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雨
摘要: 通过对汪篯经济史研究尽量系统的评述,将其研究置于新中国“十七年”史学的背景下做出分析,可知马克思主义对汪篯的影响颇深,汪篯对唯物史观和历史唯物主义方法论是在深入思考的基础上加以接受的。他是在自觉遵循陈寅恪倡导的“预流”取向,以自我改造的积极方式,实现对陈寅恪“独立之精神,自由之思想”学术信仰的传承和践行。
关键词: 汪篯 经济史研究 马克思主义史学
汪篯(1916~1966),江苏江都人,生于扬州。师从陈寅恪,毕生主要从事隋唐史研究,多有建树,撰写了相当数量的文稿和札记。但因多未及修改发表,加之先生英年早逝之后,手稿有所散失,难以窥见其研究全貌。本文仅就《汪篯隋唐史论稿》《汉唐史论稿》(以下分别简称《隋唐》《汉唐》)所载经济史文稿略做探讨 ,谨以纪念先生诞生一百周年。
汪篯的经济史研究集中在四个方面。
1954~1955年,因讲授秦汉魏晋南北朝史而撰成的部分讲义,收录于《汉唐》 。讲义反映了此阶段作者对秦汉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的初步思考,涉及秦汉土地制度和让步政策问题,体现了作者主动应用马克思主义原理来构建通史框架的努力。
自1956年起,作者把教学和科研重心转移到南北朝史和隋唐史后,开始对均田制展开研究。到1964年,已形成一整套看法,撰有《北魏均田令试释》《西魏大统十三年敦煌户籍跋语》《唐田令试释》《均田制在中国历史上的地位》(均收录于《汉唐》),但自认为观点还不成熟,故未曾发表。以均田制为中心,作者还从整体上把握汉唐间土地制度的演变,撰有《从剥削关系看封建土地所有制的性质》(《光明日报》1960年1月7日)、《两汉至南北朝大族豪强大土地所有制的发展和衰落》(1961~1963年的“隋唐史”课程讲稿,以上收录于《汉唐》 )、《关于农民的阶级斗争在封建社会中的历史作用问题》(1966年3月16日新建设杂志编辑部座谈会发言稿,收录于《隋唐》 )三篇论稿。本组论稿虽然大多未正式发表,但其观点集中体现于1962年作者在中央党校所做的两次讲座“唐太宗”“武则天” 中。
本组文章包括4篇札记:《隋代户数的增长》《史籍上的隋唐田亩数非实际耕地面积》《史籍上的隋唐田亩数是应受田数》《唐代实际耕地面积》(分刊于《光明日报》1962年6月6日、8月15、8月29日、10月24日),均收录于《隋唐》。札记与作者在此阶段的研究重心一致,是均田制和土地制度方面的基础研究 。
本组札记以《隋唐史杂记》(写于1961~1962年)为题收录于《汉唐》中,是作者在写作《中国史纲要》第二册隋唐部分时所记录的一些思考 ,涉及财政、税制等方面,主要集中于唐后期。
此外,还有一篇《隋唐时期丝产地之分布》,亦未曾发表(收录于《隋唐》),推测写成时间在1949年前,为其所写《隋唐之际群雄盛衰兴亡之连环性及其内部组织问题》手稿的一部分 ,但相关度不高。
由此可见,汪篯经济史研究开始于20世纪50年代。在此之前,其研究主要集中于政治史领域,且受陈寅恪影响明显,所谓“师徒相承之迹,跃然纸上” 。新中国的成立,中国人民革命的胜利,表明马克思主义原理在分析中国近代历史时所具有的理论阐释能力,唯物史观及其史学著作的“科学性得到了验证” 。所以,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运用唯物史观,成为1949年之后一段时间内绝大多数史学研究者积极“预流”的不二法门,由此奠定新中国的“十七年”史学。汪篯早年即投身进步学生运动,同情共产党的主张,对马克思主义有所了解,因而1949年后在北大担任过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教员,并很快加入中国共产党(1950年),积极学习马克思主义,甚至还脱产在马克思列宁学院(1951年冬~1953年底)系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 ,并用来指导自己的教学和科研工作 。
