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
下载掌阅APP,畅读海量书库
立即打开
畅读海量书库
扫码下载掌阅APP

绪论

清水江位于贵州省东南部,源出都匀市属邦水乡郎里,流经黔东南多个县入湖南境内,过会同至黔阳县(今洪江市)汇舞水(也称㵲水),合称沅江,由洞庭湖注入长江;其另一源头出福泉经重安江至凯里之三岔河与主流交汇。清水江以羊渡溪口为界,上游称“内江”,下游称“外江”。

清水江支流很多,且每一支流流域都出产杉木。据《黎平府志》载:“黎郡产木极多,若檀、梓、樟、楠之类,以供本境之用,唯杉木则遍行两湖、两广及三江等省。远客来此购买,在十数年前,每岁可卖二三百万金。今虽盗伐者多,亦可卖百余万。此皆产自境内。若境外则为杉条,不及黎郡所产之长且大也。” 黎平、锦屏、剑河、天柱是贵州最重要的木材产地,林木繁茂,主要品种有杉木、松木、柏木等,还有桐油、茶油、药材等传统农副产品资源。清朝中期到民国时期,除社会动荡的年景外,“清水江以下至茅坪二百里,两岸翼云承日,无隙土、无漏荫,栋梁杗角之材,靡不具备。坎坎之声,铿訇空谷。商贾络绎于道,编巨筏放之大江,转运于江淮间者产于此也” 。过去的物资运输主要靠水运,清水江两岸支流流域的黎平县、剑河县,甚至天柱县、台江、雷山等各地的木材都可以由各支流漂运到清水江,构织成为一个林木贸易网络,如瑶光河、小江、亮江等,皆流经莽莽林区,后交汇入清水江,各地杉木就通过这些支流而运集干流码头,汇集到锦屏的木材“总市”之卦治、王寨和茅坪,再由清水江运到长江下游和江淮地区出售。据《十年来贵州经济建设》记载,清水江木材“可经由沅江集中到湖南的常德转运汉口及京镇一带销售,全省木材外销,清水江流域林区约占5/10”

图0-1 清水江流域示意图

在清水江下游,锦屏地理位置最为优越,水运交通条件很好,清水江从县西部河口乡入境,经文斗、彰化、平略、卦治、三江镇,最后从锦屏东北角的茅坪进入天柱县境内,在县内长57.47公里,河床落差67米,河枯流量为每秒40.2立方米,最大流量为每秒18478立方米,年平均流量为每秒276立方米。 在锦屏,依照贸易惯例,“每年自元宵节后,木材买卖逐渐开始,各地木商云集,其当江之埠,木材贸易特别繁荣,过去每年营业总值最盛时期曾达二百万元,最低的亦七八十万元,平均每年在百二十万元之谱” 。下游天柱县地理位置也非常重要。该县上控黔东,下襟沅芷,囊百蛮而通食货,顺江流而达辰常。清水江流入湖南境内的黔东第一关瓮洞,高峰季节每日过往商船多达数百只,满目帆影,等待放行的木排延绵二三里,塞断江面。据《瓮洞厘金局统计报告》,民国8年(1919)这一年木业最旺,过税的木码总值高达300万元左右。

图0-2 清水江流域的杉木

“清水江文书”是指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所在的清水江流域,苗族、侗族、汉族等各族民户家庭里所收存的明清两朝、民国乃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这一时段里用汉字书写的各类民间文书的总称,包括土地租佃契约、土地买卖契约、土地典当契约、山林转让契约、山林租佃契约、析产分家合同、山场座簿、山场清册、归户册、账簿、纳税单、算命单、合卺书、婚书、择日单、过继书、风水单、档案、图册、碑铭、信函、日记、诉讼词稿、说唱词、小学国文教材抄本、族谱家规、乡规民约、政府文告等,内容涉及土地制度、林业经营方式、商业运输、租佃关系、分股程序、族群定位、民族认同、宗法制度、土司制度、里甲制度、赋役制度、司法诉讼、民间纠纷解决、民族习惯法、宗教信仰、风土民俗等不同文本。目前所见文书最早者可追溯至明成化二年(1466),最晚近的文书形成于20世纪中叶,时间跨度约500年。估计锦屏、天柱、黎平、三穗、剑河等县遗存文书总量可能高达40万至50万件。这些民间档案资料是清水江流域社会数百年历史变迁的真实写照,它填补了西南地区契约文书很少系统发现的空白、少数民族地区汉字契约文书较少系统发现的空白和中国林业契约很少系统发现的空白,具有历史学、社会学、经济学、民族学、生态学和法学等多学科研究价值。

