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的财税体制改革,固然使中国财税体制走上了制度创新之路,但并没有解决问题的全部。因为,说到底,1994年财税体制改革所覆盖的,还只是体制内的政府收支,游离于体制之外的政府收支并没有进入视野。而且,1994年财税体制改革所着眼的,也主要是以税收制度为代表的财政收入一翼的制度变革,至于另一翼——财政支出的调整,虽有牵涉,但并未作为重点同步进行。与此同时,既得利益的掣肘加之财政增收的动因,也在一定程度上束缚了改革的手脚,使得一些做法带有明显的过渡性或变通性色彩。
随着1994年财税体制改革成效的逐步显现,蕴含在游离于体制之外的政府收支和财政支出一翼的各种矛盾,愈发显露出来并演化为困扰国民收入分配和政府收支运行过程的“瓶颈”。于是,在20世纪90年代后期,以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及其机制为主旨的“税费改革”以及财政支出管理制度的改革,先后进入中国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心地带并由此将改革带上了财税体制整体框架的重构之路——构建公共财政体制框架。
1998年3月19日,朱镕基总理在主持国务院工作之后举行的首次记者会上说下了一段颇具震撼力的话:目前存在的一个问题是费大于税。很多政府机关在国家规定以外征收各种费用,使老百姓不堪负担,民怨沸腾,对此必须进行改革。以此为契机,中国拉开了“税费改革”的序幕。
实际上,在全国性的“税费改革”正式启动之前,各地已经有过治理政府部门乱收费的尝试。最初的提法,是所谓“费改税”。其主要初衷,是通过将五花八门的各种收费改为统一征税的办法来减轻企业和居民的负担。后来,随着改革的深入和视野的拓宽,人们逐渐发现,现存政府收费的种种弊端并非出在政府收费本身。现存的、被称为“政府收费”的大量项目,既未经过人民代表大会的审议,又基本不纳入预算,而是由各部门、各地区自立规章,作为自收自支的财源,或归入预算外收入,或进入制度外收入,直接装入各部门、各地区的小金库。因而,它实质是一种非规范性的政府收入来源。“费改税”的目的,显然不是要将本来意义的政府收费统统改为征税,而是以此为途径,将非规范性的政府收入纳入规范化轨道。于是,“费改税”开始跳出“对应调整”的套路而同包括税收在内的整个政府收入盘子的安排挂起钩来。也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之下,“费改税”一词为“税费改革”所取代,进而被赋予了规范政府收入行为及其机制的特殊意义。
在“税费改革”日渐深入并逐步取得成效的同时,财政支出一翼的改革也在紧锣密鼓地进行中。先后进入改革视野的有:财政支出结构由专注于生产建设领域逐步扩展至整个公共服务领域的优化调整;推行以规范预算编制和分类方法、全面反映政府收支状况为主要着眼点的“部门预算制度”;实行由财政(国库)部门集中收纳包括预算内外收入在内的所有政府性收入且由国库单一账户集中支付政府部门所有财政性支出的“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推进将政府部门的各项直接支出逐步纳入向社会公开竞价购买轨道的“政府采购制度”。
然而,无论是财政支出一翼的调整,还是以“税费改革”为代表的财政收入一翼的变动,所涉及的,终归只是财税体制及其运行机制的局部而非全局。当分别发生在财政收支两翼的改革局限性逐渐凸显出来之后,人们终于达成了如下共识:零敲碎打型的局部调整固然重要,但若没有作为一个整体的财税体制及其运行机制的重新构造,并将局部的调整纳入整体财税体制及其运行机制的框架之中,就不可能真正构建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财税体制及其运行机制。于是,将包括收入、支出、管理以及体制在内的所有财税改革事项融入一个整体的框架之中,并且,作为一个系统工程加以推进,便被提上了议事日程。在当时,人们也发现,能够统领所有财税改革线索、覆盖所有财税改革事项的概念,除了“公共财政”之外,找不到任何其他更适合的词汇。于是,以1998年12月15日举行的全国财政工作会议为契机,决策层做出了一个具有划时代意义的重要决定:构建中国的公共财政基本框架。
正是从那个时候起,作为整个财税体制改革与发展目标的明确定位,公共财政体制框架的构建正式进入财税体制改革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