争的和平目标是实战战略结束的标志,战略威慑的相对和平目标是战略威慑正在进行的标志。按照传统战争理论,战争为了和平,和平为了准备下一场战争。战争与和平的关系是松散的,甚至是彼此分离的。战略威慑理论中的相对和平是靠强大的实力来维持的,相对和平状态的存在恰恰说明战略威慑手段正在发挥效力,敌方处于暂时服从的状态,因而相对和平的存在与否是检验战略威慑成败的关键。战略威慑的执行与相对和平状态的维持是两个并行的紧密联系的历史进程。正因为两种和平目标的明显区别,传统战争的目标往往对应总的政治目的,战略威慑的目标则对应于一系列具体的目标;传统的战争理论为追求总目标可以暂时放弃眼前利益的争夺,而战略威慑却要求对目标的争取要事事计较。因此,相对和平往往成了一系列战略目标的代名词。传统战争理论的实力运用可以暂时与总目标无关,只要最后赢得战争就行;战略威慑却要求实力的运用与具体的政治目标紧密挂钩,任何一次失误都可能导致相对和平的丢失。
传统战争的目标是对胜利者的补偿,战略威慑的目标是对威慑者的索取。在传统的战争结束后,胜利者可以通过索取战争赔款或掠夺被占国的财富来弥补其在战争中付出的代价。但在战略威慑的相对和平出现时,被威慑者的损失仅仅是放弃了无法得到的利益,而威慑者为了维持这种相对和平却要付出巨大的努力。只要相对和平得以维持,威慑者的利益就得到了保护,所以战略威慑是使威慑者不丢失更多的利益,它的价值完全由它保护利益的重要性来决定,它必须付出的代价却由维持相对和平状态的要求决定。冲突升级流程如图1-1所示。
图1-1 冲突升级流程
随着战略威慑的产生、发展和斗争形势的需要,人们对其认识更加深刻。战略威慑对主体来说,“施威”侧重于行为的状态,“慑”则说明主体行为的目的和指向性,二者合在一起,表达主体为达到目的而对客体采取的一种行为方式。因此,战略威慑的定义主要是对“威慑主体”的行为而言的。至于客体是否屈服,通过什么样的途径屈服,那是威慑是否有效、如何生效的问题,不在战略威慑定义的范畴之内。 如果从主体来看待战略威慑,则它体现了如下特征。
一是确立威慑目标明确,即阻止可能行为的发生。明确的目标不仅是战略威慑存在的价值体现,也是检验战略威慑是否有效的最终参照指标。 如果威慑目标不明确,威慑信息就是含糊不清的,很可能使对手产生误解,从而导致威慑运用失败。
二是使用威慑方式强制。战略威慑不是通过友好协商、互谅互让的方式体现实施者的政治意志,而是体现出强制性倾向,在很大程度上,战略威慑是以物质实力基础特别是武力手段为后盾的。无论是“伐兵”“攻城”的可能性还是向对方提出的“危险性”,战略威慑发挥作用的基础都有一个共同的本质,那就是“可能的暴力”。威慑的过程就是使这种“可能性”发挥作用的过程。这个“可能的暴力”,既包括战前的威胁,又包括作战开始后用打击时间延长、行动反复、作战强度升级等的可能性进行的威胁。另外,战略威慑达到目的的最根本手段只有一种,那就是“胁迫”。即采取某种方式向对方明示,违背威慑方的意志将会招致或将进一步招致严重后果,使对方“不敢”采取或继续采取对抗行动,从而屈服或妥协。
三是作用于威慑对手心理。战略威慑是针对人的思想观念、思维方式和决策方式而实施的一种斗争形式。战略威慑注重震慑对方心理,而不同于战争注重消灭对方肉体。战略威慑控制对方的思想和行动,实施方只有给对手造成较大的心理震慑,使被威慑方充分认识到,抗拒威慑所产生的风险和代价显然大于可能收益,它才会放弃某种行动,威慑方的战略威慑应用也才算有效。
四是维持现有状态不变。发生军事冲突的敌对双方,如果不承认对方的合法利益,而通过一系列对抗行动和不信任措施,使自己和对方的行为有着高度的不可预测性,军事对抗的螺旋就会不断上升,战争也会成为现实。战略威慑实施方的目标在于通过阻止对手可能的改变现状行为的实施,维护符合自身利益的现状或军事斗争格局, 防止既有利益受到损害。