图0-3 20世纪40年代的锦屏

图0-4 20世纪70年代的锦屏

木材贸易的基础是木材生产,而生产的基础是“林权”,此时我们回看清水江文书会体味更深的意义。“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 ,森林资源是一种重要的自然资源,也是一种稀缺的自然资源。不论在历史上,还是在今天,林农都更加关注森林资源的权属问题,林业产权不明、山界不清是产生山林权属争议,导致林区社会不稳定的主要原因,正如古人所揭示的“定分止争” 的意义。清水江文书中林业类契约文书大致可以分为山林土地所有权买卖活动文书、佃山造林合同文书、林业管理文书、林业产品经营和利益分成合同文书、林业纠纷调解和诉讼文书。这些林业类契约文书的作用是明晰人们在林业经济活动中的权利,规范人们的行为,调整人们的经济利益关系,维护人们的合法利益。例如,在占林业类契约文书最大比例的山林土地所有权买卖活动文书中,就把山林土地的地名、来源、四至、包含物、买卖因由、中证、价格、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事后追责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都胪列清楚;在佃山造林(亦即股份合作造林)类契约文书中,将山场的地名、来源、四至、佃者因由、中介、所栽树种、间作粮种、成林时间、主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所栽林木的利益分配比例等都规定明确;林业管理文书则大多体现在“乡规民约”和佃山造林合同文书中,这类文书通常对造林、幼林管理、成林管理、林间作物管理等均作有特殊规定,如有的佃山造林契约文书对佃户所栽林种、幼林间种作物、锄抚年限、刀抚年限、成林后防盗、接待外人等都作有具体规定;林业纠纷调解和诉讼文书则包括村寨间当事者双方权威人士、各级官府对各种利益纠纷调解和判决的文件。单就山林土地所有权买卖活动文书来说,所涉及的事项规定比20世纪80年代以来各个时期政府部门颁发给林农或集体的“林权证”和“山林管理证”内容丰富;佃山造林合同文书也比20世纪80年代以降集体与集体、集体与个人、个人与个人所签订的造林合同具体细致得多。 有的重要契约文书还被刻勒在石碑上,要求人们永久记忆、永远遵守。

在清水江林业商品经济兴起前,土地契约比较少见。传说苗人迁徙到黔东南地区,首先是“插草为标”占有土地,插在哪里就占到哪里,插占以后均归私有。 所谓“凡属公土杉木,视人辛勤,各栽各受无异” 。清水江地区在清代中期尚是地广人稀,有很多比较偏远和土地贫瘠的山场无人经管,属无主公山,谁先占,该地即归谁所有,所栽树木也归占有者自行买卖。卢梭说:“一般说来,要认可对于某块土地的最初占有者的权利,就必须具备以下条件:首先这块土地还不曾有人居住,其次人们只能占有为维持自己生存必需的数量;第三,人们之占有这块土地不能凭一种空洞的仪式,而是要凭劳动和耕耘,这是在缺乏法理根据时,所有权能受到别人尊重的唯一标志。” 在清水江流域地区地权明晰成本无疑是最少的。自然形成的沟壑、山梁,甚至一块山的界石及草标都是土地所有权明确的标志,锦屏文斗寨在顺治入籍前,地界的划分以插岩为界,就能够有效维系一定规模的营林及生产生活秩序。

随着清水江林木贸易的兴盛,土地契约越来越多。土地契约虽然在形式上是双方当事人按照传统习俗订立的私人文书,但标志着土地的所有权受法律保护,所以它具有稳定社会秩序,保障经济发展的社会职能。政府对民间各种类型的土地契约还是持认可态度的,同时这些契约也被认定为存在差别的、具有证据效力的文件。政府颁行统一的契约式文,民间教育也把书写契约文书作为知识传播,就是为了避免因契文不确切而引起更多的产权纠纷。清代、民国时期清水江流域大量的民间林业契约全面、集中地调整了人们在社会物质资料生产过程中的社会关系和经济关系,我们不难看到旧时代林业发展的状况、林业运作的方式和林业管理的办法。林业契约所载林地、林木来源明晰,林地四至清楚,双方责权利分明,除了签约主体,还有中人和书契人的参与和作证。为了体现责任,有的契约后面还写有林地林木“来历不明,俱在卖主理落,与买主无关”等字样。为了体现契约的严肃性,有些山地买卖契约后边还附上了誓言,如“一卖万了,父卖子休,如花落地,永不归枝”等。契约的严肃性要靠所有权的稳定来实现,在现今林权改革中清水江流域契约文书在确认土地所有权上起到凭证作用,特别是在我国林业确权、防止纠纷工作中也会有很大启示作用。

