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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学新制度主义视角下的宗教权威研究
——基于城市基督教教会的田野调查

石丽

摘要: 研究者在对城市基督教信仰群体的长期观察和访谈中发现基督教群体具有较为稳定的群体秩序。在基督教信仰的团体秩序中,宗教群体内部的权威体系生成是群体秩序建构的基础和存续的关键性要素。本文试图从社会学新制度主义视角出发,通过对城市基督教家庭教会的个案研究,探寻宗教权威在基督教群体内的生成过程和运作机制,由此可以窥见基督教的群体信仰秩序与社会秩序之间的关联。

关键词: 基督教信仰 宗教权威 社会学新制度主义 社会秩序

一 研究问题与理论视角的选择

1.研究问题

研究者在对城市基督教信仰群体的长期观察和访谈中发现基督教群体具有较为稳定的群体秩序。在基督教信仰的团体秩序中,宗教群体内部的权威体系生成是群体秩序建构的基础和存续的关键性要素。研究中发现传道人群体的社会声誉与信徒的日常生活交往是宗教权威建构的重要部分。虽然传道人们并不完全等于宗教权威的世俗代理人,但是他们对所属群体有着不可忽视的重要影响力。有些传道人的个人魅力与宗教超越性适当结合,会形成群体内的权威体系。在群体的信仰生活中,由宗教信仰而产生的权威体系会形成各种成文或者不成文的群体制度。这些群体制度即是一种规范体系和行动规则,将对群体内的成员的信仰价值体系、信仰实践方式和信仰关系建构产生重要的影响。

本文试图从社会学新制度主义视角出发,基于城市基督教家庭教会的田野研究,探寻宗教权威在基督教群体内的建构和运作机制,讨论宗教权威的合法性与社会制度的互构,由此也可以窥见基督教的群体信仰秩序与社会秩序之间的关联。

2.理论视角的选择

根据经济学家道格拉斯·诺斯的定义:“制度乃是一个社会中的游戏规则。更严谨地说,制度是人为制定的限制,用以约束人类的互动行为。因此,制度构成了人类交换的动机”(引自胡至沛,1990:146)。也有学者将制度视为“个人偏好的聚合”(congealed preference,Riker,1980)、“符号性互动的文化”(a culture of symbolic interaction,Geertz,1971),或是“历史的载体”(carriers of history,David,1992),它都是社会科学长久以来的重要核心议题。个体都是生活在制度中的,制度也是一种规范,它制约着人们的行动。

制度的概念是社会思想和理论种最古老,使用频率较高的概念之一。“制度”概念内涵的丰富性,其使用方法的多样性使得具体的定义它是非常困难的。同时,“制度”的概念于制度研究也是跨学科的,相较于经济学的边缘地位,在政治学和社会学的领域中,制度主义研究者往往处于比较主流的地位。

另外,我们知道制度主义和制度研究也有“新”、“旧”之分。政治学和政治社会学中的新制度主义也有两大独立的阵营,即历史的新制度主义和理性选择的新制度主义。社会学新制度理论的路径更为多样,研究综合了心理学、人类学以及社会学内部的常任方法学关于认知与文化之理论的研究。简而言之,早期的社会学制度研究更注重结构而非组织,以詹姆斯·马奇和W.理查德·斯科特为代表的制度研究学者开始注重组织的研究。组织社会学的制度研究指出共享意义不仅是内在的,也存在于社会制度的客观实际。

迈耶和罗恩(1977)将制度视为一个文化规则的集合体,强调理性信仰的重要性。他们认为,组织并不仅仅是技术性的产物,或者是复杂的关系模式的产物,组织同样也是文化规则的理性化的产物,这种文化规则为组织的建立构建了独立的基础。迈耶与罗恩也强调广泛制度环境中的变对组织结构具有重要影响(W.理查德·斯科特,2010:50)。与迈耶和罗恩不同,朱克尔则强调对制度的微观基础进行分析。她特别强调认知性信念对于行为的支撑、锚定(anchor)作用:“社会知识一旦被制度化,就会作为一种事实而存在,成为客观实在的一部分,并在此基础上能够直接地传播开来”(转引自W.理查德·斯科特,2010:51)。

迈耶和罗恩(1977)、迪马吉奥与鲍威尔(1983)强调指出:个体与组织在很大程度上都要受到各种信念体系与文化框架的制约,会接纳各种信念体系与文化框架。研究者注意到基督教信仰群体的内群体规范和规则具有与社会一般性规范或已有文化框架的互构性与相容性,与这些与组织(或群体)的表达文化—认知性要素相关。

表达文化—认知性要素的情感比较广泛,包括从确信、信心等积极情感,到困惑、混乱和迷失等消极情感。那些与主流文化信念亲近的行动者,更有可能感觉自己有能力且是重要的,而那些与主流文化相左的行动者,最好的情况可能被认为是“无知和无能的”,最坏的情况则可能被认为是“疯癫的”或者异端。(W.理查德·斯科特,2010:67)文化—认知性制度概念强调了以社会为中介的共同意义框架,对于组织与行动者的建构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W.理查德·斯科特,2010:67)

总之,相对于旧制度主义,新制度主义与早期制度主义在研究方法上的一个重要区别是,采用实证研究探讨制度的产生、维持、扩散和变更。其中,研究的趋势和重心是对制度化过程的关切,即导入社会系统、组织场域和组织群等分析单位,研究组织与环境相互作用的过程及相应的制度性变更与安排,这些变更与安排对于组织结构和组织绩效等的影响。

