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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上海司改的总体评价

2014年9月1日,随着中央深改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意见及贯彻实施分工方案》、《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和《上海市司法改革试点工作方案》,新一轮中国司法体制改革首批试点中唯一直辖市的上海司改拉开了序幕。作为目前唯一经过中央深改领导小组批准的试点方案,上海司改的基本思路是以“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若干深层次问题为切入点,重点围绕破解体制性和保障性难题,采取先易后难的方式渐次稳步推进。因此,目前对“上海样本”的评估,宜以“阶段性目标”为标准,把上海方案已经实施三年以来的基本思路、价值立场、配套制度、机构变化、角色分工、资源配置等改革核心要素,聚拢成一个比较完整的系统化结构,在充分尊重司法规律的基础上,进行客观为主、主观为辅的评估,为进一步后续改革规划和建议提供坚实基础。当然,作为第一批试点上海的司改只是“与当地所处的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改革”,而不宜用“先进”、“落后”这样的词语来评价可能由于地区发展不平衡所导致的改革试点经验的差异性。所以,面对前一阶段的“上海司改样本”进行评估和分析,只是基于地方在司法改革中能动性和创造性的发挥,上海在积极寻求既适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又能促进纠纷解决和正义实现的各种司改举措方面,所取得的成就和遭遇的问题,其中既有关系到全盘改革成败的共性议题,也有上海类似区域应予优先关注的特殊议题。

(一)第一阶段上海司改的要点评估

根据中央顶层设计,司改第一阶段覆盖四大任务:推动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和员额制改革;完善司法责任制;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制度和实行省以下司法机关人财物统一管理。上海高度重视四项改革的全面统筹和系统推进,同时结合上海工作实际与改革难易程度有所侧重。

1.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和员额制改革全部完成

该项改革居于基础性地位,上海方案以三级法院、检察院的层级职能、不同区域的案件变化、资源配置的状况等多项指标为测算依据,敲定了在5年的过渡期内,把所有法院人员按照法官33%、审判辅助人员52%、司法行政人员15%的比例划为三类,目的是把占比85%的绝大多数司法资源投放到审判或检察业务一线;同时实行分类管理,让法官、检察官得以专注于业务,提升司法资源的效能。在此基础上,上海司改在员额制问题上设计了“岗额适配”的定岗、入额和遴选机制,以及建立了员额动态管理和员额退出机制。包括:①在入额上采取“分类定岗”。以公平公正、差额择优和分期分批为原则,视不同情况,通过认定考核、入额考试两种路径,提经市法官、检察官遴选(惩戒)委员会遴选荐任后完成分类定岗。根据目前数个批次入额的情况,已入额司法人员的比例控制在27%左右,做到既选出优秀法官、检察官,又兼顾历史和现有人员实际,保持队伍平稳过渡,同时为今后的助理入额留有余地。②入额后实行了“动态管理”。上海借助制定员额法官、检察官的考核方案,建立起宏观与中观管理兼顾、刚性与弹性并存的员额管理体系,强调对入额法官、检察官进行年度性的常态考核,对不合格的予以调整和退出员额,打破了入额终身制。③建立起比较完善的法官、检察官助理体制,不再任命助审和助检,增设了法官、检察官助理,且占比审慎控制在16%左右,已充分考虑到未来入额的空间和梯队建设的稳健。④探索建立符合司法规律和职业特点的法官、检察官选拔任用制度,提高职业的准入门槛和选拔条件,分别从高校和律师中公开选拔各一名三级高级法官和检察官,正在形成常态化的社会公开遴选机制。

2.司法权运行机制和司法责任制改革全面推进

“去行政化”是该轮司改核心任务之一,集中体现在涉及司法权的权限划分、职责配置和责任追究等运作机制改革之中。①上海法院的突出经验在于以审判权为核心,建立完善了独任法官、合议庭办案机制,落实“让审理者裁判”;以权责统一为原则,建立完善了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落实“由裁判者负责”;以审判管理权、审判监督权为保障,健全完善审判权监督制约机制。通过改革,审判工作中不同程度存在的审判分离、权责不明、请示汇报、层层审批等行政化问题正在得到解决,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监督有序、制约有效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基本建立。改革后上海法院直接由独任法官、合议庭裁判的案件比例为99.9%,依法提交审委会讨论案件下降为0.1%。②上海检察院的改革成就,在于针对检察机关岗位种类多、差异性大的特点,为不同级别、不同岗位设定了权力清单和岗位说明;构建起独任检察官、检察官办案组两种办案组织形式,探索“扁平化”的内部机构大部制改革,明确了决定权、审核权、监督管理权的职权定位和责任归属;落实检察权运行的监督制约机制,比如,充分发挥检察长、检委会的监督作用,完善办案组织内部的监督制约机制,加强案件办理的流程监控,建立案件质量评查制度和建立个案评鉴机制等,其中又重点对检委会进行了专业化改造,借助将检委会划分为金融知识产权犯罪、网络(计算机)犯罪等若干专业小组,以及改进案件讨论方式,强化了检委会的司法属性;同时,又在推动检务公开,规范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程序,以及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上,重点着力且取得一系列成果。

