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8~1989年,低级别的腐败占据主导地位,案件涉案金额不高,被起诉的高级别官员较少,一般低于县处级。而高级别的腐败是在20世纪90年代初才开始加剧的,此后高级别、高风险腐败开始迅速增加。通过所公开的腐败案件可以发现被起诉的高级别官员不断增加,而每起案件所涉及的金额也相应增多。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腐败的性质也发生了转变,从简单的权钱交易,逐渐演变出权色交易、权权交易等各种新的形式;腐败的类型也呈现为多样化,并且逐渐蔓延到商业、房地产、社保、金融、医药卫生、教育、交通等各个行业。腐败现象,正在腐蚀和侵袭着中国社会的肌体。当然,伴随这一过程的也是日益严峻的反腐败形势。尤其是十八大以来,反腐败运动轰轰烈烈地推进,到目前已经取得了巨大成就。我们可以看到,由于这次反腐动真格、不信邪,民心确实为之一振的,当然,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这些反腐举措毕竟还是治标的举措。当腐败蔓延到权力结构的顶层,当腐败惩治的对象涉及国企高官的时候,人们自然而然会把眼光投向制度层面,希望能够采取治本的举措。
同东南亚各国相似,中国在经济高速增长过程中,国家主导的经济模式和重点倾斜的产业政策发挥了十分重要的牵引作用。但其副作用是政府主管部门和官员的自由裁量权太大,市场机制被率性而为的权力严重扭曲,官员趁机牟利的渎职活动极其活跃。资本不得不与权力交错和融合,结果在互相利用之余造成了“权力资本”这一特色现象。人情社会的关系网,还使权力资本的触角伸展得更快、更广,从而加快了腐败的蔓延。腐败向整个社会四处渗透,造成了顶端坍塌、基层溃败的恶劣后果。因此,中国腐败的本质特征,归根结底是“结构性腐败”,或者说制度腐败。
当代中国的结构性腐败有两种最基本的表现形态:
第一,政府官员或者国有企业管理者利用职务权力向市场经济寻租。起初是在价格“双轨制”的背景下利用批条从事或者帮助商品的“投机倒把”活动。后来把生产要素也当作攫取不当得利的对象物,出现圈地、垄断能源、把持金融的现象,形成了所谓“经济寡头”。
第二,由于行政性权力可以带来巨大的利益,所以权力本身也反过来成为交易的商品,买官卖官、拉帮结派行为逐步猖獗起来。于是出现贪腐窝案,结构性腐败以及制度腐败愈演愈烈,进而有形成“政治寡头”之势。
总之,党政官员与企业相勾结的经济腐败,党政官员上下级通过人事权交易相串通的政治腐败,就是中国式腐败的两种最基本的形态。这样的腐败很难通过处理经济犯罪的通常法律程序来遏制,如果放任自流就会诱发相应的政治风险和社会风险。
所谓“风险”是按照某种概率发生的不利后果或者损害,因而是可以预测和计算的,属于人们进行选择和决定之际存在的问题。区别于根本无法预测和计算的“完全不确定性”和超出了认识范围的“可预料之外”,风险既与盖然性有关,也与人为性有关。虽然不能对所有可能的不利后果提前预防,但能将相应的后果予以归责。腐败的核心问题是对权力的非法使用,当这一不当使用侵入官僚系统之内且蔓延至社会的各个角落时,相应的政治制度和社会秩序的运行就会遭遇“异常”的挑战。围绕“权力资本”的各种交易给转型中国的统治合法性与社会治理带来巨大的风险。若对各种风险未能予以足够的认知和准确的把握,相应的风险在政治与社会、经济系统之间不断循环放大,以致带来更加意想不到的后果。本章主要从政治风险和社会风险两个方面予以分析。
(1)腐败导致政权合法性危机。现代国家的合法性源自公众的承认与服从,当社会公众对执政者的信念发生动摇,对政治的支持、服从和忠诚度下降时也就意味着合法性的下降或流失。腐败是政府和官员将公权力予以转让或出售,而不是服务于社会公众。尤其是当腐败发生在官僚的各个层级,既包括有政治决策、政策制定的高层,也包括具体政策执行的下层。后者因为与公众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故其引发的不公正感也就愈加显著,相应的政治信任度也越低。但这并不意味着高层腐败所带来的影响力就得以减少;相反,如果决策者为了某一特定的利益群体而影响到公平正义,那么所导致的信任风险将进一步放大,各种不确定性的后果愈加复杂。
当前中国结构性腐败的另一个面相是从个人腐败和单位腐败到集体腐败的转变趋势。单位腐败是一个单位或该单位领导层以单位名义进行的腐败行为,其收益归单位所有。集体腐败则是部分非单位的群体将腐败行为收益归自身的一种腐败形式。譬如山西的塌方式腐败,江西九江水利系统集体腐败涉案158人,安徽萧县全县23个乡镇近20名党政一把手涉案等。集体腐败的危害不在于其涉案人数之多,而是形成了劣币驱逐良币的官场文化,使得政府的合法性危机进一步加剧。
(2)腐败引发治理的内卷化。制度的薄弱、不断扩大的经济机遇和民主政治的不完善,使得国家治理中的权力干预较多,寻租的空间也因此增加,与此相应的是政府效率和管理质量并没有因此而改善。为了提高政府效率和管理质量,不得不再次依赖自上而下的权力,具有结构性特征的腐败使得治理效果并不因投入的增加而变得更有效。尤其在基层治理中,无论是基层权力主体之间的相互交易,还是权力与非国家利益主体之间的交换,都将制度或法律等变成讨价还价的条件,治理的效果也因此而呈现内卷化的特征。不过,约翰斯顿认为在治理内卷化的前提下,可以促使执政党更加依赖于法律和规章制度,因为它可以利用法律来处理经济制度改革所产生的各种复杂性问题。可以说,这一判断在一定程度上与中国执政党的选择具有契合之处。
(1)结构性腐败影响社会稳定。结构性腐败所导致的权力机会和经济机会的非均等化使得资源的分配朝向具有特定关系的交易双方,资源分配不公易引起相应的政治经济冲突。因为腐败造成的分配不公平,激发了社会公众的相对剥夺感。在社会福利有待完善、各种社会保障机制存在较大不足的背景下,具有相对剥夺感的群体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各种暴力冲突,严重危及社会稳定。更为重要的是,因为经济问题引发的风险可能转化为政治风险,促使风险不断转移和升级。除此之外,社会发展所带来的不利后果在受决定影响者之间的风险分配也会导致各种群体性事件,比如各地拆迁所引发的社会冲突,虽然相应的事件并非全是腐败所致,但是权力扭曲的影响总是存在的。
(2)结构性腐败引起社会道德缺失。腐败的盛行在破坏法律规则的可预期性的同时,将社会公众引向追逐腐败租金的没有社会生产价值的活动中。这不仅有损于制度信任,也有损于人与人之间的信任纽带的连接以及社会道德性的培育。当腐败扭曲刺激机制时,它引发人们更多地对于财富与权力交换方式的追求。如果社会公众处在一个即使践踏规章制度,也可以不受处罚甚至会获得奖赏的环境中,那么要想维持一个能履行职责的系统就会非常困难。在尝试通过市场经济解决发展、公正和改革等重大问题,将政治和政府各项管理纳入法治化的理性轨道中时,社会更期待的是更加有效的竞争和透明化的行政,以更加公平的方式享受政治和社会变化所带来的利益。腐败所带来的“暗箱操作”不仅扭曲了社会公信力,更是在个体的心灵中拂去了道德的种子,使官场与社会都布满阴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