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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籛先生《唐田令试释》读后

黄正建

很高兴受邀参加纪念汪籛先生诞生100周年的纪念会,以表达对前辈学者的敬意。我的老师唐长孺先生与汪先生关系很好,痛惜汪先生的不幸去世。唐师很少倡议给其他学者编辑论文集,但积极提议将汪先生的论文编辑出版,并亲自撰写了充满感情的序言。序言中,唐先生高度评价汪先生的为人和学问,称他的论文对隋唐史的研究“有不可磨灭的贡献”,称自己“不能充分发扬汪籛同志高深造诣”

受唐先生教诲,作为唐先生的学生,我一直对汪先生充满敬意。今即以此浅薄小文,纪念汪先生百年诞辰,同时怀念唐先生与汪先生的深厚情谊。

汪先生对隋唐史研究的巨大贡献之一,是对土地制度特别是均田制度的研究。为研究这一制度,自然就会关心唐朝有关土地制度的法律,其中最重要的是《田令》。汪先生显然对《田令》有很深的研究,可惜没有留下鸿篇大论,只有我们现在看到的一篇笔记性质的文章《唐田令试释》(以下简称为《试释》) 。文章依据《通典》及其他史籍,举出《田令》的主要令文共27条,并为其中的10条做了注释。读了这篇文章后,对汪先生的治学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对他的学问更为佩服,产生了以下一些想法。

第一:

《田令》是研究唐朝土地制度的基础,但《田令》研究却并非一开始就为隋唐史研究者所看重,在20世纪70年代之前,研究者极少。我们不知道《试释》完成的具体时间,从该书后记看,是20世纪60年代初。在60年代初就能自觉地研究《田令》,特别是并非泛泛之谈,而是具体到《田令》的令文,力图弄清每条令文的含义,从而为研究田制打下坚实基础。这在当时是非常有眼光的,也是中国学者中比较少见的。

第二:

早在20世纪30年代,日本学者就出版了《唐令拾遗》这样的巨著,复原了唐朝的《田令》39条。汪先生显然认真研读过《唐令拾遗》(这从《试释》中提到了《唐令拾遗》中的日本《田令》就可明白),对《唐令拾遗》复原的《田令》顺序也应该十分清楚。但是,《试释》一文列举唐《田令》共27条时,却没有遵照《唐令拾遗》复原的《田令》顺序,甚至也没有完全依据《通典》所引“大唐开元二十五年令”的顺序。这是为什么呢?我们先来看看汪先生列举的《田令》的顺序:

汪先生列举的《田令》的顺序

汪先生列举的《田令》的顺序-续表1

按道理说,《通典》也好,《唐令拾遗》也好,所列《田令》的顺序应该是唐朝《田令》的正确顺序,而汪先生也一定知道这一点,那他为什么要改变这一顺序呢?《试释》没有说明理由。我理解,汪先生是知道《田令》顺序的,但他为了理解方便和研究方便,有意识地改变了《田令》顺序,而经过他的改变后,《田令》的逻辑反而更清楚了。

我们分析一下《试释》中列举《田令》的顺序,就会发现它是按照以下几个板块排列的:

第一个板块是关于一般民众的田地收授,从第1条到第12条,包括田亩面积、授田数额、何为宽乡何为狭乡、在宽乡和狭乡如何授田、园宅地数额、土地上的种树规定、授口分田的从近原则、收授田地的时间和手续、授田的优先原则、工商业者的授田、没落外藩者的田地如何处理 、道士僧尼的授田。其中大部分讲的是授田数额和授田原则。

第二个板块是关于得到土地(特别是永业田)后如何处理,从第13条到第23条,包括官员的永业田数额、永业田可传子孙、永业田不得在狭乡受、赐田不得在狭乡给、解免除名者永业田的处理、永业田不足而身死如何处理、袭爵者如何继承永业田、听卖永业田和口分田的原则、买地的原则、买卖土地的手续、关于不得贴赁和质的规定。其中大部分讲的是受田后的所有及处理原则。

