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深刻改变了中国西部民族地区的社会经济面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城乡居民生活水平都有了相当大的改善。本部分以城乡受访居民的微观视角,通过以下几个问题来描述西部受访民族地区的城乡经济发展面貌:城乡受访居民的生产生活环境怎样?发生了怎样的改变?城乡受访者中劳动力就业状况如何?城乡受访者的收入与支出多少?社会财富在城乡各收入阶层中如何分配?对于经济生活的种种状况及改变,城乡受访者有着怎样的态度和情绪?
为了了解被调查民族地区农村受访居民的经济生产状况,我们主要考察他们的土地资源禀赋,包括耕地、山地、园地、牧草地及养殖水面的面积与结构。
土地资源是农业经济中基础性的资源禀赋。土地的多寡,直接关系到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居民的收入水平。与其他生产资料相比,土地资源具有数量有限、不可替代,位置固定、不能移动,可永续利用,以及生产力差异性等重要特点。 我国是农业土地资源相对贫乏的国家,截至2013年底,全国共有农用地64616.84万公顷,其中耕地13516.34万公顷(20.27亿亩),林地25325.39万公顷,牧草地21951.39万公顷。 人均耕地面积排在世界120位之后。
西部民族地区相对而言地广人稀,为中国人均农业土地面积最高的区域之一。但西部民族地区的地形地貌复杂,高原和山地面积占总面积的80%以上,中国的四大盆地和四大沙漠都分布在这里。西部草原面积约为3.31亿公顷,占全国草原面积的84.4%,其中西藏、内蒙古、新疆、青海、四川、甘肃六大牧区草原面积2.9亿公顷,占全国草原面积的75.1%。且西北干旱少雨,西南山多且多为喀斯特地貌,使得西部绝大部分省区位于生态环境脆弱区,严重制约了西部民族地区农牧业的生产水平。
调查数据显示出内蒙古、青海、甘肃、云南、新疆、贵州的16个调查点农村家庭实际土地拥有的分布情况。
(1)被调查农户家庭耕地面积的中位数为4.5亩,家庭山地面积中位数为8亩,家庭园地面积中位数为2亩,家庭牧草地面积中位数为400亩,家庭养殖水面面积中位数为2亩。
表2-4报告了16个调查点农村受访家庭实际土地拥有的分布。为了使描述不受样本极端值的影响,我们使用中位数 而不是均值来反映土地面积的平均水平。在被调查农村家庭总样本中,有5114户报告了其家庭实际土地拥有情况,其中2970户报告了家庭耕地面积的中位数为4.5亩(包括承包和自垦土地),1190户报告了家庭山地面积中位数为8亩,292户报告了家庭园地面积中位数为2亩,646户报告了家庭牧草地面积中位数为400亩,只有16户报告了家庭养殖水面面积中位数为2亩。
(2)西南调查地区中受访家庭的主要农业生产方式是农耕,西北调查地区中受访家庭从事畜牧业的比例较高,因而对应的土地情况有所差异。
总体上,在5114户报告了土地情况的农户中,50.1%的家庭有耕地;23.3%的家庭有山地;5.7%的家庭有牧草地;12.6%的家庭有园地;0.3%的家庭有养殖水面。说明农耕依然是受访家庭的主要农业生产方式。分西南、西北地区看,在2972户报告了家庭土地情况的西南被调查农户中,61.9%的家庭有耕地,耕地中位数是3亩,33.3%的家庭有山地,山地中位数是8亩,仅0.6%的家庭有牧草地,牧草地中位数是6亩;在2142户报告了家庭土地情况的西北被调查农户中,52.8%的家庭拥有耕地,耕地中位数是9亩,9.3%的家庭有山地,山地中位数是7亩,29.4%的家庭有牧草地,牧草地中位数是500亩。当我们将16个调查点大致分为以牧业为主或半农半牧与以农耕为主的两类地区时,在4048户报告了家庭土地情况的以农耕为主地区被调查农户中,61.5%的家庭有耕地,耕地中位数是3.5亩,30.5%的家庭有山地,山地中位数是8亩,0.6%的家庭有牧草地,牧草地中位数是5亩;在1410户报告了家庭土地情况的以牧业为主或半农半牧地区被调查农户中,49.9%的家庭有耕地,耕地中位数是12亩,1.4%的家庭有山地,山地中位数是20亩,47%的家庭有牧草地,牧草地中位数是400亩。
显然,农耕是西南以及以农耕为主地区被调查家庭的主要农业生产方式,畜牧业是西北及以畜牧业为主或半农半牧地区被调查家庭的主要农业生产方式。相对于被调查西南及农耕为主地区,虽然被调查西北及以畜牧业为主或半农半牧地区农村家庭以畜牧业为主,但西北及以畜牧业为主或半农半牧地区也还是有部分被调查农户从事农耕,且从事农耕农户的实际土地拥有面积大于被调查西南农村及以农耕为主地区农村家庭实际拥有土地面积。西南地区贵州、云南的几个调查点,基本属于山区,且属于喀斯特地貌,不仅耕地少,而且土层较薄,影响了农业生产的最终利润。这也许是我们以往调查研究中得到的西南民族地区农村居民收入低于西北民族地区农村居民收入的部分原因。
(3)被调查民族地区农村受访家庭实际拥有土地存在一定民族差异,进一步发现,被调查农户土地拥有的民族差异实际上是地区差异。
被调查地区的达斡尔族受访农村家庭中,90.8%的家庭拥有牧草地;塔吉克族农村受访家庭中,77.9%的家庭拥有耕地。西南被调查地区少数民族家庭与汉族受访家庭在拥有土地方面差异很小;西北被调查地区少数民族受访家庭与汉族受访家庭拥有耕地面积的差异很小,但少数民族受访家庭拥有牧草地面积远大于汉族受访家庭拥有牧草地的面积。在家庭拥有土地情况方面,西南汉族受访家庭与西北汉族受访家庭差异很大,西南少数民族受访家庭与西北少数民族受访家庭差异也很大。
分民族看,76户达斡尔族农村受访家庭中,90.8%的家庭拥有牧草地,牧草地面积中位数为657亩;172户塔吉克族农村受访家庭中,77.9%的家庭拥有耕地,耕地面积中位数为13亩。显然,在农村受访家庭的土地拥有方面,存在一定的民族差异。当我们从西南、西北调查地区分别分析农村受访家庭拥有土地的民族差异时,可以发现,在西南被调查地区,62.3%的少数民族受访家庭拥有耕地,其耕地中位数为3亩,0.6%的少数民族受访家庭拥有牧草地,其牧草地中位数为6亩;61.9%的汉族受访家庭拥有耕地,其耕地中位数为3亩,汉族受访家庭均没有牧草地。在西北被调查地区,51.9%的少数民族受访家庭拥有耕地,其耕地中位数为9亩,28.1%的少数民族受访家庭拥有牧草地,其牧草地中位数为600亩;55.6%的汉族受访家庭拥有耕地,其耕地中位数为9亩,33.6%的汉族受访家庭拥有牧草地,其牧草地中位数是210亩。进一步分析发现,西北少数民族受访家庭拥有的耕地中位数是西南少数民族受访家庭的3倍,西北汉族受访家庭拥有的耕地中位数也是西南受访汉族家庭的3倍。简言之,西南地区少数民族受访家庭与汉族受访家庭在拥有土地方面差异很小。西北受访地区少数民族家庭与汉族受访家庭拥有耕地面积的差异也很小,但少数民族受访家庭拥有牧草地面积远大于汉族受访家庭拥有牧草地的面积。在家庭拥有土地情况方面,西南汉族受访家庭与西北汉族受访家庭差异很大,西南少数民族受访家庭与西北少数民族受访家庭差异也很大。
从上文的描述可知,被调查民族地区农村受访家庭实际拥有土地存在地区差异。实际上,即使同一个省内的不同调查县(市),如内蒙古的伊金霍洛旗与鄂温克族自治旗,被调查家庭拥有的土地情况差异也很大。当我们将被调查地区变量与被调查家庭民族属性变量、被调查家庭拥有土地变量交叉分析时发现,被调查农户土地拥有的民族差异实际上就是地区差异,同一调查点的不同民族被调查农户拥有的土地差异较小。
(4)被调查地区耕地出租程度相对较低,且耕地出租情况存在地区、民族差异。
在3079户报告有耕地面积的被访家庭中,有19户家庭耕地面积超过100亩,他们拥有的耕地面积占到总样本中所有农村受访家庭耕地面积的三分之一,且其中11户来自于同一个调查点(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为了减小均值计算误差,我们对数据进行了截尾处理,舍弃极大的19户耕地面积样本。截尾后,2012年被调查民族地区受访农户拥有耕地面积平均为7.14亩,人均耕地平均为1.97亩,家庭自营耕地面积平均为6.77亩,家庭出租耕地面积平均为5.7亩。另外,在3060户有耕地农户中(共有耕地21849.90亩),186户报告其家庭有出租耕地(共出租耕地1060.49亩),出租率为6.08%,耕地面积出租率为4.84%。据农业部经营管理司对全国30个省、区、市(不含西藏)农村经营管理情况统计年报数据汇总,2012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流转情况为,家庭承包耕地流转总面积达到2.78亿亩,占全国家庭承包经营耕地总面积(13.1132亿亩)的21.2%。耕地流转包括转包、出租、互换、股份合作、转让流转等形式,其中转包和出租的比重分别为49.3%、28.9%。因此,可以推算出2012年全国耕地面积出租率为6.13%。 显然,相较而言,被调查民族地区耕地面积出租程度不高。分地区看,鄂温克族自治旗被调查农户耕地面积出租率最高,为38.1%,肃南裕固族自治县被调查农户耕地面积出租率最低,为3.6%。分民族看,纳西族被调查农户耕地面积出租率最高,为10.66%,塔吉克族被调查农户耕地面积出租率最低,为0.94%。
表2-4 农村受访家庭土地面积情况 *
表2-4 农村受访家庭土地面积情况-续表