众所周知,组织(或群体)如果想要在它们的社会环境中生存下来并兴旺发达,除了需要物质资源和技术信息以外,还需要具有合法性(法律上的、行政上的、社会普遍性认可等)与合法性运作机制(具体实施过程)。合法性机制是指当社会的法律制度、社会规范、文化观念或某种特定的组织形式成为“广为接受”(for-granted)的社会事实之后,就成为规范人的行为的观念力量,能够诱使或迫使组织采纳与这种共享观念相符的组织结构和制度(周雪光,2003:74)。在研究中我们可以看出信仰者除了认同来自上帝的超越的合法性以外,还遵循着大家习以为常的,广泛认同的法律的、国家政府的和社会习俗等多重原则。很多城市基督教“三自”教会、家庭教会的成员为了能与周围的环境和群体形成一种和谐的社会关系,他们往往会合理地调整自己的行为方式,形成特定的文化表达与认知方式,尽可能做到与上帝“通”,与众人“和”。

不同的社会理论家先后把规制性(Regulative)、规范性(Normative)和文化—认知性(Cultural-Cognitive)系统分别确定为制度的关键性要素。关注文化—认知性制度要素的理论,则强调通过遵守共同的情景界定、参照框架,或被认可的角色模板或结构模板而获得合法性。为了与特定情景相联系而采纳正统的结构或身份,其实就是通过认知一致性来寻求合法性的(W.理查德·斯科特,2010:70)。当然,在实际生活中,这三类基础要素并非单独起作用,而是组合与综合起来共同作用的。

回到宗教的研究中来讨论,对于基督教的家庭教会来说有组织制度的合法性,一方面来自法律和政府机构的允许,另一方面来自社会的普遍承认和信任。习俗、传统、习惯仍然是左右行动者社会行动的重要因素。当然,这种非正式制度的作用有时候是隐藏在信徒的潜意识、话语系统或自觉和不自觉的社会行动中的,需要研究者有深入的了解和与被研究者一起经历重要事件才能得以观察和体验到。事实上,研究者可以观察到这两种合法性体系并不是割裂和孤立地存在于信徒的信仰体系之中的。在信徒的信仰实践中,两种合法性体系并不是如此界定清晰,是可以并行不悖、互为解释的。

3.研究方法说明

本文的研究是社会学的质性研究,主要采用参与式观察与半结构访谈的研究方法。在研究伊始,已有的理论工具也成为研究者的脚手架,随着研究的深入,研究资料的丰富,研究问题逐渐清晰。关于研究者在此次研究中的角色将做一个简要的说明。布瑞曼在其著作《社会研究方法》中指出:关于实地研究者的角色划分问题,引用最为广泛的是戈尔德关于参与观察者角色的分类,这一分类可以排列成一个涉入和疏离于社会背景中成员程度的连续体。这个连续体中的角色有以下四种:①完全参与者(Complete participant),根据戈尔德的说法,完全参与者扮演着社会背景中的一个完全真实的角色,而其真正地作为研究者身份则不被其他人所了解。因此,他是一个隐蔽的观察者。②作为观察者的参与者(Participant-as-observer),这一角色与完全参与者一样,但社会背景中的人们知道研究者作为研究者的身份。研究者与人们进行正常的互动,参与他们的日常生活,在这种互动和参与中进行观察。③作为参与者的观察者(Observer-as-participant),在这一角色中,研究者主要是一个访问者,虽有一些观察,但却不会包含任何的参与。④完全的观察者(Complete observer),即研究者不与背景中的人们互动,人们根本就不知道研究者的存在。(风笑天,2009:39~40)

在不同的家庭教会研究中,研究者采取了不同的身份进入。在进入A教会、B教会与C教会的时候,研究者是以第二种角色进入。由于是熟人介绍,在参与他们的活动时,他们已经知道笔者是研究人员的身份。在对这三个家庭教会和一个“三自”教会的研究中笔者曾经感觉到了一种无形的压力。在进入D教会与E教会的时候,信徒们并不知道研究者的身份。研究者是以慕道友的身份与他们一起聚会,所以采取了完全的参与者的角色。这个角色使我可以更加自然地与他们一起进行宗教活动,那种“研究者被研究”的无形的压力随之减轻。

二 宗教权威的本质与社会功能

1.宗教权威与宗教信仰群体制度

权威的概念在社会科学领域被广泛涉及。“在政治学和法学当中,权威通常被理解为一种从事某些活动的权利,包括制定法规的权利及所有与国家统治有关的较次要的权利。权威应当区别于权力,后者被理解为实现强制服从的能力”(戴维·米勒等,2002:46)。从较宽泛的意义看来,权威概念往往“指称任何一种被视为合法的权力系统或社会控制”(W.理查德·斯科特,2010:46)。由此我们可知权威是普遍存在的现象。

在韦伯看来,权威与权力是互相关联的一对概念。权力“意味着在一种社会关系里哪怕是遇到反对也能贯彻自己意志的任何机会,不管这种机会是建立在什么基础之上”(马克斯·韦伯,2006:81)。而权威则是“一个人在向他或她施加影响的权利的合法性基础上要求别人服从的可能性”(马克斯·韦伯,2006:232)。所以,权威与权力有关,但是两者又有区别。权力对人或事物的控制力有关;权威与社会秩序的合法性相关。同样,宗教权威一定需要建立在合法性的基础之上。实施权威的人需要借助自己的威信才能在公众和信众中产生影响与发挥作用。

