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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上海司改实证评估的实施过程

(一)上海司改满意度指数

1.样本分布状况

本研究运用SPSS统计软件对各类型受访群体进行描述性分析,样本数据来源与分布特征参见表1、表2。

表1 上海司法改革推进情况满意度调查样本构成(法官)

表1 上海司法改革推进情况满意度调查样本构成(法官)-续表

表2 上海司法改革推进情况满意度调查样本构成(律师)

表2 上海司法改革推进情况满意度调查样本构成(律师)-续表

2.指标得分计算

调查问卷中量表中的设计除了个人背景之外的其他问题,均采用李克特(Likert Scale)式“5点量表法”,5点量表比较符合人们判断问题的方式,可以表示温和意见与强烈意见之间的区别。为了数据单位一致性,我们把指标值的范围进行平均区间划分,给每一个区间相应分数,分值越高代表上海司改满意度水平越高。具体而言,指标选取“非常满意”选项为“5分”,选取“比较满意”选项为“4分”,选取“一般”选项为“3分”,选取“不太满意”选项为“2分”,选取“非常不满意”选项为“1分”。各项问题的满意度分值由各满意度等级所对应的反馈者比例与该满意度等级对应的分值之间的乘积的加总计算。以“法官等级晋升采用按期晋升和择优选升相结合的方式”为例,33.8%的法官对探索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法官晋升机制非常满意,45.3%的法官较为满意,15.7%的法官认为一般,1.0%的法官不太满意,0.6%的法官非常不满意,3.6%的法官表示说不清。因此可以计算出法官对探索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法官晋升机制的总体满意值为81.78分(33.8×1+45.3×0.8+15.7×0.6+1×0.4+0.6×0.2+3.6×0.5=81.78分)。具体的指标得分详见表3。

(3)司改满意度指数

评价指标的计算公式如下:

A=∑ 37 i =1 W i D i

公式中:

A——表示上海司法体制改革满意度总指数;

W i ——表示第 i 个指标的组合权重;

D i ——表示第 i 个指标的分数。

根据调查资料,按照上述公式计算可得出各级指标评价结果,再进一步对综合指数进行分级,可以确定上海司改满意度水平。本研究将上海司法改革水平分为5个等级,即司改满意度水平高、司改满意度水平较高、司改满意度水平一般、司改满意度水平较低、司改满意度水平很低(见表4),以此可以确定上海司改满意度目前所达到的水平等级。

表3 上海司法改革推进情况满意度评价

表3 上海司法改革推进情况满意度评价-续表1

表3 上海司法改革推进情况满意度评价-续表2

表4 上海司改满意度水平等级

经计算,得到上海司改满意度指数A=79.5080,由此可以看出上海市司改满意度水平属于较高层次。

(二)各指标得分数据统计与分析

1.不同群体对司改各指标评价比较

本次上海司改按照中央部署,结合本市司法机关工作实际,全面、系统、深入地开展司改工作,其整体脉络、主要措施、最新进展、工作亮点、取得的显著成效与不足以及未来的工作规划及时向社会公布,增强了司法宣传的效果。在深化司法改革的同时,更多地倾听了广大律师群体的意见和呼声,更好地争取了广大律师的理解和支持,为推进司改营造了良好的舆论环境。因此,本次实证中的两大群体对司改达成了几乎一致的判断和认知。

尽管两大群体的评价满意度基本一致,但具体到各个指标,两大群体评价还是有所差距的。法官比律师群体对司改满意度评价高的指标有以下一些:完善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D4),规范院、庭长行使管理权、监督权的职责和方式(D8),健全完善“法官任职回避制度”和“一方退出”机制(D10),当事人权利得到保障(D21),法官公正办案(D22),判决结果合法公正(D23),案件及时受理(D24),案件审理进度较快(D26),案件执行及时(D27),公众旁听(D28),“12368”服务平台(D29),查询案件进度(D30),诉讼引导(D31),休息场地(D32),陪审员充分发挥作用(D33),积极回应群众信访(D34),庭审驾驭能力(D35),证据认定能力(D36),诉讼调解能力(D37)。

