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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反腐案件处理的效果分析

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2014年发布的社会蓝皮书,反腐败问题位居中国城市居民最关注社会问题的第四位。然而如何了解腐败真实发生的情况,却是腐败研究的一个难点。目前对腐败的研究以定性为主,多侧重于对腐败的整体性描述,包括成因、特征、对策等,这些分析相对全面但不够深入。直接利用调查研究的文章整体较少,在定量的研究中,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主观测量的腐败状况。利用主观测量影响力最广的是透明国际的腐败感知指数(CPI,又名清廉指数)。其他常见的指数有全球腐败趋势指数(GCB)、行贿指数、全球竞争力报告指标、公共部门腐败感知指标(PERC)。二是客观测量的腐败状况。主要通过官方公布的数据进行案件的统计分析或者将案件细化为不同的指标进行分析。

对于当前中国腐败的主观评价而言,我们可以参考透明国际每年的测评结果(见图1)。在透明国际的评分中,得分越高,表示该国家或地区腐败程度越低。近年来,随着清廉指数影响力的增加,被列入清廉指数的国家和地区逐渐增多,从1995年的40个增加到2016年的176个。根据评分,将被评国家或地区的腐败程度分为四种类型:比较廉洁、轻微腐败、比较腐败和非常腐败。从图1中我们可以看出透明国际对中国的腐败评价一直都属于比较腐败的类型中,从2013年至2016年,我国的清廉指数均在40分左右,在国际排名中除2013年为100名,其他年份都是在80名左右。虽然透明国际的测评存在相应的局限,但是它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对中国腐败现象的主观感知并没有太多变化,一直维持在较严峻的水平。

图1 透明国际对中国的清廉指数评分及排名(1995~

对于十八大以来腐败的客观测量,我们需要从纪检监察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所公布的有限数据中分析反腐败的效果以及相应腐败现象的结构性特征。

纪检监察机关承担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两项主要的职能,是推动反腐败有效进行的核心力量。从2003~2016年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数和结案数的变化趋势可以看出,十八大以来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数、结案数和党纪政纪处分人数都处于上升的趋势(见图2)。这一变化表明纪检监察机关保持高压的反腐态势,具有严惩腐败的决心,试图遏制腐败的蔓延,且具有较好的效果。

图2 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数量统计(2003~2016年)

资料来源:中央纪委历年工作报告,其中2007年数据缺失。

对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案件数量及人数统计是对腐败进行测量的重要途径之一。从检察机关查办案件数据的变化趋势看,腐败案件的立案侦查数量在十八大以后呈现为明显上升的态势。其中在2014年上升到41487件,此后立案侦查的数量略有下降。从立案侦查的人数来看,从2008年至2014年一直呈现增加的趋势,此后与立案侦查数量的变化相同,立案侦查的人数略微降低,其中2014年为55101人,2015年为54249人,2016年为47650人(见图3)。

图3 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腐败案件数和人数

资料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历年工作报告。

从检察机关查办涉嫌腐败犯罪人员级别看,县处级以上干部数量不断升高(见图4),其中从2013年到2015年,涉嫌腐败的县处级以上干部迅速增加,不过从2016年开始呈现下降的趋势。而涉嫌腐败的县处级以上干部人数与其占检察院全部立案侦查人数的比重变化趋势一致,这说明,不仅针对县处级以上干部的反腐败变得更加严厉,而且涉案人员的职级结构也在不断发生变化(见图5)。如果把涉嫌腐败的厅局级以上干部纳入考察范围,可以看到针对高层级官员的重拳反腐是十八大以来反腐举措的一大亮点。在人民检察院查办涉嫌腐败犯罪的厅局级及以上干部中,2011年厅局级198人、省部级以上7人;2012年厅局级179人、省部级及以上5人;2013年厅局级253人、省部级及以上8人;2014年厅局级589人、省部级及以上28名;2015年厅局级769名、省部级41名(见图6)。随着反腐的推进,落马厅局级以上的官员数量迅速增加,在2015年达到峰值。可以说,此次反腐对“苍蝇”和“老虎”都予以严厉打击。