权威的本质性功能是确保一个联合起来的群体的联合行动。一个旨在实现一种只能通过共同行动才可能得到实现的共同善的群体,其行动须通过某个恒定的原则而被统一起来。这个原则正是我们所谓的权威(耶夫·西蒙,2015:14~15)。共同的行动基础有两点,一是信仰者个体的自由选择(并非完全自由);二是宗教信仰群体制度的规定(正式和非正式的)。

宗教群体内的制度的形成和维系与宗教权威之间的关系尤为重要。宗教群体的组织和领导,管理体系的制定和制度化的首要前提是权威体系的合法化与制度化。然而,宗教群体中的权威体系与个体信仰自由并不是对立的概念。一旦没有个体信仰的自由和个体选择的自由,权威往往容易变成专制;同样如果没有权威的合理平衡,群体中个体的自由有时候也会被滥用。在个体行动自由和宗教权威的平衡过程之中,就形成内群体的规范体系和行动规则。这些规则有些可见,有些不可见。

本文所指的宗教权威是宗教群体中维护着群体内部结构的,并能使群体运行和保持稳定和统一的,同时能够规范群体中行动者观念与行为的合法性来源。

2.宗教权威的社会功能

宗教权威是宗教群体秩序产生的基础。首先,宗教群体中的权威维护着一个特定群体的内在结构,从而能够维持这个群体的功能与运行。其次,宗教群体中的权威可以规范着群体成员的观念与行为,具有维持群体稳定性与统一性的功能。最后,宗教群体中的权威可以影响群体制度和群体形式的变化。所以,群体的权威与群体内在秩序和群体成员之间的交往关系重大。

宗教权威的功能除了表现具有超越性的灵性或精神性层面,也表现在社会性层面。第一,宗教权威能够赋予宗教信仰者信仰意义的强大解释权。我们知道个体在社会实践中并不总是稳定的,而宗教权威恰恰可以满足个体行动意义的统一性和稳定性需求,当然这里并不否认个体心灵本质的稳定性。第二,宗教权威是宗教信仰群体内部规则制定的来源和基础。对于一个虔诚的基督教信仰者来说,宗教信仰群体之中的交往规范,以及由此而衍生出来的与外群体之间的交往规范,往往受到来自宗教权威的深层次影响,即宗教权威在社会关系层面上影响了信仰者的行动动机与后果。我们也可以说宗教权威具有一定社会支持的功能,包括社会关系上的、心理上的和文化上的等。第三,宗教权威也可以建构出个体信仰者所需要的“典范”功能,是制度形成中的重要因素。在社会学家帕森斯的宏大理论体系中,宗教具有“维模”的功能。宗教作为制度化的社会行为,从宏观层面看,与法律、政治、哲学等意识形态和上层建筑维持着社会系统和社会结构的稳定与存续。从微观层面看,与习俗、习惯、风气等个体和群体性规范等维持着群体的团结与秩序。不管在哪种文化体系中,由宗教权威体系中衍生出来的“典范”和“榜样”效应都对该群体和信仰者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可以使信仰者自发地模仿与追随,也对形成宗教的权威体系产生重要影响。

三 宗教权威生成与宗教精英的作用

1.宗教信仰者的宗教权威认同

马克斯·韦伯在《经济与社会》一书中,区分了三种统治的类型,从中我们可以窥见他对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的一些看法。他说:“在依照章程进行统治的情况下,服从有合法章程的、事务的、非个人的制度和它所确定的上司——根据他的指令的正式合法性和在他指令的范围内服从他。在依据传统进行统治的情况下,在习惯的范围内,由于尊敬而服从传统所受命进行统治并受统治(在其范围内)约束统治者个人。在魅力型统治情况下,服从具有魅力素质的领袖,相信在他的这种魅力的适用范围内,由于个人信赖默示、英雄主义和楷模而服从他(马克斯·韦伯,2006:241)。韦伯的权威定义更偏重于政治学意义上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韦伯认为的现代人类社会应该以法理型权威为主导的社会,科层制是其表现形式。然而,本文偏重于社会传统与日常生活中的影响与被影响关系。

本研究认为宗教权威生成的微观基础是信仰行动者的信仰行动,并由这种信仰行动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在这些“关系”的组合与互动中,也隐藏着某种支配欲被支配的因素。有些“关系”是一种成文的制度或规章,例如可以张贴在墙上或者信徒祷告中的戒律与教会章程;有些关系是不成文的,也是非正式的,融合在信徒的个人价值体系中,蕴藏在其他社会关系之中。

社会行动总是根植于社会背景和文化语境之中,这些背景和语境规定了对于行动者而言有价值的、想要的结果,以及追求这种结果的适当方式;通过考虑这些社会规则与行为导引,行动获得其恰当的合理性(reasonableness)。在中国的大部分地区,基督教信仰者都生活在一个从总体性社会(“单位”和“人民公社”)发展出来的社会关系之中,处于一种巨大的社会分化之中。与此同时,与“国家”相对应的“社会”发育并不成熟。信仰者作为信仰的主体在实践的过程中,并没有完全把宗教权威、国家权威与社会权威等分开界定。实践的模糊性恰恰可以让这种多重的权威认同得以实现。在“教会”之中,在信徒们的信仰世界中的确存在一个唯一的、不可替代的超越性信仰实在或观念。因此,宗教权威、国家权威、社会权威,甚至是日常权威都会起到这样或者那样的作用。也许我们可以说:宗教权威认同是行动者安身立命之本,社会性的多重权威结构则是行动者的实践逻辑。以A028号被访者所说为例:

前段时间是清明节,我和老公回老家,回去的路上我就和他说我们不能烧香拜佛的。他也答应了。但是我婆婆是一个佛教徒,她非让我向佛主跪拜,我就想支开她,想等她走了,我就敷衍她,在她屋里待会儿就出来。她似乎看出了我的想法,就在门口站着。我不想得罪她,就对着佛像跪下来了,我心里想的是:上帝啊,我跪拜的是你,不是这个佛主,您不要降罪给我。

对于中国的基督徒来说,三自教会与家庭教会的区别是一个常见的问题。对于官方和非官方的教会,在体制内或在体制外的聚会,一些基督徒有着自己的见解。A026号被访者认为:“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不应该分开,因为在上帝那里都应该是合一的。不要刻意区分‘属灵’的与‘属世’的。人的肉体是败坏的,所以世界上没有一个义人,但是灵里是可以合一的。信徒们不应该人为地制造出各种障碍来。这些障碍只会使得人们彼此相恨而不是相爱。”所以,她平时除了在家庭教会聚会,也会到三自教会去聚会。

C021号被访者说:“我刚开始是在三自教会侍奉的,后来才接触到家庭教会,我先生就是三自教会的牧师。我觉得在上帝只有一个家,只有一个‘国’,分裂都是人为造成的。我从来不认为三自教会是教会,它只是政府管理基督教的一个机构。我们追寻的是上帝的话,而不是人的。我认为三自教会和家庭教会没有明显的区分。我都去服侍,也都认同。”

研究者在观察过两个家庭教会与一个三自教会试图“合一”敬拜的个案。在努力共同敬拜的过程中,两个家庭教会原有的宗教权威在“合一”的过程中被消解或者改变。这三个教会由开始的“愿意尝试”到合作过程中的“不即不离”,再到最后“各分东西”的结局。A和B两个家庭教会采取了不同的行动策略。A教会当时适逢本教会的“转型”时期,刚开始就采取积极与之合作的行动,随着合作的深入,涉及“合一”后教会的话语权、利益分配、对《圣经》的理解等问题,他们之间的矛盾开始出现,最后A教会内部也由于意见不统一,而产生了分裂,在经过了一些信徒“出走”,另一些信徒“加入”,宗教领袖带领危机等问题。在此教会中的宗教权威随之发生了重要的变化。

B教会当时是一个发展中的教会,在参与“合一”敬拜事件中,并没有表现得非常积极,只是出于传道人之间的相识而逐渐“靠近”。在合作的中期,B教会由于主观和客观的原因“悄悄”地退出合作,同时,也没有伤害到其他教会传道人和信徒们的感情。虽然,B教会在这期间也发生了传道人交替的事件,但是,教会内部的宗教权威并没有被消解,反而得到了进一步增强。

另一个例子来自E教会。2010年圣诞节是研究者曾经与一个基督教的家庭教会(E教会)一起度过的。他们租了某小区的居委会下属的老年活动中心来庆祝圣诞节。这是最耐人寻味的事情。城市的社区居委会虽然在法律上并不严格属于国家的行政机关,但是在居民认同体系中还是可以代表政府和国家的基层组织。可是,此家庭教会的圣诞节就是在这里举行的。那天,基督徒们身着盛装、头戴红花,在活动中心里唱诗、祷告、赞美上帝。他们的赞美活动引来了很多本小区的居民,大家一起参与到圣诞的信仰活动中来。正如E121号被访者所说:“我们与周围的环境和谐共处,与社区居民友好往来。”这个家庭教会的基督徒可以在这个社区里平静地生活和实践信仰活动。社区里的居民对于他们的存在和信仰大多抱着宽容的心态,政府也对他们的聚会比较放心,并不予之干涉。

制度通过行动者天长日久的社会实践落实下去。当中国传统社会中人们的“天下”、“天命”被“主义”、“单位”所替代的时候,这并不是一种简单的概念性的替换,其中有更加丰富和复杂的因素和内涵。新的社会整合需要新的整合形态,宗教团体是一种重要的价值与集体行动的整合方式。信仰行动者作为文化性和社会性的个体,除了信仰上帝,还需要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寻找自己的身份和位置。人们总是倾向于使用自己过去习惯的、可以取得良好效果的方法去生活。所以,他们对于宗教权威并不是单一性的机械认同,而是融合了其他的认同。这种根深蒂固的思维方式和实践方式是在历史的流淌中深深地嵌入到信仰行动者的思想体系里。

总之,社会行为总是重复发生,自我和他人总会赋予其行为以意义,也是社会现实被建构的过程,此种过程被定义为“制度化”。这种制度化有时是无声无息的,是被行动者默认在不同的环境里都采取相似的行动。从理性选择角度来看,行动者如果改变了行为方式,就是对已有制度的否定,这也需要行动者付出一定的成本与代价。从宗教情感的角度看,较为超越性的人际关系与仪式氛围,以及由此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的理想性关系与承诺,让人们产生了归属感和确定性。

