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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小农经济

杨华

摘要 中国式小农经济既具有传统小农分户经营的特点,又带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性质,是典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小农经济。它赖以存在的基础是集体土地所有制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保护型城乡二元结构和新型农村家庭结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小农经济有着独特的结构与重要功能,它是中国现代农业发展的载体,也是当前农民与农村的主要出路。在政策的选择上应该支持小农经济的发展,建立与小农经济相适应的社会化服务体系,抑制大规模土地流转和资本下乡经营农业,推动小农生产的互助合作,在有条件的地方和农业经营领域鼓励建立新型农民合作社。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小农经济,不能忽略中国历史社会条件讨论农业发展趋势,不能就农业谈论农业,不能将农业经营当作小农经济的全部,应该坚持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论、整体论及系统论的方法论基础。

关键词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小农经济 集体土地制度 半工半耕 老人农业

中国农业已经实现了连续12个年头的增长。中国农业实现了以占世界7%的土地,养活了世界22%的人口。中国的粮食、蔬菜、水果和肉类产品不仅价格便宜,城乡普通人都能够吃得起,而且供应充足。这说明中国农业在最近三十多年的发展是成功的。而之所以成功,与中国的小农经济有关。中国小农经济在土地所有制和经营方式上,带有明显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性质,在水利基础设施、农药、化肥、良种、机械等方面具有现代化农业的特征,同时它又是典型的农户分散经营,可以称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小农经济。本文主要论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小农经济的概念、基础、结构、功能及出路。在这些讨论的基础上,再讨论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小农经济的方法论。

一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小农经济的概念

顾名思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小农经济是三重内涵的统一体,三重内涵是小农经济、社会主义和中国特色。首先,“小农经济”意味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小农经济不是其他任何经济形态,它是小农经济,具有小农经济的基本特征和内涵。小农经济与英国大工业、美国大农场不同,它有如下传统:小规模的经营组织方式、精耕细作式的农业耕作、农副业结合的家庭经济、家庭内部的男女劳动性别分工、劳动密集型的生产传统等。其次,“社会主义”表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小农经济具有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主要体现在生产资料的土地集体所有制形式和“统分结合、双层经营”的经营形式上。最后,“中国特色”是指它符合中国历史和现实的某些基本要求,带有强烈的中国要素和中国农村传统气息,诸如城乡二元结构制约下“以代际分工为基础的半工半耕”的收入模式与经营结构,在农业类型上主要是老人农业与家庭农场并存,等等。上述三者的有机结合,形塑了中国独特的小农经济,它既区别日韩式合作社小农经济,也区别于东南亚式小农经济,同时与传统中国的小农经济也有本质区别。

一般认为,马克思主义视域下的小农经济是一种旧式的经济形态,小农生产方式是一种过时的生产方式,是注定要被历史淘汰的。马克思认为:“这种生产方式是以土地及其他生产资料的分散为前提的。它既排斥生产资料的积聚,也排斥协作,排斥同一生产过程内部的分工,排斥社会对自然的统治和支配,排斥社会生产力的自由发展。” 更重要的是,小农经济所代表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在资本主义所有制下极大地束缚了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因为“把土地分成小块耕种的方式,排斥了采用现代农业改良措施的任何可能性”,“一切现代方法,如灌溉、排水、蒸汽犁、化学产品等,都应该广泛地应用于农业。但是,我们所具有的科学知识,我们拥有的进行耕作的技术手段,如机器等,只有在大规模耕种土地时才能有效地加以利用……大规模地耕种土地,即使在目前这种使生产者本身沦为牛马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比在小块和分散的土地上经营农业优越得多”。 由此,小农经济陈旧的生产方式最终将被资本主义经济所排挤,小农将变成被人剥削的“农业雇佣工人”或“农业无产阶级”,并受大农场主和土地所有者的双重剥削。那么,为什么小农经济在中国没有趋于灭亡?

第一,马克思在论及小农趋于灭亡时是附加了外部条件的。这些外部条件包括“高利贷和税收制度”对小农的盘剥,“生产资料无止境地分散,生产者本身无止境地分离;人力发生巨大的浪费;生产条件日益恶化和生产资料日益昂贵是小块土地所有制的必然规律;与此同时,农村家庭工业由于大工业的发展而被消灭,小农的土地逐渐贫瘠和地力枯竭;农产品价格下降,另一方面要求较大的投资和更多的物质生产条件,这些也促进了上述土地所有权的灭亡”。 还包括诸如农地可以自由交易与集中,及资本可以自由进出农业领域等。 这些条件在新中国成立以后,尤其是改革开放后一个都没有出现,反而得到了很大的改善,为小农经济在中国的持续、快速和健康发展奠定了基础。

第二,我们也应该历史地来看待中国的小农经济。首先,它的存在具有历史的必然性。从中国的现实条件来看,人多地少、资源匮乏的人地关系一直是中国面临的首要问题,在当前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无法顺利转移出去的情况下,劳动密集型的小农经济为其在农业就业提供了保障。从国际农业生产来看,西方发达国家普遍通过殖民地扩张和大量屠杀土著人,极大地缓解了它们国内的人地紧张关系,使它们率先实现了农业机械化和现代化。 但是,在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如印度、拉美国家及东南亚,因为照搬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农业发展模式与道路,普遍出现了“耕者无其田”和城市贫民窟化的现象,甚至其农村长期存在武装割据的游击队,成为这些国家和地区不得不面对的严重政治社会问题。所以,选择何种农业发展模式,要借鉴和吸取国内国际的历史经验和教训。

第三,需要辩证地看待小农经济。正如马克思主义及其他观察者所看到的那样,小农经济具有极大的历史局限性。但是,也不能忽视它的正面功能和历史贡献。从小农自身的特点来看,小农生产的劳动高度集约化,擅长于精耕细作。它可使土地得到充分地利用,提高土地生产力,最大限度地生产粮食,既可以满足农民养家糊口,也能为保障国家的粮食安全做出贡献。从中国快速工业化、城市化所处的阶段来看,现有的小农经济承担着降低工业化、城市化及经济社会发展成本的功能。这主要源于它所发挥的“蓄水池”“缓冲器”作用和社会保障功能。此外,过去我国小农经济以“剪刀差”的形式,降低了工业化的成本。而现在,小农经济正在降低工业化和城市化的成本。