第三个板块是关于职分田和公廨田,从第24条到第27条,包括京官职分田、外官职分田、京城诸司公廨田、在外诸司公廨田。

这样看来,这一排列倒比《田令》本来的顺序逻辑更加清晰,更便于理解和掌握。汪先生不惜打破已有的、确定的《田令》顺序,按照自己的理解重新排列《田令》条文,将相关规定集中起来,不仅使《田令》更易理解,而且反映出一种打破常规的勇气和实事求是的精神。

第三:

在注释《田令》时,汪先生凭着深厚的史料功底、对唐朝田制的熟稔,以及敏锐的学术洞察力,对所引《田令》存在的问题进行了令人信服的考辨。这里举两个例子。

《试释》举出的第2条令文来自《通典》,原文略云:“丁男给永业田二十亩,口分田八十亩。其中男年十八以上亦依丁男给。老男、笃疾、废疾各给口分田四十亩,寡妻妾各给口分田三十亩……黄、小、中、丁男子及老男、笃疾、废疾、寡妻妾当户者,各给永业田二十亩,口分田二十亩。”

《试释》此条的第④个注释为:“‘黄、小、中、丁男子’显然有误,当作黄、小、中女男子或黄、小、中男女。‘口分田二十亩’,亦有误,据《唐六典》户部郎中员外郎条,‘若为户者,则减丁之半’,知丁男以外作户主者,应受田为五十亩。据敦煌户籍残卷,知此类人各应受永业田二十亩,口分田三十亩。”

这里,汪先生看到了其中的“丁”显然有误,因为丁男当户的给田,在本条令文开头就已经规定了,因此认为应该是“中女男子”或“中男女”。中华书局出版的《通典》点校本,此句写作“黄、小、中、丁男女”,并出校勘记说:“黄小中丁男女‘女’原讹‘子’,据北宋本、傅校本、递修本、明抄本、明刻本改。按:《册府》卷四九五(5927页)也作‘女’。” 这是改“子”为“女”,但仍保留了汪先生不同意的“丁”字。到底除“女”讹为“子”外,是否应该有“丁”呢?

近年来唐令研究的一大进步是发现了天一阁藏的北宋《天圣令》,让我们看到了《天圣令》中所附的唐令。其中所附唐令最多的一篇就是《田令》了。我们查天圣《田令》所附的唐令(以下简称为“天圣《唐田令》”),在“唐2”条的此处明确写作“黄、小、中男女” ,没有“丁”字,与《通典》所见文字不同,却与汪先生考证后的第二方案完全一样。

不仅如此,汪先生指出“口分田二十亩”有误,“二十亩”应为“三十亩”的问题,在点校本《通典》中仍为“二十亩”,而在天圣《唐田令》中则赫然写作“口分田三十亩”。这不能不让人佩服汪先生的考证功力。

《试释》列举的《田令》第6条略云:“每亩课种桑五十根以上,榆枣各十根以上,三年种毕。乡土不宜者,任以所宜树充。”然后注释说:“据唐律户婚律里正授田课农桑疏议:‘依田令,户内永业田课植桑五十根以上,榆枣各十根以上。土地不宜者,任依乡法。’此作‘每亩’,误。当作‘每户’。” 关于此处到底是“每亩”还是“每户”,中日史学家有过争论。新发现的北宋《天圣令》中的《田令》宋2条,是在唐令基础上修改的,略作“诸每年课种桑枣树木,以五等分户,第一等一百根……乡土不宜者,任以所宜树充” 。宋令此条文字显然是在唐令基础上修改的,最后一句的“乡土不宜者,任以所宜树充”与《唐令》完全相同即可证明。从这条宋令看,很明确是以“户”为单位的。因此,依据宋令,复原后的唐令也应该以“户”为单位,而以“亩”为单位则是错的。宋家钰先生在作此条令文的复原时就肯定了汪先生的主张,认为“每亩”乃“每户”之误,并依此复原了唐令此条

以上两条令文的错误,都是汪先生凭借史料功底与缜密思索考辨出来的,并为新出资料所证明。这种考辨功夫建立在对史籍的熟读、对相关制度的把握,以及符合逻辑的推理之上,值得我们好好学习。