3.薪酬增长和省以下司法机关人财物统管改革到位

区别于以往的改革,此次司改的最大特点在于“系统集成性”,就是强调主体改革与配套改革同步推进。上海在试点中深刻认识此次司改的全局性,在市委领导下高度强化部门之间协同配合,改革效果显著。①作为各方关注焦点的薪改增幅全部落实到位。作为配套改革的重点,上海经过反复讨论并报请中央批准,已建立起与司法人员分类管理相衔接的薪酬制度,员额制入额人员、法官和检察官助理、司法行政人员的薪酬同比平均上浮50%、20%、10%,目前三类人员的薪改增幅已落实下发到位。②为了解决“去地方化”,上海坚决落实省以下司法机关人财物统一管理。在“人”方面,形成了全市法官、检察官“统一提名、分级任免”的管理新格局,正式成立的法官、检察官遴选(惩戒)委员会,首聘15名委员,包括7位专门委员和8名专家委员,在市高级法院、市检察院设立办公室,主要职能包括遴选、择优选升和对严重违纪惩戒。在“财”和“物”方面,建立起全市司法机关经费统一管理和资产统一管理机制,改革后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级法院、检察院收取的诉讼费、罚金、没收的财产和追缴的赃款赃物全额上缴市级国库,各区县法院、检察院作为市级预算单位纳入市级财政统一管理,区县法院、检察院的各类资产由区县划转市相关部门统一管理。这样,既有利于形成符合分类管理要求的经费分配体系,又为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提供了可靠保障。

(二)第二阶段上海司改的要点评估

第一阶段的上述四大任务落实完成后,目前上海司改已顺利进入第二阶段。要点在于跨行政区划的司法机构调整、推动审执分离体制改革、强化司法的人权保障制度以及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1.多头试点司法与行政辖区相分离的机构性改革稳步推进

推动“两个辖区”的分离,是摆脱司法地方化的要点之一。在改革的第一阶段,上海就已经开始该项结构化改革:沿着司法辖区跨越行政区域的思路,2014年12月28日挂牌成立了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依托铁路中院设立的市三中院作为跨行政区划的法院,负责审理以市级政府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以市级行政机关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二审行政案件(不包括知产案件)、市检三分院提起公诉的案件、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其他案件;而完全新组建的知识产权法院,则依法审理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另外,又区别于普通的派出法庭建制,以上海建成全国首个自贸试验区为契机,设立了自贸区法庭,并且根据改革推向深入后上海自贸区域的“不断扩容”,建成了相对独特的“弹性”、“缩编”版的司法辖区飞地,正在逐步形成专业化审判、便利诉讼、多元化解、外国法查明、风险预警等符合自贸区特点的审判工作体制机制。而在改革的第二阶段,上海则把要点放在了跨行政区划法院的“集中管辖”上,尤其是在2016年把四个基层试点法院的行政庭“整建制”统一收编到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以及把破产、公司清算、环境和生态、食药监督和及覆盖了铁路、航空、水路、城市轨交等在内的大交通运输类案件,也都统一集中交给该院管辖,充分激活了原来铁路运输法院在“涉铁”案件中的跨区域性、流动性所累积的办案经验优势,让该院正在循序渐进地过渡和转型走向新型的专门法院,为进一步探索最纯正意义上“摆脱司法地方化”的跨行政区划法院设立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民事执法的审执分离改革初步探索采取了深化内分的模式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了“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不过,到底采取“彻底外分”还是“深化内分”仍然争议不断。毫无疑问,彻底外分当然符合审执分离的宗旨,并且可以使法院专司审判职能,但现阶段彻底外分的代价太大、条件不成熟。正是在选择审执分离的模式时需要考虑这些现实问题,上海司改审慎采取了“深化内分”的改革模式,只是把执行裁判权从执行机构中分离出来,单独设立“执行裁判庭”。这一方案既肯定了以往法院执行机构在内部分设了执行审查庭、执行实施庭的改革成就,又抓住了审执分离的目的在于破解以往审执合一的弊端:法院职能不能有效发挥,以及法院裁判无法有效执行。可以说,目前上海的深分内分的审执分离方案强调的正是以解决上述弊端为核心,尤其是以执行难为问题导向,同时又不会降低执行效率,效果明显。另外还要看到,该项改革方案仍未解决的问题包括:深化内分的改革方案不能改变“重审判、轻程序”的习惯,执行人员也很难转变原来存在的审判思维;执行员依然没有法定的任职门槛,导致了人员构成复杂,业务素质和专业能力难以保证,不能有效应对现在繁重的执行案件,以及更加精细化、专业化的难题;另外,不少法院因为案多人少、人手不够,又让法官兼任执行员,造成法官不能专司审判,工作负担依然很重。