因此,小农经济在中国不会也不应该快速消失,应该尽量避免其历史局限性,发挥其优势和正面功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小农经济正是这种“趋利避害”的结果,它是中国农业现代化的载体,将长期存在于中国,并发挥重要的经济社会功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小农经济是我们党和国家在长期的历史探索中,结合农业生产的特点,结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特点和国情,摸索出的一条适合中国历史和现实、符合农业发展规律的现代农业发展道路。正如江泽民在谈到小农经济时所指出的,“家庭承包经营再加上社会化服务,能够容纳不同水平的农业生产力,既适应传统农业,也适应现代农业,具有广泛的适应性和旺盛的生命力,不存在生产力水平提高以后就要改变家庭承包经营的问题”

二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小农经济的基础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小农经济的基础是指构成中国小农经济运行的基本架构,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分别是集体土地所有制与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保护型城乡二元结构及农村家庭制度。第一个方面说的是小农经济所赖以依存的生产资料形式,包括土地的所有制形式和土地的具体耕作形式;第二个方面说的是小农经济持续、接力运行的保障;第三个方面说的是小农经济的劳动力主体,指的是劳动力的性质和来源问题。

(一)集体土地所有制与家庭承包责任制

集体土地所有制与家庭承包责任制是小农经济的制度基础与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小农经济最重要的生产资料是土地。中国农村的土地所有制形式是集体所有。在分田到户之后,村集体并不直接从事农业生产,而主要是提供农业的产前、产中和产后的社会化服务,土地经营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农户对土地有自主使用和经营的权利。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明确提出:按照依法有偿自愿原则,允许和鼓励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即:在家庭承包责任制基础上,更进一步地实现了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的分离。集体土地所有制与家庭承包责任制,是集体所有的生产资料(土地)以最适宜的形式与劳动者(农民家庭)实行的最佳结合,也是农村土地权属上的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实现了中国小农经济的最大效益。

土地集体所有制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宪法秩序, 它否定了封建性的土地私有制,是农村坚持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实现形式,是中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具体体现和基本约束。中国土地承包法规定:只有农村集体成员才能承包集体土地,其他任何个人和组织都没有集体土地的承包权。在这个宪法秩序下,只要是拥有农村集体户口的人,无论当前是否承包到了土地,都对未来能够承包到土地有预期。另外,土地集体所有是村集体和基层组织为农业经营提供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前提——只有土地归集体所有,村集体和基层组织才有这个义务,也才会形成“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同时,土地所有权是集体的,作为承包者的农户可以对土地进行转包、出租、转让等形式的流转,并获取土地收益,但其底线是不得买卖土地。也就是说,只要他是土地承包者,在其承包期内就拥有承包权及其收益权,村集体和其他主体不得以任何名义剥夺他的承包权,他本人也不得对土地进行买卖交易。这就使他承包的土地一直“有”在那里,即便抛荒,也是他的承包地。集体土地的这个规定,使农民家庭作为承包者,不能轻易脱离与土地的关系,不会因为短视而随意将土地卖掉,成为无地之人,这就解决了农民的后顾之忧——即便进城、经商失败,也可以返回农村种地。若土地可以买卖,农民就可能因为短期的利益或应急需要而将土地进行买卖处置,而成为无保障之人,等到进城失败,就可能滞留城市,给城市管理带来巨大的困难。

家庭承包责任制是土地集体所有制下农业经营的最有效的方式。家庭承包制之所以有效,是因为它发扬了中国农民的家庭经营优势,并可以实现传统经验同现代农业技术的结合。以家庭为生产经营单位,在我国农村社会延续了数千年,积累了相当丰富的经营技术与经验,它们在集体土地所有制下,结合村集体和基层组织提供的农业社会化服务,可以获得充分的运用和推广。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讨论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符合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的规律,符合农业生产自身的特点,这种经营方式不仅适应以手工劳动为主的传统农业,也能适应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和生产手段的现代农业,具有广泛的适应性和旺盛的生命力,必须长期坚持。这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任何时候都不能动摇。” 国家为了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利,在分田到户之初就规定承包经营权15年不变。20世纪90年代末“第二轮土地延包”规定土地承包关系30年不变。2008年召开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进一步规定“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这一系列的规定使小农经济这种实现形式将一直稳定下去。

集体土地所有制和家庭承包责任制,是“统分结合,双层经营”农业经营形式的基础。

(二)保护型城乡二元结构

1.城乡二元结构类型

与欧美日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发展中国家普遍存在“城乡二元结构”的现象。发展中国家的城乡二元结构有三种类型。

(1)原发意义上的城乡二元结构。它是在近现代以来,发展中国家追逐发达国家的现代化脚步,将发展的重点放在城市工商业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上,而忽略农村的发展。在城市化推进过程中,城市无法完全容纳庞大的农村人口,于是便形成了城市人与农村人的区隔,二者在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收入水平、思维方式、价值观念、文化水平、政治权利等方面都存在巨大的差别。农村呈现出一片传统、落后和破败的景象,而城市展示的是现代、先进与欣欣向荣的图景。

(2)在城市内部形成的二元对立结构。原发城乡二元结构促使大量农民,尤其是年轻农民涌向城市,向城市寻找出路与未来。但是,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并不能使大量进城农民在城市有着稳定的就业和生活保障,他们大多数人无法在城市体面立足,于是大部分丢掉土地进城农民就不得不生活在贫民窟里。这样,在发展中国家的城市内部就形成了贫民窟与其他居民区构成的城乡二元结构。贫民窟的生活总是与脏乱差、黄赌毒、黑社会联系在一起,既不稳定、不体面、不安全,也没有预期、没有发展、没有前途,同时又因为进城农民早已“丢掉”了农村的土地,而无法返回农村,只能滞留在贫民窟。当国家经济发展平稳的时候,贫民窟的生活勉强能过下去,但一旦遭遇经济波动,贫民窟就极易成为“火药桶”。

(3)中国独特的体制性城乡二元结构。这种体制性的城乡二元结构的基础是新中国成立前原发城乡二元结构。1840年鸦片战争后,中国的国门渐次被打开,中国的商品经济及资本主义工商业逐步地发展和扩大。随之,中国城乡之间维持了数千年的模糊边界逐渐清晰了起来,城乡分离态势愈发明显,程度越来越深。一直到1949年新中国成立前夕,农村不仅成为城市工商业部门的生产要素来源地,也是其产品销售地。这样,中国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就形成了。这时虽然出现了城市人和农村人的差别,甚至“不在村”的“地主”越来越多,但城乡二元结构还主要局限在经济领域,并未向政治和社会领域扩张。