从20世纪30年代的中国社会史论战,到新中国成立,已经过去了20余年。经过左翼史家的持续努力,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历史的结合日益深入。尽管对奴隶社会的具体认识还存在很多分歧,但“中国存在过奴隶社会”的观点,已经确立了其在马克思主义史学界的主流地位。这样,作为社会史论战延续的古代史分期讨论,就形成了主要围绕如何划分奴隶社会与封建社会进行探讨的局面 。
汪篯在此时转向经济史研究,理所当然地会印上这一时代烙印,更明确地说,深受郭沫若战国封建论的影响。经过数年的教学和思考,20世纪60年代初,他明确表示:“中国的封建社会始于何时,……我的看法是,中国的封建社会应从战国开始,而不是从西周开始。”“从生产力看,西周不可能是封建社会。”“中国进入封建社会有一个特点,铁发明不久就进入封建社会。中国青铜冶炼技术发展到很高程度,因此,铁发明后,提高得很快。” 可见,汪篯对战国封建论的认同,正立足于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的前提。不无巧合的是,郭沫若对西周封建论的“宣战”,揭开了1949年后古史分期问题讨论的序幕。
新中国成立前夕围绕着西周社会的性质,马克思主义史学家已形成两大阵营:一方以吕振羽、翦伯赞为代表,主张西周为封建社会;一方以郭沫若、侯外庐为代表,主张西周为奴隶社会。更早之前,在中国社会史论战中,郭沫若率先肯定奴隶社会在中国的存在,并提出“东周以后,特别是秦以后”,中国才真正进入封建社会 。不过,在论战之初,郭沫若属于少数派,多数学者都否认中国历史上存在奴隶社会。这一局面后来发生逆转,“中国存在过奴隶社会”成为学界主流观点 。但对奴隶社会的认识和在奴隶社会界限的具体划分上,不同学者间还存在很多分歧,甚至同一个学者的认识也会随着研究的深入而改变。比如,原来主张东周封建论的郭沫若在1952年出版《奴隶制时代》时,第一次明确提出了战国封建论。
郭沫若的改变,与西周封建论者对他的批评有关。在主张中国存在奴隶社会时,郭沫若主要从西周的“众”和“庶人”可用于赏赐和买卖来论证奴隶身份的存在。但在封建关系下的庶人(主要指农奴)有时也可用来买卖。斯大林就指出:“在封建制度下,生产关系的基础是封建主占有生产资料和不完全地占有生产工作者,这生产工作者便是封建主已经不能屠杀但是可以买卖的农奴。” 以此为据,西周封建论者维护了自己的观点,并主张将封建社会划分为封建领主制和封建地主制两个阶段 。
既然西周封建论者主要着眼于直接生产者身份、地位的变化来判断封建社会的出现 ,郭沫若就“抓住在封建社会中的农民阶级与地主阶级这个主要矛盾,而且特别是地主阶级这个矛盾方面” ,强调铁制农具的使用提高了生产力,奴隶主开始通过垦殖私田进一步榨取奴隶劳动。私田的增多破坏了井田制,导致土地私有制(初税亩)的出现。由此,直接生产者从奴隶制羁绊下被解放出来,成为封建制下的农民 。
未能对商周之际生产关系的改变与生产力提高之间的关系做出合理解释,是在论战中西周封建论遭到广泛质疑的地方 。汪篯最终认同了战国封建论,并在此基础上构建其对汉唐土地制度发展趋势及均田制在历史上作用的解读,应该与此有关。