理解战略威慑的内涵,重要的是厘清战略威慑与其他相关概念的内在区别与联系。正如克劳塞维茨所说:“任何理论首先必须澄清杂乱的、可以说是混淆不清的概念和观念。只有对名称和概念有了共同的理解,才可能清楚而顺利地研究问题,才能同读者常常站在同一立足点上……如果不精确地确定它们的概念,就不可能透彻地理解它们的内在规律和相互关系。”
战略威慑作为军事战略(military strategy)的一部分,是在战略全局上进行威慑的行为。在军事战略中提出战略威慑概念,首先就要解决战略威慑在军事战略中的地位问题。从理论上说,军事战略作为一个完整的科学理论体系,其内部各种概念、原则之间存在着逻辑上的联系。战略威慑中的一些重要概念或原则的提出,可能会对整个军事战略理论体系产生某种结构性的影响,只有把它摆在一个适当的位置上,才能防止理论上的矛盾和混乱,也才符合理论体系本身科学性的要求。从实践上说,战略威慑理论中的各种概念、原则对战略实践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这些概念、原则的位置摆得适当与否,将影响到战略实施的全局,关系到所做出的现实战略抉择。
从理论自身发展的逻辑关系上看,战略威慑作为军事战略领域的一个范畴,是从基本的战略指导思想中引申出来的,是战略思想的具体运用和发挥。军事战略是战略威慑的理论基础,它规定了战略威慑的理论发展方向,使其成为战略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因此,战略威慑与军事战略的关系是一种从属和主导、表现形式和实质内容之间的关系。战略威慑必须体现和贯彻军事战略的精神,接受军事战略的指导,按照军事战略的要求发挥作用,而不能独立于军事战略之外,也不能取代军事战略的主导地位。脱离了军事战略,战略威慑就失去了理论上的支撑,就无法在军事战略中立足。
从概念所反映的客观对象本身的属性来看,战略威慑所反映的只是战略领域里一种特定的斗争方式,它所做出的理论概括,还不能涵盖军事战略的全部内容。这也决定了战略威慑对军事战略的从属地位。无论是战争时期还是和平时期的军事战略,一般从原则上集中概括了战争准备和战争实施、力量建设和力量运用、打赢战争和遏制战争等军事斗争中一切重大的全局性问题,从总体上反映了平时和战时,战前、战中和战后,小战、中战和大战等各种条件下军事斗争的全局性指导规律。理论概念所反映的客观对象在客观事物总联系中所处的地位不同,这些概念在理论体系所处的地位也就不同。战略威慑概念所反映的对象包含在军事战略理论涵盖的范围之内,是军事战略所反映的对象的一部分,因此,就其逻辑关系来说,战略威慑与军事战略是一种整体与部分、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
战略威慑与威慑战略同属军事战略这一范畴,两者之间有着紧密的联系,又有着一定的区别。战略威慑的不同手段构成了不同的威慑战略的内容,而威慑战略又指导着不同战略威慑手段的运用。
威慑战略(strategy of deterrence),是在全局上显示军事力量或威胁运用军事力量,以迫使对手屈服的方略。战略威慑是国家或政治集团为实现既定的政治目的,采取一系列精心策划的军事行动,以强大的声势或威力慑服对方的行为。战略威慑是军事威慑在战略层次的运用。所以,威慑战略强调的是战略,而战略威慑强调的是行动。
威慑战略的作用在于慑止对方发动战争,保卫己方现有利益不受侵犯;或动摇对方的抵抗意念、夺取那些本来需要通过战争才能得到的利益。威慑战略的种类根据性质或程度各不相同。从威慑的性质看,可分为进攻性威慑战略和防御性威慑战略;从威慑的程度看,可分为优势、均势、有限和最低威慑战略;从威慑的范围看,可分为局部威慑战略和全面威慑战略;从威慑的力量构成看,可分为常规威慑战略和核威慑战略;等等。
战略威慑作为军事斗争的一种特殊形式和特殊手段,通常以优势的军事力量为后盾,通过一定程度的武力行动,造成兵临城下的军事压力,使对方面临得不偿失或可能遭到无法承受的报复的危险,从而产生畏惧心理,放弃某种企图。战略威慑按其军事目的可分为进攻性威慑和防御性威慑;按运用时机可分为平时威慑、临战威慑和战时威慑;按力量对比可分为优势威慑、均势威慑和弱势威慑;按手段可分为核威慑、常规威慑、空间威慑、信息威慑和人民战争威慑;等等。