新中国成立后,为了配合优先发展重工业战略,在劳动力流动方面,国家制定了严格的户籍制度,将公民分为农村户籍与城市户籍,对城市招工范围、人口的城乡流动、农转非途径等做了详细规定。一方面将农民捆绑在土地上,将为城市工业部门和城市建设提供积累的任务强压在他们头上。另一方面将广大农民排除在享受城市较高的工资与福利待遇、较充裕的粮食供给、较完备的公共产品提供的权利之外。改革开放后,城乡二元的政治和社会结构也逐渐形成和固化。主要表现为: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状况有较大差异,城乡居民向上流动的渠道畅通程度有较大差异,教育等城乡机会不平等,等等。可以说,这种体制性的城乡二元结构是剥削式的,是城市对农村的剥削和工业对农业的剥削。

然而,改革开放以后,尤其是进入新世纪以后,附着在城市户籍上的利益和福利待遇越来越少,或者与户籍剥离,而限制农民进城的制度藩篱逐渐消除,甚至许多中小城市已取消户籍限制。当2006年取消农业税后,运行了半个多世纪的“剪刀差”随之消失,国家对农村的政策、资源输入与反哺越来越多,农村户籍附着的利益和福利越来越多,而且还会更多。大部分进城农民已不愿意放弃农村户籍。所以,对于农民来说,当前中国的城乡二元结构,已经从过去的剥削式结构转变为保护型结构了。

2.保护型城乡二元结构对于小农与小农经济的保障

(1)保障农民务工和务农的收益。在保护型城乡二元结构下,农民既可以获得进城务工的收益,也可以获得务农的收益和农业户籍收益。这样,一个小农家庭就有两笔收益,这两笔收益相加相当于农村中等收入水平,从而使一个小农家庭的生活能够顺利展开,也能够顺利完成劳动力再生产。

(2)保障农民进城和返乡的权利。过去三十年多年,我们国家不断在打破限制农民工进城的各项制度安排,增进和保障农民工进城的权利,这是社会的巨大进步。但是,鉴于当前中国经济在世界经济格局中的地位和进城务工农民工的工资水平,大部分进城务工农民根本无法在城市安居乐业,即有体面的工作、有保障的生活等。因此,他们中大部分还要在适当的时候回到农村,还要获得务农的收益和农业户籍收益。也因此,要保障他们返回农村的权利,主要就是要保障他们在农村的承包地和宅基地。这就是说,进城务工与返乡务农都应该是农民的基本权利,它使有能力者进城,进城失败者返乡。当前保护型的城乡二元结构提供了这样的权利和保障。

(3)保障土地不被强势群体剥夺。这里的强势群体主要是指城市工商业资本家和城市户籍人口。体制性城乡二元结构的关键是户籍制度。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城市户籍人口不能获得农村户籍,不能获得农村的宅基地和承包地,不能享受农民的福利待遇;城市工商业资本有条件下乡经营土地,不能在农村囤积土地。这些规定使得城市强势群体不能对农民建立剥削关系,尤其是不能剥夺农民的土地。这就保障了农民在任何时候都可以回到农村经营土地,获得生活的保障。

(4)保障了小农经济的有序运行。当前保护型城乡二元结构让适合进城务工的农民进城务工,不适合进城务工的农民留在农村经营土地及副业。同时当外出务工农民到了一定年龄以后不再适合务工,便返乡务农,使得小农经济能够接力、有序运行。而城市强势群体不能下乡剥夺农民的土地,则直接保障了小农经济的存在。

(三)新型农村家庭结构

家庭经营是最节约成本的农业经营方式。农业经营比较适合以家庭为单位进行,因为农业经营的突出特点是激励效应比较低、管理成本比较高。一方面农业经营难以激励非家庭成员尽心尽力努力工作,无法最大限度地保证农业生产效率;另一方面农业经营对农业工人的管理成本太高,无法实施有效监督,所以世界上很多国家的农业都采用家庭经营方式。相对于资本主义农场,家庭是“责权利”统一的生产单位和经济组织,家庭经营的激励效应显著,而且没有监督成本、协调成本、组织成本和激励成本。家庭承包经营恰恰适应了农业经营的这种特殊性,也符合我国农民的生活习性、心理特征与组织惯性,因而是天然合理而有效率的农业经营形式。 所以,在当前我国农村的生产关系状况和生产力条件约束下,小农经济作为一种经营方式有其存在的必然性与正当性。

小农经济符合中国的制度传统和制度习惯。中国社会绵延和发展了4000多年以“家”为本位的宗法制度。在封建领主制时期,“封建”的原则就在于把“家”产逐代逐级分给众庶子。在中央集权制时期,无论是农民,还是官僚地主,都是以“家”为本位来参与经济组织和社会生活。农民的生产、生活、消费、生息繁衍乃至社会交往,都是在“家”的范围内进行和展开。“家”是一个带有封闭性的生产、生活单位,也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文化空间,每个家庭成员的道德观、价值观和思考问题的方式,都围绕“家”来运转,他们的行为逻辑也以“家”的利益为转移。直到今天,中国仍然是一个“家本位”的社会。家户既是生活单位,也是生产单位。这种“家本位”的制度传统和惯性一直存在并起作用,影响着我国对农业经营形式的选择。

当前中国农村的家庭是经过社会主义改造后的家庭。它一方面祛除了传统家庭的封建性和排斥性,包括家庭内部的等级制度与性别歧视,减少了压制与剥削性质,增加了社会主义的因素,包括男女平权、代际平等与成员协作,已经成为广大农村家庭的基本关系模式。另一方面血缘亲情仍然在家庭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依然是维系家庭的基本纽带,代际关系依然有着较强的情感寄托和价值期待。农村传统以一对夫妇加未婚子女组成的核心家庭居多,一般占60%左右,而以三代人组成的主干家庭,由父母和多个已婚子女组成的联合家庭较少。随着农村打工经济的兴起,农村逐渐形成了“新三代”家庭,即父母与每个已婚儿子组成一个三代家庭。 这类三代家庭占农村的90%左右。“新三代”家庭的第一代即中老年人成为当前农业经营的主体,第二代即年轻夫妇一般外出务工,第三代由第一代在农村抚养。农业的家庭经营模式,其劳动力属于自雇性质,家庭内部的性别分工在农业经营中已经不明显,男女都可以作为劳动力参与农业经营,这就使中国农业的劳动力投入更加集约和有效。

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小农经济的结构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小农经济的结构,指的是它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经营形式、分工模式与农业类型。

(一)经营形式:“统分结合,双层经营”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小农经济的经营形式是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的“统分结合,双层经营”,即家庭分散经营与集体统一的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双层经营结构。这种经营结构强调,要从农业生产过程不仅受经济规律制约,还要受自然规律影响的特点出发,宜分则分,该统则统,统分结合,相互补充,相互促进。只有把家庭分散经营的积极性与集体统一经营的优越性发挥出来,才能促进农业生产力的发展。