表2-5 农村受访家庭耕地面积情况 *
表2-5 农村受访家庭耕地面积情况-续表
衣食住行是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需要,广厦万间则是中国传统的经典社会理想之一。从住房的拥有情况和宜居程度可以清晰地看到社会发展水平。多项研究表明,居住条件会影响人们的身心健康、家庭关系、生活满意度和社会认同等。 过去,中国城镇并不存在市场导向的住房体系,城镇居民的住房主要为单位福利分房。福利分房体系下,尽管居住成本低廉,但住房资源的分配却并不取决于家庭人口规模与结构,而主要由户主或者其配偶的行政级别、政治身份、关系人脉等非需求因素决定。 住房交易市场的阙如,以及消费意识的薄弱,中国在改革开放前对住房建设的投入力度很低,从1949年到1978年,年平均住房投资仅占国民生产总值的0.78%。 自市场化改革以来,城镇居民获得了改善自身居住条件的多种渠道和选择: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二手房,集资房,廉租房,租住私人房屋等等。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的城市住房自有率 明显提高,至2005年已经达到76.3%。 另据中国家庭金融调查的数据,至2013年8月底中国的城镇家庭住房拥有率已经高达87%。同时,城镇家庭拥有多套房的比例为18.6%,城镇地区住房空置率为22.4%。 许多理论和实证研究表明,自有住房会强烈影响到财富积累、子女培养、主观幸福感以及劳动力市场 ,从而对社会经济造成代际传承的长期影响。
2005年10月,中共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十一五规划纲要建议》,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此后,在各级政府支持下,在农村家庭收入水平逐步提高的基础上,中国农村的住房状况得到较大的改善。尤其是西部民族地区,政府实施了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工程、游牧民定居工程、易地扶贫搬迁、村庄环境整治、村道硬化、电网改造等一系列以改善农牧民群众住房条件、配套完善村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整治村庄环境的各类工程,西部民族地区农村各族居民的居住环境和条件得到很大的改善,也有效扶持了乡村经济发展,拓展了农牧民的增收渠道。
(1)城乡受访家庭住房自有率为96.34%,达到了相当高的水平。
从被调查民族地区城乡受访家庭自有产权房情况来看,总体而言,被调查家庭自有产权住房平均1.09套(见表2-6),住房自有率为96.34% ,相较另外一个全国大型调查中得到的中国家庭住房自有率87.4%要高近9个百分点。
表2-6 受访家庭自有产权住房套数及房屋面积
表2-6 受访家庭自有产权住房套数及房屋面积-续表
(2)农村受访家庭的自有产权住房套数、住房自有率均高于城镇家庭;地区和民族差异明显。
分城乡看,被调查农村家庭的自有产权住房套数、住房自有率分别为1.12套、97.29%,均高于被调查城镇家庭的相应指标。分地区看,青海被调查家庭的住房自有率最高;云南被调查家庭的自有产权住房套数位列被调查6省区的第1,其住房自有率只略低于青海被调查家庭的该指标,位列被调查6省区的第2;内蒙古被调查家庭的自有产权住房套数及住房自有率位列被调查6省区的第6。分民族看,塔吉克族受访家庭及裕固族受访家庭的自有产权住房套数最多,白族、水族、纳西族及土族受访家庭的住房自有率最高,均为100%;而佤族受访家庭自有产权住房套数最少,达斡尔族受访家庭住房自有率最低。
(3)城乡受访家庭的现住房 以自有住房为主。农村受访家庭和少数民族受访家庭的现住房为自有住房的比例高于城镇受访家庭和汉族受访家庭。
从现住房产权情况看,受访家庭以自有住房为主,比例为89.6%(见表2-7)。分城乡看,农村受访家庭现住房是自有住房比例高达近94%,比城镇受访家庭该比例高10个多百分点。相应地,城镇受访家庭现住房是租/住廉租房等形式的租房情况比农村受访家庭高10个百分点。分民族看,少数民族家庭现住房是自有住房比例为93.3%,比汉族家庭该比例高13个多百分点。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因为被调查民族地区农村家庭住房自有率高于城镇家庭;另一方面可能是因为农村被调查者在我们调查时外出流动的不多,住在家里的(家里的房子大多是自有住房)较多,而城镇被调查者由于孩子上学或自己就业地点离家较远,因而在外租房情况相对较多。当我们将被调查者户口变量和民族变量交叉分析时发现,84.4%的农业户口被调查者是少数民族,61.2%的非农业户口被调查者是少数民族;约70%的少数民族被调查者是农业户口,约60%的汉族人口是非农业户口。也就是说少数民族被调查者和农业户口被调查者存在一定关联。因此被调查家庭现住房的民族差异和城乡差异存在一定耦合。
表2-7 分城乡、民族被调查家庭现住房产权情况 *
(4)有一半的城乡受访家庭达到小康社会的住房面积标准。
家庭居住条件改善的一个基础性指标即人均住房面积,中国城乡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997~2011年间分别提高了83.7%和60.9%。 在被调查的民族地区,受访家庭平均拥有产权住房面积最小的仅6平方米,最大的5000平方米,标准差196.36平方米;而现住房建筑面积最小5平方米,最大4000平方米,标准差167.22平方米。为了使描述不受样本极端值的影响,我们使用中位数而不是平均值来反映住房套数及面积的平均水平。由表2-8可知,总体上,被访家庭拥有产权房的中位数是1套,拥有产权房面积中位数是120平方米,拥有产权房人均面积中位数是36.67平方米,而现住房建筑面积中位数是114平方米,现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中位数为33.33平方米。西部被调查民族地区城镇和农村受访家庭的现住房建筑面积中位数分别为120平方米和100平方米,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中位数则分别为35和30.67平方米,根据建设部在2005年提出的全面小康社会居住总体目标,2010年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30平方米,农村达到35平方米,按照这一标准,被调查的西部民族地区有一半的城乡受访家庭达到小康社会的住房面积标准,另一半则未能达到。
表2-8 分城乡、民族家庭住房数及面积的中位数
(5)受访家庭住房设施条件城乡、民族差异明显,农村的住房设施条件比城镇差、少数民族家庭的住房设施条件比汉族家庭差。
除了住房面积、产权属性外,住房的配套条件、社区环境、生活设施都是评价住房质量的重要因素。 本报告从做饭水源、卫生设备、做饭主要燃料、住宅外道路路面等四个方面来分析被调查家庭的住房设施。
从表2-9可以看出,2012年被调查地区家庭住房设施条件城乡差异明显,农村受访家庭住房设施条件中的无自来水做饭,无水冲厕所,非气、电做饭及住宅外道路路面为自然土路的比例均大大高于城镇受访家庭,农村的住房设施条件比城镇差。具体而言,被调查地区农村三成多的受访家庭无自来水做饭,近八成的受访家庭无冲水式厕所,近六成的受访家庭不是用气、电做饭,三成多的受访家庭住宅外道路路面为自然土路。而城镇受访家庭不具备这些设施条件的比例较低。另外,2012年被调查地区受访家庭住房设施条件民族差异明显,少数民族受访家庭住房设施条件中的无自来水做饭,无水冲厕所,非气、电做饭及住宅外道路路面为自然土路的比例均大大高于汉族受访家庭,少数民族受访家庭的住房设施条件比汉族受访家庭差。
(6)六成以上的被调查者认为其家庭住房是很便利或比较便利。
甘肃、新疆被调查者选择住房便利的比例较高,而贵州被调查者该值较低。汉族受访家庭认为其家庭住房便利的比例高于少数民族受访家庭,城镇受访家庭认为便利的比例高于农村受访家庭。
表2-9 被调查各省区分城乡家庭住房设施条件情况
住房条件对受访者的影响常常体现在主观满意度之上,而这又与受访者改善住房的意愿相关。总体上,66.6%的被访者认为其家庭住房是很便利或比较便利的,20.7%的比例认为一般便利,12.4%的受访者认为不太便利或不便利。甘肃、新疆被访者认为住房便利的比例较高,而贵州被访者认为住房不便利的比例较高。汉族受访家庭认为其家庭住房很便利或比较便利的比例高于少数民族,城镇家庭认为其家庭住房很便利或比较便利的比例高于农村家庭。
(7)被调查者住房便利程度与其改善住房的意愿呈负相关,其住房越便利,其改善住房的意愿程度就越低。
将被访者住房便利程度与被访者的住房改善意愿进行交叉分析后发现,住房很便利的被访者,随着其住房改善意愿从“不想改善”“不迫切”“一般”“比较迫切”到“很迫切”,其住房改善意愿程度的比例从36.4%逐渐下降到9.5%(见表2-10),也就是说其住房改善意愿程度的比例随着意愿程度的提高而逐渐降低。另外,住房不便利的被访者,其住房改善意愿程度的比例随着意愿程度的提高而逐渐提高。被访者住房便利程度与其改善住房的意愿是负相关的,其住房越便利,其改善住房的意愿程度就越低。