其中,二级指标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B1中,法官对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满意度评价比律师群体高的有3项,占B1全部10项指标的30%,司法权力运行是司法功能实现的具体过程,是整个司法工作的核心,是对如何管理司法活动及相关事务的体制设计,更是对司法权配置、运行及其相互关系的制度性安排,其主要内容涉及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司法权监督制约机制、司法廉洁监督机制等内容。为此,本项改革一方面赋予法官极大的权力,另一方面也承担相应的义务,主动接受党的监督、人大的监督、社团的监督、舆论的监督、公民个人的监督,因此法官群体对本项改革的满意度评价相对较低。

人员分类管理改革B2中,法官对人员分类管理改革满意度评价的10项指标全部低于律师。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就是要突出法官在司法办案工作中的主体地位,把法院工作人员分为法官、司法辅助人员、行政管理人员三类,分别占队伍总数33%、52%、15%的员额比例。逐步推行严格的分类管理制度,建立以法官为核心的人员分类管理体系,不断优化人员结构,促进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发展是司改的“牛鼻子”工程。按照改革设计,改革后的法官员额不能超过一定的比例,一些法院要消化20%~30%的比例,如何转岗、分流、淘汰便成为必须直面的问题,对未来没有预期、走向不明,遇到质疑乃至阻力也就在所难免。因此,调查中法官对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的评价相对较低。

司法公信力建设B3中,法官对司法公信力建设满意度评价比律师群体高的有16项,占B3全部17项指标的94.1%;司法公信力是指社会公众在对人民法院、人民法官的业务实施过程或业务实施结果经过长期的观察与体验后形成的对人民法院、人民法官的信任度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法官在接受社会公众的考察与检验的过程中所获得的社会说服力与感召力。就此而言,法官是一个有荣耀的职业:社会尊重是法官最简单,也是最根本的荣耀;群众认可是最体现法官社会价值的荣耀;自我实现则是最体现法官自我价值的荣耀。因此,法官较为注重职业认同、自我实现、社会尊重,对司法公信力建设满意度评价的得分相对较高。

2.从法官角度分析

(1)得分排名前十指标分析。经统计,四级指标满意度评价得分排行前十分别为:制定独任法官、合议庭审判规则及审判人员权力清单(D1,82.81分)>推动建立与法官单独职务序列配套的薪酬制度(D18,82.67分)>制定法官的准入门槛和选拔条件(D14,82.4分)>建立专业法官会议制度(D3,82.3分)>人员分类管理采用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考核考试、差额择优原则(D11,82.2分)>规范案件分配、裁判文书签发等审判规则(D2,82.03分)>完善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D4,81.85分)>法官等级晋升采用按期晋升和择优选升相结合的方式(D17,81.78分)>对改革后三类人员实行分类分层培训(D20,81.69分)>人员分类管理的程序性步骤公开透明(D12,81.51分)。

(2)得分排名后十指标分析。四级指标满意度评价得分排行后十分别为:“12368”服务平台(D29,78.86分)>案件审理进度较快(D26,78.58分)>证据认定能力(D36,77.8分)>庭审驾驭能力(D35,77.79分)>诉讼调解能力(D37,77.57分)>案件执行及时(D27,77.29分)>健全完善“法官任职回避制度”和“一方退出”机制(D10,76.94分)>积极回应群众信访(D34,76.37分)>陪审员充分发挥作用(D33,75.6分)>从优秀律师、法律学者中公开选拔法官(D16,75.06分)。

3.从律师角度分析

(1)得分排名前十指标分析。经统计,四级指标满意度评价得分排行前十分别为:制定独任法官、合议庭审判规则及审判人员权力清单D1(D1,84.46分)>制定司法人员责任清单,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D5,85.25分)>高、中院的法官从基层法院择优遴选(D15,84.7分)>建立案件廉政回访制度和廉政风险环节监督提示系统(D9,84.26分)>从优秀律师、法律学者中公开选拔法官(D16,83.77分)>规范案件分配、裁判文书签发等审判规则(D2,83.58分)>制定法官的准入门槛和选拔条件(D14,83.52分)>推动建立与法官单独职务序列配套的薪酬制度(D18,83.41分)>人员分类管理采用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考核考试、差额择优原则(D11,83.08分)>在司法工作中,因主观过错依法承担违法责任(D6,83.03分)。

