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大以来,中共中央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来抓,并且清醒地认识到“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严重损害党的肌体健康,解决不好就会对党造成致命伤害,甚至亡党亡国”的巨大政治风险。由此,我们可以看到中共中央对目前中国腐败问题的深刻判断以及反腐败的意志与决心。综观2013年以来的反腐行动,中国对腐败的治理思路及相应的治理机制主要围绕以下六个方面。
从严治党的前提就是以党章为基础的规则之治,而党的纪律规定是实现党内治理的制度标准。中共中央将党风廉政建设建立在党章的基础之上,并坚定对党的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强调从严治党、依规治党。党内制度规范的制定与完善为权力构筑了坚实的“笼子”,也为持续有效推进党内治理和反腐败提供了源源不断的动力。
弊除赖于风清,对于党内工作作风的强调一直是党内治理的重要举措。中共中央通过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三严三实”、“两学一做”专题教育,通过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等方式改进作风常态化制度。中央纪委还加强了对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的监督检查,对于相关违规违纪问题坚决予以查处,以涤荡党内的污浊之气。
既有的纪律检查制度存在诸种弊端,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对腐败现象的监督和检查。因此,中央纪委通过对相应检查制度的调整以推动反腐败工作的有效实施。第一,中央纪委加强对各地方、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巡视工作,以发现领导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第二,中央纪委和地方各级纪委全力清理参与的议事协调机构,解决职能越位、错位、不到位问题。第三,深化派驻机构改革,改变之前派驻机构名称职能的多样化局面,实现统一名称和统一管理。第四,推进纪委监督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中央纪委对于纪检监察双重领导体制予以改进,制定了下级纪委向上级纪委报告工作的具体制度,强调落实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的要求,并在不同地区和部门开展试点。第五,对纪检监察机构的调整。中央纪委和地方各级监察机关在内设机构、行政编制、领导职数总量不变的情况下,再次进行机构调整,增设纪检监察室,组建组织部、宣传部、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试图通过对机构的调整提高相应的工作效率。此外,中共中央还在北京、山西和浙江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通过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建立党统一领导下的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
在对领导责任的强化方面,中共中央通过将廉政建设的主体落实到领导个人,以问责倒逼责任落实,克服责任虚化空转现象。通过将权力与责任绑定,反向监督权力的运行,将党委主体责任与领导个人责任相互结合,形成层层传导的压力机制,使得廉政建设自上而下有效推行。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对党内政治生活的规范及对党内监督的强调所针对的重点就是高级干部,希望其能够形成拒腐行廉的示范效应。
在以纪检监察为主导的反腐过程中,中共中央注重对于纪检监察机构自身的腐败行为的管理和监督,防止“灯下黑”。在严格反腐过程中,中央纪委强调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要心存敬畏和戒惧,做遵纪守法的表率,自觉维护和执行党的各项纪律。此外,纪检监察机关还成立了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实现内部的刮骨疗毒。
对于外逃涉及腐败的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不仅关乎国家经济的损失,更是反映了既有反腐败制度中存在的不足,同时还涉及国际执法合作与树立良好国际形象等诸多方面。为此,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设立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办公室,通过开展“猎狐2014”行动、“天网行动”,与亚太经合组织各国共同发表《北京反腐败宣言》、成立亚太地区反腐执法合作网络等方式抓捕外逃人员,追回外逃赃款。
总体说来,中共中央对于腐败的治理,一方面强调党政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意识,不仅需要改善工作作风,同时要严于律己,并严格问责;另一方面则不断加强党内纪律和制度的制定与完善,以刚性的规则为反腐败行动提供坚实的基础。其出发点是希望通过“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增强宗旨意识,使领导干部‘不想腐’;加强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建设,强化监督管理,严肃纪律,使领导干部‘不能腐’;坚持有腐必惩、有贪必肃,使领导干部‘不敢腐’”。既有的举措在短期内对于腐败分子的惩处以及腐败现象的遏制具有良好的效果,但是仅仅围绕干部自律与纪委检察机关的高压态势无法形成长期有效的反腐败良性循环机制,甚至可能出现压力退去后的反弹现象。故而,对于腐败的预防与治理还需要更为根本性的制度性建构。不过,在此之前我们需要了解当前中国腐败所存在的诸种类型与样态,为进一步的问题研判提供知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