这种经营形式,既不完全按照马克思主义所设想的那样实行集体决定、集体耕作、集体收益和集体分配,又不同于私有制下的完全私人决策、私人耕作和私人收益的情况。它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性质,即它既具有社会主义性质,有“统”的一面和集体经营的一面,又符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和农情,有“分”的一面和家庭经营的一面,充分发挥农民个体家庭的积极性。

家庭分散经营适合于农业生产,其优点在于“责权利”统一,能够最大限度调动农民家庭成员的积极性,进行劳动集约化生产;其缺点是分散家庭之间无法联产,无法供给农业生产所必需的公共服务和公共基础设施。集体统一经营的优越性则在于提供农业经营相关的社会化服务。健全集体统一经营的职能,可以更好地发挥对家庭分散经营的管理、指导、协调与服务,使家庭分散经营的潜力得到最充分的发挥。

“统分结合”要达到一个平衡点,才能够发挥两者的积极性和优越性。如果“统”得过于厉害,如集体化时期,就会磨灭个体家庭的积极性,使得集体的优越性难以发挥出来;如果“分”得过于彻底,也就是集体经营的层次没有了,集体在土地上的相关权力丧失了,就无法为家庭分散经营提供相关的社会化服务,分散经营的机制就很难运转起来,也就无法发挥它的最大优势和积极性。当前中国农业经营领域的主要问题是,“分”得太厉害,“统”的职能没有发挥好,各地农村都出现了“反公地悲剧”, 尤其在水利灌溉、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技服务体系上体现得很明显,并因此增加了农业生产的成本,降低了收益,使得农民生产的积极性受挫。

因此,当前应重点加强集体统一经营的层次,强化服务功能,健全服务体系,切实担负起为家庭分散经营提供各种社会服务和指导协调的职能,真正解决“一家一户想办办不到”“该办不能办”“能办办不好”的事。要依据农时季节、农产品类型等条件,找准服务的突破口,从农民急需方面抓起,帮助解决农业生产和销售中的问题。当前重点要做的主要是:统一管好用好集体土地,统一规划和组织农田基本建设,村集体统一收取共同生产费,协调统一机耕、机收、良种串换、病虫害防治、土地连片、灌溉、引水抗旱等。另外,在农业转移支付和资源下乡的背景下,农村基层组织要转变职能,由单纯的向上“跑”资源转轨到为农业生产提供服务、协调生产上来。

(二)分工模式:“半工半耕”结构

小农经济历来不是纯粹务农的经济形态,它是“农副”结合的经济形态,因此总是与家庭分工相伴随。也就是说,不仅农业副业、兼业与务工是小农经济的组成部分,甚至家庭成员在农业副业、兼业和务工方面的分工与合作,也是小农经济题中之义。当前农村家庭成员间的分工模式主要是以代际分工为基础的“半工半耕”结构。

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家庭的分工模式经过数次演变。经过集体划时代的宣传和改造之后,农村妇女也开始从事农业劳动,性别分工在农业经营上的差别已经不明显,所以改革开放初期,农村劳动力不分性别都投入家庭的农业经营上。只有少数男子从事工商行业。到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农村乡镇企业遍地开花,年轻男子开始在乡镇企业上班,中老年人和妇女在家种地。到90年代以后,乡镇企业开始走下坡路,外出务工开始兴起。此时外出务工的主要是年轻男子,妇女在家种地和照看老年人,形成了典型的性别分工与“农业女性化”的局面。自2000年以后,农村年轻男女皆大规模外出务工,中老年人在家种地,形成了以代际分工为基础的“半工半耕”模式。该模式经过十几年的发展,逐渐稳定,并再生产。所谓再生产,说的是当第一代外出务工的农民工妇女因年龄大,不再适合于工厂流水线之后,他们就退出务工行列,返乡务农,而他们的子代即新生代农民工则追随父辈的足迹外出务工。

当前以代际分工为基础的“半工半耕”结构,在分工上形成年轻人“务工”与中老年人“种地”的稳定格局。之所以如此分工,主要是中老年人被工厂流水线所排斥,又无法承受建筑工地上巨大的劳动消耗,因而在城市不属于“有效”的劳动力。而在农业上,他们却有着丰富的生产经验,也有耐心耐力,善于精耕细作,是完全有效的劳动力。并且,中老年人也不愿意离开他们熟悉的农村环境和熟人社会的交往圈子。年轻人则手脚灵便,反应快,适合在工厂流水线工作,而且他们充满活力与想往,在农村耐不住寂寞,希望趁着青春时光享受城市生活,自然就被城市所吸引。因此,这种代际分工既合情又合理。“合情”是指符合中老年人和年轻人的心理和生理特征,“合理”指的是它符合农业和工业运转的基本规律。

这种“半工半耕”结构使得一个小农家庭的收入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务工收入,一部分是务农收入。有全国农村调查显示,普遍情况是务工收入占一个家庭总收入的60%左右,务农收入占40%左右。年轻人外出务工,除了少数是经商和从事技术工种之外,一般是从事服务行业和做流水线上的普通工。一般来说,一对夫妇务工一年能够积攒1.5万~3万元不等。而中老年人在家种地,一般耕种数目到十几亩不等,收入在几千到上万元。这两部分收入加在一起可以达到3万~4万元,属于农村中等收入水平。并且,老年人在家种地,更多的可能是隐性收入,包括老年人自己养老,吃喝住行不要钱;老年人在家带孙辈,负担孙辈的吃喝拉撒及就学就医,为子代节省一大笔开支;还能从事某些副业或兼业,赚些零花钱;还能负担家庭的人情开支,维系家庭的人际关系;等等。这些隐性收入很多都没有货币化,一旦货币化就是一笔很大的收入。“务农”不仅仅是耕种土地,对于一个农村家庭来说,重要的是很多事情可以在农村低成本、廉价地完成。

那么,对于一个小农家庭来说,“务工”和“务农”都不可或缺。缺少了务工的收入,家庭的日常生活和大宗货币化开支就无法谈起,尤其是无法在农村建房或在城镇买房、生活,无法顺利完成劳动力再生产,无法应对家庭的应急开支(如生病、考学及其他变故),无法完成诸多人生任务(如婚、丧、嫁、娶),等等。“务工”是小农家庭应对当前农村越来越大的货币化支出压力的主要途径,单靠务农的收入根本不能应对和缓解这种压力。若一个农村家庭没有“务农”,只是“务工”,那么其家庭成员(包括老人和小孩这种“无效”劳动力,都得在城市生活)的日常生活、人生任务和劳动力再生产等,就都得在城市高成本地完成,仅凭一对年轻夫妇的务工收入,是难以胜任的。因为,不再“务农”之后,中老年人种地的收入没有,尤其是隐性的那部分,在城市都得通过货币购买,家庭的货币化压力剧增,一般小农家庭很难承受得了。只有在城市经商成功或从事技术工种的农民工,才可能不需要“务农”的收入而能够全家老少顺利进城。

