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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上海司改实证评估的设计思路

(一)评估对象与范围

根据《上海司法改革推进情况满意度评价指标体系》内容设计要求,本次评估主要对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B1、人员分类管理改革B2、司法公信力建设B3等3项二级指标;让审理者裁判C1、由裁判者负责C2、司法权监督制约机制C3、司法廉洁监督机制C4、人员分类管理制度C5、法官助理体制机制C6、法官选拔任用制度C7、法官晋升机制C8、法官职业保障制度C9、法官日常考核机制C10、高素质法官培养机制C11、司法公正建设C12、司法效率建设C13、司法透明度建设C14、司法便民建设C15、司法民主建设C16、司法形象建设C17、司法能力建设C18等18项三级指标;制定独任法官、合议庭审判规则及审判人员权力清单D1,规范案件分配、裁判文书签发等审判规则D2,建立专业法官会议制度D3,完善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D4等55项四级指标进行评估。

(二)评估指标体系

经过四轮评估组的“设计—修改”指标体系过程,以及三轮专家对指标体系的论证,最终形成《上海司法改革推进情况满意度评价指标体系》。该评估指标体系设计的要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指标体系特点

①科学性。指标体系综合运用统计学、社会学、法学等多学科理论,按照科学程式,经反复论证、数易其稿,最终形成目前的版本,符合科学性和司法工作实际。②系统性。司法改革推进情况满意度评价指标体系采用了复合指标,是客观指标和主观指标的有机统一,能够客观反映司法工作和外部评价;指标体系所采集的评价数据,既有司法系统内部资料,又有律师群体的评价与判断,符合评估系统性要求。③可操作性。就理论研究角度而言,能够反映上海司法改革的指标很多、体系庞大,就评估实践角度而言,指标体系所选择的司法改革指标要符合司法改革的工作实际,要能够运用可行的方法对相关数据进行测评。因此,指标体系舍去了不符合司改工作实际及难以测量的指标,符合评估可操作性要求。

2.指标体系构成

本研究以科学性、系统性、可操作性和可比性为原则,构建上海司改满意度评估指标体系,具体思路参见图1。上海司法改革推进情况满意度评价指标体系由1个一级指标、3个二级指标、18个三级指标构成、55个四级指标构成。具体二级指标为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B1、人员分类管理改革B2、司法公信力建设B3,具体三级指标为让审理者裁判C1、由裁判者负责C2、司法权监督制约机制C3、司法廉洁监督机制C4、人员分类管理制度C5、法官助理体制机制C6、法官选拔任用制度C7、法官晋升机制C8、法官职业保障制度C9、法官日常考核机制C10、高素质法官培养机制C11、司法公正建设C12、司法效率建设C13、司法透明度建设C14、司法便民建设C15、司法民主建设C16、司法形象建设C17、司法能力建设C18。

图1 上海司改满意度评估指标体系

3.指标说明
(1)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

司法管理体制是对如何管理司法活动及相关事务的体制设计,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是对司法权配置、运行及其相互关系的制度性安排。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必然要求。司法制度是中国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群众司法需求的日益增长,中国司法体制仍然存在一些不适应、不协调的问题,需要不断改革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是司法制度的重要内容;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客观要求。司法制度是国家治理体系的组成部分,司法机关定纷止争的能力是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体现。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司法制度在整个国家治理中的功能,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迫切需要。形成科学合理的司法管理体制和规范高效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有利于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充分发挥司法的权利救济、定分止争、制约公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基本功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2)人员分类管理