3.以强化人权司法保障落实修订后的刑诉法和防范冤假错案

一方面,当被最高法院确定为审判流程和裁判文书的司法公开试点后,上海法院以此为契机,坚持“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相当程度上保障了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阳光司法的透明度在全国名列前茅。在审判过程中除一以贯之坚守以往的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基本原则,上海这一阶段的司改更加突出了被告人、辩护人在申请启动证据收集合法调查程序上的配套性制度建设,重点下力气杜绝会严重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刑事冤假错案发生。另外,根据全国人大及最高法院的授权,上海法院的刑事速裁试点效果总体良好,试点以来超过九成的速裁案件能在10月内审结,当庭审判率高达99%以上,一审服判息诉率近96%。另一方面,上海法院、检察院在依法保障被告人权利上,充分保护被告人获得辩护的权利,加大落实法定的指定辩护和法律援助力度,基本实现了对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辩护全覆盖;检察机关的贪渎部门在讯问全过程做到实施不间断的同步录音录像;刑事申诉的复查制度也在逐步走向完善。而在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上,检察机关增设了阅卷室以及探索开通网上阅卷方式,并且在审查搜捕听取意见、附条件不起诉听证、取保候审和不起诉宣告、知识产权权利义务告知示范文本、抗诉和提抗文本的评查上都有所创新。

4.以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和加强诉调对接、小额诉讼落实新民诉法

早在中央“两办”下发《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后,上海法院就及时出台了地方版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意见,把调解置于一个前所未有的地位,不仅在诉调对接机制的若干改革举措上继续有所突破,比如,设立委派和委托调解程序、主张调审适当分离、设立特邀调解组织,而且重点加强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司法调解的联动机制,还在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机制、无争议事实记载机制、无异议调解方案认可机制,以及民事小额诉讼的调解前置等多个方面,先行先试进行了突破性“探索”,效果显著。同时在拓展调解案件的类型上,不仅覆盖传统的交通事故赔偿、劳动争议、家事纠纷、医疗纠纷、环境纠纷、物业纠纷、消费者权益问题等其他的普遍民事纠纷,而且出于应对地域性的案件类型多元化和精细化趋向,上海在引导和推动法院乃至社会机构的调解朝专业化方向不断探索,甚至还在专业性调解的主体、程序、社会效果、效益、社会干预等多个维度进行了立体化构建,培育出了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这样的品位高、专业强的高水平调解机构,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的充分肯定,在全国独树一帜。可以说,上海经验为2016年6月28日最高法院出台《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奠定了相当的实践基础。

(三)上海司改三年的整体性评价

毫无疑问,区别于以往司改以形式性、技术性和程序性为主线的“机制性”局部修正,以上海为首批试点的“体制性”司法改革经过三年的先行先试和攻坚克难,已取得了一系列突出成就。既做到在确保司改不犯颠覆性错误的基础上,不唯经验与权威,不偏听与偏信,不盲从与跟风,又防止改革牵涉的各方利益被过分渲染或搁置架空,以及避免改革的相应举措被选择执行。所以,被作为试点“领头雁”的上海司改比较彻底放弃了局部利益,以“经验复制”和“改革试错”为两个出发点,坚决而有效地让中央的改革意志全面稳健落地,使得上海司改具有显著的顶层设计特征。