(2)得分排名后十指标分析。经统计,四级指标满意度评价得分排行后十分别为:诉讼调解能力(D37,73.8分)>案件及时受理(D24,73.64分)>法官公正办案(D22,73.12分)>判决结果合法公正(D23,72.75分)>查询案件进度(D30,72.62分)>案件审理进度较快(D26,70.46分)>健全完善“法官任职回避制度”和“一方退出”机制(D10,70.44分)>积极回应群众信访(D34,68.73分)>陪审员充分发挥作用(D33,68.55分)>案件执行及时(D27,64.38分)。

(三)主要指标联列表分析

1.指标“司法改革关注度”分析

(1)从性别角度而言,男性受访者(83.81分)对司改的关注度要高于女性(82.52分),这或许与目前上海市司法机构的人员组成构成密切相关,一般而言,男性在司法机构掌握实权的数量和比例要高于女性,因而男性对司改的关注度要高于女性。

(2)从年龄角度而言,呈现“两头高,中间低”的趋势,即年轻法官与快退休法官对司改的关注度要高于中年群体,其顺序依次为:“90后”(84.67分)>“80后”(83.68分)>“70后”(83.00分)>“50后”(82.91分)>“60后”(80.85分)。青年法官由于职业发展需要,对能否入额非常关注,毕竟一来是自我能力的证明;二来上海高房价,通过司法改革来增加法官收入是维持职业荣耀的重要保障;对于临近退休的法官群体能否通过入额来增加退休后收入是一个关注的焦点,同时如果能够顺利入额也是对一辈子与法律打交道的法官的充分肯定,体现了职业荣耀;中年法官对于司法改革的动力和期望相对不足,毕竟如果通过入额来获得一定收入的增加要付出相应的投入代价,这对于中年群体的法官群体而言是一个不能承受之重,因而关注度较低。

(3)从学历角度而言,硕士学历群体关注度最高,具体数据如下:硕士研究生(85.10分)>博士研究生(83.24分)>本科(81.75分)>专科及以下(76.67分)。原因在于硕士群体是司法机关的新进力量,现在通过司法考试和公务员考试而进入法院系统的一般准入门槛就是硕士学历门槛,这就决定了拥有硕士学历的青年法官们对司法改革关注度最高,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今后职业规划和职业发展;而博士群体一般而言在法院系统的人数不是太多,本科、专科及以下这两类群体一般而言都是“老人”,在法院系统经历丰富,历经多次改革,对改革的敏感程度有所降低,同时这两类群体都快临近退休,对于能否入额的关注度不是太高。

(4)从职务角度而言,法官(84.77分)>司法辅助人员(82.57分)>司法行政人员(81.19分)。法官、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三类群体的关注度都较高,均在80分以上,但三类群体的关注度又有所差异,具体而言,法官关注度最高,因为这类群体已经入额成功,正因为关注了才有入额行动,因而可以说,只要入额了,几乎都关注了,只有极个别资深法官干部铁定入额,因而对司法改革的关注度不高,其余系统人员几乎人人关注;司法辅助人员群体目前暂时还没有入额,司法辅助人员主要指执行员、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这类群体将来有可能入额,因而对司法改革的关注度也较高;司法行政人员的关注度相对较低,由于即使成功入额,并不意味着可以轻松,年复一年的案件积压工作,对入额司法人员的身心也是一个承重的负担,如果没有通过司法考试,或者说即使通过司法考试但不愿意承担过大的工作压力,从事司法行政工作也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5)从是否入额角度而言,已入额的高于未入额,具体数据如下:已入额(85.84分)>未入额(82.10分)。原因在于已入额受访群体要高于未入额群体,一些不符合入额条件的受访者可能会对司法改革不予关注,因而拉低了未入额群体的评价满意度。

2.指标“最关注司法改革领域”分析

总体而言,受访者对于司法改革关注度领域高低顺序依次为:酬薪>人员分类>司法责任>司改效果>省级以下人财物统管>其他。

(1)从人员分类角度而言,①以性别为区分度,男性(25.33%)对人员分类关注度高于女性(23.08%);②以年龄为区分度,中年受访群体对人员分类关注度最高,具体数据分布如下:“70后”(28.05%)>“60后”(26.60%)>“80后”(23.65%)>“90后”(20.55%)>“50后”(16.67%);③以司法工作年限为区分度,中青年受访者对人员分类的关注度较高,具体数据分布如下:21~30年(31.58%)>11~20年(31.03%)>10年以下(24.15%)>31年以上(6.67%);④以学历为区分度,硕士研究生群体对人员分类的关注度最高,具体数据分布如下:硕士研究生(25.16%)>专科及以下(25.00%)>博士研究生(24.32%)>本科(23.45%);⑤以职务为区分度,司法行政人员对人员分类的关注度最高,具体数据分布如下:司法行政人员(29.92%)>司法辅助人员(25.25%)>法官(20.70%);⑥以是否入额为区分度,未入额群体对人员分类管理的关注度要远远高于已入额群体,具体数据分布如下:未入额(28.57%)>已入额(13.88%)。