根据试点方案,上海实行法官“员额制”,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具体是将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分成三类:法官、法官助理等司法辅助人员、行政管理人员。三类人员占队伍总数的比例分别为33%、52%和15%,这样就确保了85%的司法人力资源直接投入办案工作。实行司法人员分类管理的基础是建立法官员额制,提高法官任职条件,解决目前法官队伍大、门槛低的问题,提高队伍素质,提升公正司法能力。当前,司法机关有一批法官从事的是行政、后勤等岗位工作,没有参加办案。今后,这些人要么选择去办案,要么放弃法官身份。建立司法人员“员额制”,一方面提高了法官的任职门槛,促进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另一方面是要让司法辅助人员、行政管理人员围着法官转,全体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围着办案转。与此同时,实行法官单独职务序列管理。改革后,法官主要从法官助理中择优选任。上级法院的法官主要从下级法院中择优遴选。尤其令人瞩目的是,法官也可以从优秀的律师、法律学者等专业人才中公开选拔或调任。四级法官至三级按期晋升,二级、一级择优选升,每晋升一级一般不少于4年。按照权责利相统一的原则,在提高法官的入职门槛、严格办案责任的同时,也要健全法官的职业保障制度。当前,基层一线的法官办案任务重,晋升渠道窄,工资待遇不高,流失情况不同程度存在。在实行员额制的同时,合理提高法官的待遇,与一般公务员、司法辅助人员有所差别,可以让他们获得尊荣感,过上较为体面的生活,安心办好每一个案件。

(3)司法公信力

这是一个蕴含信用和信任双重维度的概念,其核心是司法对社会公众的信用与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即从权利行使角度,司法公信力是司法机关通过其职权获得使国家司法权力在整个社会生活中建立起来的一种公共信用,也就是司法机关据以赢得社会公众信任和信赖的资格和能力。而从大众心理角度,司法公信力是社会组织、民众对司法行为的一种主观评价或价值判断,它是司法行为所产生的信誉和形象在社会组织和民众中所形成的一种心理反应。具体来说,司法公信力表现为社会公众对以司法权力为中心的一系列司法活动以及实施人员的信任和尊重,主要体现在:①社会公众对司法权力处理某些社会纠纷的制度设计的信用和尊重。它主要表现为社会公众对司法权力享有处置某些社会纠纷的权力正当性的认可,也表现在对司法权力处断某些社会纠纷的结果的尊重。②社会公众对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力的司法机关的信任和尊重。这种信任和尊重既表现为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处断某些社会纠纷职能的肯定,也表现为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的过程和结果的信任和尊重。③社会公众对司法裁判人员的信任和尊重。对司法裁判人员的信任和尊重又可以细分为对司法裁判人员法律素质的信任和尊重、对司法裁判人员道德素养的信任和尊重。对司法裁判人员法律素养的信任和尊重,指社会公众对司法裁判人员解决纠纷的法律知识和能力的尊重;对司法裁判人员道德素养的信任和尊重,指社会公众对司法裁判人员解决问题的道德能力和道德水准的确信,相信他们在解决问题、裁决纠纷过程中能够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4)指标确定权重

《上海司法改革推进情况满意度评价指标体系》采用层次分析法确定二级指标、三级指标和四级指标以及两类受访者群体(法官及律师)之间的权重关系。本研究主要征询了上海市法院系统、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等单位的专家意见,最终获得指标权重结果。①二级指标权重: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B1为31.63%,人员分类管理改革B2为28.85%,司法公信力建设B3为39.52%。②三级指标权重:让审理者裁判C1为26.43%,由裁判者负责C2为29.41%,司法权监督制约机制C3为23.25%,司法廉洁监督机制C4为20.91%,人员分类管理制度C5为14.36%,法官助理体制机制C6为18.31%,法官选拔任用制度C7为17.54%,法官晋升机制C8为14.57%,法官职业保障制度C9为12.23%,法官日常考核机制C10为11.65%,高素质法官培养机制C11为11.34%,司法公正建设C12为19.67%,司法效率建设C13为16.29%,司法透明度建设C14为17.18%,司法便民建设C15为11.35%,司法民主建设C16为10.97%,司法形象建设C17为9.55%,司法能力建设C18为14.99%。③两类社会群体的权重:法官为64.05%,律师为35.95%。

