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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木行的发展及利弊关系

据国民政府实业部《中国经济年鉴》统计,民国初年清水江流域杉木每年以外销600万元计算,则锦屏等地木行、木栈全年佣金收入为18万元,一般年景也不下10万元。加上高利贷和向外省木商浮报开支及设赌抽头等收入,全年不下二三十万元,开行之富,可见一斑。 与前述“牙口”相对应,“行用”则是针对外省水客的。《黔南利弊问答》说:“盖行户抽水商以作房租、劝盘、工人之费,于每百两毛价内抽银九钱,以四百万两毛价计之,每年抽行用三万六千余两。行户还要抽取纲银,谓作纲绅薪水、巡丁口粮、练军月饷、纳解贴课等费。”即所谓“纲银者,众银也。三江各设纲局一所,随活菩萨轮流抽银。其抽法有二:一于长木每百两毛价内抽山贩银三钱五分;一于卖短椿木桐每百实银抽山贩四两,二宗共抽银一万五千余两”

《黔南利弊问答》还罗列了三江行户的抽扣等各项获利。其中,“扣称者,三江每百银兑帐必九八五过称,扣到搭称码银一两五钱;扣色者,三江九层(锃)银色作九六四申水,扣色银三两六钱。……若称色二项,昔则扣诸水商以补山贩,今则转扣山贩以补行户。揆其弊端,由三江兑帐专由行户,在水商既行补足称头、水色,而行户仍以九八五之称、九层水之银过付山贩”。也就是说,在光绪末年到宣统年间,水客向木行交兑九成银色实银,木行在水客一方以“平九六四”进行“扣色”而补足银色,但是以九成银色实银兑付山贩,不补足银色,反而扣色,一百两九成色银要扣三两六钱。 可见,木行“通吃”山客和水客的情况也是很多的。

光绪十五年(1889)是三江行户经营的关键节点。如前所述,天柱所属之坌处等寨一直争取当江权利,不断请帖开行,历经数十载,屡被政府驳回不允。直到光绪十五年,坌处等寨乘清廷兴办团练机会,由举人吴鹤书出面,禀请天柱县令余骏年转详镇远知府余渭,请于坌处等地开设木行,“收费养练”。余渭转报到省,批准发牒给坌处、清浪和三门塘开设木行。对此,“内三江”行户立即采取措施,联络省内外木商以“在坌处开行实属不便”为词向政府具禀,并愿按年交纳税款。当时贵州巡抚潘尉、布政使史念祖批准其请求,饬令天柱县收回允许开行之牒,仍由内江开行独占专利。然而,“内三江”行户鉴于坌处等处争江,官司不断,如果不做适当让步,官司还会无止无休,乃与坌处等寨代表协商,议定省内外木商在内江交易,当运输木材出省前只能运到杨角渡(茅坪以下,清浪以上),交与坌处等地的运输工人接运到三门塘扎排,并同意坌处、清浪、三门塘开行歇客,接待“三帮”“五勷”以外的水客,行户以主家身份代水客进入内江收购杉木。 至此,“三寨”之名乃有了内外之别,称坌处、清浪、三门塘为“外三江”。 于是形成内外江并存的局面,终于开了自由贸易的口子。

宣统年间天柱坌处人佚名所撰《黔南利弊问答》对木行盈利情况算了一笔细账,同时专门点评了木行的利弊。作者是一位非常了解木行内部“规则”的人,应该是一位有文化的木商。坌处人一直对锦屏三寨当江抱有不满情绪,却以局外人的身份撰写这篇文章。文章可能会有夸大成分,但提供了有关木行与山客、水客的大量历史信息,其中提出的问题值得深入研究。文章开头说:

客有自黔南来者,主人问曰:“客亦知夫两江之情形乎?亦知夫木行之利弊乎?”(黎平属之毛平 、王寨、卦治为“三江”,在上流,故曰“两江木行”,相去三十余里)曰“知之”,何为而不言曰难也。夫木植之利过如土药(土药一百两仅值银二两,若木每百两码必值银一千四五百两不等),而行户之弊甲于苛政。溯两江之私充木行也,已历二百年余年矣。相沿已久,流弊滋多,痼习已深,剔除非易。然在昔日之客商尚未深受其困也。

这一段反映出三个问题:①木材利大,胜过鸦片;②三寨私充木行并无执照,木行积弊甚多,历年已久;③在光绪以前水客并未受其困,山客受害颇多。

迄黎平俞府(俞渭)任内,适天柱余(骏年)改私为公,请帖在江外之坌处开行(即同仁和木行),遂亦使王寨之王庆云依照坌处办理(请帖者只王庆云一人,而当行户三江不下五六百家。名虽公行,其实与私行无异),又虑两江口岸利不能专,乃每年认纳天柱公费银六两。遇坌处撤行歇业,让三江独当行户(坌处行户方开半月,时镇黎两府主在毛坪会合商定坌处撤行,三江每年照纳天柱练饷六百两。迄歇行后,竟被黎府饰词上禀,全数骗销),于是三江特揽利权,多方剥削。其所抽扣者,较昔加倍。盖客商之困不在无帖前,而在有帖后也。

这段文字透露了以下信息:①光绪时期提倡自由贸易,“外三江”开行,但“内三江”领取营业执照的仍寥寥无几,而诸姓行户总号只有一个牙牒,所谓“虽各帖只一部,而经营行户逐渐增多”,仍与私行无异;②开设天柱坌处行户后不久被政府撤行歇业,考虑天柱一方利益,“内三江”给予一定的补偿;③真实情况被黎平府篡改上报;④“内三江”仍然特权独揽,多方剥削,抽扣加倍;⑤对水客困扰在有执照之后,而不在此之前。

关于“坌处王庆云开行”,光绪《黎平府志》中说:“兹坌处又复请帖设行,总以三寨系属私抽为词。窃以职生等三寨地方,山多田少,地瘠民贫,沿河数千户苗民,全赖此木植资生。坌处地方亦有伊处自然木利,并不减于三寨,乃更欲一网全收,实属贪心不足,且山贩水客均不愿坌处开行。上年夏秋间,因坌处有设行之说,以致水客不上,山客不下,已属明验。若果如此,是不惟有碍三寨生计,直将断阻木路矣。职生等再四筹议,坌处既以三寨为私行,今职生等亦情愿公举殷实之户,照例请帖纳课,以免借口。查有王庆云家道殷实,可以充当行户,领帖纳课,议以三合德为牙行字号,其抽收行用仍照旧每两二分四厘五毫,不再稍有加增勒派。如此变通办理,既不致三寨贫民失所,而客商等亦均沾便宜,且他处亦无所借口,庶彼此可以相安,不再滋事矣。理合联名禀祈转禀各宪,赏准给帖纳课批示,立案实行。”这条资料印证了坌处开行的经过和地方政府对此问题的态度。《黔南利弊问答》接着说:

查三江无帖之时,山贩卖木每一百两毛价(毛价者,虚价也,张大之言也。每一两毛价折银三钱一分三厘,必三百一十九两五钱毛方折银一百两),水商兑出实银三拾一两三钱,山贩收银二十八两八钱五分,行户抽银二两四钱五分。请帖之后,水商兑则照旧规,而山贩收银减至二十六两,行户抽银五两三钱。除纳厘金九钱,加补厘金库平库色一钱,余银四两三钱统归行户,谓为“牙口”,行用纲银扣称扣色扣招经费等项费用,合检每年簿据,卖木共有六百万毛价之多,即生意减色,亦不下四百余万两,以四百万两照抽四两三钱,应得银三十七万余两,而山贩必卖毛价三百一十九两五钱方得银一百两,内除去以上所抽,共去一十七两零八分,只剩银八十二两九钱二分,又再开去行户伙食、雇工、买缆夫脚各色外,则所余之银不过七十余两。此山贩所以困于江内有帖后之加抽也。