汪篯对战国封建论学说的运用,始于1954年初他刚从马克思列宁学院回到北大,接替余逊讲授秦汉魏晋南北朝史 。他在讲义中指出,铁制工具使单个家庭可以独立地开辟出新耕地,原来的井田制度就渐渐不易维持,而且成为迅速开辟新耕地的障碍。于是先有某些国家施行了放弃强制共耕“公田”,并在实际上承认他们可以占有不等量土地,而国家拥有最高土地所有权的税亩制度。随后,土地的自由买卖又在广大地区内渐次流行并获得国家承认。土地自由买卖使土地实际上同于私有,由此出现大量的个体农民。在基本上消灭了旧贵族的情况下,这些农民直接隶属于国家——受国家直接控制、直接剥削。秦代统一的中央集权国家由此出现 。
可见,虽然此时尚未明确主张战国封建论,但汪篯在具体论述中仍以铁器使用和初税亩为标志来判定小私有制的出现和封建社会的形成,因为“生产过程的个体性质”或“小规模的个体生产”“是封建社会最基本的特征” 。不过,以1960年发表《从剥削关系看封建土地所有制的性质》为标志,他在明确支持战国封建论的基础上,又对当时主流的意见即封建土地国有制提出批评。这与汪篯自身对封建土地所有制性质的看法转变有关。在前述讲义中,虽然指出战国以来土地的自由买卖在广大地区内渐次流行并获得国家承认,土地自由买卖使土地在实际上同于私有,但他依然认为上述史实是以“国家拥有最高土地所有权”——即土地国有制为前提的。对汉代土地制度的认识,也是如此 。而在前揭文中,汪篯明确指出:“我认为,中国从封建社会起,不是土地国有制。土地国有制在中国奴隶社会中存在过,在封建社会里也有国有土地,如屯田、‘假田’等。但说国有土地存在,不等于说是土地国有制。” 之所以有此变化,与1949年以来学者在古代东方土地所有制问题上的分歧有关。
古代东方土地所有制问题与马克思、恩格斯在探索人类社会发展规律时所使用的“古代的”“东方的”“亚细亚的”,以及原始公社、农村公社等一系列概念有关。然而由于两人对原始社会的认识是逐步发展和不断深入的,所以他们对上述概念的使用在不同时期有不一致,甚至是矛盾的地方。
经过马克思、恩格斯先后四次对社会形态更迭规律的论说,既有人类社会的历史大致按照原始、奴隶、封建、资本主义的社会形态依次更迭,已经比较明确。但这一人类社会发展规律是否具有一般性,马克思、恩格斯并未给予明确答案,甚至马克思本人晚年在思考俄国革命道路时,基于他对俄国农村公社的认识,明确否定了上述规律的一般性。对东方特殊性的思考,使得他对亚细亚社会的相关论述 ,在日后对世界范围内的中国史研究都产生了巨大影响。
尽管此后列宁、斯大林不再使用亚细亚生产方式等提法,但在马克思、恩格斯著作中毕竟广泛存在关于“亚细亚”“东方”和“古代”社会的论述,如何解释这种矛盾,成为当时苏联历史学界的任务,而解决的办法则是在五种社会生产方式和社会形态依次更替的单线图式理论框架内给亚细亚生产方式以适当的定位 。受此影响,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史学界比较流行的意见是认为古代东方或亚细亚生产方式下的土地所有制是一种土地国有制(或公社土地所有制),根本不存在土地私有制 。在这种主流认知之下,当时的研究者进一步将古代公社所有制(土地国有制)的外延扩大 ,以适用于对中国封建土地制度的研究。汪篯将战国以来的土地制度解读为“国家拥有最高土地所有权的税亩制度”,即受前述范式影响。
至1960年前后,单一土地国有制的看法开始松动,有些学者认为中国古代同样存在土地私有制。这是讨论深入和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应有之义 。其实关于古代土地所有制是国有制还是私有制的争论,并没有实质性的分歧。因为主张国有制或公社制的多数学者,都承认代表国家的国君是全部土地的最高所有者或唯一所有者。在这里,“国有”并非指全民“公有”,而是奴隶主阶级的国家所有。“国有”只是一种外观,也可以说是私有制的一种形式 。汪篯亦如此,在分析初税亩出现后的土地制度时,同样是在“国有”“私有”概念之间灵活转换。