1.改革已在整体推进的基础上实现了重点突破

司法权的性质决定了带有基础性、全局性内容的宏观改革应由中央统一推进,指向中、微观层面的改革则是由中央和地方共同推动,抑或在中央指导下审慎推动的。据此,目前的上海试点司改,许多是中央主导下的地方立法、行政、司法机关和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及协同改革的“破冰”成果,绝不是地方法院独撑大局而能为之的。比如,上海法院、检察院以严格入额的低位比例,让进一步走向专业化和职业化的法官、检察官薪酬职业保障与所承担的岗位职责相匹配;员额法官、检察官的遴选是在市政法委、法院、公务员局、权威学者、律师代表和地方各级人大的协同下完成的;而在省以下人财物的统管上,除了协调完成设立法官、检察官遴选(惩戒)委员会及下设办公室、财政收支和资产管理全部纳入市级财政,事务性管理上则根据事务的性质采取了不同的统管形式,在法官和检察官任免、法官和检察官纪律约束和重大事务管理上“高度集中”,而在机关内务管理上则“适度放权”,以避免过度扁平化导致的管理效率低下;而依托原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挂牌新设立的上海三中院,同时组建的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以及三院在审判独立基础上的“行政合署”,则更是基于中央统一部署,地方各相关部门互为犄角的共同成果。

2.改革在开拓性基础上确保了试点进程张弛有度

它在法官、检察官员额的比例敲定及渐进落地这一基础性问题上体现得尤为明显:上海的司改试点根据法院、检察院辖区内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人口数量(含暂住人口)、案件数量等基础数据,结合法院、检察院的上下级职能、入额人员实际工作量、司法辅助人员配置、办案保障条件等因素,比较科学地量化确定了三级法院、检察院的员额比例。其中,又以案件数量、入额人员工作量和司法辅助人员配置的实际状况,作为进一步合理配置员额的三个关键点,报批中央批准后,敲定了占“法院、检察院总人数”33%的员额比例,且盘内员额又更多地向基层倾斜配置。上海的改革以独任法官、检察官,以及合议庭负责制、主任检察官负责制为主线,把优秀的人力资源集中到一线办案岗位,坚决减少和清除非办案岗位占用的员额;又以岗额的适配评估、业绩评价体系和考核问责方法,匠心独具地形成员额的资格认定和考核、入额与退额的员额动态管理机制,保证了工作不断档;面向法院和检察院所有人员提供5年多次入额的空间,在相当程度上缓解了不同岗位的入额差别性冲突,又给未来的科学发展留下了足够空间,使得人员不断层。

3.改革基于中央底线,拓展了地方司改能动空间

上海的司改试点在地方能动空间的拓展上,根据中央所设定的底线标准和倡导性方向,重点对地方法院在区域司法标准确立的权限、程序、效力上进行了探索。比如,新设自贸区法庭推出的极为独特而透明的审判工作体制机制、被告人和辩护人申请证据收集合法调查的启动,让依法可公开的生效裁判文书全部上网,法官办案差错的层次标准及责任追究的差别性,裁判文书的合议庭合署签名和责任比例分担的落实等。而对于以上地方标准的“确定性”,上海的试点司改强调了宜由市级法院、检察院统一制定或确认标准,以避免地方司法标准过于分散;地方司法标准不能违反上位法,且只有在上位法模糊、缺位的空间内,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予以细化或先行先试;不统一的地方标准全部公开;下级法院、检察院的地方标准应报备,上级法院、检察院认为地方标准违背上位法和国家政策,或含有整体性地方保护内容的,有权撤销。

4.改革又融入了地方治理共识的司法环境构建

推动上海的司改试点已成为“区域司法环境软实力”的地方治理共识的核心部件,极具复制和样板意义。当前法律界对由中央和“两高”统领司改的意义认知一致,而对于参与地方治理的深层意义尚未达成共识。事实上,区域发展不平衡难以避免司法发展不平衡,因此改革应立足于“发展阶段性特征”。可以说,上海三年以来的司改就是依据当地的社会基础、现实风险、资源配置、成本效益、制度成败和实施条件,甄别和评估不同选项后形成的成果,突出表现为对试点短期内加剧的“案多人少”问题的回应。上海司改试点能动地置身于提升区域司法环境的境界,正向地借力上海市政府2015年1号课题的“行政治理条权下沉改革”、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国际惯例接轨及随之商贸调解上位、行业性纠纷解决机构在上海走向监管松绑的门槛准入、诉调对接平台从单一平面的衔接向多元立体的服务功能转变、新建的特邀调解员和专家调解员从零散差异向系统整合,以及推动在试点法院内部进一步强化“扁平化”的审判组织改革,凸显法官助理的岗位职能,让员额法官逐步回归审判权核心功能等的全面功能改造,有效地以“区域司法环境软实力的提升”破解“案多人少”困局。 kISHr7uZIhHNDrry8ttFeATwzIm6GaLz0CsPGzhsstxLxnuRuXXGUAqRc1CsfBV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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