(2)从省级以下人财物统管角度而言,受访者对此关注度不是太高,是否统管与受访者的切身利益并无直接关联,因而受访者普遍对此关注度与其他改革内容相比不是太高。具体来说,①以性别为区分度,男性(6.67%)对省级以下人财物统管关注度高于女性(6.21%);②以年龄为区分度,最年轻的受访者对省级以下人财物统管的关注度最高,具体数据分布如下:“90后”(8.22%)>“80后”(6.89%)>“50后”(6.25%)>“70后”(5.49%)>“60后”(5.32%);③以司法工作年限为区分度,工作时间最短的受访者对省级以下人财物统管的关注度最高,具体数据分布如下:10年以下(6.92%)>21~30年(5.26%)>31年以上(0.00%)>11~20年(0.00%);④以学历为区分度,学历程度最低的群体对省级以下人财物统管的关注度最高,具体数据分布如下:专科及以下(8.33%)>硕士研究生(7.42%)>本科(5.93%)>博士研究生(2.70%);⑤以职务为区分度,司法行政人员群体对省级以下人财物统管的关注度最高,具体数据分布如下:司法行政人员(7.87%)>司法辅助人员(6.31%)>法官(5.96%);⑥以是否入额为区分度,未入额群体对省级以下人财物统管的关注度高于已入额群体,具体数据分布如下:未入额(7.94%)>已入额(2.87%)。

3.指标“司法改革的总体满意度评价”分析

司法改革必须坚持以提高司法公信力为根本尺度,当好司法公正的排头兵。要做到公正司法,公正地办理好每一起案件,以司法公正、效率赢得人民群众的满意和信任,让人民群众有司法改革的获得感,切实提升司法公信力。根据上文分析,尽管上海市司法改革的整体满意度较高,但各个群体对司法改革的满意度还是有所差异的,根据分析可知,①从性别角度而言,男性对司改满意度要高于女性;从年龄角度而言,年龄越大者,对司法改革的满意度越高,具体数据分布为:“50后”>“60后”>“70后”>“90后”>“80后”;②从工作年限来看,工作年限最长者对司法改革的满意度最高,具体数据分布为:工作年限31年以上>工作年限10年以下>工作年限21~30年>工作年限11~20年;③从学历角度而言,学历越低者对司法改革的满意度越高,具体数据分布为:专科及以下>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④从人员分类角度而言,法官是既得利益最大群体(收入增长最多群体),其对司法改革的满意度最高,具体数据分布为:法官>司法行政人员>司法辅助人员;⑤从是否入额角度而言,已入额群体对司法改革的满意度要高于未入额群体。

4.指标“改革前后,您工作内容、要求、标准、难度是否有变化”分析

从整体看到司法改革对其中各个参与者的改变的同时,我们也要注意各个不同群体对司法改革变化的感受度是有差异的。实证数据显示,①从性别角度而言,男性(63.17分)对“改革前后,工作内容、要求、标准、难度有变化的评价”高于女性(58.46分);②从年龄角度来看,年龄最大者对“改革前后,工作内容、要求、标准、难度有变化的评价”最高,具体数据分布为:“50后”(63.96分)>“80后”(61.62分)>“60后”(60.74分)>“70后”(60.43分)>“90后”(57.26分);③从司法工作年限角度而言,从事司法工作年限最长者,对“改革前后,工作内容、要求、标准、难度有变化的评价”最高,具体数据分布为:31年以上(63.33分)>10年以下(61.28分)>11~20年(57.59分)>21~30年(52.63分);④从学历角度而言,学历最低者对“改革前后,工作内容、要求、标准、难度有变化的评价”最高,具体数据分布为:专科及以下(63.33分)>硕士研究生(61.77分)>本科(60.65分)>博士研究生(55.95分);⑤从职务角度而言,从事审判一线工作的法官对“改革前后,工作内容、要求、标准、难度有变化的评价”最高,具体数据分布为:法官(62.21分)>司法行政人员(61.34分)>司法辅助人员(59.57分);⑥从是否入额角度而言,已入额群体(63.64分)对“改革前后,工作内容、要求、标准、难度有变化的评价”高于未入额群体(59.82分)。