简而言之,这种行动上的路径依赖主要是由于行动者对已有组织的合法性机制的认知,是对自己既得利益的现实考虑,是对已有制度惯性的顺应,也是一种宗教情感的表达。

2.宗教精英的作用

对于宗教权威的重要外在表达者——宗教精英的认同则显得更为具体,容易观察。研究者发现信仰者对于魅力型宗教领袖的认同与追随有着普遍的行动取向,这在基督教的家庭教会里尤其明显。由于基督教的传统中,祭司与先知的不同体系,家庭教会更类似于先知带领的群体。 韦伯认为先知一词实乃意指一纯粹个人性之卡里斯玛禀赋拥有者,他基于个人所赋使命而宣扬一种宗教教说或神之诫命(马克斯·韦伯,2005:57)。另外,典型的先知传道只是为了“道”本身,而非报酬,至少绝非任何明显或者规则化的报酬(马克斯·韦伯,2005:59)。这也是先知与祭司的差别之所在。

当然,这些家庭教会的领袖与“三自”教会的领袖并不能直接套用西方社会中的祭司与先知,只是有些特征和类型上的相似,也是研究者为了方便比较而做出的一种分类。通常这些宗教领袖们聚集信徒,对普通信徒进行布道,带领他们进行信仰实践,为他们解决个人生活中的疑惑。有些传道人还经常对现存的社会规则和国内外重大事件提出自己的看法。这些传道人必须具备由于“禁欲”或者其他“善行”来为他们所带领的信徒们树立榜样的力量,他们有时还需要具备一些超人的能力(比如说灵语、见异象、驱鬼祷告等),懂得渲染宗教性神圣氛围,从而带领其他信徒认识上帝、建立与上帝之间互动的关系。于是,他们在家庭教会内的个人权威在他们的良言善行中得以确立,这种高尚的人格魅力混合着神圣的宗教色彩而具有感染性与感召力。借由这种个人具备的卡里斯玛能力而形成的群体凝聚力是宗教权威形成的重要条件。

从观察与访谈中笔者注意到了家庭教会中“带领者”的重要作用。一个家庭教会发展的好坏往往取决于这个教会的带领者们与传道人的组织与教导,他(她)是这个教会的掌舵者,也是这个教会的灵魂性人物。他们的个人素质和个人魅力往往能够决定教会未来的发展,对普通信徒个人生活起到重要的影响作用。研究者注意到很多信徒愿意到一个家庭教会长期聚会除了“就近”原则以外,往往源于这个教会的组织者的个人品质好坏与灵性高低(信徒们并不严格区分,而是混合叙述)。在S市这样的大城市里,很多家庭教会的成员愿意到离家很远的地方聚会与奉献,其中重要的原因是他们认为那个教会里有“生命”与“上帝的祝福”。从中可以看到宗教信仰有时候还需要通过道德行为来表达,这符合中国人对群体领袖伦理道德的期待。

社会交往有助于宗教领袖建立起群体中的声望,也能破坏他的声望。在研究中,笔者听闻一个传道人讲道水平与信仰信心方面都是教会其他成员的榜样。但是后来因为知道其离过婚,现在的生活不够节俭,在教会“奉献”资金公开方面有些问题,很多信徒在与他长期交往后,慢慢地远离或退出他的教会。也有传道人因为其他社会关系的处理不当和与家人关系不和,经常出现家庭矛盾等问题,影响了他在信徒们心中的地位和权威。还有一个传道人因为在给一个姊妹重病的丈夫祷告后,收了对方给予的较多路费,这在一些信徒之中产生了不良的印象。另外,还有一些家庭教会的传道人利用自己在信徒心中的影响力而在自己传道的教会里推销商品,甚至带有半强迫的性质。这样的事情一旦经常发生就会影响他们在信徒们心中的形象,继而影响宗教权威在他们身上的体现。

不同于其他的个人威信,宗教领袖的威信一旦被破坏将是彻底性的,而且很难恢复如初。因为信仰者越是服从和追随某个传道人就越容易把他美化和带上神圣性的光坏,一旦传道人不能长期维持这种光环或者稍有放松对自己言行举止的约束,就会引起普通信徒彻底的失望,他们带领的信徒很快就会抛弃他们,转而去寻找新的传道人和教会。宗教权威始终会存在,但是其代言人是会随着信徒们对某人的认知而发生替换。简而言之,不变的是人们对于宗教权威的追寻,变化的是权威的代表者。

个人之间的关系必须通过一种权威关系才能得以确立,而不是直接发生关系。神人关系正是通过一种至上的宗教权威体系落实到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之中的。那么,权威体系怎么作用于行动者并形成一种秩序的呢?这需要一种象征体系,禁止(消极)和模仿(积极)的仪式(爱弥儿·涂尔干,2002:329)。

涂尔干主张把宗教现象的信仰与仪式分开。他认为:宗教现象很自然地分为两大基本范畴:信仰与礼仪。信仰是信念状态,主要由表象组成;礼仪是一种行动方式。在这两类现象之间有把行动与思想分开的根本区别(爱弥儿·涂尔干,2002:35)。宗教仪式中往往凝结着大量象征符号,这些象征符号不仅保证了某些宗教情感的依托或感染,而且使得每个信徒在同一种场域中重复着同样的行为并使之制度化,这也增强了他们的宗教认同感与委身程度,宗教仪式可以说就是一种象征权威,使得宗教信仰的合法性一次次得到确认。

与个体的宗教体验不同,宗教信仰者在仪式中可以体会到一种超越世俗的规则,这是人和所信仰对象的感情纽带的增强形式,也是宗教权威得以实践的重要形式。同时,在仪式中权威系统使得某种宗教规范与准则具有某种合理性与合法性。例如在有些聚会中需要下跪祷告,这种姿势是对上帝的顺服与敬仰,这也是宗教权威得以体现的手段之一。有些教会则不需要,教会希望更多地体现人类个体的自由意志。在聚会中宗教领袖也会通过一些动作来强调自己在教会中的地位。比如站在台上或者人群中双手高举过信徒的头顶,或者单手按着信徒的头为其祷告,这是权威代表者的一种宗教行动。还有宗教领袖通过说灵语、见异象、特殊个人信仰经历来确定其在群体中的地位和角色。