《试释》一文也有一些不足。这些不足有的是整理遗稿时产生的,责任自然不在汪先生。比如所举的第12条令文来自《唐六典》户部郎中员外郎条,略作“凡道士给田三十亩,女冠二十亩,僧尼亦如之”。并注释说:“唐制,反逆缘坐,没其家为官奴婢。一免为番户(官户),再免为杂户,三免为良人。官户、杂户,州县无贯,配隶诸司。”

这条注释很奇怪,它与令文没有任何关系。因为令文讲的是道士女冠僧尼的给田问题。这是怎么回事呢?我想这是整理遗稿时发生的错简。查《唐令拾遗》,在此条道士僧尼给田条之下,有一条作“杂户者,依令,老免进丁受田,依百姓例。官户受田,减百姓口分之半” 。推测汪先生的注释应该是针对此条令文,但不知为何此条令文没有出现在《试释》一文中。通观《试释》,汪先生只对他认为最重要的条文作注释。这里对杂户、官户受田的令文注释,说明他看到了此条令文的重要性。可惜的是这条重要令文在《唐令拾遗》中很不完整,且在《试释》中也没有踪影,影响了对唐朝《田令》的整体理解。

可喜的是天圣《唐田令》中保存了这条令文,此即唐29条:“诸官户受田,随乡宽狭,各减百姓口分之半。其在牧官户、奴,并于牧所各给田十亩。即配戍镇者,亦于配所准在牧官户、奴例。” 此条令文的价值在于除规定官户受田外,还规定了某些“官奴”也可给田。试想,汪先生如果看到了这条令文,一定会做出令我们期待的重要注释乃至研究的。

《试释》所列令文第13条是授予官员永业田的规定,在讲到“职事官从五品各五顷”之后没有了授六品以下永业田的数额。于是《试释》注释说“足证唐六品以下官吏,所受永业田之数,与庶人同。《新唐书·食货志》云:‘六品、七品二顷五十亩,八品、九品二顷。’不知所据,盖误。” 但是,新发现的天圣《田令》唐5条,在“从五品各五顷”之后,明确写有“六品、七品各二顷五十亩,八品、九品各二顷” ,可证唐代六品以下给永业田的数额还是要多于庶人的,《新唐书》的说法显然有令文依据。《试释》的注释在这方面或略有不足,但《通典》为何删去六品以下永业田的数额则仍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中国的唐史研究者与日本学者不同,早期学者并不重视对唐令的研究,特别是不重视对唐令令文的梳理、考辨、探究。1949年以后,随着社会经济史研究的兴起,有些学者开始注意使用唐令,特别是其中的《田令》《赋役令》等,但对令文本身的研究依然稀少。在这一领域,汪篯先生应该属于一个先行者。我在研读汪先生的这篇《试释》时,一方面惊讶于他的考辨功力,更重要的是佩服他对唐令令文的具有实用意义的梳理和注释。他完全是为了研究唐朝的土地制度而去研究《田令》,有着极强的自觉,与那种就令文研究令文,汲汲于一字半字异同的做法迥异。这一点也值得我们后辈认真学习。

很可惜汪先生没有把他对《田令》的整体思考留下来。后来,继承他的学问、致力于《田令》研究的宋家钰先生过早辞世,也没能把他对《田令》的整体研究(特别是天圣《田令》研究)写出来,这是令人十分遗憾的。现在的年轻学者已很少有人愿意在土地制度、在田令上下功夫了。今天我们在这里纪念汪先生,纪念他在唐朝土地制度研究方面的贡献,就想借此机会呼吁一下年轻学者:随着《天圣令》的发现,《田令》的探讨空间还很大,还有许多问题值得重新研究。如果有年轻学者能向汪篯先生学习,通过自己努力,写出一个全新的“唐田令注释”或“唐田令研究”来,那才是对汪先生的最好纪念。 sZRLjk/P/u323Y4/az4FulrAO7psLYG35pErzOTqgZ1IOjeYtC3xabGay6VvZPo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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