5.指标“辞职想法”分析

近年来,上海法官辞职数量有所增加,其中原因很多,主要是长期以来我国把法官按照公务员来管理,行政职级晋升机会少,很多优秀法官在待遇上得不到提升,而一些律师或者公司的法务部门待遇优厚,这可能在一定程度引起法官辞职。但是,我们还应该看到,随着依法治国的推进,全国对律师、法律顾问的需求大大更加,为司法人员离职后提供更多职位,这也是法官辞职的原因之一。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对法院进入员额内的法官收入水平,按高于普通公务员43%的比例安排,并向一线办案法官倾斜。此外,上海还将分步实施法官延迟领取养老金政策。继续试行基层女法官延迟至60周岁领取养老金。不担任领导职务的二级高级法官延迟至62周岁,一级高级法官延迟至63周岁领取养老金,待纳入员额管理的法官选升展开后再行实施。这些举措增加了法官职业的含金量和吸引力。根据调查显示,各类群体对于辞职并未抱有过多的想法,各类群体的辞职意愿得分均在50分以下,说明受访者对于司法改革充满了信心,具体数据分布为:①从性别角度而言,男女辞职意愿相当,男性为50.08分,女性为50.92分;②从司法工作年限角度而言,越年轻群体的辞职意愿越强烈,越年长者的辞职意愿越低,具体为:10年以下(50.86分)>11~20年(47.58分)>21~30年(46.84分)>31年以上(40.67分);③从学历角度而言,学历较低者的辞职意愿最为强烈,学历较高者的辞职意愿并不太强烈,具体为:本科(53.52分)>专科及以下(50.56分)>硕士研究生(50.08分)>博士研究生(47.5分)。

进一步调查发现,想要离开的原因各种各样,所占比重从高到低顺序依次为:薪酬过低(34.0%)>职业前景不佳(21.2%)>工作压力大(19.6%)>没有职业尊荣感(14.3%)>领导干预案件审理(0.5%)>用人选人不公平(4.5%)>司法环境差(5.9%)。从职业前景来看,10年以下法官有较为强烈的离职想法,这类法官主要是未入额法官和法官助理。

(四)司改满意度与制度落实情况评价比较

任何一项政策的制定均是欲通过政策的实施来达成一定的目标。目标乃是政策的基本构成要素,政策概念的基本要素在于其必有一个目标、目的或宗旨。而实现政策目标的唯一途径,便是政策执行。如果把政策运行视为一个由政策制定—政策执行—政策控制与评估等环节组成的动态过程,则政策执行便是这一动态链中的中介环节,只有通过政策执行这一中介,政策目标才能最终实现。故而,政策目标是政策执行的出发点与落脚点。基于此,我们认为政策考察实施维度的核心在于政策目标和实现方法。没有据以判断实施的目标,实施就无所谓成功或失败。实施成功的正确标准是忠实于已确定的政策目标程度,即政策目标达成度。我们通过受访者对司法制度的满意度评价与制度落实情况评价进行比较分析,试图找出司法改革制度落实的基本状况(见表5)。

表5 司改满意度与制度落实情况评价比较

表5 司改满意度与制度落实情况评价比较-续表

从表5可见,司改制度满意度与制度落实情况较好,但其中有三个点值得关注,第一个点是“从优秀律师、法律学者中公开选拔法官D14”,制度满意度与制度落实情况都不太高;第二个点是“推动建立与法官单独职务序列配套的薪酬制度D16”,制度满意度较高,但制度落实情况不佳;第三个点是“健全完善‘法官任职回避制度’和‘一方退出’机制D8”,制度满意度不是太高,但制度落实情况最佳。

