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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入盟为政治民主化转型提供了参照样本

1.民主的多种模式

即使不包括像中国这样的社会主义人民民主,仅资本主义的民主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根据美国政治家阿伦·利普哈特的概括,依据“共识模式”(联邦制)和多数模式(单一制)两个维度划分,世界上的民主有36种形式,它们之间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政府形式与政府绩效的不同。 按照通常简单的划分,世界上的资本主义国家政体主要有两种形式——立宪君主制和民主共和制,像英国和日本实行的是君主立宪制,但美国、法国、德国等西方现代资本主义国家政体主要实行的是民主共和制。

按照议会、总统与政府的关系,西方现代资本主义国家政体又分为“议会共和制”(通常称“内阁制”、“责任内阁制”或“议会制”)、“总统共和制”(通常称“总统制”)和“委员会共和制”(通常称“委员会制”)三种形式。美国实行的是总统制,法国是“半总统制”,像德国、英国和意大利等多数西欧国家实行的则是内阁制。所谓内阁制,是指政府(内阁)通常由获得议会多数议席的政党组成并对议会负责的政权组织形式。

中东欧国家普遍选择了议会民主制,这与中东欧国家“回归欧洲”“加入欧洲文明”的道路选择是一致且吻合的。类似于德国等多数国家实行的内阁制,中东欧国家建立的议会内阁制具有以下五个主要特点:第一,政府为“内阁制政府”,即由议会中占多数席位的政党或政党联盟组成,由总理领导;内阁为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掌握并行使行政权力并向议会负责。第二,内阁需与议会保持协调关系,同时相互制约,即当议会对内阁表示不信任时,要么内阁必须辞职,要么内阁提请国家元首(总统)解散议会并重新举行大选;如果总理在一定时期不能完成组阁任务,则应主动辞职或被解除职务;总理“不称职”时由议会解除职务,如因健康原因无法主持工作时则由总统任命一名政府成员代行总理职权或重新提出总理人选。第三,内阁制下的总统制为“虚位总统制”;总统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或由议会以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仅为名义上的国家元首,一般不掌握实际行政权力(只拥有一定的行政权力);总统可依法解散议会(总统制下的总统和委员会制下的联邦委员会主席都无权解散议会,半总统制下的总统必须在同两院议长和总理磋商后方可解散议会),总统“不称职”或违反宪法时由议会依法随时罢免(在总统制、半总统制和联邦委员会制下,议会只能对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总统和联邦委员会主席实行弹劾,而不能对其提出不信任案)。第四,议会为“内阁制议会”,议会议员在多党参加竞选的基础上由公民(全体选民)以普通、平等、直接、无记名和自由投票方式选举产生;议会为国家政权体系,是“三权”中的一权,独立行使立法权;议会不得干涉行政事务,但可以审查、监督行政对法律的执行情况;议会一般不得随意解散,但如果在一定时期内不能就组阁等重大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或不能按时履行其主要职责可由总统依法宣布解散并确定举行新的大选。第五,司法权由宪法法院、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独立行使;法院实行独立审判,只向法律负责;宪法法院有权审查议会的立法和其他机构制定的法规等是否违宪,对认为违宪的法律有权予以拒绝等(这些都是内阁制与总统制、半总统制和委员会制的共同特征之一)。

由于文化传统及发展水平不同,中东欧各国实行的内阁制也有所不同。比如,中东欧各国的政府总理的产生方式、其行政权限及总统拥有的行政权限就不尽相同。波、匈、捷、阿、斯洛伐克等国家的政府总理候选人由在议会中占绝对多数议席的政党提出,一般是由该党主席或者其成员担任,后经议会批准并经总统任命后行使其组阁权并领导内阁,而政府作为最高行政机构,行使所有行政权力,同时它只向议会负责。与之相比,保加利亚和罗马尼亚的总统权力相对大些,即在议会中占绝大多数议席的政党提出总理人选之前须征求总统的意见。原南斯拉夫分裂后形成的几个国家,如克罗地亚、南联盟及斯洛文尼亚的总统权力相对更大,总理候选人由总统提出,总理经议会批准或由议会选举产生后行使组阁权,而克罗地亚的总理除了向议会负责之外还必须向总统负责。尽管存在上述差异,但是,相较原苏联国家,中东欧国家总体上都走向了西欧绝大多数国家实行的议会内阁制。 wbAmYBryYjfLBUCBPYTN7uqU38zfmSs5AG6UnaxFrRH7MJVhpSrDSEDzUioM3Xe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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