这一段文字说的是山客的收入在行户取得营业执照之后降低了。《黔南利弊问答》又说:

若江外行户无有牙帖,专抽水商,而水商买木既于角百毛价内,开去江内行用银九钱,又于每百实银外重出江外行用 三两六钱,则买一百实银之木合出行用银六两五钱三分,一买木而两行当。此水商所以困于两江行户之明,同也。江外抽水商约三十万两,合江内抽山贩十七万两,共抽银二十万两有奇,皆系行户陋规以糜费者也……

文中指出了下河木商“一买木而两行当”的问题,就是说水客一次买木要花两次“手续费”,这是因为“外三江”无营业执照经营,只从水商中抽取行用,但他们又必须到“内三江”来采办,还要算上“内三江”行用,对木商来说花费很高,这是行户陋规,所得费用也都被行户糜费掉了。接着《黔南利弊问答》又说:

问:“何为纲银?”……。谓作纲绅薪水、巡丁口粮、练军月饷、纳解帖课等费,不知三江共设守江船一只,巡丁四人,每年发口粮共垸百二十两。毛平缉捕练军十名,每年支月饷银二百四十两。至于帖课,所纳不多,即除去一切应用之费,亦必每年余万二千两,半归纲局花用,半归纲绅瓜分。所以,三江人视为利薮,争当纲绅。或谋夺不遂,抑郁而服毒毙命者有之(如卦治文千层之子毒毙是),或分赃不平因仇隙而酿成讼端者亦有之(如毛平龙春方被控是)。若无故之设筵演戏,有事之行贿公庭,是又三江之鄙习,亦即三江之能技也。现任万府深悉诸弊,委绅设局,于纲银内提抽四分作膏伙,并选三江子弟送入书院,翼望培植人才,以化蛮苗气习。殊被纲绅(文名正、龙秉震)纠集闲亡毁局殴差,并抄允提抽之王森林等八家,旋敛鑫上控万府,官长倘敢抗违,而民商之受其欺侮者无论矣。今年四月会匪縻集王寨,斗杀姓王名牛皋者,继此又连杀四命,而三江纲绅不惟通融,且代贿和苟,不与匪同情,何其纵容乃尔痞徒充斥劫夺之事?时常有之谓纲银皆之属也。谁曰不宜?

文中列举了纲银的用途,纲首们除去工作花费,所剩颇多,所以纲绅被视为肥缺,时人竞相争当,甚至出现官司和人命。纲首们闲来无事便请戏班唱戏、大摆筵席,有麻烦时便上下打点,贿赂公庭。当时的知府让纲绅设立纲局,但纲绅阳奉阴违,纠集闲杂人等毁局殴差,私行抽取本地商户银两,以致酿成官司。这些人连官府的命令都敢违抗,欺压平头百姓更不在话下,甚至一度土匪侵扰王寨,连杀多人,纲绅不仅为其通融,还行贿求和。这些都是纲银惹的祸,纲绅们借财大气粗有恃无恐。

光绪二十二年(1896)五月黎平府正堂发布的“出示严禁事”中说:

为此,示仰三江行户上下河客人等一体知悉:自示之后,尔等买木需由上河山贩运至三江售卖,不得越江争买。至各山贩木植到江,所有售卖之价,务须报局纳课,不得短报数目。倘敢不遵,一经查出或告发,定即提案重惩不贷。其各凛遵毋违,特示。

木行营业每年必按规定向政府交纳营业税。到民国时期明确规定由政府颁发“执照”后方能营业,按所得金额提取所得税。政府以木行票据为依据,向买卖木植者征收木植税。

木行作为木材交易的中介机构,它的形成及发展取决于木材贸易的状况。这表现在:一是木材贸易状况是由买卖双方决定的,因此木行的发展与交易双方密切联系,可以说买卖双方参与人数越多,双方力量越大,木行规模也就越大;二是清水江木业是外部刺激型的市场经济,当外部市场需要大量木材时清水江林木贸易形势就好,如果外部战乱、内部争江等原因,致使水路不通,木材卖不出去,木行的生意就会受到很大影响。