土地国有制或公社所有制不仅影响人们对先秦秦汉社会发展的认识,也深深地影响了对魏晋之后土地制度发展的认知。这比较典型地体现在20世纪50年代均田制研究中。
李亚农认为北魏均田制“和家长奴役制或农村公社时期的土地制度没有什么区别”,具有农村公社土地制度的特点,如土地带有公、私两重性,土地一般按劳动力分配,因此均田制“实际上是一种前封建社会的土地制度” 。唐长孺基本赞同李亚农的看法,但认为均田制的施行是在封建制成熟了的中国土地上,均田制下的农民的前途是封建依附农民而不是奴隶,“所以具备着公社特征的均田制只能是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的特殊形式” 。
批评者指出,上述看法夸大了封建社会中残存的公社因素。在当时封建生产力水平下,拓跋族进入中原后不断地封建化,农村公社已解体。北魏均田制不过是由公社“碎片”的形式所装饰着的封建土地国有制,或称为以土地国有制为基础的“份地制”(指露田) 。可见,虽然对均田土地的性质有分歧(究竟是公社土地所有制还是其残余),但除了李亚农之外,双方均认为均田制是封建土地国有制。李必忠、韩国磐虽然没有针对北魏均田制下的土地所有制形式展开讨论,但均认为唐代均田制与北魏一样,是国家土地所有制(或即皇族地主集团的垄断) 。国家凭借着这种支配权而征收的租调,既是“课税”,又是“地租”。
苏联历史学者参与编写的《蒙古人民共和国通史》将均田制称为“份地制” ,并指出份地制下的农民实质上是国家的封建依附农民,“对份地农民的剥削形态乃是从耕地(露田)上征取作为赋税的地租和从桑田与麻田上征取工艺税” 。这一看法很快影响到了中国学者。前引王治来《均田制的产生及其实质》对李亚农、唐长孺的批评,即据此书为理论基础 。不过,与《蒙古人民共和国通史》的作者将租调区分为地租和工艺税不同,当时中国学者倾向于将租庸调均视为“作为赋税的地租” ,因此主张均田制为封建土地国有制的学者往往引用前揭马克思有关“地租和赋税就会合为一体”的论述来作为自己的理论依据 。
从1956年起,汪篯持续关注北魏至隋唐均田制及其土地制度。随着对土地国有制预设的扬弃,他对经典作家论述的理解和租庸调的性质都形成了自己的看法。在前揭文《从剥削关系看封建土地所有制的性质》中,汪篯在表明反对封建土地国有制后,又谈了自己对马克思“租税合一”论述的理解。他指出主张土地国有制的学者根据马克思的论述“就认为在中国赋税、徭役都是地租,土地属于‘是地主同时又是主权者的国家’”,但实际上“马克思的意思是说,在一般情况下,封建社会是有地租同时又有赋税的,只是在特定条件下地租和课税才会合并在一起。在中国,地租和赋税显然都是存在的”。因此着眼于“地租是土地所有者对直接生产者的剥削形态” ,他对赋税与地租的不同性质做了区分:“国家向地主征收的那一部分赋税,其来源是地租,这就是说,国家从地主手中分取一部分地租。但地租的分配,并不等于地租。”他还指出虽然租庸调的性质有待进一步研究,但“很难看成完全是地租,至少可以说,赋税的性质很浓厚” 。
强调“赋税来源于地租的再分配,而非地租本身” ,汪篯的这一看法非常准确。不过,上述论断针对的是“唐宋以后,国家按财产征税,佃农没有土地,除了徭役之类,不要缴税”,因而被看作是地租的分配而不是地租的“国家向地主征收的那一部分赋税”,应该只包括唐前期的户税和地税,以及中唐之后的两税。
对于唐前期租庸调的性质,他还未形成自洽的结论,有关论述前后不一,存在冲突。如前所述,他认为唐代租庸调赋税的性质很浓厚,很难看成完全是地租,但在后来的论述中,他又指出租调制“同三长制、均田制是结合在一起的。封建国家通过户籍控制农民,依超经济强制来剥削租调,还是依附性较强的制度”,只是“从均田农民的生产情况看,实际上又是很接近自耕农民的” 。可见,汪篯依然会将国家视为地主,将均田农民视为国家佃农,国家征收的租调因而就是剥削而来的地租。这种看法,明显受马克思主义阶级分析中的二元结构预设影响。