所以,以代际分工为基础的“半工半耕”结构,既是小农家庭的分工模式,也是小农家庭的收入结构,还是小农经济的核心构成要件。中国当前的小农经济,既包括务农的经济,也包括务工的经济,两部分合在一起才是完整的小农经济。

(三)农业类型:“老人农业”与“家庭农场”

农业类型是指农业的基本形态,农业经营主体不同,经营的农业形态也不同。自改革开放以后,农业经营主体不再是单一色的耕种“人均一亩三分地,户均不过十亩”的农户,而是出现了巨大的分化,它们因各自的资源禀赋和社会禀赋不同,或转出土地,或转入土地,或仅耕种家庭的承包地,因而经营着不同规模的土地,它们的经营逻辑和经营效率都有差异。就调研的情况来看,农业经营主体主要分为三类,一类是小农兼业农户,一类是家庭农场主,一类是资本农业企业主。其中第三类在“资本下乡”的背景下才兴起几年,数量有限,且据我们调查,凡资本下乡从事农业生产环节的企业皆未获得成功,它们更多的是从地方政府处获取补贴。

所以,当前农村主要的经营主体是小农兼业农户和家庭农场主。小农兼业农户就是农村中的中老年人,它们耕作的农业是小规模的“老人农业”;家庭农场主经营的是中等规模的“家庭农场”。老人农业和家庭农场在经营规模、经营逻辑和经营效率等方面,既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点,但他们仍属于小农经济,而不是资本介入的现代农场。

1.小规模的“老人农业”

在农村“半工半耕”结构背景下,年轻人外出务工,中老年人在家种地。中老年人的年龄一般都在50~70岁,他们一般耕种自家的承包地。由于农业机械化和科学种植的普及,农业耕作的劳动强度大大降低,许多环节包括翻耕、犁田、播种、插秧、收割、烘干、运输等都已经实现了机械替代。而没有实现机械替代的环节,如打药、施肥、搬运入库等,则可以请工或请人帮忙,所以即便超过70岁的老年人都可以耕种土地。

一般来讲,50~60岁这一年龄段的农民算是农村中的壮劳动力,他们除耕种自家承包地外,还可能转入一部分土地,耕种规模在10~30亩不等。当他们进入60岁以后,体力和精力都下降,便开始转出部分土地,耕种规模在20亩以下,否则就承受不了。超过65岁,耕种规模就要进一步减少,一般耕种在10亩左右。到了70岁则只能耕种数亩至10亩之间的土地。笔者的父亲今年已71岁了,在农村仍然耕种约5亩水田。

“老人农业”并不像外界所想象的那样落后,它是有效率的农业形态。“老人农业”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精耕细作。农村中老年人不仅有丰富的耕种经验,而且他们的机会成本较少,没有在城镇务工的机会,因此“有时间”。他们可以把充裕的时间用在农业管理上,实现精耕细作。他们没事就到田里转悠,补补蔸,锄锄草,治治虫,捡捡稗子;他们打药、施肥都十分精细、均匀,掐准时间,掐准量;有的中老年人甚至插秧不用机械,因为机械插秧会影响水稻产量;等等。二是劳动集约。正因为中老年人的机会成本较少,他们就可以在较少的土地上无限地投入他们的劳动力。三是单位土地生产率高。因为是劳动力的无限投入和精耕细作,老人农业的单位土地产出率便可以提高。四是一些环节实现机械或市场替代。一般中老年人家庭不购买机械,由市场提供。少数家庭有一台拖拉机。机械(市场)替代率与耕种规模和劳动力年龄大小成正相关关系。耕种土地越多,机械替代率就越高,土地少,则替代率低;年龄越大,替代率就越高,反之则低。但是主要环节如机耕、收割、运输已基本实现机械替代。五是对新品种、新技术有需求。中老年人主要出于对降低劳动强度和增加产量考虑,对新品种、新技术有需求。但不会主动寻求新品种、新技术,需要相关部门的推介。六是农业经营的目的是自给自足,少量投放市场。因此老人农业不是市场和利润导向的农业。七是兼业农业。中老年人在农闲之余还可以兼业,比如五六十岁的中老年人可以在附近工地上打小工,或者从事饲养、捕捞副业,或者种植蔬菜水果供应城镇市场,等等。八是休闲农业。在农村公共文化生活较少的情况下,中老年人可以通过耕种土地打发时间,愉悦心情,没事就到地里走走,看着庄稼一点点成长,他们心情就很喜悦。这样,既可以避免待在家里无所事事,与儿子、媳妇发生矛盾,又可以使时间容易过去,还可以通过劳作松松筋骨起到锻炼的效果。

2.中等规模的“家庭农场”

同样是在“半工半耕”背景下,农村中大部分青壮年劳动力外出务工,他们的土地要么留给自己的父母种,要么流转给村里其他人种。后者属于典型的农村土地自发流转。农村自发土地流转分为人情行为和市场行为两种。基于人情的土地流转不需要缴纳土地流转租金,也不需要正式的合同协议,属于短期流转,只要承包户回来耕种土地便可要回土地;基于市场交易的土地流转需要缴纳租金,当前普遍的租金是每亩约200元,也不需要签订正式的流转协议。

在农村自发土地流转中,一些土地会逐渐集中在某些青壮年劳动力手中,他们一般在40~50岁。他们之所以没有外出务工,可能是自家的承包地较多,老年人又耕作不过来;也可能是家庭中有老年人要照顾,有上初中、高中的小孩需要陪读而走不开;也有可能是外出务工失败;等等。总之农村中还有部分青壮劳动力在耕田。通过土地的自发流转和集中,这样的家庭一般耕种30~100亩不等的土地,这个规模的土地在农村属于中等规模。这些家庭占农村总户数的15%左右。