(三)调查对象的选择

司法改革是一个动态的、多维的、复杂的系统工程,对改革的认知也必然是多元的。基于法院改革的复杂性,本次评估重点调查了法官和律师两大群体。

1.法官

广大法官是司法改革的参与者、见证者,他们直接参与了司法改革的各项工作,对司法改革的真实状况、内在规律和潜在问题有较为深刻的认识和体验,对上海司法改革能够做出较为专业的自我评价。这类群体对司法改革的问题和解决的措施也有不同的认识和想法,收集和归纳这些信息对改进司法改革工作无疑具有积极意义。此外,法官不但对司法改革的实际状况和问题有切身的认识,而且对司法改革的“方向和路径”有自己的需求。改革设计者应当了解和掌握这种需要,使司法改革更加符合司法规律。基于这一理由,法官是本次调查的基本对象。这类群体评价的不足在于,当评估与自身工作相关的事项时,可能难以摆脱“自我评价”的局限,同时,每个个体的感受和体验是零散的、感性的,所得出的判断也存在表象性和片面性的局限。

2.律师

律师是借助法律专业知识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士,这决定了他们必须与司法机构频繁接触,处理各种法律纠纷和争议。在职业行为规范许可的范围内,律师思想独立、行动独立、责任独立,其具体执行的业务活动不能受到某个组织尤其是某个政治组织的左右,不受政府立场的左右,不受某个时期政策的影响,也不受政治利益的影响。可以说,律师群体既是法律产品的提供者,又是法律产品的特殊消费者(相对于权力机关和公安司法机关而言),与司法改革有着天然的联系,自然对司法改革状态有较为深刻的体验。近年来,上海律师工作成绩显著,为全市的改革发展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截至2016年9月底,本市律所总数1453个、律师总数19950人、合伙所939个、专职律师19248人、个人所387个、兼职律师702人、外地分所126个。整体来看,无论是律所和律师的数量,还是律师服务的领域,上海律师业的发展水平都仅次于北京,居全国前列。不过,整天在各种问题、纠纷、矛盾中摸爬滚打的律师群体容易放大司法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对司法改革的发展有比一般社会群体更高的期许,所以衡量司法改革的标准也可能更高。

总之,不同群体对上海司法改革状况的感知各有其特点和局限,本次评估努力通过不同视角的解读和整合分析,以期体现司法工作与司法评价的统一,回避学界对“指标数据来源单一性”的质疑,通过这两类群体对上海司法改革的主观评价和判断(满意度、认同度等),获得多维的、较为接近实际情况的综合判断。

(四)评估实施过程

根据《上海司法改革推进情况满意度评价指标体系》的实施要求和司法改革工作特点,本次第三方评估的实施过程如下。

1.进行民意调查,收集主观评价数据

本次评估通过科学的调查与统计方法,运用问卷调查方式,收集法官和律师两类群体对上海司法改革的意见和态度倾向等民意调查主观评价数据。2016年3月底,围绕《上海司法改革推进情况满意度评价指标体系》内容,评估组设计《“上海司法改革推进情况满意度评价”课题调查问卷》;3~4月,对法官及律师两类群体进行问卷调查,并于4月底回收问卷。市民问卷调查主要采用多阶抽样的概率抽样方法,结合使用配额抽样,按高级法院∶中级法院∶基层法院=1∶2∶4比例抽取,即抽取1个高院,抽取2个中级法院,抽取4个基层法院,共发放问卷800份,有效回收713份,有效回收率89.1%;律师主要采用简单随机抽样方法,在律协网站、律师事务所发放问卷500份,有效回收412份,有效回收率为82.4%。

2.进行工作测评,收集客观评价数据

2016年4月底,围绕《上海司法改革推进情况满意度评价指标体系》内容,评估组收集汇总2014年以来相关工作材料,分析与上海司法改革相关的工作数据,并进行实地走访及数据检验,验证工作统计材料客观性、准确性,分析有关司法改革的工作数据,形成上海司法改革工作测评客观评价数据库。 jznOff37+dZkx2+eUzQAdAUnzwssWi2p8/0xHzGnPNed8AkW7lHab5Eic6YkfzZ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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