依照上述预设,地主和农民(特指佃农)的二元对立构成封建社会的主要矛盾 。因此多数中国学者绝不会将自耕农归入地主范畴,而只是在构成土地租佃关系或劳动雇佣关系的前提下使用“出租地主”(自有耕地的出租者)和“经营地主”(自有耕地的雇工者)的概念。同样,汪篯在论述“国家向地主征收的那一部分赋税,其来源是地租”,但“并不等于地租”时,应该并不包括均田农民(或均田农民中的自耕农),故将其视为“依附性较强”的直接生产者,但又不得不“从均田农民的生产情况”出发,承认其身份实际上属于自耕农。
如何在二元对立的辩证法下给予自耕农阶层以合适的定位,是马克思主义史学研究者面临的一个棘手问题。其实,除了将自耕农视为不稳定阶层或中间阶层(分化为地主和佃农)外,自耕农同样可以被纳入“地主”的范畴予以分析。马克思在分析小块土地所有制时指出:“在这里,农民同时就是他的土地的自由所有者,土地则是他的主要生产工具,是他的劳动和他的资本的不可缺少的活动场所。在这个形式下,不支付任何租金;因而,地租不表现为剩余价值的一个分离出来的形式,……和劳动的全部收益一样,为农民所得。” 因此,封建时代的自耕农作为独立的生产资料的所有者是地主,作为直接劳动者是农民。也就是说,他作为他自己的地主同自己这个农民发生关系。在这种形式下,地租因此“不表现为剩余价值的一个分离出来的形式”,而是与资本(土地、工具、技术等)利润、劳动收益(包含剩余价值)等混为一体,归自耕农所有 。如果在自耕农是地主的前提下,把汪篯“国家向地主征收的那一部分赋税看作是地租的分配而不是地租”的观点延伸一步,就可以明确,国家向均田农民所征收的租庸调,同样是地租的“再分配”而非地租本身。
关于均田制的衰落,研究者均将其与土地兼并(土地买卖)、大土地所有制发展联系在一起,但在均田制衰落的具体过程,以及中国古代土地制度发展趋势上,不同学者的理解有所不同。
在主张土地国有制论者中,有的倾向于将均田制视为封建社会土地制度的变态形式,认为其代表着一种落后或非正常的生产关系。比较典型的是唐长孺。他认为北魏至隋唐,施行具有公社特征的均田制起了恢复农业生产的作用,但处在封建社会中,均田制就不能不在“在农村内部土地私有化过程中和大土地所有者进攻的过程中瓦解”。这是大土地所有制(庄园制)发展的结果。从北魏末至唐代,土地私有化日益滋长。私有化提供了农村内部分化和土地兼并的有利条件,土地兼并随之日益加强。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大土地所有制(使用奴隶、隶户和部分荫户的旧田园)在缓和对依附者的人身控制之后,更要求扩大在大土地上劳动者的队伍。大土地所有制(使用客户的新庄园)取得了合法的地位,逃户变成了合法的封建依附者,均田制度由此瓦解 。
与唐长孺在庄园制自身的发展脉络下分析均田制的衰落不同,韩国磐是从均田制向庄园制过渡的视角下分析的。他指出在封建国有土地制在中国封建社会占支配地位的前提下,均田制下的各级封建主对土地只有占有权。均田农民对口分田和世业田既无占有权更无所有权,只有使用权。由于封建土地国有制和强宗豪族大土地占有制的矛盾日趋激烈,于是,早已存在的庄园经营便为双方相竞采用而发展起来。不仅私人大土地占有制上的私庄在发展,封建国家或帝王直接掌握的土地也日益普遍设置庄园。庄园内的客户和前此“注家籍”的佃客有所不同,可以自立为户,对土地有完全的使用权并逐渐带有占有的性质,但同时他们也就成为封建国家的剥削对象。封建国家对农民的授田方式也改变为一般是以永业或己业来授给民田,农民对土地有了极不稳定的占有权。客户或农民之所以能够发展到拥有土地占有权,是由于生产力的发展,除其本人生活必需的劳动产品外,他们已经能够提供出地主阶级所要剥削到的东西,不需要那种“直接的统治与奴役关系”。因此,地租由力役地租形态过渡到实物地租形态了 。