表2-10 不同住房便利程度的被访者的住房改善意愿分布情况
就业是一个经济体中最重要的指标之一。就业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和人类发展的基本活动,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手段,是民生之本。就业状况不仅影响生产,也影响收入分配和消费。因此,就业问题不仅是经济问题,也是重大的政治问题和社会问题。
根据刘易斯的二元经济理论和托达罗模型,一个发展中国家的传统部门,即农业经济部门中存在着大量的边际生产率极低的剩余劳动力,其保留工资远低于现代部门即城镇工商业中的均衡工资率,这些农村剩余劳动力由于预期其在城镇中可获得的收入远高于在农村中可获得的收入,从而选择流向城镇,为现代部门提供了无限的劳动力供给。改革开放后,中国农村全面实行了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核心的经济体制改革,广大农民拥有了独立生产者的地位,可以根据家庭效用最大化配置劳动资源,限制二元经济中剩余劳动力大量转移的制度藩篱一定程度上被移除,农民不再固守在土地上而可以选择外出务工经商。因此,农民的就业状况已经不仅仅是务农,还包括兼业 和从事非农工作,当然还有失业或待业、家务劳动、退休 、学生以及其他不工作也不上学。本报告以下讨论的被调查民族地区农村就业 ,将重点分析农村非农就业情况。
(1)城乡受访者就业状况。
第一,被调查地区16岁及以上的农业户口受访成年人口中,单纯务农比例依然高于一半,加上以务农为主的兼业,务农及以务农为主的兼业则高达七成多。
农村劳动力从事务农、非农工作的比例是劳动力转移和劳动力市场发展程度的重要指标。从我们调查的总样本看,16岁及以上的农业户口受访成年人口中,54.89%受访者的就业状况只是务农(见图2-1),如果加上以务农为主的兼业,则高达71.36%的受访者的就业状况是务农或以务农为主;9.54%的受访者只从事非农工作,如果加上以非农工作为主的兼业,则17.93%的受访者从事非农或以非农为主的工作;其他为学生、家务劳动者、退休者及不工作也不上学人员。相比较《2012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中的全国抽样调查,“2011年农业户籍的在业人口中,纯粹务农者的比例已经下降到39%,有近1/3的农业户籍者已不再从事农业劳动,已转换为非农就业人口”。 可以发现,被调查民族地区农业户籍的在业人口中,纯粹务农者的比例大大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城市化的基点是职业的非农化,因此,民族地区城市化任重道远。
图2-1 被调查民族地区农业户口成年人口的就业状况
第二,地区差异显著:被调查西南地区农业户口成年人口务农及以务农为主的兼业的受访者比例比西北高8.36个百分点;被调查西北地区农业户口成年人口单纯从事非农工作的比例比西南高7.82个百分点。
分地区看,被调查西南地区农业户口成年人口单纯务农比例为55.57%,以务农为主的兼业的比例为19.58%,以务工为主的兼业比例为11.04%,单纯务工的比例为5.98%;西北地区农业户口成年人口单纯务农比例为54.1%,以务农为主的兼业的比例为12.69%,单纯务工的比例为13.81%。显然,被调查西南地区农业户口成年人口务农及以务农为主的兼业的比例比西北高8.36个百分点,被调查西北地区农业户口成年人口单纯从事非农工作的比例比西南高7.82个百分点。但如果考虑以务工为主的兼业,被调查西北地区农业户口成年人口单纯从事非农工作及以务工为主的兼业的比例比西南就只高1.94个百分点。
分省区看,农业户口成年人口中,单纯务农的比例最高的省份新疆是此比例最低的内蒙古的1.83倍。同时内蒙古也是单纯从事非农工作比例最高的省份。
第三,单纯务农比例随着年龄、受教育水平增加而降低;西南被调查地区汉族、少数民族受访者单纯务农比例差异小,西北被调查地区的少数民族受访者单纯非农务工比例大大低于汉族受访者。
西南被调查地区汉族受访者单纯非农务工比例比少数民族受访者高4.46个百分点;西北少数民族单纯务农比例大大高于西北汉族(高37.34个百分点),西北少数民族单纯非农务工比例大大低于西北汉族(低25.65个百分点);男女在单纯务农比例上差别不大,就业情况的性别差异主要体现在从事兼业和家务劳动。
许多经典理论研究和实证数据分析都指出年龄是影响劳动力迁移决策的一个主要因素。在亚洲和非洲的很多发展中国家,迁移劳动力的年龄大多在15~24岁。 中国2000年五普数据表明,16~25岁劳动力占全部迁移人口的近一半,16~35岁则达到3/4。另外,在许多国家以及中国的许多研究表明,教育程度的升高提高了劳动力迁移的概率。
由表2-11可知,本次调查中民族地区农村被调查者单纯务农的比例随着年龄增加而降低;而单纯从事非农工作的比例则正好相反。另外自己报告正处于失业、待业及家务劳动者的受访者中,30岁以下的被访者所占比例最高。显然,被调查地区劳动年龄人口越年轻,越不愿意从事农业生产,越愿意单纯从事非农工作,他们宁愿失业、待业或家务劳动,也不愿意单纯务农。
表2-11 被调查民族地区农业户口成年人口的就业状况
西南被调查地区分民族看,汉族、少数民族受访者中单纯务农比例均超过55%,差异很小,兼业比例差异也很小,而汉族受访者中单纯非农务工比例为10.14%,比少数民族受访者高4.46个百分点。
西北被调查地区分民族看,少数民族受访者单纯务农比例为62.48%,比汉族受访者高37.34个百分点,而汉族受访者中单纯从事非农务工比例为33.7%,比少数民族受访者高25.65个百分点。另外,西南被调查地区汉族受访者单纯务农比例为56.76%,比西北被调查地区汉族受访者高31.62个百分点,西南被调查地区汉族受访者单纯从事非农务工比例比西北调查地区汉族受访者低23.56个百分点。
男女受访者在仅务农和单纯从事非农工作的比例差异不大,但兼业比例男性高于女性,而家务劳动者比例,女性高于男性。这与我们平常观察到的家务及工作中的性别差异是相符的。
近年来,随着中国九年义务教育的普及和中高等教育的发展,出生越晚的人平均受教育水平越高。可以观察到的是,受教育水平越高的农村受访人群,参与非农工作的倾向与能力越强。从表2-11可以看出,被访者教育水平越高,单纯务农的比例就越低,单纯从事非农就业的比例越高。
(2)城乡受访者的就业渠道。
第一,传统方式仍是被调查地区农村非农务工最主要渠道,现代就业渠道应用范围相对较窄。
农村受访人群非农就业一般包括本地非农务工与外出务工。表2-12结果显示,农村被调查者本地非农务工就业渠道中,朋友、熟人、亲戚、家人及同乡介绍这种传统就业渠道占45.25%,具有现代就业渠道性质的商业职介(含人才交流会)、招聘广告及直接申请(含考试)比例为21.21%。表2-13结果显示,农村被调查者外出务工就业渠道中,朋友、熟人与亲戚、家人及同乡介绍等传统方式占农村外出务工渠道的52.5%,而商业职介(含人才交流会)、招聘广告及直接申请(含考试)等现代就业渠道的比例仅为19.64%,比朋友、熟人与亲戚、家人及同乡介绍这种传统渠道低32.86个百分点。
第二,越年轻,通过现代就业渠道找工作的受访者比例就越高;大专及以上学历受访者利用现代就业渠道的比例较高
无论是农村本地非农务工,还是农村外出务工,本次调查结果显示,西部被调查民族地区农村受访者中,年龄和教育程度不但影响农村劳动力非农务工的概率,还影响农村劳动力获得非农工作的渠道。表2-12、表2-13显示,无论是本地非农务工还是外出务工,被访者越年轻,其通过商业职介、招聘广告和直接申请等现代就业渠道找工作的比例就越高,而年长者利用家人朋友、同乡、同族渠道的比例较高。大专及以上学历受访者利用政府介绍、商业职介、招聘广告、直接申请等现代就业渠道的比例最高,而利用家人朋友、同乡同族介绍工作的比例最低。可见教育,尤其是中高等教育对农村人才流动的现代化有促进作用,机制之一可能是高等教育拓展了非农务工者的社会网络。
表2-12 被调查民族地区农业户口成年受访者本地非农务工渠道
表2-13 被调查民族地区农业户口成年受访者外出务工就业渠道
第三,被调查地区农村非农务工就业渠道存在一定地区差异:相对于西南地区,西北地区农村被调查者通过现代就业渠道非农务工的比例较高,通过政府/社区安排介绍工作的比例较高,通过传统就业渠道非农务工的比例较低。
西北被调查地区农村受访者通过商业职介、招聘广告和直接申请等现代就业渠道实现本地非农务工、外出就业的比例比西南被调查地区分别高11.95个百分点与17.5个百分点,通过政府/社区安排介绍实现本地非农务工、外出就业的受访者比例比西南被调查地区分别高12.82个百分点与7.12个百分点,而利用朋友、熟人、亲戚、家人及同乡介绍等传统就业渠道实现本地非农务工、外出就业的受访者比例比西南分别低10.98个百分点、13.85个百分点。
第四,被调查地区受访者的农村非农务工就业渠道存在一定民族差异:相对于西南汉族,西南少数民族通过现代就业渠道非农务工的比例较高,通过政府/社区安排介绍工作的比例较高;相对于西北汉族,西北少数民族通过政府/社区安排介绍工作的比例较高。
