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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风险社会的上海司改样本成效实证评估

当前中国社会的不少分歧和不确定可能产生结构性破坏,甚至严重程度会超出预警和事后处理能力,将之称为贝克意义上的制度化“风险社会”,并不过分。换句话说,虽然中国社会的各项制度逐步发达,不断覆盖更多的社会各个领域,但是,当分歧和不确定性所造成的风险来临时,仍然有不少情况难以解决。

面对制度化的社会风险,目前理论和实务界讨论较多的是宪政体制下的规范重构、新程序主义的机制更新、刑事政策的趋于宽和以及普遍法制中的地方包容等。无疑,聚焦于制度或政策上的这些主题,都体现了很强的现代反思性,共同期待的是推动制度变革。然而,分歧和不确定性造成的社会风险受到多方面因素引起的平行或上下流动,以及客观认同和行动交互错位等因素的影响,往往难以准确界定,常规的控制标准无法把握,乃至风险的产生结果也经常发生变化,客观上使得制度或政策的设计对于阶层之间的利益博弈、责任认定以及结合情境的考量,都变得更难有效计算,随之的风险概率也连续增大而更难控制。与之相应,这种社会风险的处理开始更多地向后延至司法过程。悖论在于,风险社会下的制度设计因为较难避免的滞后性和不周延性,又使得规则模糊、歧义和漏洞的情形时有出现,推波助澜地造成“作为确定性”的司法的可接受性遭到质疑。可见,风险的不确定性已让制度变革从各个环节上不同程度地出现失灵,亟待跳出传统的思路,积极尝试从新的维度上去破解。

那么,解决难题的新维度在哪里?那种宏观意义上的代议机构立法上的制度建构较难适时顺势应对变幻的风险社会;过分依赖于变动不居的政策推进,又不能让风险处理过程可以预测;能够包容多元文化的因地制宜策略,肯定也会导致风险决策结果日益碎片化。对此,有识之士提出,如果转向处于法律帝国核心的司法体制改革,以及从微观意义上深入讨论他们手上作为社会风险集约化展现的一桩桩诉讼案件,研究通过结合情境的利益衡量形成相应的裁判规则,在此基础上,借助于类似案件而把裁判规则加以类型化,进而形成能够普遍适用的指导性案例,就可有的放矢地针对复杂的社会风险,提供事前预防和事后救济的样板。

但是,以上思路的一个“瓶颈”问题就是,中国的司法体制能否有足够的功能和空间完成对风险不确定性的公正高效权威应对。这在相当程度上决定了为什么本届中共中央选择司法体制改革作为进一步政治体制改革的切入点。而作为至今唯一获得中央深改领导小组批准的上海司改试点和经验,为这样的供应提供了实证分析的上佳样本,值得去盘点、评估和总结。

中共十五大报告指出:“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开始让司法改革逐渐成为公众视野的聚焦点。2012年11月,中共十八大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2013年11月,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2014年10月,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又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旗帜鲜明地提出了一系列对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意义的改革举措。可以说,作为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助推力,司法改革在当前深改背景下的重要性已不言而喻。2014年起,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总体规划、具体方案等开始不断推出。2014年6月,《上海市司法改革试点工作方案》部署实施;同年7月,上海在全国率先正式拉开改革大幕,正式启动首批司法体制改革试点;2015年4月,改革试点在全市法院全面推开,经过三年的努力,中国司法体制改革上海试点的预设目标已经基本完成。基于这一背景,及时对上海司改的整体情况进行全面、中立、科学的评估,归纳和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司改经验,无疑具有十分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以下出于方便叙事起见,本研究将主要围绕法院实证研究的设计思路和实施过程,展示上海司改评估的全貌;同时检察院评估在相当程度上可以参照适用,在此基础上,还重点对检察院司改的特殊之处进行进一步述评。评估的目的是客观反映上海司改的主要成就,归纳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以及提出进一步深化改革的空间。 fPECLFrWaDPzMWzYqiD0U5HnFOQGyKMvM6KHMgI+fxff6aRGhoAYsSLazi2D8iU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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