应该说,以唐长孺和韩国磐为代表的两方观点,虽然有所差异,但均立足于封建土地国有制,并且将均田制破坏以后的大土地所有制与其实施之前的大土地所有制直接联系起来。与之不同,汪篯立足于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的发展,更强调施行均田制前后地主阶级内部构成及其生产关系的差异。
以均田制的实施与衰落为界限,汪篯将封建社会划分为前后两期。前期为大族豪强地主大土地所有制和部曲佃客制,后期为普通地主大土地所有制和佃户制。大族豪强地主经济的衰落和崩溃,普通地主经济的成长、发展和成熟是曲折的,其速度是不均衡的。由于豪强经济衰落和崩溃的速度超过普通地主经济成长和发展的速度,前者崩溃时,普通地主不论在政治上和经济上都还没有强大到能够进行大规模的土地兼并以控制大部分土地和农民的程度,所以这个过渡阶段就是均田制的发展时期。在隋末农民战争的打击下,均田农民中的自耕农民在总人口中所占的分量达到新高峰。由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在唐前期的一百三十多年中,自耕农民在总人口中所占的分量逐渐缩小,普通地主的经济、政治地位则迅速上升。这是均田制走向崩溃的时期 。
汪篯的上述看法,与其对封建社会基本经济规律的认知和开阔的世界史视野有关。基于前者,他在分析西周不可能进入封建社会时指出:“生产过程的个体性质,这是封建社会最基本的特征。在个体生产情况下,封建经济所必需的是‘直接生产者必须分有一般生产资料特别是土地,同时他必须束缚在土地上,否则就不能保证地主获得劳动力’。在个体生产情况下农民对地主的人身依附是封建经济制度的必要条件。” 又在分析均田制时指出,不能因为均田“只是部分地区实行,南方没有实行”,就认为均田制是一纸空文。“田令原意并不是平均分地,这法令能执行得通也正因为不是平均分地”,所以不可“看到田没有平均分便认为未实行”。“北魏实行均田,只是把一部分大族控制不稳的土地和人口转移到国家手中”,从此至唐前期“均田农民在总人口中占的比例越来越大”,与此相应的是普通地主大土地所有制逐渐发展起来。“因为均田农民实际是自耕农民,封建社会生产力性质是个体生产,要求小私有制,但实际是地主的大土地所有制,这是封建社会的根本矛盾。”
基于“生产过程的个体性质”这一封建社会最基本的特征进行分析,是汪篯均田制研究的突出亮点。立足于“国家——豪族——小农民,从国家为抑制大土地所有者和保护小农民的角度去理解均田制的意义,即从国家与豪族相互争夺控制小农民这种设想中去解释均田制” 是现代学术意义上的“均田制”研究的理论前提,而且这一前提同时契合封建社会“地主—农民(特指佃农)”二元对立的观点,所以也成为新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者研究均田制的重要前提 。但多数学者是从消极方面来认识均田制和小农经济对大土地所有制的限制和分解,汪篯则从积极方面来分析均田制和自耕农阶层在大土地所有制发展中所起到的过渡和推动作用。
汪篯对封建大土地所有制两阶段的划分,还与他站在世界史立场来思考中国封建社会的形成及其内部生产关系发展有关。他注意到,处在早期封建制阶段的欧洲、日本、朝鲜和中国“都不是奴隶转变为农奴,而是绝大多数奴隶转变为自耕农”,之后在封建化过程中转化为农奴 。不仅是在早期封建社会,而且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建立之初,如“在欧洲各国中世纪的初期,一般都是自由农民公社占居优势地位。在西欧资产阶级革命完成得较早的国家,都有一个相当长的少数手工工场和大批小作坊同时并存的时期,有些国家的农村中,还长期存在着占居优势的小农经济”。之所以如此,一方面是由于旧势力的残余仍然存在,而另一方面也与新社会自身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还不够成熟有关 。