西南被调查地区分民族看,农村少数民族受访者通过商业职介、招聘广告和直接申请等现代就业渠道实现本地非农务工、外出就业的比例比汉族受访者分别高5.7个百分点与1.3个百分点,通过政府/社区安排介绍实现本地非农务工、外出就业的比例比汉族受访者分别高4.26个百分点与2.69个百分点,而利用朋友、熟人、亲戚、家人及同乡介绍等传统就业渠道实现本地非农务工、外出就业的比例比汉族受访者分别高5.77个百分点、低0.63个百分点。
西北被调查地区分民族看,农村少数民族受访者通过商业职介、招聘广告和直接申请等现代就业渠道实现本地非农务工、外出就业的比例比汉族受访者分别低3.17个百分点与高7.15个百分点,通过政府/社区安排介绍实现本地非农务工、外出就业的受访者比例比汉族受访者分别高7.89个百分点与0.75个百分点,而利用朋友、熟人、亲戚、家人及同乡介绍等传统就业渠道实现本地非农务工、外出就业的受访者比例比汉族受访者分别高1.06个百分点、低16.02个百分点。
第五,被调查地区受访者中农村非农务工就业渠道的性别差异不明显。
被调查地区受访者中农村非农务工就业渠道的性别差异不显著,在传统就业渠道中,女性非农务工者更依赖于家庭,而男性更依赖于朋友。在现代就业渠道中,女性非农务工者直接申请(含考试)的比例更高,男性通过招聘广告的比例稍多。
(3)受访者创业贷款情况。
第一,在开业时,向亲友借贷获得自营资金的比例大于从金融机构融资获得自营资金的比例,在本地非农自营获得亲友及金融机构借贷的比例大于外出自营获得亲友及金融机构借贷的比例。
农村劳动力从业的另一个途径是创业,即自营就业。自营是需要一定资本的,对于家庭金融资产不足的农村劳动力,为了筹措启动资金,通常在开业时需要借贷。一般来说,他们既可能利用亲缘血缘关系向亲友借钱,也可能找到正规途径从金融机构融资。这两者由自营从业者的融资能力决定,融资能力的高低很大程度上由自营从业者的社会资本及他所在的农村社区正规借贷环境决定。
在我们的调查中,自营包括了本地非农自营和外出自营。从表2-14、表2-15可以看出,总体上,被调查民族地区农业户口受访者中本地非农自营、外出自营开业时,分别有41.43%、28.79%的自营者曾向亲友借贷,分别有33.40%、24.51%的自营者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贷。可以看出,通过血缘、亲缘、地缘等传统社会关系进行借贷获得自营资金的比例大于从金融机构融资的比例,在本地非农自营获得亲友及金融机构借贷的比例大于外出自营获得亲友及金融机构借贷的比例。可喜的是,近年来,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对西部民族地区的支持力度不断加大,两成多的受访自营者通过金融机构获得了贷款支持。
表2-14 被调查民族地区农业户口人口自营开业时向亲友借贷情况
第二,被调查地区农村受访者自营开业时向亲友、银行贷款的地区差异明显。
西北被调查地区农村受访者在本地自营、外出自营开业时向亲友贷款的比例分别比西南被调查地区高6.08个百分点、8.27个百分点,西北被调查地区农村受访者本地自营、外出自营开业时向金融机构贷款的比例分别比西南被调查地区高9.07个百分点、12.46个百分点。青海被调查地区农村受访者非农自营向亲友借款比例超过60%,而新疆被调查地区农村受访者该比例不足30%。内蒙古被调查地区农村受访自营者开业向银行借款比例超过57%,新疆被调查地区该比例则不大于16%。
表2-15 被调查民族地区农业户口人口自营开业时向金融机构借贷情况
第三,被调查地区农村受访者自营开业时向亲友、银行贷款存在一定民族差异。
西南被调查地区分民族看,本地自营开业时向亲友、金融机构借贷的民族差异很小。但少数民族受访者中外出自营开业时向亲友、金融机构借贷的比例分别比汉族受访者高18.55个百分点、13.18个百分点。
西北被调查地区分民族看,少数民族受访者本地自营开业时向亲友、金融机构借贷的比例略高于汉族受访者。外出自营时,少数民族受访者中向亲友、金融机构借贷的比例比汉族受访者分别低4.86个百分点、5.71个百分点。
第四,影响受访的农村自营者融资情况的因素中,年龄因素对向亲友借款的影响较大,而受教育因素对向银行借款的影响较大。
受访的中年自营者(30~49岁)向亲友借款比例超过青年自营者(16~29岁)和年长自营者(50岁以上)。中年本地自营者(30~49岁)向金融机构借款比例超过青年本地自营者(16~29岁)和年长本地自营者(50岁以上)。可能是因为中年自营者相对年轻自营者积累了更多的社会资源,而个人货币资本积累不如年长者。从未上学到高中学历自营者,向银行借款比例依次上升,但大专及以上学历者向银行借款比例有所下降。可以说,年龄和教育因素为农村劳动力的非农就业和经营提供了不同类型的社会资源。
本文中,城镇受访的就业者,既包括被调查地区当地城镇户口的就业者,也包括不分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我们讨论被调查地区城镇就业状况,首先讨论城镇就业者的从业地区和就业渠道,并考察城镇就业市场中的劳动力转移情况。其次,我们分析城镇就业者的职业类别和劳动合同性质,并着重关注城镇就业体制内外的重要分野。
(1)城镇受访就业者主要从业地区。
第一,被调查地区城镇受访就业者,接近九成在本县,其中四成多在本乡镇。
表2-16报告的是被调查地区城镇户口与外出务工人员主要从业地区情况,可以看出,88.75%的城镇就业者主要在本县内就业,其中41.82%的在乡镇内就业。说明被调查民族地区城镇受访就业者的就业距离比较近。
第二,地区差异显著。西南被调查地区城镇受访就业者在本乡镇就业的比例比西北被调查地区城镇受访就业者在本乡镇就业的比例高10.18个百分点,西北被调查地区城镇受访就业者在乡镇外省内就业的比例比西南被调查地区城镇受访就业者高2.93个百分点,但西南被调查地区城镇受访就业者在省外国内就业的比例比西北被调查地区城镇受访就业者高1.42个百分点。甘肃被调查地区城镇受访就业者在本乡镇就业的比例最高,超过七成,相应地,其在乡镇外就业的比例最低,不到三成。新疆被调查地区城镇受访就业者在本乡镇就业的比例最低,不到四分之一,而其在县外就业的比例最高,达15.7%,其中,有0.18%的城镇受访就业者在国外和港澳台工作。
第三,年龄差异显著。城镇受访就业者年龄越大,越倾向于在本乡镇从业。16~29岁、30~39岁、40~49岁城镇受访就业者比例最大的主要就业地区是乡镇外县内,均超过40%。也就是说九成城镇受访就业者主要在本县就业,其中16~49岁年轻的城镇受访就业者更多的是在乡镇外县内就业。
第四,教育差异显著。教育程度较高的城镇受访就业者,更倾向于在本乡镇外与本县外的城镇从业。从表2-16可见,随着学历从小学到大专及以上的提高,城镇受访就业者主要在乡镇内就业的比例从48.51%,逐步降低到33.96%;主要在乡镇外省内就业的比例从49.51%,上升到65.41%。 教育仍起到了对人力资本的增值作用。
第五,民族差异和性别差异均显著。在西南被调查地区,汉族城镇受访就业者更倾向于在本乡镇从业,少数民族城镇受访就业者更倾向于乡镇外就业,在西北被调查地区,少数民族城镇受访就业者更倾向于在本乡镇从业,汉族城镇受访就业者更倾向于乡镇外就业;女性城镇受访就业者更倾向于在本乡镇从业,男性城镇受访就业者更倾向于乡镇外就业。不过显著性不如省际、年龄和教育差异的显著性高。
表2-16 2013年被调查地区城镇受访就业者主要从业地区
(2)城镇受访就业者的就业渠道。
第一,政府安排为最重要渠道,比例接近三分之一。
本文中城镇受访就业者务工渠道是指城镇就业者第一份城镇工作的就业渠道。
表2-17表示的是城镇受访就业者第一份城镇工作的就业渠道情况。可以看出,总体而言,被调查地区城镇受访就业者的就业渠道中,政府安排为最重要渠道,比例接近三分之一。商业职介(含人才交流会)、招聘广告及直接申请(含考试)等代表现代就业渠道的比例为32.64%,家人、亲戚、朋友、熟人及本乡同民族介绍等靠血缘、亲缘、地缘关系的传统就业渠道的比例为22.45%。对照上文中本地农业户口受访劳动力的非农就业渠道可以发现,城镇受访就业者更依赖现代就业渠道,而本地农业户口受访就业者更依赖传统就业渠道。另外,政府/社区安排介绍是城镇受访就业者最重要就业渠道,但在本地农业户口受访劳动力从事非农就业的渠道中,政府/社区安排介绍只占很小的比例。
第二,地区差异显著。西北被调查地区城镇受访就业者依靠政府/社区安排介绍工作的比例比西南被调查地区城镇受访就业者高15.66个百分点。西南被调查地区城镇受访就业者利用商业职介(含人才交流会)、招聘广告及直接申请(含考试)等代表现代就业渠道的比例比西北被调查地区城镇受访就业者高1.71个百分点,同时,西南被调查地区城镇受访就业者利用家人、亲戚、朋友、熟人及本乡同民族介绍等传统就业渠道的比例比西北被调查地区城镇受访就业者高10.73个百分点。分省区看,城镇受访就业者就业渠道中,政府/社区安排介绍比例最高的被调查省区是新疆(48.35%),最低的是内蒙古(16.2%)。商业职介(含人才交流会)、招聘广告及直接申请(含考试)等代表现代就业渠道的比例,最高的被调查省区是云南(42.81%),最低的是贵州(29.67%)。通过家人、亲戚、朋友、熟人及本乡同民族介绍等传统就业渠道的比例,最高的是贵州(32.51%),最低的是甘肃(12.34%)。