木行之所以会产生,是因为中介可以降低木材交易费用。经济活动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欺骗、信誉和机会主义行为有关。比如由于人们注重避免风险,他们宁愿签订长期合约而不是短期合约。但是未来的不确定性又使长期合约条款更加具有不完全性,这必然增加交易成本,一些企业出现就是要减少这种交易成本,企业的商誉会降低交易成本。早期木材商人不敢深入苗地购买木材,因为巨大的风险和不确定性使得交易费用异常之高,但木行的出现降低了交易成本。在木行形成过程中无数的参与者的行为慢慢形成了一些规则,即以一种习惯或习俗的形式存在的“非正式规则”,这些规则没有用语言加以表达。它们就存在于交易活动中,参与者不自觉地遵守着这些规则,这些自发的规则规范了交易的秩序。清水江木行制度就是这些规则不断积累形成的。木行规则本身是一种有效的制度,要使这种有效的制度产生经济效益又离不开当地人的理性选择,在自发的高效制度与当地人理性选择的双重作用下,清水江木材经济得以快速发展。

木行设立的基础或前提仍然是木材采运活动中最为核心的“三寨轮值当江”制度,这一制度确立后不久便引发了清代中后期邻县天柱坌处等“外三江”与“内三江”木商分享木材商业利润的旷日持久的争端。直到光绪十五年(1889)以后内外江矛盾才有所缓和,其原因有二:其一是随着木业发展,行户们自行破坏江规,径直引下河木商进山购木,加上前述《黔南利弊问答》中指出的诸多问题,致使江规逐渐减效,慢慢地失去了原来对外江行户的约束性规定;其二是内江行户的牙行已逐渐转化为商人性质。行户在开行提取佣金的过程中,过去多将资金投入购置山林田地,而随着国内商品经济的发展,经商厚利也对行户产生越来越大的吸引力。由于资金日益增多,不少行户就试着把一部分资金转向木材贸易,特别是转向销木于长江流域的长途贩运,以图获取更多的利润。但按旧规中禁止行户运往下河的规定,就成全了作为“五勷”之一的天柱商人。因为天柱商人虽无开行的权利,却拥有在下河进行木材交易的资格,所以天柱木商十分活跃。天柱木商在洪江、陬溪(今陬市)、汉阳、常州、南京等地均拥有木坞,三寨行户欲往下河做木材生意,由于一无木坞,二无交易资格,只好求助于天柱木商。得其同意后,冒用其名义,利用其木坞经营木业。由于三江行户得天柱木商之惠,后来天柱人开店接客,锦屏方面并无异议。所以至光绪十五年(1889)当坌处等再向省府请帖开行时,锦屏三江不予反对。旋经黎平、镇远二府委员至坌处面议,认为坌处开行对三江无害,不仅对木商有益,而且又能增加木税,乃批准坌处、清浪、三门塘设店开行。为避免冲突,也对内外三江的经营作了若干规定。除前面提到的“两湖木商”只能住在“外三江”通过主家购木外,永州等外江客商欲进内江买木,必须由外江的主家引进,内江行户不得与外江客商私自开盘议价,违者内江罚行户,外江罚客商;外江引客商进内江成交后,需交纳厘税、佣金等费用,方能放木至外江主家木坞成排;木商需酬劳主家,提取木价总额的3%作佣金;在内江购买木材,便于选择花色品种,按九二折码,外江木源缺乏,选材较差,且按九五折码。由于前者材优价廉,运至下河畅销而利高,后者材次价高,运至下河,质次而利低,故内江仍占利润优势。 MdtaG9zheacIVs1RLIRCDL977Q4TG4SznrfK0iGluRUVjfUvnhF0jbXqfg2P7y/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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