处在早期封建阶段的战国至西汉时期,“封建制刚刚确立为主导的生产方式,还有很多奴隶制的残余。所谓主导,不是说封建成分已占居多数或绝对多数,而是指确定了发展方向,政权掌握在代表生产力发展方向的阶级手中。这时的政权是封建国家,是保护封建制发展的。但封建因素还不占绝对地位,还未建成封建社会,是处在过渡时期中。这个时期的主要特点是存在着广大的自耕农,或者说独立小农。主要的历史内容是大族豪强地主逐渐把自耕农民转化为自己的依附农民。自耕农有的变成奴隶,更多的失去土地而发展成东汉以后的依附农民。大族豪强地主在发展并走向成熟,但这时还没有控制大部分土地、人口” 。这一判断,与他对均田制的解读在逻辑上是一致的,即将自耕农为主的社会形态视为向下一阶段大土地所有制发展的前提。
从世界的物质统一性出发,承认联系的普遍性,是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基础。因而注重事物之间的同一性,将不同地区的历史纳入五种社会形态理论的叙事中,是马克思主义史学的首要目标。但与此同时,物质世界的统一性又是多样性的统一,所以如何在纷繁复杂的历史事实中,寻找出主要矛盾,确定主导因素,也是马克思主义史学研究的基础内容。基于以上两点,借鉴世界其他民族和国家的历史发展规律或线索,是马克思主义史学研究的应有之义 。在马克思主义史学内部,魏晋封建论者尤其具有世界史背景 。相对于其他分期论或从直接生产者身份、地位的变化入手,或从剥削阶级入手,或从固定形式法典的确立入手来论证封建社会的形成,魏晋封建论者更强调经济基础的决定作用,以及社会经济形态演进的复杂性。根据经典作家的论述,在古代阶级社会中,不会存在某种单纯的生产关系,经常是许多不同的生产关系同时并存,尚钺指出相似的历史现象会因社会发展阶段和生产力发展水平不同,反映出本质完全不同的社会性质。比如家庭公社、农村公社与农奴制大庄园解体均导致出现大量自耕小农。但前者为奴隶制提供大量奴隶新来源,后者则为资本主义的发展输送了广大的产业后备军。因此,判断封建生产关系的主导地位及封建社会出现时间的标准,就应该是通过经济现象揭示阶级对立关系,从人身隶属关系和剥削方式的变化,来观察封建社会产生、发展、停滞、倒退的线索 。尤其是,面对社会中并存的多种生产关系,在确定其中的主导关系时,不应该陷入“数量论”中,简单从被剥削阶级或小生产者(自耕农)数量的变化入手来判断,因为小生产者总是大量存在于多种不同的社会形态之内,然而他们却是处于从属的地位 。
如前所述,汪篯受郭沫若战国封建论影响很深。但在具体论述中,他却借鉴魏晋封建论者对“数量论”的批评和奴隶制社会两阶段说,将西汉视为“封建因素还不占绝对地位”的过渡时期,并由此划分出早期封建制和成熟封建制两阶段。相反,郭沫若虽然认为汉代奴隶数量不少,但将其看作之前奴隶制的残余,而将地主经济和租佃关系视为汉代农业的普遍形态 。他所采取的研究方法正是所谓的“数量论”。据此可知,汪篯对战国封建论的接受,并不是对郭沫若的盲从,而是在独立思考后做出的判断。至于他在撰写“隋唐史”课程讲稿《两汉至南北朝大族豪强大土地所有制的发展和衰落》时,对魏晋封建论者研究理路的借鉴和吸收,正发生在主流学界对魏晋封建论展开批判且不断加剧的背景下,更能显示出其独立思考的精神。