第三,年龄差异显著。年龄越小,通过政府介绍的受访者比例越小,而通过商业职介(含人才交流会)、招聘广告及直接申请(含考试)等代表现代就业渠道的受访者比例就越高。
第四,教育水平差异显著。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城镇受访就业者由政府介绍和直接申请的比例均为各教育水平最高,亲戚、朋友、同乡同族介绍的均为最低。教育水平,尤其是高等教育,显然可以给予城镇受访就业者以额外的比较优势。
第五,受访者中民族与性别差异显著。政府安排这一渠道,少数民族受访者比例高于汉族受访者,男性受访者高于女性受访者。
表2-17 被调查地区城镇受访就业者主要就业渠道
(3)城镇受访就业者的职业分布。
第一,约两成的城镇受访就业者职业为“国家机关党群组织、企事业单位负责人”。
职业地位是反映社会地位的重要指标。除了工作状况、就业渠道外,我们的调查还询问了城镇受访就业者目前主要职业类型。分析结果显示,在城镇受访就业者主要职业构成中,“国家机关党群组织、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占19.21%(见表2-18),“专业技术人员”占14.15%,“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占17.08%,如果将以上三类职业的从业人员称为“白领”,那么“白领”占总城镇受访就业者的50.44%。显然,被调查民族地区城镇受访就业者中“白领”占比相当高。由于“白领”中相当比例的是属于国有单位员工,再加上“商业从业者”、“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和有关人员”与“不便分类的其他从业人员”中还有部分是属于国有单位性质的,这说明被调查民族地区城镇就业中国有单位占比较高,部分说明被调查民族地区城镇私营经济欠发达,市场化程度低,人们就业空间较小,择业观念有待现代转型。
第二,被调查地区差异显著。被调查西北地区城镇受访就业者职业为“国家机关党群组织、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的比例比西南被调查地区城镇受访就业者高8.81个百分点,西北被调查地区城镇受访就业者职业为“商业从业者”的比例比西南被调查地区城镇受访就业者低7.65个百分点。新疆被调查地区有超过三成的城镇就业者职业为“国家机关党群组织、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内蒙古被调查地区有最高比例的“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和有关人员”,贵州被调查地区“商业从业者”的比例最高。说明相对西南被调查地区而言,西北被调查地区城镇受访者就业的市场化程度较低。我们在西北地区调研时也发现,当地人认为自己或自己的亲属进入国家机关或国有企事业单位就业才算是有了工作。他们常常将当地政府不能安排当地户口大中专毕业生进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作为目前存在的重要问题。例如我们2014年8月到新疆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乌恰县调研时了解到,当地干部、牧民都反映大中专毕业生存在就业困难,当地政府正在利用各种途径,对大中专毕业生进行培训,然后分批分次招录他们进入机关事业单位。
第三,年龄差异显著。较年长的受访者更倾向于从事农林牧渔水利业;“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和有关人员”占各个年龄段城镇受访就业者的比例呈现倒U形,可能的解释是这一职业既需要经验积累,又对个人精力有一定要求。
第四,教育因素带来的差异非常显著。大专及以上学历城镇受访就业者中,“国家机关党群组织、企事业单位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这三类职业所占比例在各教育程度受访群体中均为最高,而“商业从业者”和“农林牧渔水利生产人员”所占比例则是各教育受访群体中最低的。未上学的城镇就业被调查者群体中无人是“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和有关人员”,可见这一类职业对于受教育水平的要求存在门槛。
第五,民族、性别差异显著。在西南被调查地区,职业为“国家机关党群组织、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城镇受访就业者,不存在民族差异,但少数民族城镇受访就业者中“商业从业者”比例比汉族受访者低13.12个百分点。在西北被调查地区,少数民族城镇受访就业者中“国家机关党群组织、企事业单位负责人”比例比汉族受访者高10.62个百分点,少数民族城镇受访就业者中“商业从业者”比例比汉族受访者低10.95个百分点。这一方面说明被调查民族地区民族自治政策落实较好,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负责人中有相当的比例是由少数民族人员担任;另一方面说明,部分少数民族受访者由于习俗等传统观念的约束,经商观念和能力有待提高。另外,男性城镇受访就业者中“国家机关党群组织、企事业单位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比例分别高于女性受访者6.62个百分点与2.73个百分点,女性城镇就业者中“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及“商业从业者”比例分别高于男性受访者5.98个百分点与4.45个百分点。说明被调查地区受访者中职业性别隔离较为严重。而且,总体上,受访女性在“白领”中所占比例比受访男性低3.37个百分点,反映出调查地区女性职业层次总体偏低的状况。
表2-18 被调查地区城镇受访就业者主要职业分布
(4)城镇受访就业者劳动合同性质。
第一,超过一半的城镇受访就业被调查者为固定职工或签有长期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依法协商达成的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根据该协议,劳动者加入用人单位,成为该单位的一员,承担一定的工种、岗位或职务工作。用人单位安排被录用劳动者的工作,按照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支付劳动报酬,并且根据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保证劳动者享有劳动保护及社会保险、福利等权利和待遇。
我们在调查问卷中的劳动合同性质有如下几类:“固定职工”(包括国家干部、公务员)、“长期合同工”(这种合同只约定终止合同的条件,无特殊情况,这种期限的合同应存续到劳动者到达退休年龄)、“短期或临时合同工”(这种合同有固定期限,如1年期限、3年期限等等)、“没有合同的员工”(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劳动契约关系,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不受法律保护)、“从事私营或个体经营人员”(由于用工的不规范,目前我国从事私营或个体经营人员中订立劳动合同的不多)。
表2-19报告的是被调查民族地区城镇受访就业人员劳动合同性质情况。可以看出,总样本各合同性质中,比例最高的是固定职工(包括国家干部、公务员)(36.57%),其次是私营或个体经营人员(21.91%),然后依次是长期合同工、无合同员工、短期或临时合同工及其他。显然,超过一半的城镇受访就业者为固定职工或长期合同工。
第二,地区差异显著。西北被调查地区城镇受访就业者固定职工比例比西南地区高18.4个百分点。被调查各省区中,新疆被调查地区受访者固定职工比例最高,达到58.77%,远高于内蒙古与贵州被调查地区受访者的22.34%。
第三,年龄差异显著。30~39岁被调查者的固定职工比例最高,而40~49岁被调查者的长期合同工比例最高。
第四,教育水平造成的差异极其显著。大专及以上被调查者中有近七成为固定职工。可见在城镇劳动力市场中,教育程度最高的优秀人才被大量地吸收进了“体制内”。
第五,民族与性别差异显著。在西南调查地区,少数民族城镇受访就业者固定职工比例略低于汉族城镇受访就业者,长期合同工比例比汉族受访者高9.79个百分点。在西北被调查地区,少数民族城镇受访就业者固定职工比汉族城镇受访就业者高13.74个百分点,但少数民族城镇受访就业者是私营或个体经营人员的比例比汉族受访者低11.03个百分点。而男性城镇受访就业者固定职工比例高于女性受访者,在城镇劳动力市场上的性别歧视可能依然存在。
表2-19 被调查地区城镇受访就业人员劳动合同性质分布