耕种30~100亩中等规模的土地,就相当于一个经营中等规模的“家庭农场”。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引导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家庭农场首次在中央“一号文件”中提及,既是政策导向,也是对农村已出现的家庭农场的承认。所谓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农村中等规模的家庭农场不同于美国式的大农场。一是美国式的大农场以追求平均利润为唯一目的,而中等规模家庭农场既追求平均利润,也追求土地单位面积产出率。二是美国式的大农场以雇佣劳动为主要劳动力,具有剥削性质,中等规模家庭农场以家庭劳动力为主,属于自食其力,辅以雇少量短工。三是中等规模家庭农场有规模限制,超过100亩的限度就不再扩大生产,美国式的大农场无规模限制,会不断扩大再生产。四是美国式的大农场完全实现了机械化与现代化,中等规模家庭农场既有机械替代,又有人工劳动。所以在性质上,中等规模家庭农场依然是小农经济。

中等规模的家庭农场具有以下明显特点:第一,中等规模收入。耕种30~100亩的土地,一年收入在3万~10万元,这个收入在农村属于中等偏上水平。拥有这个收入,一个农村家庭完全可以提供日常生活所需,完成劳动力再生产,完成各项人生任务等,而且不需要外出务工,也可以过得很悠闲、宽裕,经济压力不大,家庭生活完整。第二,实现了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经营。耕种中等规模土地,可以实现规模化和机械化耕种,产生规模效益,资本在家庭农场中也实现了集约化。家庭农场的经营目标主要是面向市场,实现粮食的商品化,而不是自给自足,这与“老人农业”区别明显。第三,精耕细作,土地产出率高。笔者的调查统计显示,农村一对青壮年夫妇加一台拖拉机,外加机耕、机收,农忙时请短工,完全可以在100亩左右的土地上精耕细作。因此,自雇和自我剥削性质较强,土地的产出率也较高。第四,追求土地生产率与平均利润。中等规模家庭农场,因为种植规模不大,一是追求土地的单位面积产量,有了产量才有收益;二是当家庭农场规模超过100亩以后,农场主就开始追求平均利益,例如当平均利润为零时,他们就不会再进行投资。所以,家庭农产既有小农经济的特性,又开始突破小农经济的范围,走向资本经营的道路。第五,扩大再生产。对土地上的投资较“老人农业”要慷慨。耕种规模达到30亩,一般都会有一台拖拉机,到60亩开始购买插秧机和旋耕机,到100亩左右就可能购买收割机,并可能对机械进行合作社和市场化运营。在新品种、新技术上的投资也随着规模的扩大,积极性增加。

综上所述,小规模的“老人农业”与中等规模的“家庭农场”,是我国主要的农业类型,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小农经济的主要实现形式,它们与传统的小农经济形式(如地主农业,自耕农农业,佃农农业等)有相似之处,更重要的是有其自身的特点和当代的烙印,更多地带有现代农业的基本特点,即开始走出“过密化” 经营的窠臼。

四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小农经济的功能

(一)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优越性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生产资料公有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它保障了国家政权的人民性和社会主义性质。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是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基本实现形式之一,它否定了私有制,杜绝了土地的买卖与集中,也就杜绝了土地食利者,使得生产资料掌握在农村绝大多数人手中,实现了“地利共享”的基本理念。

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基础上,农村土地实行“统分结合,双层经营”的经营形式,使得村集体和基层组织仍能够在土地上发挥重要的“统”的功能。这既是中国小农经济要正常运转的客观要求,也是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优越性的基本体现。由集体和基层组织为分户经营的农业生产提供基础设施和社会化服务,解决了农户个体在生产过程中“想办,办不好,办起来不经济”的情况,同时又不干预农户的具体经营,充分发挥农户分散经营的积极性,从而能够发挥小农经济的最大产出率。

(二)发挥生产资料、社会保障与粮食安全功能

1.生产资料功能

作为小农经济制度基础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为农民提供了重要生产资料的功能。集体土地所有制使集体成员都享有承包土地的权利,农民可以将承包地作为基本的维持生计和获取收入的手段。尤其是对没有外出务工和其他副业的农民,承包地作为维持基本生计的功能尤为凸显。对于耕种30~100亩的家庭农场主而言,土地是重要的获取收入的手段。在“半工半耕”背景下,中老年人在家种地,获得显性收入和隐性收入。

2.社会保障功能

由于农民职业的分化和流动加剧,农民获取收入的手段多元化,土地对多数家庭而言不再是生产资料,但土地仍然可以在特殊时期和特殊环境下发挥社会保障和失业保险的功能。在农民有外出务工、经商、兼业机会的时候,可以通过其他手段获取基本的生存资料,那么其家庭的承包地便可以流转给其他农户耕种,收取或不收取一定的租金,此时承包地作为社会保障的功能是潜在的。一旦农户无法外出务工或因其他经营失败,他们还可以返回农村耕种土地,从而获取基本的生计所需。2008年世界金融危机,大量失业农民工之所以能够返乡,而不是滞留在城市,就是因为他们在农村还有承包地,通过耕种承包地还可以维持基本的生活。

3.粮食安全功能

美国前国务卿基辛格博士说过,“如果你控制了石油,你就控制了所有的国家;如果你控制了粮食,你就控制了所有的人”。粮食安全是一个国家最基本的非传统安全,中国要保障自己“吃”的问题不被人家控制,就得选择适当的农业类型。小农经济是精耕细作的农业类型,虽然人均产出率不高,但是土地产出率高。调查发现,无论是“老人农业”,还是“家庭农场”,其土地产出率都比美国式的大农场要高出许多。在中国人口众多,土地资源稀缺的情况下,选择美国式的大农场农业类型,显然无法保障粮食安全。小农经济是最佳选择。

(三)具有“蓄水池”与“稳定期”功能

1.“蓄水池”的功能

小农经济接连不断地为中国输入大量廉价劳动力。一方面小农经济的存在,农民家庭就可以在农村低成本、廉价地完成劳动力再生产,因而外出务工农民就能容忍较低的工资和较恶劣的工作环境,为中国成为世界工厂提供了可能;另一方面由于中老年人在农村种地,他们的最大优势是劳动力不计价,因而他们生产的农产品就相当便宜。当大量这样的农产品进入消费市场,就会起到整体上降低国内物价水平和生活成本的作用,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也因此中国工人在世界劳动力市场上可以接受较低的工资水平,进而提高了中国在世界市场上的竞争力,为中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注入动力。