战略威慑是一种与战略作战保持着紧密联系并具有自身特殊的战略使用价值的基本手段。战略威慑与战略作战同属军事行动的范畴,二者之间相辅相成,不存在着截然分离的界限。战略作战(strategic operation)是为达成一定战略目的或战争全局具有重大影响的作战。由统帅部或战区、战略集团按照一定的战略意图组织实施。 通过在战场上与敌人直接交战来实现战略目标,立足点是打赢战争或以战争制止战争。战略威慑的目的是遏制战争爆发,或限制战争的规模与升级,立足点是制止战争,是通过不战或小战达到战略目的。战略威慑与战略作战互为作用,它们的目标都是消灭敌人的企图,达成自己的战略目的。
战略威慑与战略作战,既是反映人们解决社会矛盾所进行的行为选择,也是当今解决国际矛盾惯用的双重行为方式。战略作战运用不仅是战略威慑运用的自然延伸,而且战略作战运用的结果又对战略威慑运用产生很长时间的持续效应。当人们面对激化的社会矛盾认为无其他手段可供选择时,战争就会爆发。敌对双方如果相互威慑失败,最终还是将兵戎相见,通过战争一决雌雄,战略威慑不能取代战略作战的作用显而易见。战略威慑作用力的大小常常与战略作战能力的大小成正比,而作战能力又只能在实战中显示出来。虽然战略威慑在对象、目的、强度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但它又是一种更为灵活的军事力量运用方式,战略威慑与战略作战又有着很大的区别。
一是运用于不同的时间。对于核武器的运用来说,一般以战略威慑为主,力争战略威慑达成目的,通常是先战略威慑,后战略作战,威慑与作战之间就有了先后关系与主次关系。例如,美军认为武装力量的主要任务仍将是慑止冲突,而一旦威慑无效,再“投入作战并赢得胜利”。另外,战略威慑与战略作战的运用及其相互转换也是有条件的。在领土和主权构成威胁及进行核威慑的条件下,可使用战略威慑,在成功运用战略威慑的基础上,战略作战是可以避免的;而只有在战略威慑没有达成目的的条件下,即对方已经发起进攻或对领土和主权进行侵犯,甚至实施核打击的前提下,可转入战略作战。
二是作用于不同的机制。战略作战是把实力转化为暴力,向对方直接实施。对方受到的是破坏或毁灭性打击。战略威慑是把实力转化为信息,利用多种渠道传递给对方,使对方心理上受到攻击,这种攻击是巨大而无形的。战略作战以杀伤敌方有生力量、破坏其武器装备和设施、削弱其整体作战能力为主要目的。战略威慑是以震慑对方心理、动摇对方战争意志、削弱对方指挥官作战决心、扰乱军心民心来达成目的。
三是运用不同的手段。战略作战是以火力突击为主要手段,以削弱对方实战能力为目的的战争模式。战略威慑主要是突出以心理攻击为主要手段,以信息投送为主要途径,以削弱对方战争意志为主要目的的非暴力行为。战略作战追求的是暴力的全面战争,战略威慑追求的是“不战而屈人之兵”,前者对手段的使用是没有限制的,而后者对手段的使用是有限制的。
四是使用不同的力量规模。战略作战是武装力量和诸军兵种的联合作战与协同作战,参战力量众多,大量兵力火力同时进入战争状态,各种参战力量根据火力打击目标的特征,区分为若干波次,来突击对方战略目标,达成有效压制和摧毁的目的。战略作战中部队的规模较大,不同军种之间的相互作用和影响关系十分复杂,相比之下,遂行战略威慑任务可能只是一支军或一个兵种的军队,使用部队的规模小很多。
在现实军事斗争中,根据危机和冲突的程度不同,军队需要进行不同强度的威慑行动。如果对军事威慑行动的层次进行细分,那么军事威慑可以分为战略威慑和战役威慑。战略威慑是指军队按照最高统帅部的部署,实施的影响战略全局的军事威慑行动。战役威慑是指对战争局部或某一作战任务产生影响的威慑。战役威慑(campaign deterrence)是指军队按照联合战役指挥部的部署,使用军事力量实施影响战役层次的军事威慑行动。