劳动力的转移和流动,是发达的现代就业市场的基础特征之一,也是我国解决居民增收尤其是农民增收问题的重要途径。据国家统计局于2014年5月发布的《2013年全国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显示,2013年全国农民工总量26894万人,比上年增长2.4%;其中外出农民工16610万人,比上年增长1.7%。农民工月均收入是2609元,农民工收入已经占到农民人均收入的50%。 劳动力转移的广度和深度,与地域间的经济社会发展差异、劳动力本身的客观能力和主观态度,以及劳动力转移目的地的社会、文化观念与经济、环境条件等因素密切相关。对于劳动力而言,如果其外出就业的动力强劲,而外出就业的阻力可以克服,则劳动力的转移就自然而然地发生了。为了深入了解被调查民族地区劳动力就业状况,有必要了解被调查地区外出劳动力外出就业的动力(阻力)是什么,他们对外出就业目的地经济、社会、文化环境的评价及在目的地继续就业、扩大投资及长期居住的意愿是什么。
我国自然环境和经济发展存在不容忽视的区域差异与城乡差异,种种经济和环境条件的差异,为劳动力的转移提供了基础动力,而社会包容、文化认同、政府政策等因素的非均质化分布也形成了妨碍劳动力转移的阻力。事实上,家庭和地区经济条件的相对变化也可能冲抵原本的经济动力。可以说,中国大量的外出就业者出于对外出就业的收益与成本的动态博弈之中。分析劳动力转移的动力和阻力,可以为下一步促进劳动力转移和农民增收的政策制定提供经验证据。
(1)受访者外出就业障碍。
第一,“工作辛苦收入低”、需要“返乡照顾家庭”“语言障碍”及在外“生活成本太高”是调查地区被访者外出就业的主要障碍。
对于有外出就业经历的被访者,我们的问卷中设计了如下的提问“请问您认为外出找工作的重要障碍依次是(请按重要性次序选择三个)”。为了既考虑障碍对被访者的实际影响程度,也考虑被访者对障碍的主观认知能力和关注程度,我们在分析有外出就业经历的被访者的外出就业障碍时,将他们的回答用打分的方式来分析。打分规则为:被访者回答的第一重要的外出就业障碍打5分,第二重要打3分,第三重要打1分。
表2-20报告的是分省区有外出就业经历被访者外出找工作的就业障碍得分情况。可以看出,总样本各就业障碍得分中,得分最高的是“工作辛苦收入低”(2.09分),其次是需要“返乡照顾家庭”(1.45分),然后依次是“语言障碍”(0.96分)、“生活成本太高”(0.94分)、“子女就学困难”(0.55分)、“无法适应生活习俗”(0.53分)、“被当地人看不起”(0.5分)、“无法适应气候、自然环境”(0.36分)及“当地政府政策限制”(0.21分)。显然,“工作辛苦收入低”、需要“返乡照顾家庭”、“语言障碍”及在外“生活成本太高”是被访者外出就业的主要障碍。
第二,被访者外出就业的主要障碍存在一定地区、城乡差异。
被调查西南、西北地区外出受访就业者的主要障碍差异较小。相对而言,西北被调查地区受访外出就业者对“语言障碍”、“工作辛苦收入低”及“当地政府政策限制”等障碍的感受稍微强烈一些,而西南被调查地区受访外出就业者对“被当地人看不起”、“生活成本太高”、“无法适应生活习俗”、“无法适应气候、自然环境”、“子女就学困难”及“返乡照顾家庭”等障碍的感受稍微深一些。
有外出就业经历被访者外出找工作的就业障碍得分的省际差异显著。就业障碍得分中,青海、内蒙古、贵州和云南被调查地区被访者对“工作辛苦收入低”这一障碍的感受最为强烈。甘肃被调查地区被访者对需要“返乡照顾家庭”这一障碍的关切度表现最高,其次是“工作辛苦收入低”。新疆被调查地区被访者外出找工作的最大就业障碍是“语言障碍”,其次是“工作辛苦收入低”。
表2-20 被调查地区有外出就业经历者外出找工作的就业障碍得分情况
表2-20 被调查地区有外出就业经历者外出找工作的就业障碍得分情况-续表
农村被调查地区被访者外出就业的障碍主要是“语言障碍”和需要“返乡照顾家庭”。城镇被调查地区被访者外出就业障碍主要是“政策限制”、“子女就学困难”和“无法适应生活习俗”。在对其他障碍的感受上不存在显著户籍差异。
第三,被访者外出就业的主要障碍存在年龄差异。
分年龄看,16~29岁被访者对“语言障碍”、“被当地人看不起”感觉最弱,50~59岁及60岁以上的被访者对“生活成本太高”、“无法适应生活习俗”感觉较深,60岁及以上与16~29岁被访者对“当地政府政策限制”这一障碍较为敏感,另外很自然地,对“子女就学困难”这一障碍不太关心。但40~49岁、50~59岁及30~39岁被访者对“子女就学困难”比较关注。显然,不同年龄段的人有各自的优势与劣势,有各自不同的责任和生活重心,所关注的问题和感受到的就业障碍自然有一定差异。如16~29岁年轻的被访者,相对受过较好的教育,“语言障碍”自然不成问题,50以上的年龄较大被访者,已经养成并习惯了原住地的风俗习惯,要重新适应新地方的生活习俗,确实不易。
第四,被访者外出就业的主要障碍存在教育差异。
对“语言障碍”的认知基本随着被访者教育水平提高而降低,但大专及以上学历对这一障碍的感受较高中(或同等学力)更深,可能是教育水平一方面在客观上提高了被访者的语言能力,另一方面高等教育却也提高了被访者对语言交流重要性的主观认知。另外,随着被访者教育程度的提升,他们对“当地政府政策限制”这一就业障碍的感受就越深。一方面,可能较高教育程度的外出就业者所参与的劳动力市场相对高端,受某些地方保护主义政策的钳制较高;另一方面,较高教育程度的外出就业者可能对“政策限制”这一障碍的认知和感受程度更高。
第五,被访者外出就业的主要障碍存在一定民族、性别差异。
相对于汉族受访者,被调查少数民族对“语言障碍”的打分更高,这反映了客观现实。其中,西北被调查地区少数民族受访者“语言障碍”打分比西北被调查地区汉族受访者高0.61分,西南被调查地区少数民族受访者比西南被调查地区汉族受访者高0.1分,差异较小。塔吉克族受访者“语言障碍”打分最高,为2.8分,达斡尔族受访者“语言障碍”打分最低,为0.32分。只不过,同样是汉族受访者,西南被调查地区汉族受访者“语言障碍”打分比西北调查地区汉族受访者高0.25分。另外,相对于汉族受访者,西南被调查地区少数民族受访者对“被当地人看不起”、“工作辛苦收入低”、“无法适应生活习俗”及“当地政府政策限制”等就业障碍感觉更深;西北被调查地区少数民族受访者外出就业时,只在“语言障碍”和“返乡照顾家庭”上相对西北被调查地区汉族受访者感受较深。说明被访者外出就业主要障碍存在民族差异,部分是因为地区差异导致。汉族被访者对“子女就学困难”的打分更高,可能解释为汉族受访者对子女教育的重视程度更高,而不是汉族受访外出就业者子女就学比少数民族更加困难。男性受访者对“被当地人看不起”这一障碍的打分比女性受访者更高。也许可以解释为男性的就业自尊心和对于获取社会地位的心理压力要较女性更大。
(2)受访外来者对本地环境的评价。
第一,外来被访者基于非经济环境因素的满意度较高,有超过八成的外来被访者对当地的社会包容性感到满意;各经济环境因素中,外来被访者对当地投资环境的满意度最高,达到74.36%。
本次调查问卷询问了196位非本地户籍的外来者关于对当地各种环境因素的评价,提供给被访者的选项包括了“很好”,“好”,“不好”,“很不好”。为此,将外来被访者对本地环境的评价分成两大方面:一是基于经济效益和经济环境方面的满意程度,包括对当地投资环境、当地对投资管理的态度和对投资的管理效率以及投资当地的盈利状况等因素的满意程度。二是基于对于社会、文化和自然等非经济环境因素的满意程度,包括对日常生活的便利性、社会包容性、自然环境、社会交往以及社会安全性的满意程度。表2-21表明,被访者基于非经济环境因素的满意度较高,有超过八成的外来被访者对当地的社会包容性感到满意,对其他非经济环境因素的满意度也均超过70%;各经济环境因素中,外来被访者对当地投资环境的满意度最高,达到74.36%,但是对投资的管理效率的满意度只有52.06%,对投资当地的盈利状况的满意度也只有53.57%。
我们采用主成分分析法与因子分析 来分析外来被访者对两类9种环境因素的评价,对各环境因素进行主成分法因子分析,并进行一次正交因子旋转之后,可以看到各个因素按照因子载荷的大小可以非常好地被分为“经济环境因素”和“非经济环境因素”两类。分子载荷如图2-2和表2-21所示。
图2-2 九种环境因素的因子载荷
表2-21 外来打工者对本地环境的评价因子分析结果及正评价分布
基于外来被访者对经济环境因素和非经济环境因素的评价得分,我们可以将他们分为四类:都满意、仅对经济环境满意、仅对社会和自然环境满意、都不太满意。我们将与经济环境因子高相关的四个因素取其平均分,得到了被访者对经济环境因素评价的得分,再将其对非经济环境因子高相关的四个因素的评价取其平均分,得出被访者对非经济环境因素的得分。从图2-3可以看出,有超过六成的外来被访者对当地的社会和自然环境满意,另有6.01%的外来被访者仅仅对经济环境感到满意,另外还有32.24%的被访者对当地的两类环境因素认可度都相对较低。可以说,被访者对社会和自然环境的满意程度要高于对经济环境的满意程度,大部分(约87.5%)对经济环境满意的外来被访者同时也对当地社会和自然环境满意。
图2-3 外来打工者对环境因素感到满意的类型分布
第二,非农业户口的外来被访者对于当地两类环境因素的认可显得更为包容。