契约虽遍布我国大江南北,但其基础都是具有自由买卖性质的封建地主土地私人占有制,所以各个地区的契约内容与契约格式大都具有显著的共性。清水江流域从一些发达省份引进来的土地契约形式主要应用在山林租佃、买卖等方面,仍无法离开土地契约的原型,而体现出更多的共性。

随着清水江流域人工培植林业的迅速发展,急需投入更大量的劳动力。尤其是贸易市场对木材的需求猛增,更要求林木种植面积进一步扩大。清水江文书中记载的“实生苗”技术的应用,林粮间作、茶油与桐油的提炼等经验充分反映了该流域地区苗侗人民的智慧和创造力。特别是林木生产过程中采取的“股份制”管理的经验值得我们认真总结,如山场栽手通常合伙佃种林地,待林木砍伐贩出后按约定的比例分成。山主与栽手的分成比例大多由两方协商确定,需要协调的因素有山场植树作业的难度、能否成林以及栽手劳作能力状况等。山主仅仅需要投入杉苗和少许前期的伙食,便能坐拥一半分成甚至更大比例的林木,20—30年后就可获得一笔相当可观的利润。按惯例,佃种人在种杉之前一年和种上杉苗的前三年,林中收获的粮食归佃种者,这对于外地无地或少地的农民来说极具吸引力;栽手往往都不等到林木成材发卖,通常在林木成林或者砍伐之前就已经将自己的股份转卖给山主或其他买主,很快就去租种别的林地。清水江文书中就有很多栽手在育林过程中将后续的育林活动转卖给别人的契约,这就出现了该流域地区独特的“卖青山”“卖活立木”现象,并逐渐形成了买卖活立木的市场,有的人专门做“活立木”的生意。

清水江文书充分表明:该流域地区的各民族在长期生产和生活实践中积累了人工育林的经验,并影响了周边省区人工林的种植技术。同时他们对森林资源并不拒绝使用和出卖,而是有节制地利用,“滚动式”发展,很好地解决了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这种控制模式对解决当前我国西南民族地区实施“退耕还林”所引发的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有着重要借鉴价值。 历史的经验更提醒我们:不应该不切实际地把公益林和商品林截然划死,商品林、公益林都具有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特别是在清水江流域这样土地条件好、植被恢复快的传统商品林区,并不是把公益林划得越大越好,而是应该采取各种措施,多种植一些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皆好的树种,以收两种效益。

俗话说“无商不富”,从生产木材到换取货币离不开贸易环节。清水江流域林木市场属于“资源输出型”的贸易,最初发端于外部市场,并且内部市场对外部市场的依赖性很大,这是由外部市场强力推动而形成的,外部市场环境不佳,内部市场则随之衰落。所谓“外部市场”,即清水江流域以外因对该地林木的需要而产生的交易,具体主要由封建王朝政府征用采购,还有外地木商前来购木而形成的民间交易。如清代、民国时期武汉、常德、托口的竹木市场等,其木材大量来自清水江流域的“苗木”。所谓“内部市场”,即流域内部形成的林木、林地以及相关物质的交易流转。“锦屏木业通例:恒称卖方为山客,买方为水客,盖以卖客多来自山间,而买客多来自下江各地也。山客放运木植至行户以待价而沽;水客则携款至行户选购木植,水客选定木植后,则由行户约同买卖双方,根据当时行情及材品质议定基价,经双方同意后,水客即应先付木价二分之一,其余半数俟所购木植全部放抵水客木坞内,即应照数交付山客。如是则交易手续即称完成矣。” 在这样的贸易模式下清水江流域形成了最为核心的“当江”制度。“三寨”(卦治、王寨、茅坪)值年当江制度源于当地木材交易长久的“惯行”,木行具有业务精熟的“权威”地位,民间有木行“一口喊断千金价”的说法,这正好反映了买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对木行“公平”的信赖及对商人各自经济收益产生的影响。因而在实际的木材交易活动中,当江的三寨主家(行户)这种权威从交易延伸到了市集社会生活的其他方面。