在基督徒的世界里,所有权威都来自上帝,权威的合法性也必定来自上帝。真正的宗教真理一定来自上帝,必定借助某些启示。很多传道人可以具备接受来自上帝启示的能力,这种能力也是上帝赋予的。在信徒们的心目中,宗教领袖本人有无“生命”才是具备宗教权威表现者的重要标准。而有无“生命”除了具备基本的基督教传教常识,最重要的还是传道者本人有没有活出基督的样式来。如果某个传道者具备了这种素质,他在普通信徒的心中就具备了一种无可代替的权威感。

在家庭教会中,宗教领袖们的家庭情况、信仰经过、人生经历都为本教会成员所熟知和传播。一般情况下,带着苦难与曲折的经历与遭遇并最终得到上帝的节选和帮助是他们具备群体典范的必备要素。他们会在教会成员家里遇到重大变故和困难时候号召其他人去郊外或者信徒家中为其祷告与祝福;他们也会在讲道者用训导和教育的口吻与信徒们形成一种带领者与被带领者之间的关系;他们也会时不时向普通信徒展示他们是“得恩赐的人”等。

然而,我们也不能认为精英的作用是决定性的,在群体秩序中起绝对性作用。在普通信徒们的心中,他们对于宗教精英们的选择是何标准呢?事实上,不同地区和不同群体的选择结果会有所不同。很所学者关注和讨论的重点都集中在正式制度对这些家庭教会产生的影响和可能的后果,比如法律法规、宗教政策和其他社会政策等。也有学者关注信仰者的微观心理层面,比如宗教信仰认同与宗教信仰委身研究。本研究将会涉及非正式制度,比如当地习俗、村规民约、人常生活交往中的潜在规范等。这些要素在个体或者群体的信仰实践中起到的作用往往被忽视,却是个体在做出行动和各种选择时候的一种重要的参考因素。宗教权威的建构也受到这些非正式制度的影响。

3.非正式制度复杂性与宗教权威建构

在中国人的信仰体系中,宗教权威的来源并不是一元的、绝对的。以往社会中的国家赋予权威体系与来自超越性实体或价值观的权威体系混合在一起,存在于信仰者的认同与实践中。虽然宗教信仰者认同和服从宗教权威,但是其他的社会权威并非完全让位于宗教权威。访谈中发现教会群体中的宗教权威生成中包含着教会内部的权力分配,也有教会与外部环境互动和联系的因素起作用。宗教领袖的社会身份、社会声望、社会关系也会影响其在教会中的位置。总之,宗教权威不是孤立地存在的,而是与其他权威体系紧密联系的。

(1)传统社会中生成的规范。

事实上,社会行动者对宗教权威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有着自己的理解。有的信徒基于国家承认的立场来认同;有的信徒基于宗教仪式来认同;有的信徒基于宗教领袖的个人魅力来认同;有的信徒基于超越性实体的启示来认同等。在这些理解中,中国社会的伦理道德约束是不可忽视的。在宗教信仰的实践中,“合情合理”性有时候往往比正式的合法性更为重要。因为宗教实践的“合情”指的是能符合本群体成员和外部群体成员的感性认知与行为规范等软性要素。宗教信仰的“合情合理”性来自对社会现存普通规范和社会实践模式的遵从。只有这样的宗教权威才能真正被信仰者所认同与接受。

梁漱溟曾说:“西洋自始(希腊城邦)即重在团体与个人间的关系,而必然留意乎权力(团体的)与权益(个人的),其分际关系似为硬性的,愈明确愈好所以走向法律,只求事实确定,而理想生活自在其中。中国自始就不同,周孔而后则更清楚地重在家人父子间的关系,而映于心目者无非彼此之情与义,其分际关系似为软性的,愈敦厚愈好,所以走向礼俗,明示其理想所尚,而组织秩序即从以奠定”(梁漱溟,2007:107)。涂尔干对宗教所下的定义中就包含了道德的要素。他说:“宗教是一个与圣物、也就是被分开、有禁忌的食物有关的信仰和实践的统一体系,这些信仰和实践把所有皈依者联合在听一个被叫作教会的道德社团中”(爱弥儿·涂尔干,2002:47)。

尽管学术上我们可以这样抽象地讨论,在现实生活实践中我们却不能忽视实践的不确定性、宗教信仰的复杂社会性、人际交往的变动性与宗教权威建构中的非宗教性因素等。这些复杂的因素叠加才更有可能形成基督教信仰者的信仰真实情况。

研究表明宗教信仰者仍然受到礼俗社会和强调道德模范的社会规范的影响。他们的信仰实践中是一种“关系”实践,这种“关系”的确定与经营是他们群体秩序得以稳定和发展的重要部分。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这种“关系”的建构也是在一种先存观念的引导下而进行的。这种先存观念是指一个人对人生的基本看法、他(她)的世界观和他(她)所认为的事物的真理。这些也许是他(她)自己都未必能察觉到。