我们从户籍、民族和性别三个视角来分析外来被访者的人口特征对其对当地环境因素满意度的影响。首先可以看到,农业户口外来被访者仅仅对经济因素和仅仅对非经济因素满意的比例均高于非农业户口(见图2-4),而对两类因素均满意的比例低于非农业户口受访者,对两类因素均不满意的比例高于非农业户口受访者,可以看出,非农业户口的外来被访者对于当地两类环境因素的认可显得更为包容。
图2-4 户籍类型对外来打工者满意类型的影响
第三,对社会和自然环境满意的少数民族外来被访者更有可能同时也对经济环境满意,而汉族外来被访者对当地经济环境的评价更为苛刻一些。
从民族身份来看,少数民族被访者和汉族被访者仅仅对经济环境满意以及对两类环境因素都不满意的比例差不多(见图2-5),但是汉族被访者仅仅对社会和自然环境满意的比例要高于少数民族,也就是说,对社会和自然环境满意的少数民族外来被访者更有可能同时也对经济环境满意,而汉族外来被访者对当地经济环境的评价更为苛刻一些。
图2-5 民族对外来打工者满意类型的影响
第四,女性外来被访者对当地环境因素的认可程度高于男性。
从性别分布来看,女性外来被访者对两类因素均满意的比例高于男性外来被访者(见图2-6),对两类因素均不满意的比例则低于男性外来被访者,女性外来被访者对当地环境因素的认可程度高于男性。
图2-6 性别对外来打工者满意类型的影响
(3)受访外来者在当地继续就业、扩大投资及长期居住的意愿。
根据威廉·奥格本的理论,在社会变迁中,社会观念、社会价值准则和意识变迁是最为滞后的,它不仅滞后于物质文化变迁,而且滞后于社会制度变迁。 外来者尤其是外来农民工对户籍制度变迁的反应,体现了同样的滞后特征。在城市里很多外来者拥有相对较好的经济条件,不少外来者也拥有了相对稳定的工作和社会关系。但是,当问到受访外来者在当地继续就业、扩大投资及长期居住的意愿时,仍有部分人表示不愿意、不太愿意或不清楚。可以说,外来者对自己的这种就业预期和生活目标,户籍制度起着重要作用。
第一,接近七成的受访外来者愿意在当地继续就业或扩大投资,且有超过七成的受访外来者已经基本适应当地的工作、生活,愿意在当地长期居住。
表2-22、表2-23是被调查地区受访外来者在当地继续就业、扩大投资及长期居住的意愿情况。总体而言,173位被访外来者中,68.8%的比例愿意或很愿意在当地继续就业或扩大投资,15%的比例不愿意或不太愿意在当地继续就业或扩大投资,另有16.2%的比例还不清楚自己是否愿意在当地继续就业或扩大投资。当我们接着询问这些被访外来者是否愿意在当地长期居住时,73.4%的受访者回答愿意或很愿意,20.9%的受访者回答不愿意或不太愿意,另有5.8%的受访者回答不清楚。也就是说,接近七成的受访外来者愿意在当地继续就业或扩大投资,且有超过七成的受访外来者已经基本适应当地的工作、生活,愿意在当地长期居住。显然,与十年前相比,外来者愿意在当地继续就业或扩大投资,愿意在当地长期居住的比例大幅增加。 说明户籍制度对劳动力流动的限制已经大大降低,外来者对就业预期和生活目标预期更加积极。
第二,受访外来者在当地继续就业、扩大投资及长期居住的意愿存在地区差异:西南被调查地区受访外来者愿意或很愿意在当地继续就业、扩大投资与长期居住的比例比西北被调查地区受访外来者均高14个百分点以上。云南被调查地区被访外来者在当地继续就业或扩大投资与长期居住的意愿最强烈。
分地区看,西南被调查地区受访外来者愿意或很愿意在当地继续就业、扩大投资的比例比西北被调查地区受访外来者高15.7个百分点,相应地,西南被调查地区受访外来者愿意或很愿意在当地长期居住的比例比西北被调查地区受访外来者高14.57个百分点。具体到省区层面,云南被调查地区被访外来者在当地继续就业或扩大投资的意愿最强烈,其愿意或非常愿意在当地继续就业或扩大投资的比例高达88.6%。同时,云南被调查地区被访外来者在当地长期居住的意愿也是最强烈的,其愿意或非常愿意在当地长期居住的比例高达92.5%。另外,贵州被调查地区被访外来者在当地继续就业或扩大投资的意愿最弱,其愿意或非常愿意在当地继续就业或扩大投资的比例为52.1%,但也超过了半数。新疆被调查地区被访外来者在当地长期居住的意愿最弱,其愿意或非常愿意在当地长期居住的比例为53.2%。
第三,相对于农业户口受访外来者,非农业户口受访外来者在当地继续就业、扩大投资及长期居住的意愿更强烈。
分城乡看,被调查地区非农业户口受访外来者愿意或非常愿意在当地继续就业、扩大投资的比例为70.4%,比农业户口受访外来者愿意或非常愿意在当地继续就业、扩大投资的比例高2.4个百分点;被调查地区非农业户口受访外来者愿意或非常愿意在当地长期居住的比例为73.3%,比农业户口受访外来者愿意或非常愿意在当地长期居住的比例高0.4个百分点。一方面,可以看出,相对于农业户口受访外来者,非农业户口受访外来者在当地继续就业、扩大投资及长期居住的意愿更强烈;另一方面,也说明非农户口受访外来者在当地就业、投资的能力要强于农业户口受访外来者。
第四,年龄越大的受访外来者,在当地继续就业、扩大投资的意愿就越小。
从表2-22可以看出,随着被调查外来者年龄从30岁以下逐渐上升到60岁及以上时,受访外来者愿意或很愿意在当地继续就业、扩大投资的比例从78.3%,逐渐下降到44.5%,说明年龄越大的受访外来者,在当地继续就业、扩大投资的意愿就越小。但是,对于60岁以下的受访外来者表现出的是年龄越大越不倾向于在当地长期居住,60岁及以上的受访外来者比46~60岁的受访外来者在当地长期居住的意愿小,比45岁及以下的受访外来者在当地长期居住的意愿也小。
第五,受访外来者在当地继续就业、扩大投资及长期居住的意愿存在受教育差异。
从受教育程度看,初中及以上学历的受访外来者中,受教育程度越高,在当地继续就业、扩大投资、长期居住的意愿就越大,但小学学历的受访外来者比未上学的在当地继续就业、扩大投资、长期居住的意愿要大,也比初中学历的受访外来者的意愿高。
表2-22 被调查地区受访外来者在当地继续就业或扩大投资的意愿分布
第六,受访外来者在当地继续就业、扩大投资及长期居住的意愿存在一定民族、性别差异。
西南被调查地区的汉族受访外来者愿意或很愿意在当地继续就业、扩大投资的比例高达86%,比少数民族受访外来者愿意或很愿意在当地继续就业、扩大投资的比例高27.7个百分点。同时,汉族受访外来者愿意或很愿意在当地长期居住的比例为82%,比少数民族受访外来者高2.83个百分点。西北被调查地区少数民族与汉族受访外来者在当地继续就业、扩大投资的意愿差异较小,少数民族受访外来者愿意或很愿意在当地继续就业、扩大投资的比例比汉族受访外来者高3个百分点。少数民族受访外来者愿意或很愿意在当地长期居住的比例高达79.31%,比汉族受访外来者高15.1个百分点。西南被调查地区汉族受访外来者愿意或很愿意在当地继续就业、扩大投资的比例,比西北调查地区汉族受访外来者高23.5个百分点,西南被调查地区汉族受访外来者愿意或很意愿在当地长期居住的比例,比西北被调查地区汉族受访外来者高17.94个百分点。这说明,不仅受访外来者在当地继续就业、扩大投资及长期居住的意愿存在一定民族差异,而且,在当地继续就业、扩大投资及长期居住的意愿上,西南被调查地区少数民族与西北被调查地区少数民族有较大差异,西南被调查地区汉族与西北被调查地区汉族也存在较大差异。
表2-23 被调查地区外来者在当地长期居住意愿分布
分性别看,相对于男性,被调查女性外来者在当地继续就业、扩大投资及长期居住的意愿更大,这是否说明女性适应新环境的意愿和能力更强,有待进一步调查研究。
西部大开发战略实施以来,在政策倾斜和后发优势的诱导下,西部民族地区国民经济持续较快增长,综合发展能力稳步提高。伴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西部民族地区的居民收入进入了快速上升的通道。与此同时,西部地区的收入格局也在发生变化,收入差距呈现出扩大的趋势。 而且,少数民族与汉族的收入差距也在扩大。Bjorn Gustafsson and Li Shi利用CHIP(中国住户收入调查)1988年和1995年的全国农村家庭收入调查数据,分析了汉族和少数民族人口的收入差距及其变化趋势。他们的结论是,1988~1995年,汉族和少数民族的人均收入水平都有所提高,但汉族的提高程度是少数民族的1.4倍,因此汉族和少数民族之间的人均收入差距呈现扩大趋势。导致这种收入增长是民族差异的主要原因,是汉族和少数民族的历史、自然地理生存环境等的不同。
中国城乡二元结构的制度安排所带来的经济上的二元割裂,在西部地区体现得尤为明显,城乡居民在收入分配、收入结构上都有着显著的差异。2000~2013年,民族八省区城乡居民收入之比在3.43倍以上。2000~2013年民族八省区城乡收入差距先是拉大,然后高位小幅波动,近年逐渐缩小,呈一个倒U形趋势(见图2-7),表明民族八省区城乡居民收入趋于协调。很多对于城乡收入差距影响因素的研究表明,教育和制度因素对收入分配结构有显著影响。姚先国、张海峰利用明瑟方程对一个抽样调查数据进行实证分析,并且特别进行了城乡对比研究,证实我国教育回报率在城乡之间存在较大差距,是造成目前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重要原因。 颜烨认为,在宏观分配制度中,体制内—体制外是最基本的途径或机制。
图2-7 2000~2013年民族八省区城乡收入比
数据来源:根据国家统计局网站“国家数据”中的相关数据计算整理。