2.“稳定器”功能

一方面农民有承包地在农村,农村就可以成为城市化、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大后方。农民工在城市找不到合适的工作,就可以返回农村种地,而不是滞留在城市需要城市政府救济,而使城市成为火药桶。只要农民有承包地在农村,就还有大量农民留在农村种地,农村就还有生机与活力,它就能够消化城市的过剩产能,缓解城市经济危机。当前政府推行的“新农村建设”“家电下乡”“汽车下乡”等,都是这个道理。总之,农村可以消化城市发生的大量危机(如农民工失业、经济过剩、社会救助等),为政策的调整争取了时间和留有回旋余地。另一方面小农经济造就了数量庞大的农村中等收入群体,成为农村政治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由于当前农村有超过80%的家庭是“半工半耕”家庭,务工收入与务农收入是他们基本的收入构成。调查表明,这两笔收入相加,一般可以接近或超过3万元,这个收入在农村属于中等水平。也就是说,农村有超过80%的家庭是中等收入家庭,他们一般对现状比较满意,心态比较保守,同时也是现有政策的受益者,因而对党和政府较为支持。可以说,这批中等收入家庭的存在成为中国农村稳定的中坚力量。

(四)保障大部分农民家庭分享农业增加值功能

在当前农民工工资相对较低,且在可以预期的将来不可能大幅度提高的情况下,一个农民家庭要想顺利完成劳动力再生产,完成基本的生活和人生任务,必须有务工和务农两部分收入。也就是说,虽然小农经济的剩余较少,但分享农业增加值对于大部分农民家庭来说至关重要。在当前的农村制度框架内,只有小农经济能够保障大部分农民家庭分享农业增加值。调查发现,地方政府推动大规模土地流转,推进资本化大农场经营,农民被迫不再耕种土地,只获得土地租金收益。但是农民不再耕种土地以后,小农经济的许多隐性收益就没有了,生活的货币化开支剧增,而中老年农民又无法进城获得务工收入,于是家庭生活的质量必然下降。

五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小农经济的出路

在中国农业经营上,当前学界的主流是摒弃小农经济,发展资本主义农场,或者否定家庭承包责任制,实行完全的集体化。地方政府则正在推动大规模土地流转,建立适应资本经营农业的社会化服务体系,为资本下乡经营农业铺平道路。这些做法都是在摧毁小农经济的根基,消灭小农经济,是不足取的。在当前中国的历史社会条件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小农经济仍然具有巨大的优势和存在的必要性,应该为其存在和优势的发挥创造条件、提供出路。

(一)建立强有力的基层组织和社会服务化体系,推动农民的互助合作,为小农经济提供组织保障

分散经营的农户既无法单个提供生产所需的基础设施,也难以克服农业生产合作中的“搭便车”问题, 甚至无力在市场上购买农业社会化服务,这些问题必须由基层组织来承担和提供。因此,在农业生产上,基层组织不仅不能弱化,还要加强,以发挥其积极的“统”的功能。为此,要在以下三个方面下功夫。一是在以农补工、资源向农村输入的大背景下,基层组织要建立承接自上而下的国家资源输入与自下而上的农民需求表达的能力,将国家输入的资源用到农村的实际需求中。这个能力的建设主要是通过基层干部、村组干部走群众路线来完成。根据调查,当前许多地区的农村在农业生产方面主要是建立完善的水利系统,尤其是“最后一公里”要畅通;解决土地细碎化问题,推动土地调整与连片,以利于机械化耕作;机耕道修建;等等。二是建构适应于小农经营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小农经营的特点是分散,与千家万户的小农对接是建立社会化服务体系首先面临的组织问题。此外,小农经营具有资金少和收益少的问题。分散农户没有动力在市场上购买相关服务,及在良种、农药、机械等方面进行投入,这些方面都应该由基层政府来提供。三是推动农民的互助合作,加强农民在产前、产后环节的合作,在有条件的地方和农业经营领域建立新型农民合作社。只有如此,小农经济才能适应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农村的实际情况而不断发展。

(二)鼓励农村土地自发流转与中等规模“家庭农场”经营

随着农村劳动力进一步转移、农村职业进一步多元化,农村土地自发流转现象会越来越普遍,越来越频繁。土地自发流转是农村自发市场秩序,它的特点是将农村土地会逐渐转移到没有外出务工、愿意在农村种地,且往往是种地能手的农户手中,他们慢慢地成为耕种中等规模的家庭农场主。家庭农场主一般年龄较轻,属于农村的青壮年劳动力,既能够在土地上精耕细作,又能够运用现代化的技术和手段耕作土地,从而使得其劳动产出率和土地产出率都较高,走出了农业的过密化经营。同时这些青壮年农民耕种中等规模土地,能够获得中等水平的收入,不需外出务工,因而常年在村,且闲暇时间较多,他们走家串户活跃村庄社会关系,调节村庄的矛盾纠纷,为“三留守”提供帮助,等等。也就是说,他们不仅经营农业,也在经营农村社区。土地自发流转的另一个特点是其流转是可逆的,即它是短期的流转,承包者可以随时要回土地。也就是这种流转使得农民在能够进城时顺利进城,进城失败时可以返回农村种地。因此,政府应该鼓励和规范农村自发土地流转,不去破坏这种自发秩序,支持中等规模的家庭农场经营。

(三)警惕地方政府推动大规模土地流转与资本下乡经营农业

与农村土地自发流转相对应的,是地方政府推动的大规模土地流转。地方政府在现代农业的驱动下,运用政府权力强制推动农村土地大规模流转给农业资本企业经营。这种大规模土地流转会带来以下几个社会后果,一是它的流转是不可逆的,农业企业与农户签订数年到几十年的租约。在这段时间内,农民被赶出土地,大量属于城市无效劳动力的农村中老年人既不能务农,又无法在城市找到工作,因而在农村无所事事,无聊至极。而在城市务工的农民,即便他们厌烦了务工想回来种地,也无地可种,进城失败的农民也难以再回到农村种地。这种不可逆的土地流转使农民既不能充分就业,进城又无保障,剥夺了农民返乡务农的权利,同时也会带来农村社区的衰弱。二是大规模土地流转为资本下乡经营农业、打败小农开路。事实上,资本下乡经营农业的生产环节,是最不经济的,即大规模农业经营的土地产出率较低,而生产成本较高。农业企业一般难以在生产环节获利,唯一获利的渠道是政府的补贴。若无政府的扶持,资本下乡是无法与小农经济竞争的。那么,既然资本下乡既不能保障粮食生产,又要花费政府的巨额补贴,而小农经济既有效率,又不需政府的额外补贴,地方政府实无必要支持资本下乡而挤走小农?因此,应该扭转地方政府推动大规模土地流转和鼓励资本下乡的局面,资本要有条件下乡,且不应该进入农业生产领域,而应该进入农业加工和销售领域。