清代通过皇木征派的引导,商业资本开始趋利介入,清水江流域林业贸易市场逐渐形成和扩大,河道疏浚后的水运便利以及官方征收木税后的认可和保护,加上民间各种贸易规则的订立,约束了贸易参与者各方的行为。当规则被违反,秩序遭到破坏,此时就要实施规则中所约定的法律制裁。那么由谁来裁决,是民间组织,还是官府?裁决的依据是国家法,还是民族习惯法?这都是“法秩序”研究中需要解决的问题。一般来说,在林木生产过程中只要不涉及土地所有权争议,仅是树木、林地上有些损害性质的纠纷都能在村落内部解决,纠纷解决一般不进入诉讼程序,不必惊动国家司法机关;若涉及物权、集体利益等纠纷,一部分要经过诉讼程序,由国家司法机关来裁定或审判;构成刑事案件的要由司法机关进行判决,重大案件要按程序法要求逐级审理,直至中央司法机关。这使清水江木材贸易法律总体上处于良性循环的状态。

中国古代商事法发展的基础是简单商品经济,社会关系对商事规则提出简单要求,产生了最初的商事法律规范。在成文法出现之前的古代商事法存在两种形式,一是单一的商事法律规范,存在于其他法律文件之中;二是以商事习惯法的形式存在于社会生活关系之中。当时商事法还没有从一般民法规范中分离出来,没有形成特别的商事法,原因在于一方面商品经济还没有充分发展,商人尚未成为独立的阶层,商事交易的复杂程度不足以超越普遍民事关系。到了清朝末期中国有了自己的商事法,私法自始至终是商事法发展的主线,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彼此之间权利义务的形成主要依赖私法自治,商事法律关系中的人是自在、自治、自律的。私法自治体现了商事法对商人独立平等地位的尊重,是商人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的力量源泉,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从传统习惯法和近代民商法律关系来讲,尊重本土传统对当代中国民商法现代化有着重要启示。清水江流域大量的有关林木贸易的规则和契约文书多是民间订立的,很少有政府的参与,有的有文字记录,有的只是习惯上的约定,但确实在该流域地区贸易市场的形成中起重要作用。人类学认为,“规则就是法律”。就清水江流域法律秩序本身而言,在林木生产、运输、交换、分配、消费的经济运行过程中,不断地建立和健全了民事、商事规则系统,建立了良好的经贸秩序。任何类型的法律制度都是特定法律关系的产物,如果不能基于广泛深入地吸收本土民族习俗、习惯资源,那么创制的民商法规很难真实有效地反映一个地区特有的法律文化和真正的法律生活。遵从习惯是一种理性思维方式,习惯法对于民事商事立法具有先在性价值,尊重优良习惯是法律发展的重要途径。清水江流域传统的习惯蕴涵着有助于习惯法实现的人文精神,当地人民在当时历史条件下尊重传统商事习惯,创制了更切合实际的清水江民商法律制度,从而保持民商法律之本土资源和其间生成的民族性品格。

本书通过透视清水江以至沅江流域范围内由于林业商品经济的兴起所发生的各种贸易事件和产生的贸易规则,探讨清代、民国时期边远少数民族区域社会的贸易秩序,从中我们可以了解清代、民国时期西南地区少数民族经济、法律、文化变迁。本书利用了最新的文献资料和研究成果,体现了五个主要创新点。第一,按照贸易的规律和环节,探讨各个链条上的贸易规则。第二,清水江木材贸易中外省商人特别是徽商的作用很大,本书将清水江与古代徽州的文化现象进行了关联研究。第三,清水江贸易与洞庭湖水系整体贸易有深刻的联系。目前湖南沅江流域的研究还处在起步阶段,本书将清水江—沅江流域商业贸易规则及文化研究贯通起来,大大拓展了西南边疆商业贸易研究的空间。第四,注重与木材贸易有关的技术环节的研究,如木行制度、水运规则、记账方法、木材测量、漂流木回赎、货币使用、杉树育苗与抚育技术等问题。第五,利用最新的资料和近期学者们的研究成果,订正了以前学者研究中误读和忽略的问题,如清水江“皇木采办”的时间、“低潮银”使用的范围和木行的性质等。这些都是以前学者很少涉及或解释有误的部分,本书旨在抛砖引玉,还请从事“清水江学”的学者们进行更深入的研究。 SGRwteTLPG0EtL/7wE8zjrGA+bQox4iJX62CWhrLbImXvTYUdeYCSQZGZvCH4Li0

点击中间区域
呼出菜单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