(五)回归分析

在模型1中,将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审理者裁判、司法责任制、法官廉洁监督制约、人员分类管理、法官助理、法官选拔任用机制、法官晋升机制、法官职业保障、法官日常考核、法官培养机制、人财物统管、司法公信力建设、司法公正、司法效率、司法透明建设、司法便民建设、司法民主建设、司法能力建设19个维度的解释变量纳入模型,模型2将模型1中没有通过显著性检验的变量予以剔除,模型3中加入了控制变量,包括受访者的性别、年龄、司法工作年限、学历、职务、是否入额、亲属律师职业、所在系统、所在区域、上海司改关注度、关注领域、司改变化、辞职想法;模型4中将模型3中没有通过显著性检验的变量予以剔除,从而得出对应的优化模型。具体回归结果如表6所示。模型1至模型4都比较好地通过了异方差、方程显著性等基本计量经济学检验。进一步分析表6,可以得出如下基本结论。

表6 计量模型的回归结果

表6 计量模型的回归结果-续表1

表6 计量模型的回归结果-续表2

注:表中括号内数值为该回归系数的t统计值;***、**、*分別表示该系数在1%、5%、10%的水平上显著。

(1)在四个模型中,“人员分类管理D5”、“司法公信力建设D13”、“司法便民建设D17”、“司法民主建设D18”4项指标均通过了显著性检验,占总数的21.1%。这说明,受访者对这些因素的认识是目前影响上海市司改满意度的重要因素,“人员分类管理D5”、“司法公信力建设D13”和“司法民主建设D18”三个因素与上海市司改满意度呈显著正相关关系,“司法便民建设D17”因素与上海市司改满意度呈显著负相关关系。截至2016年7月27日,2016年新收超过2万件基层法院排名前十的法院中,上海地区法院占据3席位,分别是第1位的上海浦东新区法院新收78472件,旧存11657件,总收案90129件;第6位的上海市闵行区法院新收33006件,旧存6041件,总收案39047件;第10位的上海市徐汇区法院新收31618件,旧存4489件,总收案36107件。不少法官的工作状态是“5+2”、“白+黑”,案多人少的矛盾引发了一系列严重问题,主要表现为:法官的精力牵扯过多,知识难以更新;片面追求高结案率、高调解率,案件的质量无法保障;大量的案件涌进法院,法院付出的司法成本日益沉重;长时间负荷工作,法官的身心健康受到损害。从这个角度而言,“司法便民建设D17”因素与上海市司改满意度呈显著负相关关系。

(2)指标“司法权力运行机制D1”和“人财物统管D12”在模型2中通过了显著性检验,但加入受访者个性特征变量后的模型3和模型4中均未通过显著性检验。这表明,“司法权力运行机制D1”和“人财物统管D12”是影响上海市司法改革的重要因素,但不同背景的受访者对“司法权力运行机制D1”和“人财物统管D12”的重视程度存在不同认识。

(3)在四个模型中,“司法权力运行机制D1”、“审理者裁判D2”、“司法责任制D3”、“法官廉洁监督制约D4”、“法官助理D6”、“法官选拔任用机制D7”、“法官晋升机制D8”、“法官职业保障D9”、“法官日常考核D10”、“法官培养机制D11”、“人财物统管D12”、“司法公正D14”、“司法效率D15”、“司法透明建设D16”、“司法能力建设D19”15项指标均没有通过显著性检验,占总数的78.9%。这充分说明,这些因素尽管是上海市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但由于这些指标主要依靠体制内自上而下的刚性约束机制加以推进,也不可能从一开始就面面俱到、兼顾各方,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每一位改革主体(包括改革对象)的积极性,阻碍了司法改革工作深入而可持续的展开。

(4)从个性特征来看,“司法工作年限”、“上海司改关注度”、“关注领域”、“司改变化”、“辞职想法”五个变量均显著。这表明个性特征是影响上海市司法改革的重要因素。具体来看,“受访者司法工作年限越长”、“受访者对上海司改关注度越高”、“受访者关注领域越聚焦”、“受访者认为司改变化越大”的群体对司改满意度越高,受访者辞职想法越强烈对司改满意度越低。“性别”、“年龄”、“学历”、“职务”、“是否入额”、“亲属律师职业”、“所在系统”、“所在区域”八个变量均不显著。这表明来自不同性别、不同年龄、不同学历、不同职务、是否入额、亲属是否从事律师职业、不同系统、不同区域的受访者对上海市司法改革的认识没有显著差异,表现为较一致性的统计学特征。 GWTdWOcD03jZozr7FEIXCrm6gqOlVxtXlODQEQHNpSlTZYMJj+khzVZCeB6Y/o4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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