六 余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小农经济研究的方法论

(一)唯物论

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小农经济的研究,不能停留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一些细枝末节的判断上,也不能仅仅将眼光盯在以美国农场为代表的资本主义大农场上,而要有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的视角。既要看到小农经济的缺点、它的落后性,又要看到它的优势所在;既要看到农业发展的基本历史趋势,又要看到中国农业发展的历史条件与限制。不能从应然和理念上透视中国的小农经济。以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的视角,落实到研究中就是要一切从实际出发,要理论联系实际,要以“实践”作为考察小农经济的唯一标准。

中国的小农经济在经过社会主义改造和承包制改革之后,已经与传统小农经济和东南亚小农经济有了本质区别。它以土地集体所有制和家庭承包责任制为基础,实现了所有制形式的彻底变革,及与家庭经营的最佳结合,实现了集体提供社会化服务与家庭分散经营的有机统一,从而能够发挥家庭与集体的两个优越性和两个积极性,也就否定了传统小农经济所特有的保守型和落后性,实现了与现代农业科技的对接,是中国农业实现现代化的基本道路。

农业经营是自然条件与社会条件综合的产物。除了在我国许多山区农村无法实现美国式的大农场外,对我国进行美国式农场改造的基本制约是“人多地少”的基本矛盾。美国农业以“地多人少”为优势,可以在“人均产出率高,土地产出率低”的模式下运行。而中国农业人口庞大,无法在短时期内转移到其他行业。因此既要保证庞大的农业人口就业,又要保证他们在无其他就业的情况下有饭吃,就不能实行美国式农场模式。同时,私有制下的小农经济也不符合我国的历史条件。一旦土地私有化,农民能够完全处置土地,就可能在“短视”情况下非理性地卖掉土地,从而失去土地的保障。若庞大的农业人口都失去了土地的保障,成为城市“流民”,对农民、对中国的政治社会稳定都不是好事情。

所以,在“统分结合,双层经营”模式下的小农经济是当前历史条件下比较妥当的选择。

(二)整体论

当前中国主流学界看待中国小农经济的视角是单一的“现代化”视角,无论自由派,还是左派,都持否定小农经济的论断。自由派认为土地集体所有制限制了土地最大效益的发挥,阻碍了中国农业现代化,应该推进土地私有化和市场化,激活农业生产要素,实现农业资源的有效配置。左派也认为小农经济是落后的经济形态,是现代农业的反面,应该通过推进集体化来推进农业的现代化和机械化。这两派的方向一致,路径有差别,但是视角都是单一的农业现代化的视角。事实上,中国的农业从来就不是单一的农业问题,它总是与农村问题、农民问题联系在一起。如果说美国式农场的农业问题,是与大社会、大市场对接的问题,是纯粹市场关系问题的话,那么中国的农业,首先要处理的是与农民、与农村的关系问题,而不是与市场的关系问题。因而考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小农经济,应该有整体的、综合的视角。

单从农业的视角看农业,农业问题就是效率问题,是产品质量问题。农业效率问题就是人均效率还是土地产出效率问题,当前被普遍认可的是人均效率,是去过密化的农业生产。优质产品问题是指农产品本身的质量问题。普遍认为,资本化大农场的产品质量容易控制,质量有保障,而千家万户的小农经济,由于监督和信息不对称等问题的存在,无法保证农产品质量,因而是个问题。

若从农民的视角看农业,农业问题则是农民出路的问题。在中国无法实现庞大的农村人口顺利进城、体面地在城里生活下去的结构性约束下,如何保障农民的基本生存、保障农民返乡务农的权利,是必须追问与回答的问题。这个问题不解决好,再有效率的农业、再现代化的农业、再健康有品质的农业,也不过是画饼充饥,不是中国的最优选择。因而,从农民角度来看农业,就是农民有没有生存保障和有没有退路的问题。

若从农村的视角看农业,农业问题就是农村向何处去的问题。既然大部分农民不能在短时期内转移到城市,就得为他们在农村留有退路。要保持农村的稳定,就不能任由农村衰败下去,而是要将农村建设成宜居的、有人情味的、农民能够感受到归属的、农民能够在其中获得承认和意义感的熟人社会。要做到这些,除了基本的基础社会建设、文化建设、人文气息培育等方面外,很重要的是农民要有土地耕种,即小农经济要继续存在。在当前“半工半耕”背景下,只要有一部分农民还在种地,他们的利益关系还在土地上,那么他们的社会关系就还在农村里,他们就会主动经营农村,建立和维系农村社会关系,关心农村建设,在意农村社区氛围的营造,等等。那么,这样建设的农村就还是值得向往的农村、还值得留恋的农村、还能够继续待下去的农村。总之,它可以为无法进城或进城失败的农民提供一个比城市贫民窟要好得多的归属。

所以,从整体论的视角来看中国的农业,中国没有单纯的农业问题,只有“三农”问题。而要解决“三农”问题,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小农经济是目前的必要选择和必由之路。单一视角下否定中国小农经济,都可能适得其反,走向歧路。

(三)系统论

美国式大农场是完全自我决定、自我经营和自我收益的生产单位,即便是在公共服务购买和基础设施提供上,也由农场主一个人说了算。而相当于美国一个中等规模农场的中国村庄,却有着几百户、上千人,他们的农业生产无法完全实现自我意志,需要有集体中“统”的过程,否则农业生产就会乱套。这就说明,中国的小农经济不是一个逻辑自洽、完全自主的经营形式,更不仅仅是“家庭作业”,它是一个系统工程,有自己的一整套支持系统。这些支持系统是中国小农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小农经济,要有系统论的视角,不能仅就耕作、收割、产品销售论农业,不能将农业具体经营过程当作小农经济的全部。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小农经济的支持系统,包括农村基层组织和基层农业服务体系,它们主要发挥小农经济中“统”的功能。具体而论,农村基层组织包括乡镇和村级组织,它们的主要功能是指导、协调和管理农业经营,主要抓好农业的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土地平整、土地连片、植保、水利设施和机耕道修筑,还要协调好统一连片、机耕、选种、机收、销售等环节,同时充当保护小农权益的法人代表角色。基层农业服务体系,主要为农业的产前、产中和产后提供农机、农技、新品种及市场等服务。若没有这些支持系统,中国的小农经济就无法正常运行,更谈不上现代化农业。

总之,只有系统地看待中国小农经济,才能看得全面,也才能理解集体土地所有制和家庭承包责任制的特色与优势,也才能理解“统分结合,双层经营”的必要性和必然性。 ZGRP4rIPJzY4bmrUpw+Wy4NmUsXfudGbXJl1jR5k3SYuhRHw5krNxC0e425pToQ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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