(2)日常生活中的人际交往规则。

一个宗教信仰者,其身份并非只有宗教性的一面,还有更加复杂的多维面向。他们是作为自然存在者的人,也是作为精神存在者的人;它们是作为实然的人,也是作为应然的人;他们是作为处于日常生活状态中的人,也是作为处于理想状态中的人;他们是作为过去的人、现存的人与作为未来的人;他们的角色丛,以及由这种角色集合所带来的客观的社会关系,会呈现出一种充满张力式的复杂动机与结果。也可以说这种信仰行动的动机与结果有时候会“因时因地”的变化而有所不同,因不同的“理”与“情”而有所不同。

从上文中三个教会“合一”敬拜的例子中我们可以看到教会的权威建构和教会的发展,或多或少地受到非正式制度的影响。这些制度是不成文的,也不容易规范其边界。除了宗教信仰所属群体“体制内的”或者“非体制内”的不同以外,还有更多的是原有社会关系的作用。为什么在进行“合一”敬拜的时候选择了这两个教会,而不是其他的教会呢?这里已经有了社会网络中人际关系的“筛选”的过程。A教会在“合一”失败后与此“三自”教会关系疏远,而B教会可以在“合一”失败后依然保持教会之间的和谐关系,这其中也有人际关系的理解与运作的不同因素。

研究者也可以在与居委会和谐相处的老年人的家庭教会里看到他们和谐的原因。在教会成立之初,他们就积极地与基层政府管理者和周边居民,尤其是不信仰基督教的居民处理好各种关系。同时,与此教会交往的社会组织和个体也在起着此教会与外部环境的连接作用。这些人际关系的和谐共处有的是“有意为之”,有的是“随意为之”。主观意图而产生的客观结果也可以在教会成员与外部的个人、群体的每一次互动中的脉络之中寻找到。

(3)地区性不言自明的风俗制约。

生活的惯习为行动者创造了一个充满意义的世界。这种惯习包含了一系列的生活世界和生存经验的抽象,一种社会化了的主观性,也是个人与社会的统一。这里隐含着家庭教会行动者的信仰实践方式。

研究者在一个以农民工为主体的信仰群体里观察到两个个案。其一是一个受到家暴的年轻女性,为了躲避丈夫暴力而来到教会。在这里为她提供建议的都是她的同乡与邻里。他们用基督教教义中的宽容与慈爱的品质作为标准,劝服她原谅宽容自己的丈夫,并重新回归家庭。其二是一名来自乡村的尚未接受高等教育的年轻男青年,他通过家乡的教会来到S城的家庭教会,在教会里做侍奉工作,并自学大学课程。可是,由于时间限制和其他人的评价等原因,他的内心一直存在具有神圣性的“服侍教会”与世俗性的“自学成才”的对立性矛盾。事实上,在教会中的很多个案例都可以看到这些透过时间与历史的长河存在的惯性的力量深深地影响着宗教信仰者的话语与实践。

古今学者都曾经重视过“风俗”与宗教之间的关系。涂尔干以集体意识表象来说明风俗的形成原因。他讨论和分析原始宗教时,澳大利亚当地的土著居民习俗与宗教现象也交替混合在一起。事实上,灵魂崇拜与祖先崇拜都曾在中西文化的社会风俗上有所体现,比如丧葬风俗与婚姻礼俗等。同样地,各种社会风俗也对宗教信仰产生了一定的影响。这些风俗对宗教的影响在当今中国的一些偏远乡村地区表现得更加明显。

在中国传统社会里,很多民众的信仰就介乎于宗教与风俗之间,它既是某一地区的社会风俗的一个重要表现形式,又是连接地区内不同阶层与家族内相互关系的一种颇具复杂性的纽带,同时也是连接民间社会与国家政府之间的一种交汇点。基督教的家庭教会信仰规模不太,信徒间的交往较为紧密,地域和同阶层的同质性较强,群体秩序中也存在某些民间性信仰的特征。因此,地域文化中的风俗礼仪也会对群体权威建构产生重要的影响。

综上所述,行动者是由特定的社会关系网络来确定其社会位置,行动者借着各自拥有的特定社会资本和行动惯习,在一种社会场域中生活,在一定的社会制约条件下不断地同时创造和建构自身和他们的信仰生活。这是一种信仰的实践,是构成信仰世界的宏观社会结构和微观行动者的心态结构的产生和存在的基础,是双重结构获得不断重建、更新和互动的动力源泉。行动者的行动与形成信仰的秩序是嵌入性的,因此,与宗教相关的因素绝不仅仅是宗教信仰实践本身(包括个体体验、仪式与制度),还包括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各个组成部分。

另外,研究者在家庭教会中也发现了一个“流动着的信仰者”群体。他们的信仰实践游离于“三自”和“家庭”之间,他们对宗教权威合法性认同也是变动的。有时候,这样的信仰实践既可以满足他们对群体性神圣仪式的需要,也可以满足他们追求信仰的私人性与差异性需求。比如,家庭教会中很多信徒来自“三自”教会,他们的奉献也给“三自”教会,他们的信仰关系也在“三自”教会中。一些“三自”教会的传道人,除了在政府规定的教堂里讲道查经,也在自己所在的社区或者熟人介绍的社区建立家庭教会,成为有影响力的宗教领袖。

所以,宗教权威的合法性来源有的来自外部环境,有的来自信仰群体内部。在经验研究中研究者发现:宗教权威的要素包括范围较广,有的需要来自国家权威的确认,例如一些团体的合法性问题和与当地社区管理者的关系处理上;有的来自信仰群体出于本群体实际利益的需求、家族利益的需求等因素;有的需要群体内信徒的共同认知与人家关系建构形成。