从收入结构的角度来看,在中国社会从传统向现代转型的过程中,城乡居民的工作场所逐渐从家庭转向生产的社会化程度更高的经济组织,如企、事业单位。 所以在现代化程度越高的群体中,工资性收入占家庭总收入的比重越高,而经营性收入占家庭总收入比重越低。这成为经济发展,尤其是农村经济发展中一个较为普遍的现象。
(1)被调查地区城乡居民人均家庭总收入的均值为13339.87元,劳务收入已经成为被调查城乡居民的主要收入来源。
一般地说,城乡居民总收入是指调查期内城乡住户和住户成员从各种来源渠道得到的收入总和。按收入的性质划分为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其中工资性收入包括在非企业组织中劳动所得收入,在本地企业劳动所得收入,和常住人口外出打工所得收入;家庭经营收入包括第一、第二、第三产业经营性收入。 根据我们问卷调查涉及的收入问题,我们将被调查家庭总收入分成三个部分:劳务收入(相当于工资性收入)、出租/出售房屋、土地收入(财产性收入的主要部分)与其他收入(包括家庭经营收入、转移性收入等)。
表2-24报告了2012年被调查家庭人均家庭总收入水平和结构。总体而言,2012年被调查地区城乡居民人均家庭总收入的均值为13339.87元,中位数为8000元。从收入的构成看,人均家庭劳务收入(工资性收入)占人均家庭总收入的73.45%,人均房屋、地租收入占人均家庭总收入的12.13%,人均其他收入占人均家庭总收入的14.41%。说明劳务收入已经成为被调查城乡居民的主要收入来源,财产性收入、家庭经营收入及转移性收入占家庭总收入的比重较小。
(2)被调查地区的城乡、地区收入差距明显:城、乡人均家庭总收入比为1.60∶1;西北、西南被调查地区人均家庭总收入比为1.47∶1;内蒙古、青海被调查地区人均家庭总收入比为2.46∶1。
我国收入分配不平等主要表现为地区收入差距、城乡收入差距。分城乡看,被调查地区城镇人均家庭总收入均值是14544.66元,中位数是13333.33元。被调查农村人均家庭总收入均值是10847.49元,中位数是6000元。被调查城、乡人均家庭总收入比为1.60∶1,低于全国城乡人均家庭总收入比2.45∶1。 分地区看,西南被调查人均家庭总收入均值是10747.68元,中位数是6666.67元。西北被调查人均家庭总收入均值是15819.55元,中位数是10000元。西北、西南被调查者人均家庭总收入比为1.47∶1。从省区层面看,被调查各省区家庭收入水平差异明显。内蒙古被调查地区受访家庭的人均家庭总收入水平最高,青海被调查地区受访家庭的人均家庭总收入水平最低,内蒙古、青海被调查地区受访家庭的人均家庭总收入比为2.46∶1。
收入构成上的城乡、地区差异也很大。众所周知,城乡居民主要从事的产业不同,较大的行业收入差距,导致了较大的城乡收入差距。被调查地区农村受访家庭的人均家庭劳务收入(工资性收入)占人均家庭总收入的63.9%,比城镇受访家庭的人均家庭劳务收入(工资性收入)占人均家庭总收入的82.93%低19.03个百分点。城镇受访家庭以第二产业就业的工资性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显然比还有相当比例农业经营收入、务工收入相对较低的农村受访家庭收入要高。同样,西北被调查地区受访家庭的人均家庭劳务收入(工资性收入)占人均家庭总收入的比重高于西南被调查地区受访家庭;内蒙古被调查地区受访家庭的人均家庭劳务收入(工资性收入)占人均家庭总收入的比重高于青海被调查地区的受访家庭。
(3)被调查者受教育程度越高,其劳务性收入占比越高,人均家庭收入越高。
表2-24显示,除了“未上学”与“小学”教育程度的被调查者人均劳务性收入占人均家庭总收入的比重不符合被调查者受教育程度越高,其劳务性收入占比越高的分布外,其他教育程度的被调查者,均符合被调查者受教育程度越高,其劳务性收入占比越高的分布,且随着受教育程度从“未上学”到“大专及以上”程度的提高,被调查者人均家庭总收入的均值从8116.34元递增到23440.57元,中位数从5000元提高到20000元。
(4)被调查者年龄与人均家庭收入的关系,大体上呈现倒U型关系。
表2-24显示,随着被调查者年龄从“0~15”岁提高到“30~39”岁,被调查者劳务性收入占比从48.71%提高到78.07%,人均家庭总收入的中位数从5000元提高到9200元 ;随着被调查者年龄从“30~39”岁提高到“60岁及以上”时,被调查者劳务性收入占比从78.07%降低到69.08%,人均家庭总收入的中位数从9200元波动下降到7200元。
(5)被调查地区存在一定的民族、性别收入差距。
西南被调查地区汉族受访家庭的人均家庭总收入的均值为15253.46元,中位数为9000元,分别为少数民族受访家庭人均家庭总收入均值的1.56倍、1.5倍。从家庭收入结构看,汉族受访家庭劳务性收入占比为81.94%,少数民族受访家庭劳务性收入占比为67.24%,比汉族受访家庭劳务性收入占比低14.7个百分点。
西北被调查地区汉族受访家庭人均家庭总收入的均值为19788.09元,中位数为13333.33元,分别为少数民族受访家庭人均家庭总收入均值的1.40倍、1.48倍。从家庭收入结构看,汉族受访家庭劳务性收入占比为85.61%,少数民族受访家庭劳务性收入占比为68.90%,比汉族受访家庭的劳务性收入占比低16.71个百分点。
进一步分析可发现,西北被调查地区汉族受访家庭的人均家庭总收入是西南被调查地区汉族受访家庭人均家庭总收入的1.29倍,西北被调查地区少数民族受访家庭的人均家庭总收入是西南被调查地区少数民族受访家庭的人均家庭总收入的1.44倍。上文已经分析到西北被调查地区受访家庭的人均家庭总收入是西南被调查地区受访家庭的人均家庭总收入的1.47倍,这部分说明,被调查地区不同民族受访家庭的收入差距主要来自地区差距。
概言之,被调查民族地区城乡受访家庭的劳务性收入占比越高,其家庭收入水平也越高。这说明,增加民族地区农村居民收入的一个重要途径是增加其非农就业机会,从而获得更多的劳务性收入(工资性收入)。
表2-24 被调查家庭人均家庭总收入水平和结构(2012年)
表2-24 被调查家庭人均家庭总收入水平和结构(2012年)-续表
被调查地区50%较富裕的受访家庭收入是余下50%较贫困受访家庭收入的5倍;城乡差距在较低收入水平比较显著;农村地区的社会总收入更集中于高收入阶层。
无论处于何种制度,社会的收入分配都不可能完全平等化,从直观的角度而言,收入不平等就是贫穷家庭和富裕家庭之间的收入差距,或者是贫富家庭各自占有社会总财富的份额。由图2-8可知,受访家庭人均家庭总收入最高20%收入组别的平均收入达到38812.9元,次高20%收入组别的平均收入只有15268.9元,中间20%收入组别的平均收入为8337.5元,次低20%收入组别的收入为4638.4元,最低20%收入组别则仅有1485.6元。从被访家庭分位数收入的情况来看,较富裕的50%家庭的收入是余下50%较贫困家庭收入的5倍(见图2-9)。而最富裕的5%受访家庭的收入是最贫困的5%受访家庭收入的近90倍。总体而言,被调查地区的社会总收入分配分化明显,城乡差距在较低收入水平比较显著,在最富裕的组别中城乡差异有所下降。相较于城镇地区,农村地区的社会总收入更集中于高收入阶层。
图2-8 西部民族地区被访人均家庭总收入五等分情况
图2-9 人均家庭收入分位数
(1)城乡居民家庭总支出均值为34562元;家庭总支出存在地区、民族差异。
衡量家庭经济情况和生活水平的另一个指标是家庭支出。总体而言,2012年,被调查民族地区受访家庭总支出均值为34562元,中位数为24000元(见表2-25)。家庭人均支出均值为10799元,中位数为6667元。 内蒙古被调查地区的受访家庭总支出水平最高,其平均总支出水平是最低的贵州被调查地区受访家庭的2.15倍。农村受访家庭总支出的均值为32875.85元,低于城镇地区受访家庭的平均支出38281.83元,城乡比例为1.17∶1;由于农村受访家庭规模较大,人均支出方面的城乡差异更为显著,被调查民族地区农村受访家庭人均支出为9596元,城镇受访家庭则为12876元,城乡比例为1.34∶1。
表2-25 各省区家庭总支出和人均支出水平
(2)被调查家庭中最高20%支出组的平均支出为最低20%支出组的16.2倍。
正如受访家庭的收入在不同调查地域、不同调查人群之中存在不平等,受访家庭支出亦是如此。由表2-26可知,被调查民族地区受访家庭最高20%支出组的平均支出为最低20%支出组的16.2倍。而在农村调查地区受访家庭之间,这一比例高达18.0倍,城镇被调查地区受访家庭之间则为11.2倍。被调查地区少数民族受访家庭最高20%收入组平均支出为最低20%支出组的受访家庭17.2倍,汉族受访家庭间该比例则为12倍。贵州调查点受访家庭的最高20%支出组平均支出为最低20%受访家庭支出组的20.4倍,支出差距在各省区被调查地区汇总后是最大的。而甘肃调查点受访家庭的最高最低支出组的支出水平比例均是六个省区调查点汇总后最低的,为6.3倍。
数据分析表明,本调查所报告的西部被调查民族地区受访家庭支出差距水平远远高于统计年鉴上的全国差距水平,其中重要的原因是地区差异较之全国31个省区的平均差异更为显著。
表2-26 调查地区分户籍和民族的受访家庭人均家庭总支出五等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