这两个层次的威慑之间既有明显的区别,又相互联系。在发生军事危机双方之间不断升级的对抗当中,战略威慑处于主导地位,它规定着后续可能发生的战役威慑的目的;战役威慑在对抗升级中是战略威慑的组成部分,直接影响着战略威慑的效果。特别是随着高技术在军事领域的广泛应用,战争层次的日渐模糊,战役威慑在常规武器战争中的层次界限也趋于模糊。但两者之间还存在着很大的不同,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应用的时机不同。战略威慑是在整个国家受到敌对国家威胁时,采取的一种战略层次军事威慑行动,以慑止敌方可能的攻击行为;战役威慑是在作战方向受到威胁时,在作战方向采取的一系列威慑行动,以慑止敌方在作战方向可能采取不利的军事行动。
(2)动用的兵力不同。战略威慑是使用国家战略力量对敌对国家采取的一系列威慑行动,以慑止其在战略层次构成的威胁行动;战役威慑是运用战役威慑力量,在作战方向展开的威慑行动,在常规威慑中它是战略威慑的一部分。
(3)指挥的层次不同。战略威慑是国家级战略行为,其行动受国家最高决策层直接指挥;战役威慑受作战方向军队指挥官直接指挥,重大问题的决策权通常在联合战役指挥部,其行动受最高决策层和作战方向军队指挥官指导。
(4)行动的指导理论不同。战略威慑受国家战略理论的直接指导,而战役威慑在受国家战略理论指导的同时,其具体行动则受战役理论的直接指导。
(5)威慑作用的目标不同。战略威慑是实现威慑方国家安全利益或战略目标的要求,战役威慑的目标是实现威慑方战役目标的要求。
遏制政策是美国从冷战时期始终贯彻的国家战略,直至今天其核心思想始终没有改变。从美国前驻莫斯科临时代办乔治·凯南和其著名的“八千字电报”开始,遏制思想就成为现代美国和西方战略理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今人们最熟悉的莫过于俄罗斯的“现实遏制”军事战略,其核心思想是推行以核武器为基础的“威慑加实战”战略,是国家或国家同盟为防止侵略、防止对和平发展或切身利益的威胁而采取的军事、政治等措施的总和。其立足点是使用一支快速机动的实力型军队、力争在高技术局部战争初战中即取得决定性胜利。我军对遏制的理解是国家或政治集团之间,以军事实力或其他手段阻遏或制止对方行动的行为。
战略遏制(strategic containment)是指一整套相互关联的政治、外交、信息、经济、军事和其他措施,目的是通过可降低对方危险的回应措施,或以采取回击行动以给对方造成无法承受的后果而实施的对称性威胁,来遏制、降低和防止来自某个国家(国家集团)的威胁和侵略行动。 战略遏制突出强调遏制在战略层次上的运用,战略遏制与战略威慑有着一定的联系和区别。
战略遏制的基础是威慑、限制和强迫。它们在统一机制的框架内互为补充,使国家军、政领导根据当前局势和预定目的选择并有效运用某一种遏制方案。战略遏制既可以对国家实施以军事威胁为基础的威慑性战略遏制,也可以采取限制性和强迫性遏制行动。有效的战略遏制预示着对制造冲突的行为具有可靠、可信的威慑,战略遏制是目的,战略威慑是实现有效战略遏制的军事手段。两者的不同点在于,战略遏制可以采取政治、经济、军事、外交、文化等多种手段,而战略威慑主要是采取军事手段。战略遏制主要是面对没有迫在眉睫的战争威胁,而战略威慑面临可能发生的战争威胁。战略遏制面对潜在敌人,暂时没有战争政治意图和军事能力,而战略威慑面对当前怀有敌意的对手,有明显的战争政治意图和军事能力。战略遏制的目的是制止发展可能导致战争的政策和能力,而战略威慑的目的是阻止对方采取军事行动。战略遏制的格局是多边、多领域,强调合纵连横,而战略威慑一般是双边、特定性,强调力量的以强对弱。战略遏制发挥作用的时间是中长期的,而战略威慑是中短期。战略遏制的性质是普遍性、潜在性,战略威慑是特定对象,指向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