四 制度、宗教权威的合法性与社会秩序

2009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美国著名政治学家奥斯特罗姆曾对“制度”做过如下界定:制度就是一种规则组合,它被人们用来决定谁有资格进入某一决策领域,决定信息如何提供,决定在什么情况下应该采取什么行动,决定个体行动如何被聚合为集体决策。人类社会发展到今天,制度已成为一种重要的社会资源,并形成了庞大而又复杂的体系。各个领域、各种形式之间的制度互相制约、相互作用,共同规范和引导着人们的各种行为,以维护社会的良性运行和有序发展(引自文军,2010:60)。

研究者认为要讨论宗教权威与社会秩序之间的关系,首要的是讨论个人行为与制度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也较为容易观察和进行研究的可操作化。对于制度的本质而言,不同的学者所持的观点不同。西方经济学界把它规定为抑制人们“机会主义”的行为规范。老制度学派的代表康芒斯把它看作是“集体行动控制个体行动”(康芒斯,2009)。新制度主义代表诺斯的界定是:“制度是一个被制定出来的规则、守法程序和行为的道德伦理规范,它旨在约束追求主体福利或效用最大化的个人利益行为”(道格拉斯·诺斯,1994)。就其制度的功能而言,制度本质上是一种规范,它在一定意义上约束着人们的行为;就其内容而言,制度本质上是一种关系,它表征着人们之间关系的某种结构性和秩序性(李松玉,2005:25)。制度的规范性功能与维护一定的社会关系和秩序紧密相关。这种关系并非只有强制与控制的因素,也与行动主体的文化认知相关。

综上所述,信仰者个体的认同是宗教权威产生的心理基础;这种认同又分为行动者对自我身份的认同、对共同行动意义和价值的认同、对信仰群体之间关系的认同。同时,群体共享的价值观是群体秩序形成的基础。宗教权威体系是群体秩序生成和存续的超越性和现实性主导力量,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与功能。宗教的仪式是构建宗教权威的重要方式。宗教领袖是宗教权威的代表者,引导和影响着群体内信徒的宗教信仰。如果将群体制度视为社会建构的过程,那么宗教权威作为社会实体的属性就在制度的建构过程中起着一种控制力和凝聚力的作用。个体认同、宗教领袖与非正式制度三个方面就是宗教权威构成的重要因素,也是群体制度形成与维持的关键因素。

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基督教家庭教会带着明显的西方宗教背景。这也是群体社会活动遭遇合法性认同危机的重要原因之一。在一些西方社会中,带有宗教背景的社会群体已经成为政府与市场的有益补充,并且具有自己独特的优势。但是由于历史原因 和中国家庭教会的特殊处境,基督教在新中国成立后处于一个边缘的地位,家庭教会的问题也是一个敏感的话题,也可以说这个群体与所处的外部环境并不是十分和谐。家庭教会既需要得到政府部门的承认,又需要得到社会的承认,自身尚且没有发育成熟的此类团体面对的是双重合法性危机,这种危机一方面来自群体外部,另一方面也来自群体内部。

家庭教会也存在于各种社会关系中,嵌入在社会结构中并被这种结构和社会关系影响。当然,家庭教会中的行动者并不总是被动地形塑。在这个过程中,它们也在主动的改变原有的组织形式与制度,努力与现存的社会结构、政府的组织架构、各种非正式制度相适应。

我们可以观察到宗教权威的合法性在信徒们的认知体系中有两个来源,其一是外部世俗社会权威体系,例如法律与国家权力等;其二是内群体的权威体系,例如个体认同与宗教领袖影响力等。这两种体系都同时作用于信仰者。宗教信仰者也是社会行动者,行动者的信仰实践是建立在一定制度和规则的合法性基础上的。这是一种被群体内、外都广为接受和承认的社会制度,而不仅限于内群体。基督徒们在信仰观念层面的权威合法性来源是上帝,但是在实践层面上则可能不仅仅如此,还需要适应一般性的社会规则与规范。很多信徒在谈到与国家权力机构之间的关系时,也表现出对国家权力的认同,例如他们也会争取世俗意义上的成功,也会鼓励自己的亲人朋友考取国家公务员等。

在家庭教会中,信仰的仪式、信仰的教义表达和宗教精英的社会行动均已和其他的世俗制度(如家族、政治、经济等)混合在一起,世俗世界的历史文化、制度规范或其他仪式镶嵌在他们的宗教信仰之中,并影响着他们的宗教信仰认知和实践。这是一个自发性的社会群体,宗教所能带来的价值观是他们具备凝聚力的重要因素,但是群体能持续稳定下来的还是一种大家都能广泛接受的交往习惯,一种日常规范制度。

总之,宗教权威并不仅仅来源于宗教性信仰要素,也来源于信仰者其他的社会认知与价值体系。宗教权威的合法性问题涉及的不仅仅是法律法规等因素,也涉及实施影响力的人的主体对信仰权威的认知与认同,以及非正式制度的作用。宗教群体制度的合法性与社会其他制度具有良性的互动和融合,才能真正具有正向影响力和一般性社会规范功能。与此同时,普通信众的广泛性认可与社会普遍性承认是宗教合法性的重要部分(包括其他信仰者与不信仰者)。宗教权威的合法性议题与社会秩序之间关系紧密,而对于这一问题的探究更多地来自对于群体制度的形成和信仰行动者日常行为规范和社会关系建构的关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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