图4 人民检察院查办涉嫌腐败犯罪的县处级以上干部人数

资料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历年工作报告。

图5 人民检察院查办县处级以上干部占全部立案侦查人数比

资料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历年工作报告。

图6 人民检察院查办涉嫌腐败犯罪的厅局级和省部级干部人数

资料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历年工作报告。

检察机关在对腐败案件进行立案侦查之后,并非所有案件都要进入司法审判,因为有些案件可能因证据不足而免于起诉,有些案件因涉案金额达不到刑事处罚标准等。因此,法院最终所审理的腐败案件数量和特征存在相应的变化。对于司法审判而言,与腐败相应的犯罪形态主要是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单位行贿罪等贪污贿赂型犯罪。由于所公开的数据限制,我们从全国人民法院对审理贪污贿赂刑事一审案件结案数的变化看腐败案件的司法处理情况,2012年以来,全国法院审结的贪污贿赂案件整体上呈现上升的趋势,但是每年审结的案件数量存在一定的波动,在2016年达到了3.2万件(见图7)。法院审结的贪污贿赂案件数量变化与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院所查处案件数量变化的不同表明:一是案件的立案侦查与审理存在一定的时间差,从纪检监察机关开始调查到法院的最终审判通常有1~2年的时间差。二是虽然纪检监察机关每年查处的案件数量不断增加,但并不是所有案件都涉及腐败犯罪。

图7 全国法院审结一审贪污贿赂案件数量(2003~

资料来源:中央纪委历年工作报告、《中国法律年鉴》。

此外,从腐败案件的司法判决结果中可以发现具体的犯罪类型与变化。相关研究表明,20世纪90年代以来,高级别官员的腐败出现了明显的增长趋势。由于这些官员所掌握的权力较大,在缺乏有效的监督条件下,极易为下级官员和企业家提供庇护,对国家和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也就愈大。因此,我们收集了2013年以来落马的171名省部级官员(包括军队和中管干部)的相关资料,建立数据库。截至2017年6月4日,已有94人获得了司法审判并公布判决结果,其中主要的罪名形态是受贿罪(91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12人)、滥用职权罪(8人)和贪污罪(9人)(见图8)。省部级官员的腐败罪行的典型形态表明了掠夺性腐败(比如官员盗窃国家财产)与交易型腐败(官员与私营部门之间的利益交换)之间的平衡态势出现了变化。因为在改革初期,大部分有利可图的资产都被国家控制,官员主要是通过以权谋私的犯罪形态获取利益,在改革逐步深化、国有资产逐步转让给私人企业时,腐败的形态也就相应转变为权力与利益之间的交易。交易型腐败涉及公权力的商品化,出现了一个买卖公权力的市场。在这个市场上,官员可以出售其掌握的公权力,官方或非官方的行为体可以购买公权力。

图8 十八大以来落马省部级以上官员腐败犯

如果将省部级官员的量刑纳入考虑的范围,可以推测与公权力相关的交易呈现为非常严重的态势,当然这也与省部级官员权力较大有关。在判决结果中,死刑和死缓是受贿罪与其他罪行并罚的结果,但只占极少的比例。而10年以上的徒刑占86.17%,其中有50%主要因受贿罪而被判处10~15年的有期徒刑(见表1)。根据刑法的规定,被处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者属于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其中2016年的司法解释中将数额巨大调整为以300万元为基准。对于受贿而言,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受贿数额在15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时,同时具有多次索贿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或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三种情形之一种或多种即可。由此可知,大多数省部级官员的以公权力为对象的腐败交易给社会和公共利益带来较大的损失。

表1 省部级官员腐败案件判决统计分析

从以上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到,2013~2016年,各机构所查处腐败案件的案件数量、涉案人数总体上呈现上升的趋势。其中涉嫌犯罪的省部级干部人数、厅局级干部人数和县处级以上干部人数在2011年以后呈现迅速增加的趋势,部分原因在于中共中央高强度的反腐行动。这期间人民检察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追缴赃款赃物总额也在不断上涨。虽然无法从中直接推断出腐败现象变得越来越严重,但无论对于腐败案件数量的增长还是对于腐败结构的变化以及腐败所带来愈加显著的危害,都意味着当前对于腐败治理的迫切性与必要性。最后,需要说明的是由于获取数据的有限性,既有的分析主要用于剖析腐败暴露率,而腐败暴露率体现的是反腐工作的力度,无法完整体现出实际腐败率。 +lXoJlJG45KcmwsSLNbeyUmS7oqDBGBwJdcfy00fHnS8Q9N0PiEV472N9VwxH0D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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