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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反腐倡廉的根本措施和最有效途径就是坚持法治,坚定不移地走依法治国之路

要根治权力滥用,必须“援法而治”,即法治是反腐倡廉的灵丹妙药。舍此之外,别无良方。因为,现代法治是治理腐败的克星,这是无数发达国家已经发生过的或者正在发生的铁一般的事实。

从理论上来看,虽然防止和制约权力滥用的模式有多种多样,但是,这些方式的最终实现,必须依赖于一个国家的法治化进程。尤其是以权力制约权力和以权利制约权力的方式,从其本质上讲,就是以法律来制约权力。因为从本质上来讲,唯有法治具备以下四个方面的基本特征:

首先,自古以来“法”和“法治”是一种对公正的追求,正义的产物。法治理论的出现,并不是资产阶级思想家头脑中的产物,而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发展已进入工业化、商品化时代的产物。正如马克思指出的:“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的。那是法学家们的幻想。相反的,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像中世纪人们虔信上帝面前人人平等那样,现在已经成了反映商品面前人人平等的经济事实的权利原则了 ,法治的要害在于法律控制权力,特别是在实现了现代市场经济体制后的国家更是如此。也只有基于法治的这一基本属性而建立起来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完善的民主政治制度,才可能具有从根本上保持廉洁和清除腐败的真实性和实现可能性。换句话说,法治的焦点就是要运用法律形式控制统治权,使其置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以防止和消除公权力蜕变成为“单个的个人恣意横行的、谋取私利的专制工具”。也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法治是一种追求公正和正义的产物,只有建立起完善的法治体系,才可能保证国家权力能够在清正廉洁的轨道上运行。

其次,法治是保持社会政治民主的根本保障,没有法治就不可能有政治民主,无政治民主也就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法治。从法治与政治民主的内在关系上来讲,它们彼此之间有着如下四个方面的联系:①法治的根蒂,在于人民掌握主权,通过自由表决和选举组成政府;②法治的效能,在于人民制定的宪法和法律能够保障和限定公民自由权利,促进大众政治参与向广度和深度扩展;③法治的活力,在于人民对于所委托的少数管理者及由他们组成的权力机构,通过人人必行的法律和各种形式的分权与制衡制度,保持有效的控制和监督,保证公权力的合法权威和合理运行;④法治的形态,在于确立严格的依法治理的操作运行程序,这种程序必须符合民主的最一般规定和基本原则,如“服从多数、尊重少数”,为人民负责、越权无效等原则。 也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我国社会主义法治更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而不断地发展和完善,以确保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规范、协调民主和专政的统一,保障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并通过法治的规范和调整作用,来防止和消除腐败的滋生。

再次,法治是实现权利平等和防止权力“异化”的根本途径。依法治国的根本目的就是要保障权利和制约权力。而制约权力的根本宗旨就是实现权利的平等。而腐败最大的危害就是破坏了公民在享受权利上的平等性。权利平等是时代进步的标志,亦是人类历史发展的产物。人类追求权利平等的过程就是社会不断发展、进步的过程。而这一过程的发展和沿革,恰恰伴随着人类社会法治产生、发展的曲折过程,可以说,法治是权利平等的孕育者和助产婆,只有法治的出现,才使实现权利平等变成了一种可能与现实。当然,我们在此也并不否认,法治的建立和发展,同样也取决于社会对权利平等需求的驱动。马克思早就指出:“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 自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我国的法治化程度有了令世人瞩目的发展,社会主义民主走向了制度化、法律化,保障公民权利提上了完善民主法制的重要日程,特别是加快了权利立法、司法保障、行政法治化和公共监督制度化等方面的进程,法治也就越来越成为人们须臾不能离开的最可宝贵的东西之一。实现权利平等也越来越成为一种可望而又可即的现实。但是,我们还应当看到,“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传统人治是根深蒂固的,加上因长期实行权力过分集中的政治体制和计划管理体制,在党和政府机构内部形成的家长制作风和形形色色的特权现象积习较深。 由这种积习和特权而滋生的腐败现象,不仅与社会主义制度格格不入,而且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巨大阻力和强腐蚀因素,而要消除这些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其中最关键的是要厉行法治。只有依靠法治才有可能实现权利平等和防止权力的“异化”。

最后,只有确立法治下的法的权威,才可能逐步建立健全廉洁、高效的国家机器,国家和政府才可能真正走出腐败的沼泽。西塞罗有这样一句传世名言:“为了得到自由,我们才是法律的臣仆。”那么,我们是否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待和理解这一问题,腐败是公民自由、平等的天敌,如果任凭腐败的蔓延和肆虐,广大人民群众的权利和自由必然会受到践踏和蹂躏。因此,为了消除腐败,维护廉政,人人都应当对法律俯首称臣,要树立法律在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绝对权威。对于这一观点黄稻同志在他主编的《社会主义法治意识》一书中有这样一段论述:“法治下的法制权威,不仅仅表现为法律至上的权威,而是包括了由至上性法律所构成的法律体系、法律制度及其法治机构与法治机制,以及由此建立的法律秩序权威。具体而言,法制权威应包含五个层次的内容:(1)至上性法律本体,即以宪法为主导,创设完备的、内部和谐一致的权利化法律规范体系;(2)在宪政体制下,构成包括代议制民主(人民代表大会)、立法、司法、行政执法、法律监督和公民参与等部门组成的国家机构,按照合理分工、互相配合与制约原则,建立健全法律制度和法治机制,使之成为权威性的权力实体;(3)这些权力实体像机器般地有机组合与协同有序地运作,‘根据法律管理国家’(列宁语),保证法律实施的合旨性(西方国家指尊重基本人权,社会主义国家指为人民服务、向人民负责)及其权威效力;(4)通过多种渠道普及法律知识和强化法律强制力,养成人们自觉守法和依法办事的习惯,牢固树立法律至上权威的观念;(5)最后,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一切领域中,造成一种普遍自觉运用法律原则、规则、标准,正当行使权利(自由)和权力的法律秩序。这种法律秩序是至上性法律的外化,是法制权威的综合显示。法律秩序的建立,是法治状态在社会秩序中居于统治地位的显著标志。”

江泽民同志早在1993年8月中纪委二次全会上就语重心长地指出:“腐败现象是侵入党和国家健康肌体的毒瘤。如果我们掉以轻心,任其泛滥,就会葬送我们的党,葬送我们的人民政府,葬送我们社会主义现代化大业。”因此,反腐倡廉是我们当前面临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政治任务。对于如何制约权力、保障权利,惩治腐败,邓小平同志对此有一个行之有效的正确思路:“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和长期性。”同时他还强调“廉政建设还是要靠法律,搞法制靠得住些。”倡导法治,坚持依法治国,对于保持国家与政府各界的清正廉洁,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明确宣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们党和政府的基本治国方略。这一治国方略的实质就是要运用法治的力量,来规范、调整和制约国家的各项公权力,使其能够始终在有序、高效和廉洁的基本要求下运行,以铲除其“变异”所滋生的腐败。可见,唯有依法治国,才可能从根本上逐步消除腐败,确保政廉国昌,民安业丰。 0rP1P2Q3USFDE2EazP7VVZjEEOBosm3I26lyQDkfAI7vkQXwO5zPP53Kiepe7+5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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