汪篯的独立思考还体现在他对马克思主义内因与外因辩证关系的运用上。如前所述,唐长孺将均田制视为“具备着公社特征的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的特殊形式”。这与他对北朝以来中国北方社会发展中的鲜卑民族特性(外部因素)的看法有关,也是奠定其日后有关唐代“南朝化”全面论述的基础 。唐代“南朝化”之说,最初由陈寅恪提出 ,与“西北化”共同构成其解读唐代财政演进的两大脉络 。毫无疑问,唐代的“南朝化”业已成为魏晋南北朝隋唐史领域一个重要的学术命题或研究范式,但绝不应成为一个先验的学术公理 。尽管在现存论稿中,汪篯并未直接讨论唐代“南朝化”问题,但从其“北朝初实行宗主督护制,有人认为是鲜卑带来的,即使与鲜卑有关,也是通过内因起作用的,只有符合当时当地的经济情况才能实行”,以及“在实施均田制的同时,北魏建立三长制,重建乡官制度以代替宗主督护制……说明大族豪强地主开始衰落,和东汉一代能抗拒度田的情况已不一样了。两晋占田制也行不通,因为不符合当时经济发展状况,当时大族还强盛……处在发展时期,就会反抗,不会让国家做到这一点”的论述中 ,不难看出他将鲜卑因素视为北朝发展中的外因,而更强调内因,即汉唐之间大土地制度所有制自身发展的影响。上述分歧应该就是唐长孺在《汪篯隋唐史论稿·序言》中所追忆的两人过从时“各持己见,互相争论”的一个具体例子。
综上可知,汪篯的研究深受马克思主义史学及其发展的影响,打上了鲜明的时代烙印 。因此马克思主义成为继陈寅恪影响之外,汪篯学术成长过程中的另一重要渊泉 。这也是他积极“预流”,自觉努力学习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体现。在其研究中,既能看到一个旧知识分子掌握马克思主义所必然经历的“一个长期的甚至是痛苦的过程” ,又能看到一个摆脱“旧我情结”的“真诚的马克思主义者”在新的学术理路下所取得的丰硕成果 ,从而突破了义宁学术之不足 。
不过,大众更加熟悉的汪篯大概是《陈寅恪的最后20年》中所描绘的“一位很可爱、但最后无法逃脱悲剧命运的知识分子”的形象。在陆键东充满“倒放电影”式先知先觉色彩的笔调下 ,1953年广州之行,汪篯“这位内心不乏善良、正直的学人”,却是用“党员的口吻”和“教育开导的口吻”向陈寅恪畅谈“不过是在政治学习会上人人都能说上一通的道理”的“无论从辈分、地位都不足以与陈寅恪作正式对话的其时才三十七岁的后学”使者 。因此,师生再度会面的结局,也就毫无意外地是陈寅恪那段著名的激烈言辞:
我认为不能先存马列主义的见解,再研究学术。我要请的人,要带的徒弟都要有自由思想、独立精神。不是这样,即不是我的学生。你(指汪篯)以前的看法是否和我相同我不知道,但现在不同了,你已不是我的学生了,所有周一良也好,王永兴也好,从我之说即是我的学生,否则即不是。将来我要带徒弟,也是如此。
这段文字影响甚大,以致胡戟不得不在纪念陈寅恪对士族等问题的开拓性研究之后,附上数页的《被“逐出师门”后的汪篯先生》。
诚然,陈寅恪高屋建瓴的史识,融贯古今中西的才学,造就了其他人无法企及的学术地位和影响力。但20世纪90年代以来,新时代的文化思潮催生了持续甚久的“陈寅恪热” ,使得他越来越成为一种绕不过的文化情结 ,尤其是在学术转型和话语体系转换之后,更成为人们抒发对传统马克思主义史学研究现状不满的象征符号 。但这种符号化的描述,不应影响甚至替代对汪篯在新中国成立前后选择自身学术道路的评价。更何况,“从我之说即是我的学生,否则即不是”的激愤之言,未尝不是老师对于学生独立学术道路选择的一种主观限制,也是对其自身“预流”说的消极阐释。而汪篯在离别老师之后,继续以自我改造的积极方式,实现学术的新“预流”,反而是其对业师“独立之精神,自由之思想”学术信仰的传承和践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